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起曲奇餅乾你也許會想到近年市場上大火的「藍罐」曲奇,正是圍繞著這款藍罐曲奇的外包裝丹麥奇新藍罐公司和尤益嘉公司展開訴爭。近日,石景山法院一審審結了丹麥藍罐曲奇起訴皇冠曲奇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件。
原告丹麥奇新藍罐公司生產的藍罐曲奇產品始於1933年。2009年,藍罐曲奇獲得丹麥女王瑪格麗特二世賜予的「丹麥皇室御用品牌」認證,獲準在產品上使用丹麥皇室標誌。
原告丹麥奇新藍罐公司認為被告尤益嘉公司進口經銷的皇冠曲奇產品正面圖案使用了與藍罐曲奇產品正面包裝、裝潢近似的圖案,且就皇冠曲奇的產地、質量、製作成分進行虛假宣傳,被告當代商城石景山分公司作為皇冠曲奇產品的銷售者,在經營中未盡謹慎注意義務,導致涉案不正當競爭行為的不良影響擴大。
被告尤益嘉公司則認為,原告丹麥奇新藍罐公司所訴的其涉案不正當競爭行為均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
經查,1994年6月29日和2006年4月28日,原告丹麥奇新藍罐公司分別取得第822939號和第5322371號註冊商標專用權,並將二個商標使用在藍罐曲奇產品的正面包裝、裝潢中。
被告尤益嘉公司成立於2008年7月14日。自2011年2月28日至2016年10月21日期間,被告尤益嘉公司經案外人英國愛利特公司、丹麥丹尼詩公司、印尼邁大公司的授權許可,取得皇冠曲奇產品在中國大陸地區進口經銷及使用全部智慧財產權的權利並負責在中國大陸地區的產品宣傳。下列註冊商標均使用在皇冠曲奇產品的正面包裝、裝潢中(圖一至圖九)。
法院認為,藍罐曲奇及皇冠曲奇產品的正面包裝、裝潢圖案均已註冊為合法有效的商標,而被告尤益嘉公司通過授權許可合法取得註冊商標的使用權,並在經銷宣傳過程中未出現超出核定商品的範圍或者以改變顯著特徵、拆分、組合等方式使用註冊商標的行為;對於《商標法》等已被單獨立法予以保護的智慧財產權,不宜再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予以調整。
另查,皇冠曲奇產品的包裝、裝潢均由印尼PT.PEMINDO公司印製,由印尼邁大公司負責生產曲奇產品,經檢驗檢疫後由被告尤益嘉公司「原裝進口」至中國大陸地區銷售;在皇冠曲奇產品包裝、裝潢正面及側面圖案中所使用的「DANISH SPECIALITY FOODS APS」、「COPENHAGEN DENMARK」、「丹麥曲奇」、「由丹麥丹尼詩特色食品有限公司授權生產和包裝」等文字內容,均系經英國愛利特公司、丹麥丹尼詩公司、印尼邁大公司授權許可被告尤益嘉公司在中國大陸地區的銷售宣傳中使用,上述文字內容屬於已註冊商標的一部分。綜上,原告丹麥奇新藍罐公司主張被告尤益嘉公司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包裝、裝潢的訴訟請求,於法無據,不予支持。
對於被告尤益嘉公司是否通過該公司官網、微信公眾號、電商、報紙、電視等渠道發布的涉案廣告對皇冠曲奇產品的產地、質量、製作成分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的問題。石景山法院認為,根據查明的案件事實,皇冠曲奇產品的「產地」或「原產國或地區」均為印尼,被告尤益嘉公司在報紙及電商網頁的廣告中對皇冠曲奇產品產地為丹麥的宣傳存在虛假成分;被告尤益嘉公司在電商及電視臺的廣告中使用歐洲宮廷人物聚會風格的圖片和畫面中配以皇冠曲奇產品圖案,並使用「皇家」、「丹麥皇室御用」、「御製配方」、「皇家御製」等宣傳語,對皇冠曲奇產品質量的宣傳存在虛假成分,構成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不正當競爭行為。對於被告尤益嘉公司是否對皇冠曲奇產品製作成分進行虛假宣傳,在本案中尚無證據予以證明。
最終石景山法院判決被告尤益嘉公司停止虛假宣傳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即停止宣傳2014年9月4日前生產的皇冠曲奇產品的生產地為丹麥、停止在廣告宣傳中使用歐洲宮廷人物聚會風格的圖片和畫面中配以皇冠曲奇產品圖案、停止使用「皇家」、「丹麥皇室御用」、「御製配方」、「皇家御製」的廣告宣傳語;登報消除不良影響;賠償原告丹麥奇新藍罐有限公司經濟損失200萬元及訴訟合理支出4萬元。目前,被告已提出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