2020-06-12 03:22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政務
本報訊 日前,潮州市潮安區人民法院審結一宗搶奪案件,依法判令被告人唐某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4000元。
唐某與同案人何某(另案處理)事先合謀盜竊作案。2016年5月19日,唐某駕駛摩託車乘載同案人竄至潮安區浮洋鎮一車行前面,見被害人放於該處的小汽車的駕駛室一側的車門沒關,遂準備盜竊車內財物。唐某駕駛摩託車在旁邊負責接應,何某走近小汽車並將身體伸進車內準備盜竊副駕駛座的財物。此舉動被坐於汽車後座的被害人發現,被害人喊叫並用手抓住同案人戴在頭上的摩託車頭盔。同案人將摩託車頭盔脫掉並用手推開被害人的手,後奪走被害人一方放在副駕駛座上的手機等物品。唐某明知何某公然奪取被害人一方的財物,仍在附近繼續接應,並在何某得手後載其逃離現場。
潮州市潮安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唐某與何某雖系事先合謀盜竊被害人的財物,但在作案過程中,被害人當場發覺何某盜竊其放在汽車副駕駛室的財物,由於其坐在車後座來不及抗拒,情急之下抓住何某的頭盔。何某解開頭盔並用力推開被害人的手,其行為只是為了直接擺脫,並非以暴力、威脅手段對被害人實施壓制後抗拒抓捕。該行為並未對被害人的人身權利構成直接威脅,不能視為同案人使用暴力、脅迫等強制方法搶走被害人的財物。故何某在此種情形下公然奪取被害人的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搶奪罪,而不是搶劫罪。唐某明知何某公然奪取被害人一方的財物,仍在附近繼續接應,並在何某得手後載其逃離現場,何某搶奪被害人的財物並不超出唐某主觀犯意範圍,故唐某與何某構成搶奪罪的共犯,遂依法作出以上判決。
法官提醒:廣大車主要提高防範意識,不要在車內儀表臺、車座等明顯位置存放貴重物品,離開車輛時,要確保所有門窗已關好,以免給不法分子可乘之機。
(林修佳 陳靜純)
轉自:潮州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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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與法同行·平安建設】盜竊過程被發現 公然奪取財物以搶奪罪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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