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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
富榮富合一年定開債 :
富榮富合一年定期開放純債債券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
富榮富合一年定期開放純債債券型發起
式證券投資基金
招募說明書
【本基金不向個人投資者銷售】
基金管理人:富榮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託管人:中國
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
【重要提示】
1、本基金根據2020年11月18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
《關於準予
富榮富合一年定期開放純債債券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變更註冊的批覆》(證監
許可【2020】3101號)進行募集。
2、基金管理人保證招募說明書的內容真實、準確、完整。本招募說明書經中國證監會
註冊,但中國證監會對本基金募集的註冊,並不表明其對本基金的投資價值和市場前景作出
實質性判斷或保證,也不表明投資於本基金沒有風險。
3、投資有風險,投資者認購(或申購)基金份額時應認真閱讀基金合同、本招募說明
書、基金產品資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斷基金的投資價值,全面認識本基金產品的
風險收益特徵,應充分考慮投資者自身的風險承受能力,並對認購(或申購)基金的意願、
時機、數量等投資行為作出獨立決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資者基金投資的「買者自負」原則,
在投資者作出投資決策後,基金運營狀況與基金淨值變化導致的投資風險,由投資者自行負
擔。
4、本基金投資於證券市場,基金淨值會因為證券市場波動等因素產生波動,投資者在
投資本基金前,應全面了解本基金的產品特性,理性判斷市場,並承擔基金投資中出現的各
類風險,包括:因政治、經濟、社會等環境因素對證券價格產生影響而形成的系統性風
險、個別證券特有的非系統性風險、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實施過程中產生的基金管理風險、
本基金的特定風險等等。
5、本基金屬於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其預期風險收益水平低於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
金,高於貨幣市場基金。
6、本基金份額發售面值為人民幣1.00 元。在市場波動因素影響下,本基金淨值可能
低於發售面值,本基金投資者有可能出現虧損。
7、基金的過往業績並不預示其未來表現,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業績也不構成
對本基金業績表現的保證。
8、基金管理人依照恪盡職守、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財產,但不
保證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證最低收益。
9、本基金允許單一投資者或構成一致行動人的多個投資者持有基金份額比例達到或者
超過 50%,且本基金不向個人投資者銷售。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另有約定的除外。
目錄
第一部分 緒言 ............................................................................................................................... 4
第二部分 釋義 ............................................................................................................................... 5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10
第四部分 基金託管人 ................................................................................................................. 20
第五部分 相關服務機構 ............................................................................................................. 26
第六部分 基金份額的發售 ......................................................................................................... 28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32
第八部分 基金的封閉期和開放期 ............................................................................................. 33
第九部分 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 ............................................................................................. 34
第十部分 基金的投資 ................................................................................................................. 43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財產 ............................................................................................................. 49
第十二部分 基金資產的估值 ..................................................................................................... 50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分配 ..................................................................................................... 56
第十四部分 基金費用與稅收 ..................................................................................................... 58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會計與審計 ................................................................................................. 60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61
第十七部分 側袋機制 ................................................................................................................. 67
第十八部分 風險揭示 ................................................................................................................. 69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 ......................................................... 73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內容摘要 ............................................................................................. 75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託管協議的內容摘要 ................................................................................. 90
第二十二部分 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服務 ............................................................................... 106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說明書的存放及查閱方式 ....................................................................... 108
第二十四部分 備查文件 ........................................................................................................... 109
第一部分 緒言
《
富榮富合一年定期開放純債債券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以下簡稱「招
募說明書」或「本招募說明書」)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以下簡稱「《基
金法》」)、《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運作辦法》」)、《公開募集證
券投資基金銷售監督管理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銷售辦法》」)、《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辦法》(以下簡稱「《信息披露辦法》」)、《公開募集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流動性風
險管理規定》(以下簡稱「《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以及《
富榮富合一
年定期開放純債債券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簡稱「基金合同」)編寫。
本招募說明書闡述了
富榮富合一年定期開放純債債券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的投資目
標、策略、風險、費率等與投資人投資決策有關的必要事項,投資人在作出投資決策前應仔
細閱讀本招募說明書。
基金管理人承諾本招募說明書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並對其真
實性、準確性、完整性承擔法律責任。
富榮富合一年定期開放純債債券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基金」或「本基金」)
是根據本招募說明書所載明的資料申請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沒有委託或授權任何其他人提
供未在本招募說明書中載明的信息,或對本招募說明書作任何解釋或者說明。
本招募說明書根據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編寫,並經中國證監會註冊。基金合同是約定基金
合同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資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額,即成為基
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當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額的行為本身即表明其對基金合同的承認
和接受,並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享有權利、承擔義務。基金投資者欲
了解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和義務,應詳細查閱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釋義
在本招募說明書中,除非文義另有所指,下列詞語具有以下含義:
1、基金或本基金:指
富榮富合一年定期開放純債債券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富榮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託管人:指中國
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
富榮富合一年定期開放純債債券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
及對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訂和補充
5、託管協議:指基金管理人與基金託管人就本基金籤訂之《
富榮富合一年定期開放純
債債券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託管協議》及對該託管協議的任何有效修訂和補充
6、招募說明書或本招募說明書:指《
富榮富合一年定期開放純債債券型發起式證券投
資基金招募說明書》及其更新
7、基金份額發售公告:指《
富榮富合一年定期開放純債債券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基
金份額發售公告》
8、法律法規:指中國現行有效並公布實施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範性文件、司法解釋、
行政規章以及其他對基金合同當事人有約束力的決定、決議、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經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
通過,經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修訂,自
2013年6月1日起實施,並經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
十四次會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等七部法律
的決定》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0、《銷售辦法》:指中國證監會2020年8月28日頒布、同年10月1日起實施的《公
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監督管理辦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1、《信息披露辦法》:指中國證監會 2019年7月26日頒布、同年9月1日實施的,
並經2020年3月20日中國證監會公布的《關於修改部分證券期貨規章的決定》修正的《公
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2、《運作辦法》:指中國證監會2014年7月7日頒布、同年8月8日實施的《公開募
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3、《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指中國證監會2017年8月31日頒布、同年10月1日實
富榮富合一年定期開放純債債券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
施的《公開募集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4、中國證監會:指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15、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指中國人民銀行和/或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16、基金合同當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約束,根據基金合同享有權利並承擔義務的法律主
體,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
17、個人投資者:指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可投資於證券投資基金的自然人。本基金不
向個人投資者銷售
18、機構投資者:指依法可以投資證券投資基金的、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合法登記並
存續或經有關政府部門批准設立並存續的企業法人、事業法人、社會團體或其他組織
19、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指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可以投資於在中國境內依法募集
的證券投資基金的中國境外的機構投資者
20、投資人、投資者:指機構投資者、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發起資金提供方以及法律
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購買證券投資基金的其他投資人的合稱
21、基金份額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合法取得基金份額的投資人
22、基金銷售業務:指基金管理人或銷售機構宣傳推介基金,發售基金份額、辦理基金
份額的申購、贖回、轉換、轉託管及定期定額投資等業務
23、銷售機構:指富榮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銷售辦法》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
他條件,取得基金銷售業務資格並與基金管理人籤訂了基金銷售服務協議,辦理基金銷售業
務的機構
24、直銷機構:指富榮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5、非直銷銷售機構:指符合《銷售辦法》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取得基金銷
售業務資格並與基金管理人籤訂了基金銷售服務協議,辦理基金銷售業務的機構
26、登記業務:指基金登記、存管、過戶、清算和結算業務,具體內容包括投資人基金
帳戶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額登記、基金銷售業務的確認、清算和結算、代理發放紅利、建
立並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和辦理非交易過戶等
27、登記機構:指辦理登記業務的機構。基金的登記機構為富榮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
受富榮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託代為辦理登記業務的機構
28、基金帳戶:指登記機構為投資人開立的、記錄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
份額餘額及其變動情況的帳戶
29、基金交易帳戶:指銷售機構為投資人開立的、記錄投資人通過該銷售機構辦理認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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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榮富合一年定期開放純債債券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
申購、贖回、轉換、轉託管等業務而引起的基金份額變動及結餘情況的帳戶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達到法律法規規定及基金合同規定的條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國證監會辦理基金備案手續完畢,並獲得中國證監會書面確認的日期
31、基金合同終止日:指基金合同規定的基金合同終止事由出現後,基金財產清算完畢,
清算結果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並予以公告的日期
3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額發售之日起至發售結束之日止的期間,最長不得超過3
個月
33、存續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終止之間的不定期期限
34、工作日:指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T日:指銷售機構在規定時間受理投資人申購、贖回或其他業務申請的開放日
36、T+n日:指自T日起第n個工作日(不包含T日)
37、定期開放:指本基金採取的在封閉期內封閉運作、封閉期與封閉期之間定期開放的
運作模式
38、封閉期:本基金的封閉期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或自每一
開放期結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該日)一年的期間。第一個封閉期為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基金
合同生效日一年後對應日的前一日止,第二個封閉期為第一個開放期結束之日次日起至該封
閉期首日的一年後對應日的前一日止,以此類推。本基金封閉期內不辦理申購與贖回業務,
也不上市交易
39、開放期:本基金自每個封閉期結束之後第一個工作日起(包括該日)進入開放期,
期間可以辦理申購與贖回業務。開放期間原則上為5至20個工作日,開放期的具體時間由
基金管理人在每一開放期開始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40、一年後對應日:指某一特定日期在後續第12個日曆月的對應日期,如該對應日期
為非工作日,則順延至下一工作日,若該日曆月份不存在對應日期的,則順延至該月最後一
日的下一工作日
41、開放日:指在開放期內為投資人辦理基金份額申購、贖回或其他業務的工作日
42、開放時間:指開放日基金接受申購、贖回或其他交易的時間段
43、《業務規則》:指《富榮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證券投資基金註冊登記業務規則》,是規
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登記方面的業務規則,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資人共
同遵守
44、認購:指在基金募集期內,投資人根據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的規定申請購買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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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榮富合一年定期開放純債債券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
份額的行為
45、申購:指基金合同生效後,投資人根據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的規定申請購買基金
份額的行為
46、贖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後,基金份額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規定的條件要
求將基金份額兌換為現金的行為
47、基金轉換:指基金份額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屆時有效公告規定的條件,
申請將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額轉換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
金份額的行為
48、轉託管:指基金份額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銷售機構之間實施的變更所持基金份額
銷售機構的操作
49、定期定額投資計劃:指投資人通過有關銷售機構提出申請,約定每期申購日、扣款
金額及扣款方式,由銷售機構於每期約定扣款日在投資人指定銀行帳戶內自動完成扣款及受
理基金申購申請的一種投資方式
50、巨額贖回:指本基金開放期單個開放日,基金淨贖回申請(贖回申請份額總數加上
基金轉換中轉出申請份額總數後扣除申購申請份額總數及基金轉換中轉入申請份額總數後
的餘額)超過前一工作日的基金總份額的20%
51、元:指人民幣元
52、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資所得債券利息、票據投資收益、買賣證券價差、銀行存款利
息以及其他收入,因運用基金財產帶來的成本和費用的節約計入收益
53、基金資產總值:指基金擁有的各類有價證券、銀行存款本息、基金應收申購款及其
他資產的價值總和
54、基金資產淨值: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基金負債後的價值
55、基金份額淨值:指計算日基金資產淨值除以計算日基金份額總數
56、基金資產估值:指計算評估基金資產和負債的價值,以確定基金資產淨值和基金份
額淨值的過程
57、規定媒介:指符合中國證監會規定條件的用以進行信息披露的全國性報刊及《信息
披露辦法》規定的網際網路網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網站、基金託管人網站、中國證監會基金電
子披露網站)等媒介
58、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當事人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事件
59、發起式基金:指按照《運作辦法》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條件募集、運作,募集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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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榮富合一年定期開放純債債券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
中發起資金不少於規定金額且發起資金認購的基金份額持有期限不少於三年的證券投資基
金
60、發起資金:指用於認購發起式基金且來源於基金管理人股東資金、基金管理人固有
資金、基金管理人高級管理人員或基金經理(指基金管理人員工中依法具有基金經理資格者,
包括但可能不限於本基金的基金經理、公司投研人員)等人員的資金
61、發起資金提供方:指以發起資金認購本基金且承諾以發起資金認購的基金份額持有
期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少於3年的基金管理人的股東、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級管理
人員或基金經理等人員
62、流動性受限資產:是指由於法律法規、監管、合同或操作障礙等原因無法以合理價
格予以變現的資產,包括但不限於到期日在10個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購與銀行定期存款(含
協議約定有條件提前支取的銀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開發行股票、資
產支持證券、因發行人債務違約無法進行轉讓或交易的債券等
63、擺動定價機制:指當開放式基金遭遇大額申購贖回時,通過調整基金份額淨值的方
式,將基金調整投資組合的市場衝擊成本分配給實際申購、贖回的投資者。具體處理原則與
操作規範遵循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監管部門、自律規則的規定
64、側袋機制:指將基金投資組合中的特定資產從原有帳戶分離至一個專門帳戶進行處
置清算,目的在於有效隔離並化解風險,確保投資者得到公平對待,屬於流動性風險管理工
具。側袋機制實施期間,原有帳戶稱為主袋帳戶,專門帳戶稱為側袋帳戶
65、特定資產:包括:(一)無可參考的活躍市場價格且採用估值技術仍導致公允價值
存在重大不確定性的資產;(二)按攤餘成本計量且計提資產減值準備仍導致資產價值存在
重大不確定性的資產;(三)其他資產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的資產
66、基金產品資料概要:指《
富榮富合一年定期開放純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產品
資料概要》及其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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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況
名稱:富榮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廣州市南沙區海濱路171號南沙金融大廈11樓1101之一J20室
辦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區八卦四路52號安吉爾大廈24層
法定代表人:楊小舟
成立時間:2016年1月25日
註冊資本:2億元人民幣
存續期間:永續經營
聯繫人:蔡曉忠
聯繫電話:0755-84356636
股權結構:
股東名稱
出資比例
廣州科技金融創新投資控股有限公司
50%
深圳嘉年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45.1%
湖南典勤投資開發有限公司
4.9%
二、主要成員情況
1、董事會成員
楊小舟先生,董事長,大連理工大學碩士研究生。歷任
交通銀行瀋陽分行國際部國際結
算員、信貸科科長、
中信銀行瀋陽皇姑支行副行長、廣發銀行南湖支行行長、廣發銀行瀋陽
直屬支行行長助理、副行長、行長兼黨委書記、廣發銀行瀋陽分行行長兼黨委書記、廣發銀
行深圳分行行長兼黨委書記。
高峰先生,董事,總經理,曾任中國對外經濟貿易信託有限公司擔任計劃財務部科長、
中國化工進出口總公司擔任財務部綜合經理、寶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擔任研究發展部總監、
中國對外經濟貿易信託有限公司歷任證券業務部總經理、資產管理總部執行總經理、高級投
資經理,寶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擔任總經理助理兼任投資部總監、基金經理,北信瑞豐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擔任副總經理職務、紅土創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擔任總經理職務;現任富榮基
富榮富合一年定期開放純債債券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
金管理有限公司總經理。
劉華女士,董事,中山大學管理學院本科經濟學士。曾任
工商銀行廣東省分行營業部機
構業務處主管、華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業務主管、現任廣州科技金融創新投資控股有限公司
風險控制總經理、富榮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郭濤先生,董事,上海高級金融學院研究生(在讀)。現任深圳市益德置業有限公司總
經理、深圳福元德租賃有限公司董事長兼總經理、深圳融博融資租賃有限公司董事長兼總經
理、深圳市天匯鑫達擔保有限公司總經理、深圳市億爾德投資有限公司法人、嘉年實業股份
有限公司董事、富榮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餘關健先生,獨立董事,西南財經大學工業經濟碩士研究生。曾任
中國銀行深圳分行信
貸處處長、
中國銀行深圳分行風險管理處處長、深圳賽格、深圳特發集團董事、邦信資產管
理公司董事總經理、對外貿易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東方資產管理公司辦事處總經理,
現任東銀實業(深圳)有限公司董事、深圳金田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富榮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獨立董事。
李曉英女士,獨立董事,南昌大學法學學士。曾任廣東同益律師事務所法律顧問,負責
商事訴訟、仲裁等,現任廣東一粵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負責法律顧問、商事訴訟、仲裁等。
李金聲先生,獨立董事,西南財經大學博士研究生。曾任黑龍江財政廳商業處商業會計
財務、黑龍江省府財辦、辦公廳三辦、省長辦幹部、
中國銀行哈爾濱分行辦公室副主任、廣
發銀行總行辦公室主任、廣發銀行總行稽核部總經理、廣發銀行總行資金部總經理、廣發銀
行廣州分行副行長、黨委書記、行長;廣發銀行總稽核、黨委委員、監事會負責人、監事長。
目前退休。
2、監事會成員
基金管理人不設監事會,設監事兩名,其中一名為職工監事。
盧偉女士,監事,大專。在盈投控股有限公司任職,現任富榮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監事。
魏麗紅女士,職工監事,大專。現任富榮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職工監事。
3、高級管理人員
楊小舟先生,董事長,大連理工大學碩士研究生。歷任
交通銀行瀋陽分行國際部國際結
算員、信貸科科長、
中信銀行瀋陽皇姑支行副行長、廣發銀行南湖支行行長、廣發銀行瀋陽
直屬支行行長助理、副行長、行長兼黨委書記、廣發銀行瀋陽分行行長兼黨委書記、廣發銀
行深圳分行行長兼黨委書記。
高峰先生,總經理,曾任中國對外經濟貿易信託有限公司擔任計劃財務部科長、中國化
11
富榮富合一年定期開放純債債券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
工進出口總公司擔任財務部綜合經理、寶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擔任研究發展部總監、中國對
外經濟貿易信託有限公司歷任證券業務部總經理、資產管理總部執行總經理、高級投資經理,
寶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擔任總經理助理兼任投資部總監、基金經理,北信瑞豐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擔任副總經理職務、紅土創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擔任總經理職務;現任富榮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總經理。
蘇春華先生,副總經理,中山大學碩士研究生,曾任
廣州期貨貿易有限公司期貨研究員、
君安證券廣州營業部高級分析員、
光大銀行廣州證券部副經理兼研究室主任、
廣州銀行資金
營運中心總經理兼首席交易員,歷任廣東華興銀行金融市場部總經理、金融市場條線業務總
監、總行副行長,現任富榮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總經理。
任曉偉女士,督察長,新加坡南洋理工大學管理經濟學碩士研究生,曾就職於中國證監
會內蒙古監管局、中國證監會深圳專員辦、廣州科技金融創新投資控股有限公司,歷任主任
科員、副處級調研員、副處長、廣州科技金融創新投資控股有限公司助理總經理等職務。現
任富榮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長。
4、本基金擬任基金經理
王丹女士,北京大學工商管理碩士、廈門大學理學學士,9年金融行業從業經驗。曾任
寰富投資諮詢上海有限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員,長盛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債券交易員,嘉實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資經理,華融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固收研究、交易主管。現任富榮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基金經理。
5、投資決策委員會成員的姓名、職務
高峰先生,投資決策委員會主任委員、總經理。
呂曉蓉女士,投資決策委員會委員、固定收益部總監、基金經理。
鄧宇翔先生,投資決策委員會委員、權益投資部總監、基金經理。
郎騁成先生,投資決策委員會委員、研究部總監、基金經理。
邱紫華先生,投資決策委員會委員、投資決策委員會秘書、基金經理。
王丹女士,投資決策委員會委員、基金經理。
6、上述人員之間不存在近親屬關係。
三、基金管理人的職責
1、依法募集資金,辦理或者委託經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機構代為辦理基金份額的發
售、申購、贖回和登記事宜;
2、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12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財產;
4、配備足夠的具有專業資格的人員進行基金投資分析、決策,以專業化的經營方式管
理和運作基金財產;
5、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監察與稽核、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證所管理的
基金財產和基金管理人的財產相互獨立,對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別管理,分別記帳,進行證
券投資;
6、除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財產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謀取利益,不得委託第三人運作基金財產;
7、依法接受基金託管人的監督;
8、採取適當合理的措施使計算基金份額認購、申購、贖回和註銷價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規定,按有關規定計算並公告基金資產淨值、基金份額淨值,確定基
金份額申購、贖回的價格;
9、進行基金會計核算並編制基金財務會計報告;
10、編制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
11、嚴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履行信息披露及報告義務;
12、保守基金商業秘密,不洩露基金投資計劃、投資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關規定另有規定外,在基金信息公開披露前應予保密,不向他人洩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約定確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時向基金份額持有人分配基金收
益;
14、按規定受理申購與贖回申請,及時、足額支付贖回款項;
15、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或配合基金
託管人、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6、按規定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會計帳冊、報表、記錄和其他相關資料15年
以上;
17、確保需要向基金投資者提供的各項文件或資料在規定時間發出,並且保證投資者能
夠按照《基金合同》規定的時間和方式,隨時查閱到與基金有關的公開資料,並在支付合理
成本的條件下得到有關資料的複印件;
18、組織並參加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參與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分配;
19、面臨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時,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並通知基金託
管人;
20、因違反《基金合同》導致基金財產的損失或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合法權益時,應當
承擔賠償責任,其賠償責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監督基金託管人按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履行自己的義務,基金託管人違反
《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基金管理人應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向基金託管人追償;
22、當基金管理人將其義務委託第三方處理時,應當對第三方處理有關基金事務的行為
承擔責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實施其他法律行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間未能達到基金的備案條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
理人承擔全部募集費用,將已募集資金加計銀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結束後30
日內退還基金認購人;
25、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
26、建立並保存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27、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諾
1、基金管理人承諾不從事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行為,並承諾建立健全內
部控制制度,採取有效措施,防止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行為的發生;
2、基金管理人承諾不從事違反《基金法》的行為,並承諾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制度,
採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為的發生:
(1)將基金管理人固有財產或者他人財產混同於基金財產從事證券投資;
(2)不公平地對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
(3)利用基金財產或者職務之便為基金份額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額持有人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
(5)侵佔、挪用基金財產;
(6)洩露因職務便利獲取的未公開信息、利用該信息從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
關的交易活動;
(7)玩忽職守,不按照規定履行職責;
(8)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為。
3、基金管理人承諾嚴格遵守基金合同,並承諾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採取有效措施,
防止違反基金合同行為的發生;
4、基金管理人承諾加強人員管理,強化職業操守,督促和約束員工遵守國家有關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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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及行業規範,誠實信用、勤勉盡責;
5、基金管理人承諾不從事其他法規規定禁止從事的行為。
五、基金經理承諾
1、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本著謹慎的原則為基金份額持有人謀取最大
利益;
2、不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受僱人或任何第三者牟取利益;
3、不洩露在任職期間知悉的有關證券、基金的商業秘密,尚未依法公開的基金投資內
容、基金投資計劃等信息,或利用該信息從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的交易活動;
4、不以任何形式為其他組織或個人進行證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內部控制制度
1、風險控制目標
(1)在有效控制風險的前提下,實現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最大化;
(2)確保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行業規章和公司各項規章制度的貫徹執行;
(3)建立符合現代企業制度要求的法人治理結構,形成科學合理的決策機制、執行機
制和監督機制;
(4)將各種風險控制在合理的範圍內,保障公司發展戰略和經營目標的全面實施,維
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公司及公司股東的合法權益;
(5)建立行之有效的風險控制系統,保障業務穩健運行,減輕或規避各種風險對公司
發展戰略和經營目標的幹擾。
2、建立風險控制制度應遵循的原則
(1)全面性原則:風險控制制度應覆蓋公司的各項業務、各個部門和各級人員,並滲
透到決策、執行、監督、反饋等各個經營環節;
(2)審慎性原則:內部風險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範各種風險,公司組織體系的構成、
內部管理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範風險、審慎經營為出發點;
(3)獨立性原則:公司風險控制的檢查、評價部門應當獨立於風險控制的建立和執行
部門;風險控制委員會、督察長和監察稽核部應保持高度的獨立性和權威性,負責對公司各
部門風險控制工作進行評價和檢查;
(4)有效性原則:風險控制制度應當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監管部門的規章,具有高度
的權威性,成為所有員工嚴格遵守的行動指南;執行風險控制制度不能存在任何例外,公司
任何員工不得擁有超越制度或違反規章的權力;
15
(5)適時性原則:內部風險控制應隨著公司經營戰略、經營方針、經營理念等內部環
境的變化和國家法律、法規、政策制度等外部環境的改變及時進行相應的修改和完善;
3、風險控制體系
(1)風險控制制度體系
公司風險控制制度體系由三個不同層次的制度構成:第一個層次是公司章程、內部控制
大綱;第二個層次是基本管理制度;第三個層次是部門管理制度及各項業務規則。
(2)風險控制組織體系
風險控制組織體系包括兩個層次:
第一層次:公司董事會層面對公司經營管理過程中的各類風險進行預防和控制的組織,
主要是通過董事會下設的風險控制委員會和督察長來實現的。
①風險控制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審議並批准公司內部風險控制制度;檢查公司內部風
險控制制度的執行情況,對公司出現的風險問題和存在的風險隱患進行研究並提出處理意見;
提議聘請或更換外部審計機構;對重大關聯交易進行審計;指導經理層所設立的風險管理委
員會的工作;董事會賦予的其他職責。
②督察長履行的職責包括對基金運作、內部管理、制度執行及遵規守法情況進行內部監
察、稽核;就以上監察、稽核中發現的問題向公司經營管理層通報並提出整改和處理意見;
定期向風險管理委員會提交工作報告;發現公司的違規行為,應立即向董事長和中國證監會
報告。
第二層次:公司經營管理層包括風險控制委員會、監察稽核部及各職能部門對經營風險
的預防和控制。
①風險管理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審議公司各業務部門提出的風險管理和控制問題,決
定公司相應的風險管理和控制政策;就公司經營和受託資產投資運作中存在的風險及風險隱
患,向公司相關部門提出整改要求;決定公司重大風險事件的處理方案;總結、安排風險管
理和控制工作,研究、評估新出現的風險因素;評估新產品、新業務的合規風險、市場風險
和操作風險等重大風險,確保公司各項業務符合法律法規、監管要求、公司制度及受託資產
合同的規定;審批基金投資的關聯方證券名單和關聯交易;風險管理委員會認為其他需關注
的事項。
②監察稽核部的主要職責是在督察長的領導下,組織和協調公司內部控制制度的編寫、
修訂工作,確保公司內部控制制度合規、完善;檢查公司內部控制制度和業務流程的執行情
況,出具監察稽核報告;負責信息披露事務的管理;調查基金及其他類型產品的異常投資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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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以及對違規行為的調查;負責公司的法律事務、合規諮詢、合規培訓、離任審查等工作。
③公司各職能部門的主要職責是對自身工作中潛在風險的自我檢查和控制,各業務部門
作為公司風險控制的具體實施單位,應在公司各項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礎上,根據具體情況制
訂本部門的業務管理規定、操作流程及內部控制規定並嚴格執行。
4、關於授權、研究、投資、交易等方面的控制點
(1)授權制度
公司的授權制度貫穿於整個公司業務。股東會、董事會、監事和經營管理層必須充分履
行各自的職權,健全公司逐級授權制度,確保公司各項規章制度的貫徹執行;各項經營業務
和管理程序必須遵從管理層制定的操作規程,經辦人員的每一項工作必須是在業務授權範圍
內進行;公司重大業務的授權必須採取書面形式,授權書應當明確授權內容和時效;公司授
權要適當,對已獲授權的部門和人員應建立有效的評價和反饋機制,對已不適用的授權應及
時修改或取消授權。
(2)研究業務
研究工作應保持獨立、客觀,不受任何部門及個人的不正當影響;建立嚴密的研究工作
業務流程,形成科學、有效的研究方法;建立投資對象備選庫制度,研究部門根據投資產品
的特徵,在充分研究的基礎上建立和維護備選庫;建立研究與投資的業務交流制度,保持暢
通的交流渠道;建立研究報告質量評價體系,不斷提高研究水平。
(3)基金投資業務
基金投資應確立科學的投資理念,根據決策的風險防範原則和效率性原則制定合理的決
策程序;在進行投資時應有明確的投資授權制度,並應建立與所授權限相應的約束制度和考
核制度;建立嚴格的投資禁止和投資限制制度,保證基金投資的合法合規性;建立投資風險
評估與管理制度,將重點投資限制在一定的風險權限額度內;對於投資結果建立科學的投資
管理業績評價體系。
(4)交易業務
實行集中交易制度,投資指令通過交易部完成;建立交易監測系統、預警系統和交易反
饋系統,完善相關的安全設施;交易部應對交易指令進行審核,建立公平的交易分配製度,
確保各基金利益的公平;交易記錄應完善,並及時進行反饋、核對和存檔保管;建立科學的
投資交易績效評價體系。
(5)基金會計核算
根據法律法規及業務的要求建立會計制度,並根據風險控制點建立嚴密的會計系統,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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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不同基金、不同客戶獨立建帳,獨立核算;通過覆核制度、憑證制度、合理的估值方法和
估值程序等會計措施真實、完整、及時地記載每一筆業務並正確進行會計核算和業務核算;
建立會計檔案保管制度,確保檔案真實完整。
(6)信息披露
建立了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證公開披露的信息真實、準確、完整;設立了信息披露
負責人,並建立了相應的程序進行信息的收集、組織、審核和發布,加強對信息的審查核對,
使所公布的信息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加強對信息披露的檢查和評價,對存在的問題及時提
出改進方法。
(7)監察稽核
公司設立督察長。督察長由董事會聘任或解聘,報中國證監會或其指定的機構備案,並
向董事會負責。督察長依據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職責,可以列席公司任何相關會
議,調閱公司任何相關制度、文件;要求被督察部門對所提出的問題提供有關材料和做出口
頭或書面說明;行使中國證監會賦予的其他報告權和監督權。
公司設立監察稽核部,開展監察稽核工作,並保證監察稽核部的獨立性和權威性。公司
明確了監察稽核部及內部各崗位的具體職責,配備了充足的人員,嚴格制訂了監察稽核工作
的專業任職條件、操作程序和組織紀律;監察稽核部強化內部檢查制度,通過定期或不定期
檢查內部控制制度的執行情況,確保公司各項經營管理活動的有效運行;公司董事會和經營
管理層充分重視和支持監察稽核工作,對違反法律、法規和公司內部控制制度的,追究相關
部門和人員的責任。
5、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的措施
(1)建立內控結構,完善內控制度:公司建立、健全了內控結構,高管人員具有明確
的內控分工,確保各項業務活動有恰當的組織和授權,確保監察活動的獨立進行,並得到高
管人員的支持。
(2)建立相互分離、相互制衡的內控機制:建立、健全了各項制度,做到基金經理、
投資經理分開,研究、決策分開,基金交易集中,形成不同部門、不同崗位之間的制衡機制,
從制度上減少和防範風險。
(3)建立、健全崗位責任制:建立、健全了崗位責任制,使每個員工都明確自己的任
務、職責,並及時將各自工作領域中的風險隱患上報,以防範和減少風險。
(4)建立風險分類、識別、評估、報告、提示程序:建立了風險管理委員會,使用適
合的程序,確認和評估與公司運作有關的風險;建立了自下而上的風險報告程序,對風險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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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進行層層匯報,使各個層次的人員及時掌握風險狀況,從而以最快速度做出決策。
(5)建立有效的內部監控系統:建立了足夠、有效的內部監控系統,如計算機預警系
統、投資監控系統,能對可能出現的各種風險進行全面和實時的監控。
(6)使用數量化的風險管理手段:採取數量化、技術化的風險控制手段,建立數量化
的風險管理模型,用以提示市場風險,以便公司及時採取有效的措施,對風險進行分散、控
制和規避,儘可能地減少損失。
(7)提供足夠的培訓:制定了完整的培訓計劃,為所有員工提供足夠和適當的培訓,
使員工明確其職責所在,控制風險。
6、基金管理人承諾上述關於內部控制的披露真實、準確,並承諾將根據市場環境的變
化及公司的發展不斷完善合規控制。
19
第四部分 基金託管人
(一)基金託管人概況
1. 基本情況
名稱:中國
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國
民生銀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區復興門內大街2號
辦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區復興門內大街2號
法定代表人:高迎欣
成立時間:1996年2月7日
基金託管業務批准文號:證監基金字[2004]101號
組織形式: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註冊資本:28,365,585,227元人民幣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電話:010-58560666
聯繫人:羅菲菲
中國
民生銀行是我國首家主要由非公有制企業入股的全國性股份制商業銀行,同時又是
嚴格按照《公司法》和《商業銀行法》建立的規範的股份制金融企業。多種經濟成份在中國
金融業的涉足和實現規範的現代企業制度,使中國
民生銀行有別於國有銀行和其他商業銀行,
而為國內外經濟界、金融界所關注。中國
民生銀行成立二十年來,業務不斷拓展,規模不斷
擴大,效益逐年遞增,並保持了快速健康的發展勢頭。
2000年12月19日,中國
民生銀行A股股票(600016)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掛牌上市。 2003
年3月18日,中國
民生銀行40億可轉換
公司債券在上交所正式掛牌交易。2004年11月8
日,中國
民生銀行通過銀行間債券市場成功發行了58億元人民幣次級債券,成為中國第一
家在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成功私募發行次級債券的商業銀行。2005年10月26日,民生銀
行成功完成股權分置改革,成為國內首家完成股權分置改革的商業銀行,為中國資本市場股
權分置改革提供了成功範例。 2009年11月26日,中國
民生銀行在香港交易所掛牌上市。
中國
民生銀行自上市以來,按照「團結奮進,開拓創新,培育人才;嚴格管理,規範行
為,敬業守法;講究質量,提高效益,健康發展」的經營發展方針,在改革發展與管理等方
面進行了有益探索,先後推出了「大集中」科技平臺、「兩率」考核機制、「三卡」工程、獨
立評審制度、八大基礎管理系統、集中處理商業模式及事業部改革等制度創新,實現了低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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險、快增長、高效益的戰略目標,樹立了充滿生機與活力的嶄新的商業銀行形象。
民生銀行榮獲第十三屆上市公司董事會「金圓桌」優秀董事會獎;
民生銀行在華夏時報社主辦的第十一屆金蟬獎評選中榮獲「2017年度小微金融服務銀
行」;
民生銀行榮獲《亞洲貨幣》雜誌頒發的「2016中國地區最佳財富管理私人銀行」獎項;
民生銀行榮獲新浪財經頒發的「年度最佳電子銀行」及「年度直銷銀行十強」獎項;
民生銀行榮獲VISA 頒發的「最佳產品設計創新獎」;
民生銀行在經濟觀察報舉辦的「中國卓越金融獎」評選中榮獲「年度卓越資產管理銀行」;
民生銀行榮獲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授予的「2016年度銀行間本幣市場優秀交易商」、
「2016年度銀行間本幣市場優秀衍生品交易商」及「2016年度銀行間本幣市場優秀債券交
易商」獎項;
民生銀行榮獲
中國銀行間交易協商會授予的「2016年度優秀綜合做市機構」和「2016
年度優秀信用債做市商」獎項;
民生銀行榮獲英國WPP(全球最大的傳媒集團之一)頒發的「2017 年度最具價值中國
品牌100強」;
民生銀行在中國資產證券化論壇年會上被授予「2016年度特殊貢獻獎」。
2、主要人員情況
張慶先生,中國
民生銀行資產託管部總經理,博士研究生,具有基金託管人高級管理人
員任職資格,從事過金融租賃、證券投資、銀行管理等工作,具有26年金融從業經歷,不
僅有豐富的一線實戰經驗,還有紮實的總部管理經歷。歷任中國
民生銀行西安分行副行長,
中國
民生銀行瀋陽分行籌備組組長、行長、黨委書記。
3、基金託管業務經營情況
中國
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2004年7月9日獲得基金託管資格,成為《中華人民共
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頒布後首家獲批從事基金託管業務的銀行。為了更好地發揮後發優勢,
大力發展託管業務,中國
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資產託管部從成立伊始就本著充分保護基金
持有人的利益、為客戶提供高品質託管服務的原則,高起點地建立系統、完善制度、組織人
員。資產託管部目前共有員工72人,平均年齡38歲,100%員工擁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64%
以上員工具有碩士以上文憑。
中國
民生銀行堅持以客戶需求為導向,秉承「誠信、嚴謹、高效、務實」的經營理念,
依託豐富的資產託管經驗、專業的託管業務服務和先進的託管業務平臺,為境內外客戶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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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準確、及時、高效的專業託管服務。截至2020年3月31日,中國
民生銀行已託管
238隻證券投資基金。中國
民生銀行資產託管部於2018年2月6日發布了「愛託管」品牌,
近百餘家資管機構及合作客戶的代表受邀參加了啟動儀式。資產託管部始終堅持以客戶為中
心,致力於為客戶提供全面的綜合金融服務。對內大力整合行內資源,對外廣泛搭建客戶服
務平臺,向各類託管客戶提供專業化、增值化的託管綜合金融服務,得到各界的充分認可,
也在市場上樹立了良好品牌形象,成為市場上一家有特色的託管銀行。自2010年至今,中
國
民生銀行榮獲《金融理財》雜誌頒發的「最具潛力託管銀行」、「最佳創新託管銀行」、「金
牌創新力託管銀行」獎和「年度金牌託管銀行」獎,榮獲《21世紀經濟報導》頒發的「最
佳金融服務託管銀行」獎,尤其2019年,獲得由金融時報社和國家金融與發展實驗室共同
評出的「年度最佳託管銀行」獎項。
(二)基金託管人的內部控制制度
1.內部風險控制目標
(1)建立完整、嚴密、高效的風險控制體系,形成科學的決策機制、執行機制和監督機
制,防範和化解經營風險,保障資產託管業務的穩健運行和託管財產的安全完整。
(2)大力培育合規文化,自覺形成守法經營、規範運作的經營思想和經營理念,嚴格控
制合規風險,保證資產託管業務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行業監管規則。
(3)以相互制衡健全有效的風控組織結構為保障,以完善健全的制度為基礎,以落實到
位的過程控制為著眼點,以先進的信息技術手段為依託,建立全面、系統、動態、主動、有
利於差錯防弊、堵塞漏洞、消除隱患、保證業務穩健運行的風險控制制度,確保託管業務信
息真實、準確、完整、及時。
2.內部風險控制組織結構
總行高級管理層負責部署全行的風險管理工作。總行風險管理委員會是總行高級管理層
下設的風險管理專業委員會,對高級管理層負責,支持高級管理層履行職責。資產託管業務
風險控制工作在總行風險管理委員會的統一部署和指導下開展。
總行各部門緊密配合,共同把控資產託管業務運行中的風險,具體職責與分工如下:總
行風險管理部作為總行風險管理委員會秘書機構,是全行風險管理的統籌部門,對資產託管
部的風險控制工作進行指導;總行法律事務部負責資產託管業務項下的相關合同、協議等文
本的審定;總行內控合規部負責該業務與管理的合規性審查、檢查與督導整改;總行審計部
對全行託管業務進行內部審計。包括定期內部審計、現場和非現場檢查等;總行辦公室與資
產託管部共同制定聲譽風險應對預案。按資產託管部需求對由託管業務引發的聲譽風險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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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行定向輿情監測,對由託管業務引起的聲譽風險進行應急處置,包括與全國性媒體進行溝
通、避免負面報導、組織正面回應等。
3.內部風險控制原則
(1)合法合規原則。風險控制應符合和體現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各項政策。
(2)全面性原則。風險控制覆蓋託管部的各個業務中心、各個崗位和各級人員,並涵蓋
資產託管業務各環節。
(3)有效性原則。資產託管業務從業人員應全力維護內部控制制度的有效執行,任何人
都沒有超越制度約束的權力。
(4)預防性原則。必須樹立「預防為主」的管理理念,控制資產託管業務中風險發生的
源頭,防患於未然,儘量避免業務操作中各種問題的產生。
(5)及時性原則。資產託管業務風險控制制度的制定應當具有前瞻性,並且隨著託管部
經營戰略、經營方針、經營理念等內部環境的變化和國家法律法規、政策制度等外部環境的
改變進行及時的修改或完善。發現問題,要及時處理,堵塞漏洞。
(6)獨立性原則。各業務中心、各崗位職能上保持相對獨立性。風險監督中心是資產託
管部下設的執行機構,不受其他業務中心和個人幹涉。業務操作人員和檢查人員嚴格分開,
以保證風險控制機構的工作不受幹擾。
(7)相互制約原則。各業務中心、各崗位權責明確,相互牽制,通過切實可行的相互制
衡措施來消除風險控制的盲點。
(8)防火牆原則。託管銀行自身財務與託管資產財務嚴格分開;託管業務日常操作部門
與行政、研發和營銷等部門隔離。
4.內部風險控制制度和措施
(1)制度建設:建立了明確的崗位職責、科學的業務流程、詳細的操作手冊、嚴格的人
員行為規範等一系列規章制度。
(2)建立健全的組織管理結構:前後臺分離,不同部門、崗位相互牽制。
(3)風險識別與評估:風險監督中心指導業務中心進行風險識別、評估,制定並實施風
險控制措施。
(4)相對獨立的業務操作空間:業務操作區相對獨立,實施門禁管理和音像監控。
(5)人員管理:進行定期的業務與職業道德培訓,使員工樹立風險防範與控制理念,並
籤訂承諾書。
(6)應急預案:制定完備的《應急預案》,並組織員工定期演練;建立異地災備中心,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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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業務不中斷。
5.資產託管部內部風險控制
中國
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從控制環境、風險評估、控制活動、信息溝通、監控等五個
方面構建了託管業務風險控制體系。
(1)堅持風險管理與業務發展同等重要的理念。託管業務是商業銀行新興的中間業務,
中國
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資產託管部從成立之日起就特別強調規範運作,一直將建立一個
系統、高效的風險防範和控制體系作為工作重點。隨著市場環境的變化和託管業務的快速發
展,新問題新情況不斷出現,中國
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資產託管部始終將風險管理放在與
業務發展同等重要的位置,視風險防範和控制為託管業務生存和發展的生命線。
(2)實施全員風險管理。完善的風險管理體系需要從上至下每個員工的共同參與,只有
這樣,風險控制制度和措施才會全面、有效。中國
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資產託管部實施全
員風險管理,將風險控制責任落實到具體業務中心和業務崗位,每位員工對自己崗位職責範
圍內的風險負責。
(3)建立分工明確、相互牽制的風險控制組織結構。託管部通過建立縱向雙人制,橫向
多中心制的內部組織結構,形成不同中心、不同崗位相互制衡的組織結構。
(4)以制度建設作為風險管理的核心。中國
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資產託管部十分重視
內部控制制度的建設,已經建立了一整套內部風險控制制度,包括業務管理辦法、內部控制
制度、員工行為規範、崗位職責及涵括所有後臺運作環節的操作手冊。以上制度隨著外部環
境和業務的發展還會不斷增加和完善。
(5)制度的執行和監督是風險控制的關鍵。制度執行比編寫制度更重要,制度落實檢查
是風險控制管理的有力保證。中國
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資產託管部內部設置專職風險監督
中心,依照有關法律規章,定期對業務的運行進行稽核檢查。總行審計部也不定期對資產託
管部進行稽核檢查。
(6)將先進的技術手段運用於風險控制中。在風險管理中,技術控制風險比制度控制風
險更加可靠,可將人為不確定因素降至最低。託管業務系統需求不僅從業務方面而且從風險
控制方面都要經過多方論證,託管業務技術系統具有較強的自動風險控制功能。
(三)基金託管人對基金管理人運作基金進行監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基金合同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基金的投資對象、
基金資產的投資組合比例、基金資產的核算、基金資產淨值的計算、基金管理人報酬的計提
和支付、基金託管人報酬的計提和支付、基金申購資金的到帳和贖回資金的劃付、基金收益
24
富榮富合一年定期開放純債債券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
分配等行為的合法性、合規性進行監督和核查。
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的違反《基金法》、《運作辦法》、基金合同和有關法律法規
規定的行為,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糾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後應及時核
對確認並以書面形式對基金託管人發出回函。在限期內,基金託管人有權隨時對通知事項進
行複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對基金託管人通知的違規事項未能在限期內糾正
的,基金託管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
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有重大違規行為,應立即報告中國證監會,同時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糾正。
25
第五部分 相關服務機構
一、基金份額發售機構
1、直銷機構:富榮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銷中心
註冊地址:廣州市南沙區海濱路171號南沙金融大廈11樓1101之一J20室
辦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區八卦四路52號安吉爾大廈24層
法定代表人:楊小舟
電話:0755-84356629
傳真:0755-83230902
客服電話:4006855600
網址:www.furamc.com.cn
2、其他銷售機構:具體名單詳見本基金份額發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屆時發布的調整
銷售機構的相關公告。
二、登記機構
名稱:富榮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廣東省廣州市南沙區海濱路171號南沙金融大廈11樓1101之一J20
辦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區八卦四路52號安吉爾大廈24層
法定代表人:楊小舟
聯繫人:黃文飛
電話: 0755-84356604
傳真: 0755-83230787
三、出具法律意見書的律師事務所
名稱:上海市通力律師事務所
住所:上海市銀城中路68號時代金融中心19樓
辦公地址:上海市銀城中路68號時代金融中心19樓
負責人:韓炯
電話:021-31358666
傳真:021-31358600
經辦律師:安冬 陸奇
聯繫人: 陸奇
四、審計基金財產的會計師事務所
名稱:安永華明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
住所:中國北京市東城區東長安街1號東方廣場安永大樓16層
辦公地址:中國北京市東城區東長安街1號東方廣場安永大樓16層
法定代表人:毛鞍寧
電話:+86 10 58153000
傳真:+86 10 85188298
籤字註冊會計師:吳翠蓉 高鶴
聯繫人:吳翠蓉
第六部分 基金份額的發售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運作辦法》、《銷售辦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募集
本基金,並於2020年11月18日經中國證監會證監許可[2020]3101號文準予註冊募集。
一、基金名稱
富榮富合一年定期開放純債債券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
二、基金類別、運作方式、募集規模
基金類別: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
基金運作方式:本基金以定期開放方式運作,採取在封閉期內封閉運作、封閉期與封閉
期之間定期開放的運作模式。本基金的封閉期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
或自每一開放期結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該日)一年的期間。第一個封閉期為基金合同生效日
起至基金合同生效日一年後對應日的前一日止,第二個封閉期為第一個開放期結束之日次日
起至該封閉期首日的一年後對應日的前一日止,以此類推。本基金封閉期內不辦理申購與贖
回業務,也不上市交易。
本基金自每個封閉期結束之後第一個工作日起(包括該日)進入開放期,期間可以辦理
申購與贖回業務。開放期間原則上為5至20個工作日,開放期的具體時間由基金管理人在
每一開放期開始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上予以公告。如封閉期結束
後或在開放期內發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無法按時 開放申購與贖回業務的,開放
期時間中止計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響因素消除之日次一工作日起,繼續計算該開放
期時間,直至滿足開放期的時間要求,具體時間以基金管理人屆時公告為準。
基金的最低募集金額:本基金為發起式基金,發起資金提供方認購基金的金額不少於
1000萬元人民幣,且持有認購份額的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少於3年。期間份額不能
贖回。
三、基金存續期限
不定期
四、募集對象與募集期
本基金募集對象為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可投資於證券投資基金的機構投資者、合格境外
機構投資者、發起資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購買證券投資基金的其他投資
人。
本基金允許單一投資者或構成一致行動人的多個投資者持有基金份額比例達到或者超
過50%,且本基金不向個人投資者銷售。
募集期自基金份額發售之日起不超過3個月,具體發售時間見基金份額發售公告。
五、募集場所
本基金通過各銷售機構的基金銷售網點公開發售,各銷售機構的具體名單見基金份額發
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屆時發布的調整銷售機構的相關公告。
投資人應當在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的基金銷售機構辦理基金髮售業務的營業場所或按
基金銷售機構提供的其他方式辦理基金的認購。基金銷售機構辦理基金髮售業務的地區、網
點的具體情況和聯繫方法,請參見基金份額發售公告以及當地基金銷售機構的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情況增減或變更基金銷售機構,並在基金管理人網站公示。
六、基金的發售面值、認購價格和認購費用
1、基金份額發售面值:人民幣1.00元
2、認購費用:
本基金基金份額採用前端收費模式收取基金認購費用。投資人在一天之內如果有多筆認
購,適用費率按單筆分別計算。
表1:本基金的認購費率結構
認購金額(M)
認購費率
M<100萬元
0.60%
100萬元≤M<300萬元
0.40%
300萬元≤M<500萬元
0.20%
M≥500萬元
每筆1000元
基金認購費用不列入基金財產。
3、認購份額的計算
本基金份額的認購份額的計算公式為:
1)認購費用適用比例費率的情形下:
淨認購金額=認購金額/(1+認購費率)
認購費用=認購金額-淨認購金額
認購份額=(淨認購金額+認購期間利息)/基金份額發售面值
2)認購費用適用固定金額的情形下:
認購費用=固定金額
淨認購金額=認購金額-認購費用
認購份額=(淨認購金額+認購期間利息)/基金份額發售面值
4、計算舉例
例1:某投資人投資30萬元認購本基金,假設其認購資金的利息為30元,其對應的認
購費率為0.60%,則其可得到的認購份額為:
淨認購金額=300,000/(1+0.60%)=298,210.74元
認購費用=300,000-298,210.74=1789.26元
認購份額=(298,210.74+30)/1.00=298,240.74份
即:投資人投資30萬元認購本基金,其對應的認購費率為0.60%,假設其認購資金的
利息為30元,則其可得到298,240.74份基金份額。
例2:某投資人投資550萬元認購本基金,假設其認購資金的利息為550元,其對應的
認購費用為1000元,則其可得到的認購份額為:
認購費用=1000.00元
淨認購金額=5,500,000-1000.00=5,499,000.00元
認購份額=(5,499,000.00+550)/1.00=5,499,550.00份
即:投資人投資550萬元認購本基金,其對應的認購費用為1000元,假設其認購資金
的利息為550元,則其可得到5,499,550.00份基金份額。
5、募集期利息的處理方式
有效認購款項在募集期間產生的利息將折算為基金份額歸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有,其中利
息轉份額以登記機構的記錄為準。
6、認購份額餘額的處理方式
認購份額的計算保留到小數點後兩位,小數點兩位以後的部分四捨五入,由此誤差產生
的收益或損失由基金財產承擔。
七、投資者對基金份額的認購
1、本基金的認購時間安排、投資者認購應提交的文件和辦理的手續屆時將依據有關規
定進行公告。
2、認購方式
本基金認購採取金額認購的方式。
(1)投資者認購時,需按銷售機構規定的方式全額繳款。
(2)募集期內,投資者可多次認購基金份額,但已受理的認購申請不允許撤銷。
3、認購確認
基金銷售機構對認購申請的受理並不代表該申請一定成功,而僅代表銷售機構確實接收
到認購申請。認購的確認以登記機構的確認結果為準。對於認購申請及認購份額的確認情況,
投資人應及時查詢並妥善行使合法權利。
4、認購限制
每個基金交易帳戶首次最低認購金額不低於1.00元,追加單筆認購最低金額為1.00
元,詳情請見當地銷售機構公告。募集期間的單個投資人的累計認購金額不受限制。
八、基金募集期間募集的資金存入專門帳戶,在基金募集行為結束前,任何人不得動用。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備案的條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額發售之日起3個月內,在發起資金提供方使用發起資金認購本基金的
金額不少於1000 萬元且發起資金提供方承諾其認購的基金份額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
日起不少於3年的條件下,基金募集期屆滿或者基金管理人依據法律法規及招募說明書可以
決定停止基金髮售,並在10日內聘請法定驗資機構驗資,驗資報告需對發起資金提供方及
其持有份額進行專門說明,自收到驗資報告之日起10日內,向中國證監會辦理基金備案手
續。
基金募集達到基金備案條件的,自基金管理人辦理完畢基金備案手續並取得中國證監會
書面確認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則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國證監會確認
文件的次日對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應將基金募集期間募集的資金存入專
門帳戶,在基金募集行為結束前,任何人不得動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時募集資金的處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屆滿,未滿足基金備案條件,基金管理人應當承擔下列責任:
1、以其固有財產承擔因募集行為而產生的債務和費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屆滿後30日內返還投資者已繳納的款項,並加計銀行同期活期存款
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敗,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及銷售機構不得請求報酬。基金管理人、
基金託管人和銷售機構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費用應由各方各自承擔。
三、基金存續期內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和資產規模
基金合同生效滿三年後的對應日,若本基金資產淨值低於2億元,基金合同應當終止,
且不得通過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方式延續基金合同期限。
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三年後繼續存續的,連續20個工作日出現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不滿
200人或者基金資產淨值低於5000萬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定期報告中予以披露;
連續60個工作日出現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十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報告並提出
解決方案,如持續運作、轉換運作方式、與其他基金合併或者終止基金合同等,並六個月內
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進行表決。
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另有規定時,從其規定。
第八部分 基金的封閉期和開放期
一、 基金的封閉期
本基金的封閉期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或自每一開放期結束之
日次日起(包括該日)一年的期間。第一個封閉期為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基金合同生效日一
年後對應日的前一日止,第二個封閉期為第一個開放期結束之日次日起至該封閉期首日的一
年後對應日的前一日止,以此類推。本基金封閉期內不辦理申購與贖回業務,也不上市交易。
二、 基金的開放期
本基金自每個封閉期結束之後第一個工作日起進入開放期,期間可以辦理申購與贖回業
務。開放期間原則上為5至20個工作日,開放期的具體時間由基金管理人在每一開放期開
始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如封閉期結束後或在開放期內發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無法按時開放申購與
贖回業務的,開放期時間中止計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響因素消除之日次一工作日起,
繼續計算該開放期時間,直至滿足開放期的時間要求,具體時間以基金管理人屆時公告為準。
三、 封閉期與開放期示例
例如,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於 2017年6月19日生效,則本基金的第一個封閉期為基金
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的期間,即 2017年6月19日至 2018年6月18日,首個封閉期結束
之後第一個工作日為 2018 年6月19日,假設第一個開放期時間為5個工作日,首個開放
期為 2018 年6月19日至 2018年6月25日; 第二個封閉期為首個開放期結束之日次日
起(包括該日)一年的期間,即 2018年6月26日至 2019年6月25日,以此類推。
又如,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於2017年7月4日生效,則本基金的第一個封閉期為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一年的期間,即 2017年7月4日至 2018 年7月3日,假設第一個開放期時
間為5個工作日,首個封閉期結束之後第一個工作日為 2018 年7月4日,首個開放期為自
2018 年7月4日至 2018 年7月10日;第二個封閉期為首個開放期結束之日次日起(包括
該日)一年的期間,即 2018 年7月11日至2019年7月10日,以此類推。
第九部分 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
一、申購與贖回的場所
本基金的申購與贖回將通過銷售機構進行。具體的銷售網點將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說明
書或其他相關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據情況變更或增減銷售機構,並在基金管理人網
站公示。基金投資者應當在銷售機構辦理基金銷售業務的營業場所或按銷售機構提供的其他
方式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
二、申購與贖回辦理的開放日及時間
1、開放日及開放時間
本基金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和贖回的開放日為開放期內的每個工作日。投資人在開放日
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和贖回,具體辦理時間為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
日的交易時間。但基金管理人根據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規定公告暫停
申購、贖回時除外。封閉期內,本基金不辦理申購與贖回業務。
基金合同生效後,若出現新的證券交易市場、證券交易所交易時間變更或其他特殊情況,
基金管理人將視情況對前述開放日及開放時間進行相應的調整,但應在實施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上公告。
2、開放期及業務辦理時間
除法律法規或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自首個封閉期結束之後第一個工作日起(包括該日),
本基金進入首個開放期,開始辦理申購和贖回業務。本基金每個封閉期結束之後第一個工作
日起進入下一個開放期。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約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時間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或者轉
換。在開放期內,投資人在基金合同約定之外的日期和時間提出申購、贖回或轉換申請且登
記機構確認接受的,其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為開放期內下一開放日基金份額申購、贖回
的價格;但若投資人在開放期最後一日業務辦理時間結束之後提出申購、贖回或者轉換申請
的,視為無效申請。開放期以及開放期辦理申購與贖回業務的具體事宜見招募說明書及基金
管理人屆時發布的相關公告。
三、申購與贖回的原則
1、「未知價」原則,即申購、贖回價格以申請當日收市後計算的基金份額淨值為基準進
行計算;
2、「金額申購、份額贖回」原則,即申購以金額申請,贖回以份額申請;
3、當日的申購與贖回申請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規定的時間以內撤銷;
4、贖回遵循「先進先出」原則,即按照投資人認購、申購的先後次序進行順序贖回。
5、辦理申購、贖回業務時,應當遵循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確保投資者的合
法權益不受損害並得到公平對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規允許的情況下,對上述原則進行調整。基金管理人必須在新規
則開始實施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購與贖回的數額限制
1、每個基金交易帳戶首次申購基金份額的最低金額為1.00元,追加單筆申購最低金額
為1.00元;詳情請見當地銷售機構公告;
2、每個基金交易帳戶最低持有基金份額餘額為1份,若某筆贖回導致單個基金交易帳
戶的基金份額餘額少於1份時,餘額部分基金份額必須一同贖回;
3、本基金目前對單個投資人累計持有份額不設上限限制,基金管理人可以規定單個投
資者累計持有的基金份額數量限制,具體規定見定期更新的招募說明書或相關公告;
4、基金管理人有權規定單一投資者單日或單筆申購金額上限,具體金額請參見更新的
招募說明書或相關公告。
5、基金管理人有權規定本基金的總規模限額和單日淨申購比例上限,具體規模或比例
上限請參見更新招募說明書或相關公告。
6、當接受申購申請對存量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構成潛在重大不利影響時,基金管理人
有權採取設定單一投資者申購金額上限或基金單日淨申購比例上限、拒絕大額申購、暫停基
金申購等措施,切實保護存量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基金管理人基於投資運作與風險
控制的需要,可採取上述措施對基金規模予以控制。具體見基金管理人相關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規允許的情況下,調整上述規定申購金額和贖回份額等數量
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須在調整實施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購與贖回的程序
1、申購和贖回的申請方式
投資人必須根據銷售機構規定的程序,在開放日的具體業務辦理時間內提出申購或贖回
的申請。
2、申購和贖回的款項支付
投資人申購基金份額時,必須全額交付申購款項,投資人交付申購款項,申購申請即為
富榮富合一年定期開放純債債券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
成立。登記機構確認基金份額時,申購生效。
基金份額持有人遞交贖回申請,贖回成立;登記機構確認贖回時,贖回生效。基金份額
持有人贖回申請成功後,基金管理人將在T+7日(包括該日)內支付贖回款項。在發生巨額贖
回時,款項的支付辦法參照基金合同有關條款處理。遇證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場數據傳輸延遲、
通訊系統故障、銀行數據交換系統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託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
響業務處理流程時,贖回款項順延至下一個工作日劃出。在發生基金合同載明的延緩支付贖
回款項的情形時,款項的支付辦法參照基金合同有關條款處理。
3、申購和贖回申請的確認
基金管理人應以交易時間結束前受理有效申購和贖回申請的當天作為申購或贖回申請
日(T日),在正常情況下,本基金登記機構在T+1日內對該交易的有效性進行確認。T日提
交的有效申請,投資人應在T+2日後(包括該日)及時到銷售網點櫃檯或以銷售機構規定的其
他方式查詢申請的確認情況。若申購不成功,則申購款項退還給投資人。
銷售機構對申購、贖回申請的受理並不代表該申請一定成功,而僅代表銷售機構已經接
收到申購、贖回申請。申購與贖回的確認以登記機構的確認結果為準。對於申請的確認情況,
投資者應及時查詢。
六、申購費率、贖回費率
1、投資者可以多次申購本基金,申購費率按每筆申購申請單獨計算。
本基金基金份額採用前端收費模式收取基金申購費用。投資者的申購費用如下:
表2:本基金份額的申購費率
申購金額(M)申購費率
M<100萬元0.80%
100萬元≤M<300萬元0.50%
300萬元≤M<500萬元0.30%
M≥500萬元每筆1000元
本基金的申購費用由投資人承擔,主要用於本基金的市場推廣、銷售、登記等各項費用,
不列入基金財產。
2、贖回費率見下表:
表3:本基金的贖回費率
36
持有期間(Y)
贖回費率
Y<7日
1.5%
7日 ≤ Y
0.1%
Y≥一年
0%
註:1個月為30日
本基金的贖回費用由基金份額持有人承擔,其中持有期小於7日的贖回費全額計入基金
財產,其餘情況的贖回費25%計入基金財產。
七、申購份額與贖回金額的計算方式
1.申購金額的計算方式:
1)申購費用適用比例費率的情形下:
淨申購金額=申購金額/(1+申購費率)
申購費用=申購金額-淨申購金額
申購份額=淨申購金額/T日基金份額淨值
2)申購費用適用固定金額的情形下:
申購費用=固定金額
淨申購金額=申購金額-固定金額
申購份額=淨申購金額/T日基金份額淨值
上述計算結果均按四捨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數點後2位,由此產生的收益或損失由基金
財產承擔。
例3:假定T日基金份額淨值為1.0560元,某投資人本次申購本基金40萬元,對應
的本次申購費率為0.80%,該投資人可得到的基金份額為:
淨申購金額=400,000/(1+0.80%)=396,825.40元
申購費用=400,000-396,825.40=3,174.60元
申購份額=396,825.40/1.0560=375,781.63份
即:投資人投資40萬元申購本基金,對應的申購費率為0.80%,假定申購當日基金份
額淨值為1.0560元,可得到375,781.63份基金份額。
例4:假定T日基金份額淨值為1.0560元,某投資人投資600萬元申購本基金,對應
的申購費用為1000元,則其可得到的申購份額為:
申購費用=1000元
淨申購金額=6,000,000-1000=5,999,000.00元
申購份額=5,999,000.00/1.0560=5,680,871.21份
即:投資人投資600萬元申購本基金,對應的申購費用為1000元,假定申購當日基金
份額淨值為1.0560元,可得到5,680,871.21份基金份額。
2、贖回金額的計算方式:
贖回總金額=贖回份額×T日基金份額淨值
贖回費用=贖回總金額×贖回費率
淨贖回金額=贖回總金額—贖回費用
上述計算結果均按四捨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數點後2位,由此產生的收益或損失由基金
財產承擔。
例5:某投資者贖回本基金1萬份基金份額,持有時間為三年,對應的贖回費率為0%,
假設贖回當日基金份額淨值是1.2500 元,則其可得到的贖回金額為:
贖回總金額=10,000×1.2500=12,500.00 元
贖回費用=12,500×0%=0.00 元
淨贖回金額=12,500.00-0.00=12,500.00 元
即:投資者贖回本基金1萬份基金份額,持有時間為三年,對應的贖回費率為0%,假
設贖回當日基金份額淨值是1.2500元,則其可得到的贖回金額為12,500.00元。
3、本基金份額淨值的計算,保留到小數點後4位,小數點後第5位四捨五入,由此產
生的收益或損失由基金財產承擔。基金合同生效後,在封閉期內,基金管理人應當至少每周
公告一次基金份額淨值和基金份額累計淨值。在開放期內,T日的基金份額淨值和基金份額
累計淨值在當天收市後計算,並在T+1日內公告。遇特殊情況,經中國證監會同意,可以適
當延遲計算或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約定的範圍內調整費率或收費方式,並最遲應於新的費
率或收費方式實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上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違背法律法規規定及《基金合同》約定的情形下根據市場情況
制定基金促銷計劃,定期或不定期地開展基金促銷活動。在基金促銷活動期間,按相關監管
部門要求履行必要手續後,基金管理人可以適當調低基金申購費率。
6、當本基金髮生大額申購或贖回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以對本基金採用擺動定價機制,
以確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體處理原則與操作規範遵循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監管部門、自律
規則的規定。
八、申購與贖回的登記
1、經基金銷售機構同意,基金投資者提出的申購和贖回申請,在基金管理人規定的時
間之前可以撤銷。
2、投資者申購基金成功後,登記機構在T+1日為投資者登記權益並辦理登記手續,投
資人自T+2日(含該日)後有權贖回該部分基金份額。
3、投資人贖回基金成功後,登記機構在T+1日為投資者辦理扣除權益的登記手續。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規允許的範圍內,對上述登記辦理時間進行調整,但不得
實質影響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並最遲於開始實施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進行公
告。
九、拒絕或暫停申購的情形及處理
在開放期內發生下列情況時,基金管理人可拒絕或暫停接受投資人的申購申請:
1、因不可抗力導致基金無法正常運作。
2、發生基金合同規定的暫停基金資產估值情況時。
3、證券交易所交易時間非正常停市,導致基金管理人無法計算當日基金資產淨值。
4、接受某筆或某些申購申請可能會影響或損害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時。
5、基金資產規模過大,使基金管理人無法找到合適的投資品種,或其他可能對基金業
績產生負面影響,或發生其他損害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基金銷售機構或登記機構的技術保障等異常情況發生導
致基金銷售系統或基金登記系統或基金會計系統無法正常運行。
7、個人投資者申購。
8、當一筆新的申購申請被確認成功,使本基金總規模超過基金管理人規定的本基金總
規模上限時;或使本基金單日申購金額或淨申購比例超過基金管理人規定的當日申購金額或
淨申購比例上限時;或該投資人累計持有的份額超過單個投資人累計持有的份額上限時;或
該投資人當日申購金額超過單個投資人單日或單筆申購金額上限時。
9、當特定資產佔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淨值50%以上的,且與基金託管人協商一致的,
基金管理人應當暫停接受申購申請。
10、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發生上述第 1、2、3、5、6、9、10項暫停申購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決定暫停基金投
資者的申購申請時,基金管理人應當根據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上刊登暫停申購公告。如果投
資人的申購申請全部或部分被拒絕的,被拒絕的申購款項將退還給投資人。在暫停申購的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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況消除時,基金管理人應及時恢復申購業務的辦理,且開放期按暫停申購的期間相應順延,
具體時間以基金管理人屆時的公告為準。
十、暫停贖回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的情形
在開放期內發生下列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暫停接受投資人的贖回申請或延緩支付贖回
款項:
1、因不可抗力導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贖回款項。
2、發生基金合同規定的暫停基金資產估值情況時。
3、證券交易所交易時間非正常停市,導致基金管理人無法計算當日基金資產淨值。
4、基金管理人繼續接受贖回申請將損害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時。
5、當特定資產佔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淨值50%以上的,且與基金託管人協商一致,基
金管理人應當延緩支付贖回款項或暫停接受基金贖回申請。
6、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發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決定拒絕接受或暫停基金份額持有人的贖回申請或者
延緩支付贖回款項時,基金管理人應在當日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已確認的贖回申請,基金管
理人應足額支付;如暫時不能足額支付,應將可支付部分按單個帳戶申請量佔申請總量的比
例分配給贖回申請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在暫停贖回的情況消除時,基金管理人應及
時恢復贖回業務的辦理並公告,且開放期按暫停贖回的期間相應順延,具體時間以基金管理
人屆時的公告為準。
十一、巨額贖回的情形及處理方式
1、巨額贖回的認定
若本基金開放期單個開放日內的基金份額淨贖回申請(贖回申請份額總數加上基金轉換
中轉出申請份額總數後扣除申購申請份額總數及基金轉換中轉入申請份額總數後的餘額)超
過前一工作日的基金總份額的20%,即認為是發生了巨額贖回。
2、巨額贖回的處理方式
當基金出現巨額贖回時,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基金當時的資產組合狀況決定全額贖回或
部分延緩支付贖回款項。
(1)全額贖回:當基金管理人有能力支付投資人的全部贖回申請時,按正常贖回程序
執行。
(2)延緩支付贖回款項:
在開放期內,當基金出現巨額贖回時,在單個基金份額持有人贖回申請超過前一估值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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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總份額20%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第(1)項辦理,亦可在對符合法律法規及
基金合同約定的贖回申請全部接受和確認,當日按比例辦理的贖回份額不得低於前一日基金
總份額的20%,其餘贖回申請採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的措施。
即對於已接受的贖回申請,如基金管理人認為全額支付投資人的贖回款項有困難或認為
全額支付投資人的贖回款項可能會對基金的資產淨值造成較大波動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對贖
回款項進行延緩支付,但不得超過20個工作日。延緩支付的贖回申請以贖回申請當日的基
金份額淨值為基礎計算贖回金額。
(3)延期辦理:在開放期內,當基金出現巨額贖回時,在單個基金份額持有人贖回申
請超過前一估值日基金總份額50%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對該單個基金份額持有人超出
該比例的贖回申請實施延期辦理,對於此類持有人剩餘部分贖回申請以及其他持有人的贖回
申請,應當按上述第(1)、(2)項規則辦理。對於上述持有人被延期辦理的部分,如投資人
在提交贖回申請時選擇取消贖回的,當日未獲辦理部分將被撤銷;如投資人在提交贖回申請
時選擇延期贖回或未作明確選擇的,將自動轉入下一個開放日繼續贖回直至辦理完畢,因此
導致延期辦理期限超過開放期的,開放期可以相應延長並公告,但延長的開放期最長不可超
過20個工作日,延長的開放期內不辦理申購亦不接受新的贖回申請,即基金管理人僅為原
開放期內因提交贖回申請超過基金總份額50%以上而被延期辦理贖回的單個基金份額持有
人辦理贖回業務。延期的贖回申請與下一開放日贖回申請一併處理,無優先權並以下一開放
日基金份額淨值為基礎計算贖回金額,以此類推。部分延期贖回不受單筆贖回最低份額的限
制。
3、巨額贖回的公告
當發生上述巨額贖回並延緩支付贖回款項時,基金管理人應當通過郵寄、傳真或者招募
說明書規定的其他方式在3個交易日內通知基金份額持有人,說明有關處理方法,並在2
日內在規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暫停申購或贖回的公告和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的公告
1、發生上述暫停申購或贖回情況的,基金管理人應在規定期限內在規定媒介上刊登暫
停公告。
2、如發生暫停的時間為1日,基金管理人應於重新開放日,在規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
新開放申購或贖回公告,並公布最近1個開放日的基金份額淨值。
3、如發生暫停的時間超過1日,暫停結束,基金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時,基金管理人
應根據《信息披露辦法》的規定在規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公告,並公告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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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1個工作日的基金份額淨值。
十三、基金轉換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相關法律法規以及基金合同的規定決定開辦本基金與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間的轉換業務,基金轉換可以收取一定的轉換費,相關規則由基金管理人
屆時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的規定製定並公告,並提前告知基金託管人與相關機構。
十四、基金份額的轉讓
在法律法規允許且條件具備的情況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額持有人通過中國證監
會認可的交易場所或者交易方式進行份額轉讓的申請並由登記機構辦理基金份額的過戶登
記。基金管理人擬受理基金份額轉讓業務的,將提前公告,基金份額持有人應根據基金管理
人公告的業務規則辦理基金份額轉讓業務。
十五、基金的非交易過戶
基金的非交易過戶是指基金登記機構受理繼承、捐贈和司法強制執行等情形而產生的非
交易過戶以及登記機構認可、符合法律法規的其它非交易過戶。無論在上述何種情況下,接
受劃轉的主體必須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額的投資人。
繼承是指基金份額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額由其合法的繼承人繼承;捐贈指基金
份額持有人將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額捐贈給福利性質的基金會或社會團體;司法強制執行是
指司法機構依據生效司法文書將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額強制劃轉給其他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組織。辦理非交易過戶必須提供基金登記機構要求提供的相關資料,對於符合條件
的非交易過戶申請按基金登記機構的規定辦理,並按基金登記機構規定的標準收費。
十六、基金的轉託管
基金份額持有人可辦理已持有基金份額在不同銷售機構之間的轉託管,基金銷售機構可
以按照規定的標準收取轉託管費。
十七、定期定額投資計劃
基金管理人可以為投資人辦理定期定額投資計劃,具體規則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規定。投
資人在辦理定期定額投資計劃時可自行約定每期扣款金額,每期扣款金額必須不低於基金管
理人在相關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說明書中所規定的定期定額投資計劃最低申購金額。
十八、基金份額的凍結和解凍
基金登記機構只受理國家有權機關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額的凍結與解凍,以及登記機構認
可、符合法律法規的其他情況下的凍結與解凍。
十九、實施側袋機制期間本基金的申購與贖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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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本基金的申購與贖回安排詳見招募說明書「側袋機制」部分的
規定。
第十部分 基金的投資
一、投資目標
本基金在追求基金資產長期穩健增值的基礎上,力爭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創造超越業績比
較基準的穩定收益。
二、投資範圍
本基金的投資範圍主要為具有較好流動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國債、央行票據、地方政府
債、金融債、企業債、
公司債、短期融資券、超短期融資券、中期票據、公開發行的次級債、
同業存單、資產支持證券、可分離交易
可轉債的純債部分、銀行存款、債券回購、貨幣市場
工具,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投資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不投資股票。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後允許基金投資其他品種,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後,可
以將其納入投資範圍,其投資比例遵循屆時有效法律法規或相關規定。
本基金投資組合資產配置比例:本基金投資於債券的比例不低於基金資產的80%。但應
開放期流動性需要,為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在每次開放期前一個月、開放期及開放期
結束後一個月的期間內,基金投資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開放期內,本基金持有現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的比例不低於基金資產淨
值的5%,其中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應收申購款等,在封閉期內,本基金
不受上述5%的限制。
如果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變更投資品種的投資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
後,可以調整上述投資品種的投資比例。
三、投資策略
本基金在封閉期與開放期採取不同的投資策略。
(一)封閉期投資策略
1、資產配置策略
本基金將在基金合同約定的投資範圍內,通過對宏觀經濟運行狀況、國家貨幣政策和財
政政策、國家產業政策及資本市場資金環境的研究,把握大類資產的預期收益率、利差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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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險水平,在有效控制風險的基礎上,對債券和貨幣市場工具等大類資產之間的配置比例進
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調整,以達到控制風險、增加收益的目的。
2、利率預期策略
本基金將通過對宏觀經濟以及貨幣政策等因素的深入研究,判斷利率變化的方向和時間,
利用情景分析模擬利率變化的各種情形,並在考慮封閉剩餘期限的基礎上,最終結合組合風
險承受能力確定債券組合的目標久期。
3、信用債券投資策略
在信用債投資方面,本基金投資於主體評級不低於AA的短期融資券、超短期融資券,
投資於債項評級不低於AA的信用債(短期融資券、超短期融資券除外)。本基金持有的全部
信用債中,投資於債項評級AA信用債的比例不超過20%,投資於債項評級AA+信用債的比例
不超過50%,投資於債項評級AAA信用債的比例不低於50%。
信用類債券是本基金重要投資標的,信用風險管理對於提高債券組合收益率至關重要。
本基金將根據宏觀經濟運行狀況、行業發展周期、公司業務狀況、公司治理結構、財務狀況
等因素綜合評估信用風險,確定信用類債券的信用風險利差,有效管理組合的整體信用風險。
同時,本基金將運用本基金管理人比較完善的信用債券評級體系,對信用債券發行人基本面
的深入調研分析,結合流動性、信用利差、信用評級、違約風險等的綜合評估結果,選取具
有價格優勢和套利機會的優質信用債券產品進行投資。
4、收益率利差策略
本基金除考慮系統性的利率風險對收益率曲線形狀的影響之外,還將考慮債券市場微觀
因素對收益率曲線的影響,如歷史期限結構、新債發行、回購及市場拆借利率等,形成一定
階段內的收益率曲線變動趨勢的預期,並適時調整基金的債券投資組合。
5、屬類配置策略
不同類型的債券在收益率、流動性和信用風險上存在差異,債券資產有必要配置於不同
類型的債券品種以及在不同市場上進行配置,以尋求收益性、流動性和信用風險補償間的最
佳平衡點。本基金將綜合信用分析、流動性分析、稅收及市場結構等因素分析的結果來決
定投資組合的類別資產配置策略。
6、個券選擇策略
本基金根據債券市場收益率數據,運用利率模型對單個債券進行估值分析,並結合債券
的信用評級、流動性、息票率、稅賦等因素,選擇具有良好投資價值的債券品種進行投資。
對於含權類債券品種,如可轉換債券等,本基金還將結合公司基本面分析,綜合運用衍生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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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定價模型分析債券的內在價值。
7、資產支持證券的投資策略
本基金將在綜合考慮市場利率、發行條款、支持資產的構成和質量等因素的基礎上,對
資產證券化產品的收益和風險匹配情況等進行定性和定量的全方面分析,評估其相對投資價
值並作出相應的投資決策,力求在控制投資風險的前提下儘可能的提高本基金的收益。
(二)開放期投資策略
開放期內,本基金為保持較高的組合流動性,方便投資人安排投資,在遵守本基金有關
投資限制與投資比例的前提下,將主要投資於高流動性的投資品種,防範流動性風險,滿足
開放期流動性的需求。
四、投資決策流程
具體的投資流程為:
(1)固定收益部和研究部按照研究員崗位分工進行宏觀經濟研究、債券市場研究支持。
宏觀經濟研究主要從宏觀經濟分析、貨幣政策分析和財政政策分析三方面入手,對未來利率
變化趨勢進行預測;債券市場研究主要從債券市場交易情況分析、債券市場收益率曲線分析
尋找投資機會,選擇最佳的交易策略。
(2)固定收益部定期召開例會討論固定收益產品投資方案和未來的行情判斷,結合宏
觀經濟、債券市場兩方面研究結果確定下期的固定收益產品投資策略,並報投資決策委員會
備案。
(3)基金經理負責執行投資方案。
(4)公司所管理的基金投資交易均採用集中交易制度。投資執行與投資決策嚴格分離,
基金的所有證券買賣活動須通過交易部統一分配,集中交易完成。
(5)基金經理根據市場變化在權限範圍及時進行投資策略調整,超過投資權限的報投
資決策委員會審議。
投資合規性控制從以下方面展開:
(1)風險管理委員會:通過對基金投資的研究、決策、執行等,從制度上、操作程序
上進行控制,保證公司管理基金投資的各項制度、措施、工作流程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和基
金合同的要求。
(2)督察長:可列席公司投資決策委員會議,全程監控交易指令的執行情況,保證合
規性控制的實施。
(3)監察稽核部:可對基金投資管理過程的各環節進行例行和專項稽核,根據授權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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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基金的交易情況,確保投資決策和交易指令得到全面、準確的執行。
(4)交易部負責對投資指令進行審核,對日常交易行為實時監控。
(5)基金事務部通過與託管行和交易部有關數據的核對,對當日交易操作進行覆核,
如發現有違反法律法規、監管要求、基金合同、資產管理合同或公司相關規定,須立刻通報
交易部、監察稽核部和固定收益部,並按照公司相關風險報告程序上報。
五、投資限制
1、組合限制
基金的投資組合應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對債券的投資比例不低於基金資產的80%;但應開放期流動性需要,為保
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在每次開放期前一個月、開放期及開放期結束後一個月的期間內,
基金投資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2)開放期內,本基金持有現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的比例不低於基金
資產淨值的5%,其中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應收申購款等,在封閉期內,
本基金不受上述5%的限制;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其市值不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不超過該證券的10%;
(5)本基金投資於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
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資產支持證券,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級別)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該資產支持
證券規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資於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不得
超過其各類資產支持證券合計規模的10%;
(9)本基金應投資於信用級別評級為BBB以上(含BBB)的資產支持證券。基金持有資
產支持證券期間,如果其信用等級下降、不再符合投資標準,應在評級報告發布之日起3
個月內予以全部賣出;
(10)本基金在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中的債券回購最長期限為一年,債券回購到期後不
展期;
(11)在封閉期內,基金的總資產不得超過基金淨資產的200%。開放期內,基金總資產
不得超過基金淨資產的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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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開放期內,本基金主動投資於流動性受限資產的市值合計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
的15%;
因證券市場波動、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比例限制
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動新增流動性受限資產的投資;
(13)本基金與私募類證券資管產品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主體為交易對手開展逆回
購交易的,可接受質押品的資質要求應當與基金合同約定的投資範圍保持一致;
(14)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投資限制。
除上述第(2)、第(9)、第(12)-(13)項外,因證券市場波動、證券發行人合併、
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資比例不符合上述規定投資比例的,基金
管理人應當在10個交易日內進行調整,但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特殊情形或基金合同另有約定
的除外。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個月內使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關約定。在上述期間內,本基金的投資範圍、投資策略應當符合基金合同的約定。基金
託管人對基金的投資的監督與檢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開始。
如果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對上述投資組合比例限制進行變更的,以變更後的規定為準;
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上述限制,如適用於本基金,在履行適當程序後本基金投資不再受
相關限制,不需要經過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
2、禁止行為
為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基金財產不得用於下列投資或者活動:
(1)承銷證券;
(2)違反規定向他人貸款或者提供擔保;
(3)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4)買賣其他基金份額,但是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出資;
(6)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
(7)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
與其他有重大利害關係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或者從事其他重大關聯
交易的,應當符合基金的投資目標和投資策略,遵循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的原則,防範
利益衝突,建立健全內部審批機制和評估機制,按照市場公平合理價格執行。相關交易必須
富榮富合一年定期開放純債債券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
事先得到基金託管人的同意,並按相關法律法規予以披露。重大關聯交易應提交基金管理人
董事會審議,並經過三分之二以上的獨立董事通過。基金管理人董事會應至少每半年對關聯
交易事項進行審查。
法律、行政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上述限制,如適用於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
序後,則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
六、業績比較基準
本基金的業績比較基準為中債
綜合指數(總財富)收益率×90%+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稅
後)×10%。
中債
綜合指數(總財富)收益率由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公司編制,該指數旨在綜合反
映債券全市場整體價格和投資回報情況。指數涵蓋了銀行間市場和交易所市場,具有廣泛的
市場代表性,適合作為市場債券投資收益的衡量標準;由於本基金投資於債券資產的比例不
低於基金資產淨值的80%,持有現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不低於基金資產淨值
的5%,採用90%作為業績比較基準中債券投資所代表的權重,10%乘以一年定期銀行存款利
率(稅後)作為資產所對應的權重可以較好的反映本基金的風險收益特徵。
如果今後法律法規發生變化,或者有更權威的、更能為市場普遍接受的業績比較基準推
出,或者是市場上出現更加適合用於本基金的業績基準的指數時,本基金管理人在與基金託
管人協商一致,並履行適當程序後調整或變更業績比較基準並及時公告,而無需召開基金份
額持有人大會。
七、風險收益特徵
本基金屬於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其預期風險收益水平低於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
高於貨幣市場基金。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債權人權利的處理原則及方法
1、有利於基金資產的安全與增值;
2、基金管理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代表基金獨立行使債權人權利,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
的利益;
3、不通過關聯交易為自身、僱員、授權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關係的第三人牟取任何
不當利益。
九、側袋機制的實施和投資運作安排
當基金持有特定資產且存在或潛在大額贖回申請時,根據最大限度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
利益的原則,基金管理人經與基金託管人協商一致,並諮詢會計師事務所意見後,可以依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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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榮富合一年定期開放純債債券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
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啟用側袋機制,無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
側袋機制實施期間,本部分約定的投資組合比例、投資策略、組合限制、業績比較基準、
風險收益特徵等約定僅適用於主袋帳戶。
側袋帳戶的實施條件、實施程序、運作安排、投資安排、特定資產的處置變現和支付等
對投資者權益有重大影響的事項詳見招募說明書「側袋機制」部分的規定。
第十一部分基金的財產
一、基金資產總值
基金資產總值是指基金擁有的各類有價證券、銀行存款本息、基金應收申購款及其他資
產的價值總和。
二、基金資產淨值
基金資產淨值是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基金負債後的價值。
三、基金財產的帳戶
基金託管人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範性文件為本基金開立資金帳戶、證券帳戶以及投資
所需的其他專用帳戶。開立的基金專用帳戶與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基金銷售機構和基
金登記機構自有的財產帳戶以及其他基金財產帳戶相獨立。
四、基金財產的保管和處分
本基金財產獨立於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和基金銷售機構的財產,並由基金託管人保
管。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基金登記機構和基金銷售機構以其自有的財產承擔其自身的
法律責任,其債權人不得對本基金財產行使請求凍結、扣押或其他權利。除依法律法規和《基
金合同》的規定處分外,基金財產不得被處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等原因進行清算
的,基金財產不屬於其清算財產。基金管理人管理運作基金財產所產生的債權,不得與其固
有資產產生的債務相互抵銷;基金管理人管理運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財產所產生的債權債務不
得相互抵銷。非因基金財產本身承擔的債務,不得對基金財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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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部分 基金資產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為本基金相關的證券交易場所的交易日以及國家法律法規規定需要對
外披露基金淨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對象
基金所擁有的各類有價證券、資產支持證券以及銀行存款本息和其它資產及負債。
三、估值原則
基金管理人在確定相關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的公允價值時,應符合《企業會計準則》、
監管部門有關規定。
(一)對存在活躍市場且能夠獲取相同資產或負債報價的投資品種,在估值日有報價的,
除會計準則規定的例外情況外,應將該報價不加調整地應用於該資產或負債的公允價值計量。
估值日無報價且最近交易日後未發生影響公允價值計量的重大事件的,應採用最近交易日的
報價確定公允價值。有充足證據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報價不能真實反映公允價值的,
應對報價進行調整,確定公允價值。
與上述投資品種形同,但具有不同特徵的,應以相同資產或負債的公允價值為基礎,並
在估值技術中考慮不同特徵因素的影響。特徵是指對資產出售或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該限制
是針對資產持有者的,那麼在估值技術中不應將該限制作為特徵考慮。此外,基金管理人不
應考慮因其大量持有相關資產或負債所產生的溢價或折價。
(二)對不存在活躍市場的投資品種,應採用在當前情況下適用並且有足夠可利用數據
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採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時,應優先使用可觀
察輸入值,只有在無法取得相關資產或負債可觀察輸入值或取得不切實可行的情況下,才可
以使用不可觀察輸入值。
(三)如經濟環境發生重大變化或證券發行人發生影響證券價格的重大事件,使潛在估
值調整對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資產淨值的影響在0.25%以上的,應對估值進行調整並確定公允
價值。
四、估值方法
1、交易所市場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種的估值
(1)對在交易所市場上市交易或掛牌轉讓的固定收益品種(基金合同另有規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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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取第三方估值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估值淨價進行估值;
(2)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轉換債券,選取每日收盤價作為估值全價;
(3)對在交易所市場掛牌轉讓的資產支持證券,採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在估值
技術難以可靠計量公允價值的情況下,按成本估值;
(4)對在交易所市場發行未上市或未掛牌轉讓的固定收益品種,採用估值技術確定公
允價值,在估值技術難以可靠計量公允價值的情況下,按成本估值。
2、銀行間市場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種的估值
(1)銀行間市場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種,選取第三方估值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估
值淨價進行估值。
(2)對銀行間市場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機構未提供估值價格的固定收益品種,按成
本估值。
3、首次公開發行未上市的債券,採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在估值技術難以可靠計
量公允價值的情況下,按成本估值。
4、資產支持證券採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在估值技術難以可靠計量公允價值的情
況下,按成本估值。
5、同一債券同時在兩個或兩個以上市場交易的,按債券所處的市場分別估值。
6、當本基金髮生大額申購或贖回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以對本基金採用擺動定價機制,
以確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體處理原則與操作規範遵循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監管部門、自律
組織的規定。
7、如有確鑿證據表明按上述方法進行估值不能客觀反映其公允價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據具體情況與基金託管人商定後,按最能反映公允價值的價格估值。
8、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監管部門有強制規定的,從其規定。如有新增事項,按國家最新
規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估值違反基金合同訂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關法
律法規的規定或者未能充分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時,應立即通知對方,共同查明原因,
雙方協商解決。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基金資產淨值計算和基金會計核算的義務由基金管理人承擔。本基
金的基金會計責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擔任,因此,就與本基金有關的會計問題,如經相關各方
在平等基礎上充分討論後,仍無法達成一致的意見,按照基金管理人對基金資產淨值的計算
結果對外予以公布。
51
五、估值程序
1、基金份額淨值是按照每個工作日閉市後,基金資產淨值除以當日基金份額的餘額數
量計算,精確到0.0001元,小數點後第5位四捨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設立大額贖回情形
下的淨值精度應急調整機制。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基金管理人每個工作日計算基金
資產淨值及基金份額淨值,並按規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應每個工作日對基金資產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據法律法規或基金合同
的規定暫停估值時除外。基金管理人每個工作日對基金資產估值後,將基金份額淨值結果發
送基金託管人,經基金託管人覆核無誤後,以約定的方式將覆核結果提交給基金管理人,由
基金管理人按約定對外公布。
六、估值錯誤的處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將採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確保基金資產估值的準確性、
及時性。當基金份額淨值小數點後4位以內(含第4位)發生估值錯誤時,視為基金份額淨值
錯誤。
基金合同的當事人應按照以下約定處理:
1、 估值錯誤類型
本基金運作過程中,如果由於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或登記機構、或銷售機構、或
投資人自身的過錯造成估值錯誤,導致其他當事人遭受損失的,過錯的責任人應當對由於該
估值錯誤遭受損失當事人(「受損方」)的直接損失按下述「估值錯誤處理原則」給予賠償,
承擔賠償責任。
上述估值錯誤的主要類型包括但不限於:資料申報差錯、數據傳輸差錯、數據計算差錯、
系統故障差錯、下達指令差錯等。
2、估值錯誤處理原則
(1)估值錯誤已發生,但尚未給當事人造成損失時,估值錯誤責任方應及時協調各方,
及時進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錯誤發生的費用由估值錯誤責任方承擔;由於估值錯誤責任方未
及時更正已產生的估值錯誤,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由估值錯誤責任方對直接損失承擔賠償
責任;若估值錯誤責任方已經積極協調,並且有協助義務的當事人有足夠的時間進行更正而
未更正,則其應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估值錯誤責任方應對更正的情況向有關當事人進行確
認,確保估值錯誤已得到更正。
(2)估值錯誤的責任方對有關當事人的直接損失負責,不對間接損失負責,並且僅對
估值錯誤的有關直接當事人負責,不對第三方負責。
(3)因估值錯誤而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負有及時返還不當得利的義務。但估值錯誤
責任方仍應對估值錯誤負責。如果由於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不返還或不全部返還不當得利
造成其他當事人的利益損失(「受損方」),則估值錯誤責任方應賠償受損方的損失,並在其
支付的賠償金額的範圍內對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當得利的權利;如果獲得
不當得利的當事人已經將此部分不當得利返還給受損方,則受損方應當將其已經獲得的賠償
額加上已經獲得的不當得利返還的總和超過其實際損失的差額部分支付給估值錯誤責任方。
(4)估值錯誤調整採用儘量恢復至假設未發生估值錯誤的正確情形的方式。
3、估值錯誤處理程序
估值錯誤被發現後,有關的當事人應當及時進行處理,處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錯誤發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當事人,並根據估值錯誤發生的原因確定
估值錯誤的責任方;
(2)根據估值錯誤處理原則或當事人協商的方法對因估值錯誤造成的損失進行評估;
(3)根據估值錯誤處理原則或當事人協商的方法由估值錯誤的責任方進行更正和賠償
損失;
(4)根據估值錯誤處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記機構交易數據的,由基金登記機構
進行更正,並就估值錯誤的更正向有關當事人進行確認。
4、基金份額淨值估值錯誤處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額淨值估值出現錯誤時,基金管理人應當立即予以糾正,通報基金託管人,
並採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損失進一步擴大。
(2)錯誤偏差達到基金份額淨值的0.2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通報基金託管人並報中
國證監會備案;錯誤偏差達到基金份額淨值的0.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公告,並報中國證
監會備案。
(3)當基金份額淨值計算差錯給基金和基金份額持有人造成損失需要進行賠償時,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應根據實際情況界定雙方承擔的責任,經確認後按以下條款進行賠償:
1)本基金的基金會計責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擔任,與本基金有關的會計問題,如經雙方
在平等基礎上充分討論後,尚不能達成一致時,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議執行,由此給基金份額
持有人和基金財產造成的損失,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賠付。
2)若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份額淨值已由基金託管人覆核確認後公告,由此給基金份
額持有人造成損失的,應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投資者或基金支付賠償金,就實際向投資者
或基金支付的賠償金額,基金管理人與基金託管人按照過錯程度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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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有權向獲得不當得利之主體主張返還不當得利。
3)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對基金份額淨值的計算結果,雖然多次重新計算和核對
或對基金管理人採用的估值方法,尚不能達成一致時,為避免不能按時公布基金份額淨值的
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計算結果對外公布,由此給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損失,由基
金管理人負責賠付。
4)由於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錯誤(包括但不限於基金申購或贖回金額等),進而導致
基金份額淨值計算錯誤而引起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財產的損失,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賠付。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由於各自技術系統設置而產生的淨值計算尾差,以基金
管理人計算結果為準。
(5)前述內容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處理。如果行業另有通行
做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應本著平等和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原則進行協商。
七、暫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資所涉及的證券交易市場遇法定節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暫停營業時;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無法準確評估基金資產價值時;
3、當特定資產佔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淨值50%以上的,經與基金託管人協商一致的;
4、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和基金合同認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淨值的確認
用於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資產淨值和基金份額淨值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計算,基金託管人
負責進行覆核。基金管理人應於每個工作日交易結束後計算當日的基金資產淨值和基金份額
淨值並發送給基金託管人。基金託管人對淨值計算結果覆核確認後發送給基金管理人,由基
金管理人對基金淨值按約定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況的處理方法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7項進行估值時,所造成的誤差不作為基
金資產估值錯誤處理。
2、由於不可抗力原因,或由於證券交易所、登記結算公司等機構發送的數據錯誤等原
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雖然已經採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進行檢查,但未能發現
錯誤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資產估值錯誤,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免除賠償責任。但基金管
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當積極採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減輕由此造成的影響。
十、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基金資產估值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應根據本部分的約定對主袋帳戶資產進行估值並披露主袋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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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基金資產淨值和基金份額淨值,暫停披露側袋帳戶的基金份額淨值,估值安排詳見招募說
明書「側袋機制」部分的規定。
55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基金利潤的構成
基金利潤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資收益、公允價值變動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關費用後的
餘額;基金已實現收益指基金利潤減去公允價值變動損益後的餘額。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潤
基金可供分配利潤指截至收益分配基準日基金未分配利潤與未分配利潤中已實現收益
的孰低數。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則
1、在符合有關基金分紅條件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進行收益分配,
具體分配方案以公告為準,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滿3個月可不進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兩種:現金分紅與紅利再投資,投資者可選擇現金紅利或將
現金紅利自動轉為基金份額進行再投資;若投資者不選擇,本基金默認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現
金分紅;
3、基金收益分配後基金份額淨值不能低於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準日的基金份額淨
值減去每單位基金份額收益分配金額後不能低於面值;
4、每一基金份額享有同等分配權;
5、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本基金每次收益分配比例詳見屆時基金管理人發布的公告。
在不違反法律法規且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不利影響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適當程序後,可對上述基金收益分配原則進行調整。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應載明截止收益分配基準日的可供分配利潤、基金收益分配對象、
分配時間、分配數額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內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確定、公告與實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擬定,並由基金託管人覆核,在2日內在規定媒介公
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發生的費用
基金收益分配時所發生的銀行轉帳或其他手續費用由投資者自行承擔。當投資者的現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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紅利小於一定金額,不足以支付銀行轉帳或其他手續費用時,基金登記機構可將基金份額持
有人的現金紅利自動轉為基金份額。紅利再投資的計算方法,依照《業務規則》執行。
七、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側袋帳戶不進行收益分配。
57
第十四部分 基金費用與稅收
一、基金費用的種類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2、基金託管人的託管費;
3、《基金合同》生效後與基金相關的信息披露費用;
4、《基金合同》生效後與基金運作相關的會計師費、律師費、訴訟費、仲裁費等;
5、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費用;
6、基金的相關帳戶的開戶及維護費用;
7、基金的證券交易費用;
8、基金的銀行匯劃費用;
9、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基金合同》約定,可以在基金財產中列支的其他費用。
二、基金費用計提方法、計提標準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本基金的管理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淨值的0.3%年費率計提。管理費的計算方法如下:
H=E×0.3%÷當年天數
H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管理費
E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淨值
基金管理費每日計算,逐日累計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託管人根據與基金管理
人核對一致的財務數據,自動在次月初3個工作日內、按照指定的帳戶路徑進行資金支付,
基金管理人無需再出具資金劃撥指令。若遇法定節假日、公休假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順
延。
2、基金託管人的託管費、
本基金的託管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淨值的0.05%的年費率計提。託管費的計算方法如下:
H=E×0.05%÷當年天數
H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託管費
E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淨值
基金託管費每日計算,逐日累計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託管人根據與基金管理
人核對一致的財務數據,自動在次月初3個工作日內、按照指定的帳戶路徑進行資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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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無需再出具資金劃撥指令。若遇法定節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順
延。
上述「一、基金費用的種類」中第3-9項費用,根據有關法規及相應協議規定,按費
用實際支出金額列入當期費用,由基金託管人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費用的項目
下列費用不列入基金費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義務導致的費用支出或基金財產的
損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處理與基金運作無關的事項發生的費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關費用;
4、其他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不得列入基金費用的項目。
四、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基金費用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與側袋帳戶有關的費用可以從側袋帳戶中列支,但應待側袋帳
戶資產變現後方可列支,有關費用可酌情收取或減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費,詳見招募說明書
「側袋機制」部分的規定。
五、基金稅收
本基金運作過程中涉及的各納稅主體,其納稅義務按國家稅收法律、法規執行。
基金財產投資的相關稅收,由基金份額持有人承擔,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繳義務人按
照國家有關稅收徵收的規定代扣代繳。
59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會計與審計
一、基金會計政策
1、基金管理人為本基金的基金會計責任方;
2、基金的會計年度為公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會計年度按
如下原則: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於2個月,可以併入下一個會計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幣為記帳本位幣,以人民幣元為記帳單位;
4、會計制度執行國家有關會計制度;
5、本基金獨立建帳、獨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託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會計帳目、憑證並進行日常的會計核算,
按照有關規定編制基金會計報表;
7、基金託管人每月與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會計核算、報表編制等進行核對並以書面方
式確認。
二、基金的年度審計
1、基金管理人聘請與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相互獨立的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
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及其註冊會計師對本基金的年度財務報表進行審計。
2、會計師事務所更換經辦註冊會計師,應事先徵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認為有充足理由更換會計師事務所,須通報基金託管人。更換會計師事
務所需在2日內在規定媒介公告。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應符合《基金法》、《運作辦法》、《信息披露辦法》、《流動性風險
管理規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相關法律法規關於信息披露的規定發生變化時,
本基金從其最新規定。
二、信息披露義務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金
份額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
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以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為根本出發點,按照法律法規和中國
證監會的規定披露基金信息,並保證所披露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及時性、簡明
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在中國證監會規定時間內,將應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過符合
中國證監會規定條件的全國性報刊(以下簡稱「規定報刊」)及《信息披露辦法》規定的互
聯網網站(以下簡稱「規定網站」)等媒介披露,並保證基金投資者能夠按照《基金合同》
約定的時間和方式查閱或者複製公開披露的信息資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承諾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為:
1、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2、對證券投資業績進行預測;
3、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
4、詆毀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或者基金銷售機構;
5、登載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的祝賀性、恭維性或推薦性的文字;
6、中國證監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四、本基金公開披露的信息應採用中文文本。如同時採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義
務人應保證不同文本的內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間發生歧義的,以中文文本為準。
本基金公開披露的信息採用阿拉伯數字;除特別說明外,貨幣單位為人民幣元。
五、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說明書、《基金合同》、基金託管協議、基金產品資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當事人的各項權利、義務關係,明確基金份額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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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會召開的規則及具體程序,說明基金產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資者重大利益的事項的法
律文件。
2、基金招募說明書應當最大限度地披露影響基金投資者決策的全部事項,說明基金認
購、申購和贖回安排、基金投資、基金產品特性、風險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額持有人服
務等內容。《基金合同》生效後,基金招募說明書的信息發生重大變更的,基金管理人應當
在三個工作日內,更新基金招募說明書並登載在規定網站上;基金招募說明書其他信息發生
變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終止運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說
明書。。
3、基金託管協議是界定基金託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財產保管及基金運作監督等活
動中的權利、義務關係的法律文件。
4、基金產品資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說明書的摘要文件,用於向投資者提供簡明的基金概
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後,基金產品資料概要的信息發生重大變更的,基金管理人應當
在三個工作日內,更新基金產品資料概要,並登載在規定網站及基金銷售機構網站或營業網
點;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其他信息發生變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終止運作
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產品資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請經中國證監會註冊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額發售的三日前,將基金份額
發售公告、基金招募說明書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載在規定報刊上,將基
金份額發售公告、基金招募說明書、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基金合同》和基金託管協議登載
在規定網站上,並將基金產品資料概要登載在基金銷售機構網站或營業網點;基金託管人應
當同時將《基金合同》、基金託管協議登載在網站上。
(二)基金份額發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應當就基金份額發售的具體事宜編制基金份額發售公告,並在披露招募說明
書的當日登載於規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收到中國證監會確認文件的次日在規定媒介上登載《基金合同》生效
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將說明基金募集情況及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股東、基金管理人
高級管理人員或基金經理持有的基金份額、承諾持有的期限等情況。
(四)基金淨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後,在封閉期內,基金管理人應當至少每周在規定網站披露一次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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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額淨值和基金份額累計淨值。
在開放期內,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不晚於每個開放日的次日,通過規定網站、基金銷售機
構網站或者營業網點披露開放日的基金份額淨值和基金份額累計淨值。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不
晚於半年度和年度最後一日的次日,在規定網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後一日的基金份額淨值
和基金份額累計淨值。
(五)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載明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
格的計算方式及有關申購、贖回費率,並保證投資者能夠在基金銷售機構網站或營業網點查
閱或者複製前述信息資料。
(六)基金定期報告,包括基金年度報告、基金中期報告和基金季度報告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每年結束之日起三個月內,編制完成基金年度報告,將年度報告登載
在規定網站上,並將年度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規定報刊上。基金年度報告中的財務會計報
告應當經過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上半年結束之日起兩個月內,編制完成基金中期報告,將中期報告登
載在規定網站上,並將中期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規定報刊上。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季度結束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編制完成基金季度報告,將季度報
告登載在規定網站上,並將季度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規定報刊上。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年度報告、基金中期報告和基金季度報告中針對發起資金部分分
別披露基金管理人固有資金、基金管理人股東、基金管理人高級管理人員或基金經理等持有
基金的份額、期限及期間的變動情況。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個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編制當期季度報告、中期報告或者年度
報告。
如報告期內出現單一投資者持有基金份額達到或超過基金總份額20%的情形,為保障其
他投資者的權益,基金管理人至少應當在定期報告「影響投資者決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項下
披露該投資者的類別、報告期末持有份額及佔比、報告期內持有份額變化情況及本基金的特
有風險,中國證監會認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年度報告和中期報告中披露基金組合資產情況及其流動性風險
分析等。
(七)臨時報告
本基金髮生重大事件,有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在2日內編制臨時報告書,並登載在規
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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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報刊和規定網站上。
前款所稱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對基金份額持有人權益或者基金份額的價格產生重大影響
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開及決定的事項;
2、基金合同終止、基金清算;
3、轉換基金運作方式、基金合併(不包括本基金封閉期與開放期的轉換);
4、更換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基金份額登記機構,基金改聘會計師事務所;
5、基金管理人委託基金服務機構代為辦理基金的份額登記、核算、估值等事項,基金
託管人委託基金服務機構代為辦理基金的核算、估值、覆核等事項;
6、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的法定名稱、住所發生變更;
7、基金管理人變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權的股東、基金管理人的實際控制人變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長或提前結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級管理人員、基金經理和基金託管人專門基金託管部門負責人發生
變動;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個月內變更超過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
人專門基金託管部門的主要業務人員在最近12個月內變動超過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業務、基金財產、基金託管業務的訴訟或者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級管理人員、基金經理因基金管理業務相關行為受到重大行政處
罰、刑事處罰,基金託管人或其專門基金託管部門負責人因基金託管業務相關行為受到重大
行政處罰、刑事處罰;
13、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
或者與其有重大利害關係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或者從事其他重大關
聯交易事項,但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項;
15、管理費、託管費、申購費、贖回費等費用計提標準、計提方式和費率發生變更;
16、基金份額淨值估值錯誤達基金份額淨值百分之零點五;
17、本基金進入開放期;
18、本基金在開放期內發生巨額贖回並延緩支付贖回款項;
19、本基金暫停接受申購、贖回申請或重新接受申購、贖回申請;
20、發生涉及本基金申購、贖回事項調整或潛在影響投資者贖回等重大事項時;
64
21、本基金採用擺動定價機制進行估值;
22、增加或調整基金份額類別;
23、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認為可能對基金份額持有人權益或者基金份額的價格產生重大
影響的其他事項或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事項。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續期限內,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現的或者在市場上流傳的消息可能對基
金份額價格產生誤導性影響或者引起較大波動,以及可能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權益的,相關
信息披露義務人知悉後應當立即對該消息進行公開澄清,並將有關情況立即報告中國證監會。
(九)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的事項,應當依法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並予以公告。
(十)投資資產支持證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應在基金年度報告及中期報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資產支持證券總額、資產支持
證券市值佔基金淨資產的比例和報告期內所有的資產支持證券明細。基金管理人應在基金季
度報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資產支持證券總額、資產支持證券市值佔基金淨資產的比例和報告期
末按市值佔基金淨資產比例大小排序的前10名資產支持證券明細。
(十一)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根據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
書的規定進行信息披露,詳見招募說明書「側袋機制」部分的規定。
(十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年度報告等定期報告和招募說明書(更新)中
充分披露基金的相關情況並揭示相關風險,說明本基金單一投資者持有的基金份額或者構成
一致行動人的多個投資者持有的基金份額可達到或者超過50%,且本基金不向個人投資者銷
售。
六、信息披露事務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當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專門部門及高級管理人
員負責管理信息披露事務。
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公開披露基金信息,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相關基金信息披露內容與
格式準則等法律規定。
基金託管人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和《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
管理人編制的基金資產淨值、基金份額淨值、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基金定期報告、更新
富榮富合一年定期開放純債債券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
的招募說明書、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基金清算報告等公開披露的相關基金信息進行覆核、審
查,並向基金管理人進行書面或電子確認。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當在規定報刊中選擇披露信息的報刊。基金管理人、基金託
管人應當向中國證監會基金電子披露網站報送擬披露的基金信息,並保證相關報送信息的真
實、準確、完整、及時。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除依法在規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還可以根據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於規定媒介披露信息,並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
信息的內容應當一致。
為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審計報告、法律意見書的專業機構,應
當製作工作底稿,並將相關檔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終止後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與查閱
依法必須披露的信息發布後,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將信
息置備於各自住所,供社會公眾查閱、複製。
八、暫停或延遲披露基金相關信息的情形
當出現下述情況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可暫停或延遲披露基金相關信息:
1、不可抗力;
2、法律法規規定、基金合同約定或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66
第十七部分 側袋機制
一、側袋機制的實施條件
當基金持有特定資產且存在或潛在大額贖回申請時,根據最大限度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
利益的原則,基金管理人經與基金託管人協商一致,並諮詢會計師事務所意見後,可以依照
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啟用側袋機制。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啟用側袋機制後及時發布臨時公告,並及時聘請符合《中華人民共和
國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審計並披露專項審計意見。
二、實施側袋機制期間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
1、啟用側袋機制當日,基金登記機構以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原有帳戶份額為基礎,確認
相應側袋帳戶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和份額;當日收到的申購申請,按照啟用側袋機制後的主
袋帳戶份額辦理;當日收到的贖回申請,僅辦理主袋帳戶的贖回申請並支付贖回款項。
2、實施側袋機制期間,基金管理人不辦理側袋帳戶份額的申購、贖回和轉換;同時,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的約定辦理主袋帳戶份額的贖回,並根據主袋帳戶運
作情況確定是否暫停申購。
3、除基金管理人應按照主袋帳戶的份額淨值辦理主袋帳戶份額的申購和贖回外,本招
募說明書「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部分的申購、贖回規定適用於主袋帳戶份額。巨額贖回
按照單個開放日內主袋帳戶份額淨贖回申請超過前一工作日主袋帳戶總份額的20%認定。
三、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基金投資
側袋機制實施期間,招募說明書「基金的投資」部分約定的投資組合比例、投資策略、
組合限制、業績比較基準、風險收益特徵等約定僅適用於主袋帳戶。基金管理人計算各項投
資運作指標和基金業績指標時僅需考慮主袋帳戶資產。
基金管理人原則上應當在側袋機制啟用後20個交易日內完成對主袋帳戶投資組合的調
整,因資產流動性受限等中國證監會規定的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側袋帳戶中進行除特定資產處置變現以外的其他投資操作。
四、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基金估值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應對主袋帳戶資產進行估值並披露主
袋帳戶的基金資產淨值和份額淨值,暫停披露側袋帳戶份額淨值。側袋帳戶的會計核算應符
合《企業會計準則》的相關要求。
五、實施側袋帳戶期間的基金費用
1、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主袋帳戶的管理費和託管費按主袋帳戶基金資產淨值作為
基數計提。側袋帳戶的託管費根據法律法規按側袋帳戶資產淨值為基數計提,法律法規對側
袋帳戶的計提基數等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2、與側袋帳戶有關的費用可從側袋帳戶中列支,但應待側袋帳戶資產變現後方可列支,
有關費用可酌情收取或減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費。
六、側袋帳戶中特定資產的處置變現和支付
特定資產以可出售、可轉讓、恢復交易等方式恢復流動性後,基金管理人應當按照基金
份額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則,採取將特定資產予以處置變現等方式,及時向側袋帳戶份額持
有人支付對應變現款項。
側袋機制實施期間,無論側袋帳戶資產是否全部完成變現,基金管理人都應當及時向側
袋帳戶全部份額持有人支付已變現部分對應的款項。若側袋帳戶資產無法一次性完成處置變
現,基金管理人在每次處置變現後均應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要求及時發布臨時公告。
側袋帳戶資產全部完成變現並終止側袋機制後,基金管理人應及時聘請符合《中華人民
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審計並披露專項審計意見。
七、側袋機制的信息披露
1、臨時公告
在啟用側袋機制、處置特定資產、終止側袋機制以及發生其他可能對投資者利益產生重
大影響的事項後基金管理人應及時發布臨時公告。
2、基金淨值信息
基金管理人應按照招募說明書「基金的信息披露」部分規定的基金淨值信息披露方式和
頻率披露主袋帳戶份額的基金份額淨值和基金份額累計淨值。實施側袋機制期間本基金暫停
披露側袋帳戶份額淨值和累計淨值。
3、定期報告
側袋機制實施期間,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定期報告中披露報告期內側袋帳戶相關信息,
基金定期報告中的基金會計報表僅需針對主袋帳戶進行編制。會計師事務所對基金年度報告
進行審計時,應對報告期內基金側袋機制運行相關的會計核算和年度報告披露等發表審計意
見。
第十八部分 風險揭示
一、投資於本基金的主要風險
投資於本基金的主要風險有:
1、市場風險
證券市場價格受到各種因素的影響,導致基金收益水平變化而產生風險,主要包括:
(1)政策風險。因國家宏觀政策(如貨幣政策、財政政策、行業政策、地區發展政策
等)發生變化,導致市場價格波動而產生風險。
(2)經濟周期風險。隨著經濟運行的周期性變化,證券市場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變
化。本基金主要投資於債券,收益水平也會隨之變化,從而產生風險。
(3)利率風險。金融市場利率的波動會導致證券市場價格和收益率的變動。
(4)通貨膨脹風險。如果發生通貨膨脹,基金投資於證券所獲得的收益可能會被通貨
膨脹抵消,從而影響基金資產的保值增值。
(5)再投資風險。再投資風險反映了利率下降對固定收益證券利息收入再投資收益的
影響,這與利率上升所帶來的價格風險(即利率風險)互為消長。
2、信用風險
信用風險主要指債券、資產支持證券等信用證券發行主體信用狀況惡化,導致信用評級
下降甚至到期不能履行合約進行兌付的風險,另外,信用風險也包括證券交易對手因違約而
產生的證券交割風險。
3、流動性風險
(1)基金申購、贖回安排
本基金的申購、贖回安排詳見本招募說明書「第九部分 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 章節。
(2)擬投資市場、行業及資產的流動性風險評估
本基金的投資市場主要為證券交易所、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等流動性較好的規範性交易
場所,主要投資對象為具有較好流動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國內依法發行上市的債券和貨幣市
場工具等),同時本基金基於分散投資的原則在行業和個券方面未有高集中度的特徵,綜合
評估在正常市場環境下本基金的流動性風險適中。
(3)巨額贖回情形下的流動性風險管理措施
當本基金出現巨額贖回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基金當時的資產組合狀況或巨額贖
富榮富合一年定期開放純債債券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
回份額佔比情況決定全額贖回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或延期辦理。同時,如本基金單個基金份
額持有人在單個開放日申請贖回基金份額超過基金總份額一定比例以上的,基金管理人有權
對其採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或延期辦理贖回申請的措施。
(4)實施備用的流動性風險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對投資者的潛在影響
在市場大幅波動、流動性枯竭等極端情況下發生無法應對投資者巨額贖回的情形時,基
金管理人將以保障投資者合法權益為前提,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的規定,謹慎選取
延期辦理贖回申請、暫停接受贖回申請、延緩支付贖回款項、收取短期贖回費、採用擺動定
價、實施側袋機制等流動性風險管理工具作為輔助措施。對於各類流動性風險管理工具的使
用,基金管理人將依照嚴格審批、審慎決策的原則,及時有效地對風險進行監測和評估,使
用前經過內部審批程序並與基金託管人協商一致。在實際運用各類流動性風險管理工具時,
投資者的贖回申請、贖回款項支付等可能受到相應影響,基金管理人將嚴格依照法律法規及
基金合同的約定進行操作,全面保障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當本基金出現上述情形時,本基金
可能無法及時滿足所有投資者的贖回申請,投資者收到贖回款項的時間也可能晚於預期或可
能增加投資者贖回的成本。
側袋機制是一種流動性風險管理工具,是將特定資產分離至專門的側袋帳戶進行處置清
算,並以處置變現後的款項向基金份額持有人進行支付,目的在於有效隔離並化解風險。但
基金啟用側袋機制後,側袋帳戶份額將停止披露基金份額淨值,並不得辦理申購、贖回和轉
換,僅主袋帳戶份額正常開放贖回,因此啟用側袋機制時持有基金份額的持有人將在啟用側
袋機制後同時持有主袋帳戶份額和側袋帳戶份額,側袋帳戶份額不能贖回,其對應特定資產
的變現時間具有不確定性,最終變現價格也具有不確定性並且有可能大幅低於啟用側袋機制
時的特定資產的估值,基金份額持有人可能因此面臨損失。
實施側袋機制期間,因本基金不披露側袋帳戶份額的淨值,即便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定期
報告中披露報告期末特定資產可變現淨值或淨值區間的,也不作為特定資產最終變現價格的
承諾,因此對於特定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最終變現價格,基金管理人不承擔任何保證和承諾的
責任。
基金管理人將根據主袋帳戶運作情況合理確定申購政策, 因此實施側袋機制後主袋帳
戶份額存在暫停申購的可能。
啟用側袋機制後,基金管理人計算各項投資運作指標和基金業績指標時僅需考慮主袋帳
戶資產,
4、操作風險
70
操作風險是指基金運作過程中,因內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為因素造成操作失誤或違反
操作規程等引致的風險,例如,越權違規交易、會計部門欺詐、交易錯誤、IT系統故障等
風險。
5、管理風險
在基金管理運作過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研究水平、投資管理水平直接影響基金收益水平,
如果基金管理人對經濟形勢和證券市場判斷不準確、獲取的信息不充分、投資操作出現失誤
等,都會影響基金的收益水平。
6、合規風險
合規風險指基金管理或運作過程中,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違反《基金合同》
有關規定的風險。
7、本基金的特有風險
(1)定期開放基金的特有風險
本基金以定期開放的方式進行運作,封閉期長度為一年,封閉期間不接受基金的申購、
贖回;在某個封閉期結束和下一封閉期開始之間設置開放期,受理本基金的申購、贖回等申
請,開放期的時長為 5 至 20 個工作日。因此,在封閉期期內,基金份額持有人將面臨不
能贖回或賣出基金份額而出現的流動性約束。
(2)發起式基金的特有風險
本基金同時為發起式基金,在基金募集時,發起資金提供方將運用發起資金認購本基金
的金額不低於1000 萬元,認購的基金份額持有期限不低於三年。基金管理人認購的基金份
額持有期限滿三年後,發起資金提供方將根據自身情況決定是否繼續持有,屆時,發起資金
提供方有可能贖回認購的本基金份額。另外,在基金合同生效滿三年後的對應日,若本基金
資產淨值低於2億元,基金合同應當終止,且不得通過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方式延續
基金合同期限,投資者將面臨基金合同可能終止的不確定性風險。
(3)本基金允許單一投資者持有份額達到或超過50%的風險
1>單一投資者大額贖回導致的基金份額淨值波動風險如果單一投資者大額贖回,可能會
導致基金份額淨值波動的風險。主要原因是,根據本基金招募說明書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基
金份額淨值的計算精確到 0.0001 元,小數點後第 5 位四捨五入,當單一投資者巨額贖回
時,由於基金份額淨值四捨五入產生的誤差計入基金份額基金財產,導致基金份額淨值發生
大幅波動。基金份額淨值計算符合基金合同和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單日大幅波動是在現有
估值方法下出現的特殊事件。
2>單一投資者大額贖回導致的流動性風險,如果單一投資者大額贖回,為應對贖回,可
能迫使基金以不適當的價格大量 拋售證券,使基金的淨值增長率受到不利影響。
3>單一投資者大額贖回導致的巨額贖迴風險 如果單一投資者大額贖回引發巨額贖回,
基金管理人可能根據《基金合同》 的約定決定延緩支付贖回款項。
4>單一投資者大額贖回導致的基金資產淨值較低的風險 在本基金成立三年後,如果單
一投資者大額贖回導致基金資產淨值較低,可能出現連續 60 個工作日基金資產淨值低於
5000 萬元的情形,繼而觸發基金合同 終止條件導致基金無法繼續存續。
(4)投資資產支持證券的特有風險
本基金投資資產支持證券,資產支持證券具有一定的價格波動風險、流動性風險、信用
風險等風險,基金管理人將本著謹慎和控制風險的原則進行資產支持證券投資。
1>與基礎資產相關的風險主要包括特定原始權益人破產風險、現金流預測風險等與基礎
資產相關的風險。
2>與資產支持證券相關的風險主要包括資產支持證券信用增級措施相關風險、資產支持
證券的利率風險、資產支持證券的流動性風險、評級風險等與資產支持證券相關的風險。
3>其他風險主要包括政策風險、稅收風險、發生不可抗力事件的風險、技術風險和操作
風險。
(5)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風險
因違法經營或者出現重大風險等情況,可能發生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資格或
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等情況。在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情況下,投資者
面臨基金管理人變更或基金合同終止的風險。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涉及基金管理人、臨時
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之間責任劃分的,相關基金管理人對各自履職行為依法承擔責
任。
二、聲明
1、投資者投資於本基金,須自行承擔投資風險;
2、除基金管理人直接辦理本基金的銷售外,本基金還可以通過基金代銷機構代理銷售,
基金管理人與基金代銷機構都不能保證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變更
1、變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規規定或基金合同約定應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
的事項的,應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對於法律法規規定和基金合同約定可不經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的事項,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同意後變更並公告,並報
中國證監會備案。
2、關於《基金合同》變更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自生效後方可執行,並自決議生
效後兩日內在規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終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履行相關程序後,《基金合同》應當終止: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終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職責終止,在6個月內沒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託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4、相關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況。
三、基金財產的清算
1、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自出現《基金合同》終止事由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成立清算小
組,基金管理人或臨時基金管理人組織基金財產清算小組並在中國證監會的監督下進行基金
清算。
2、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成員由基金管理人或臨時基金管理人、
基金託管人、具有從事證券相關業務資格的註冊會計師、律師以及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人員組
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員。
3、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職責: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負責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
現和分配。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
4、基金財產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終止情形出現時,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統一接管基金;
(2)對基金財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和確認;
(3)對基金財產進行估值和變現;
(4)製作清算報告;
(5)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進行外部審計,聘請律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出具法
律意見書;
(6)將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並公告;
(7)對基金剩餘財產進行分配。
5、基金財產清算的期限為6個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證券的流動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時
變現的,清算期限可相應順延。
四、清算費用
清算費用是指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在進行基金清算過程中發生的所有合理費用,清算費用
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優先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五、基金財產清算剩餘資產的分配
依據基金財產清算的分配方案,將基金財產清算後的全部剩餘資產扣除基金財產清算費
用、交納所欠稅款並清償基金債務後,按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額比例進行分配。
六、基金財產清算的公告
清算過程中的有關重大事項須及時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報告經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
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並由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後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並公告。
基金財產清算公告於基金財產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後5個工作日內由基金財產清算
小組進行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應當將清算報告登載在規定網站上,並將清算報告提示性
公告登載在規定報刊上。
七、基金財產清算帳冊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財產清算帳冊及有關文件由基金託管人保存不低於法律法規規定的最低期限。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內容摘要
一、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的權利、義務
1、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管理人的權利包括但不限於:
(1)依法募集資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獨立運用並管理基金
財產;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費以及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批准的其他費
用;
(4)銷售基金份額;
(5)按照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6)依據《基金合同》及有關法律規定監督基金託管人,如認為基金託管人違反了《基
金合同》及國家有關法律規定,應呈報中國證監會和其他監管部門,並採取必要措施保護基
金投資者的利益;
(7)在基金託管人更換時,提名新的基金託管人;
(8)選擇、更換基金銷售機構,對基金銷售機構的相關行為進行監督和處理;
(9)擔任或委託其他符合條件的機構擔任基金登記機構辦理基金登記業務並獲得《基
金合同》規定的費用;
(10)依據《基金合同》及有關法律規定決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約定的範圍內,拒絕或暫停受理申購與贖回申請;
(12)依照法律法規為基金的利益對被投資公司行使股東權利,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
金財產投資於證券所產生的權利;
(13)在法律法規允許的前提下,為基金的利益依法為基金進行融資、融券;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者實施其他法
律行為;
(15)選擇、更換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證券經紀商或其他為基金提供服務的外
部機構;
(16)在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制訂和調整有關基金認購、申購、贖回、轉換
和非交易過戶等業務規則;
(17)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2、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管理人的義務包括但不限於:
(1)依法募集資金,辦理或者委託經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機構代為辦理基金份額的
發售、申購、贖回和登記事宜;
(2)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財產;
(4)配備足夠的具有專業資格的人員進行基金投資分析、決策,以專業化的經營方式
管理和運作基金財產;
(5)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監察與稽核、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證所管理
的基金財產和基金管理人的財產相互獨立,對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別管理,分別記帳,進行
證券投資;
(6)除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財產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不得委託第三人運作基金財產;
(7)依法接受基金託管人的監督;
(8)採取適當合理的措施使計算基金份額認購、申購、贖回和註銷價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規定,按有關規定計算並公告基金淨值信息,確定基金份額申購、贖
回的價格;
(9)進行基金會計核算並編制基金財務會計報告;
(10)編制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
(11)嚴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履行信息披露及報告義務;
(12)保守基金商業秘密,不洩露基金投資計劃、投資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另有規定外,在基金信息公開披露前應予保密,不向他人洩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約定確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時向基金份額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按規定受理申購與贖回申請,及時、足額支付贖回款項;
(15)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或配合基
金託管人、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6)按規定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會計帳冊、報表、記錄和其他相關資料15
年以上;
(17)確保需要向基金投資者提供的各項文件或資料在規定時間發出,並且保證投資者
能夠按照《基金合同》規定的時間和方式,隨時查閱到與基金有關的公開資料,並在支付合
富榮富合一年定期開放純債債券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
理成本的條件下得到有關資料的複印件;
(18)組織並參加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參與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分配;
(19)面臨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時,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並通知基金
託管人;
(20)因違反《基金合同》導致基金財產的損失或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合法權益時,應
當承擔賠償責任,其賠償責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監督基金託管人按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履行自己的義務,基金託管人違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基金管理人應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向基金託管人追
償;
(22)當基金管理人將其義務委託第三方處理時,應當對第三方處理有關基金事務的行
為承擔責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實施其他法律行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間未能達到基金的備案條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
管理人承擔全部募集費用,將已募集資金加計銀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結束後
30日內退還基金認購人;
(25)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
(26)建立並保存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27)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二)基金託管人的權利與義務
1、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託管人的權利包括但不限於: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安全保管基金財
產;
(2)依《基金合同》約定獲得基金託管費以及法律法規規定或監管部門批准的其他費
用;
(3)監督基金管理人對本基金的投資運作,如發現基金管理人有違反《基金合同》及
國家法律法規行為,對基金財產、其他當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情形,應呈報中國證監
會,並採取必要措施保護基金投資者的利益;
(4)根據相關市場規則,為基金開設資金帳戶、證券帳戶等投資所需帳戶,為基金辦
理證券交易資金清算;
(5)提議召開或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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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在基金管理人更換時,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2、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託管人的義務包括但不限於:
(1)以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原則持有並安全保管基金財產;
(2)設立專門的基金託管部門,具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配備足夠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託管業務的專職人員,負責基金財產託管事宜;
(3)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監察與稽核、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確保基金財
產的安全,保證其託管的基金財產與基金託管人自有財產以及不同的基金財產相互獨立;對
所託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別設置帳戶,獨立核算,分帳管理,保證不同基金之間在帳戶設置、
資金劃撥、帳冊記錄等方面相互獨立;
(4)除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財產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不得委託第三人託管基金財產;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籤訂的與基金有關的重大合同及有關憑證;
(6)按規定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帳戶、證券帳戶等投資所需帳戶,按照《基金合同》
的約定,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及時辦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業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另有規定外,在
基金信息公開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洩露;
(8)覆核、審查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淨值、基金份額淨值、基金份額申購、贖
回價格;
(9)辦理與基金託管業務活動有關的信息披露事項;
(10)對基金財務會計報告、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出具意見,說明基金管理
人在各重要方面的運作是否嚴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規定進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執行《基
金合同》規定的行為,還應當說明基金託管人是否採取了適當的措施;
(11)保存基金託管業務活動的記錄、帳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不低於法律法規規定
的最低期限;
(12)從基金管理人或其委託的登記機構處接收並保存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13)按規定製作相關帳冊並與基金管理人核對;
(14)依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關規定向基金份額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贖回款項;
(15)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6)按照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
(17)參加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參與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分配;
(18)面臨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時,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和銀行監管
機構,並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違反《基金合同》導致基金財產損失時,應承擔賠償責任,其賠償責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20)監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履行自己的義務,基金管理人因
違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應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償;
(21)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
(22)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三)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和義務
1、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包括但不限
於:
(1)分享基金財產收益;
(2)參與分配清算後的剩餘基金財產;
(3)依法申請贖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額;
(4)按照規定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或者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事項行
使表決權;
(6)查閱或者複製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資料;
(7)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
(8)對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基金服務機構損害其合法權益的行為依法提起訴訟
或仲裁;
(9)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2、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份額持有人的義務包括但不限
於:
(1)認真閱讀並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資基金產品,了解自身風險承受能力,自主判斷基金的投資價值,自主
做出投資決策,自行承擔投資風險;
(3)關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時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
(4)交納基金認購、申購款項及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所規定的費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額範圍內,承擔基金虧損或者《基金合同》終止的有限責任;
(6)不從事任何有損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當事人合法權益的活動;
(7)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
(8)返還在基金交易過程中因任何原因獲得的不當得利;
(9)發起資金提供方持有認購的基金份額不少於3年;
(10)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二、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集、議事及表決的程序和規則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組成,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授權代表有權代
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出席會議並表決。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額擁有平等的投票權。
本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設立日常機構。
(一)召開事由
1、當出現或需要決定下列事由之一的,應當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法律法規或中
國證監會另有規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1)終止基金合同;
(2)更換基金管理人;
(3)更換基金託管人;
(4)轉換基金運作方式;
(5)調整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的報酬標準;
(6)變更基金類別;
(7)變更基金投資目標、範圍或策略;
(8)變更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程序;
(9)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0)單獨或合計持有本基金總份額10%以上(含10%)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以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議當日的基金份額計算,下同)就同一事項書面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
大會;
(11)本基金與其他基金的合併;
(12)對基金合同當事人權利和義務產生重大影響的其他事項;
(13)法律法規、《基金合同》或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應當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的事項。
2、在法律法規規定和《基金合同》約定的範圍內且在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
不利影響的前提下,以下情況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協商後修改,不需召開基金份額
持有人大會:
(1)法律法規要求增加的基金費用的收取;
(2)調整本基金的申購費率、調低贖回費或變更收費方式、調整基金份額類別;
(3)因相應的法律法規發生變動而應當對《基金合同》進行修改;
(4)對《基金合同》的修改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關係發生重大變化;
(5)在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銷售機構、
登記機構調整有關基金認購、申購、贖回、轉換、非交易過戶、轉託管等業務的規則;
(6)在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的前提下推出新業務或服務;
(7)按照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不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其他情形。
(二)會議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規規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金管理人召
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規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時,由基金託管人召集。
3、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未設立日常機構的,基金託管人認為有必要召開基金份額持有
人大會的,應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書面提議。基金管理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10日
內決定是否召集,並書面告知基金託管人。基金管理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
日起60日內召開;基金管理人決定不召集,基金託管人仍認為有必要召開的,應當由基金
託管人自行召集,並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60日內召開並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應
當配合。
4、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未設立日常機構的,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
額持有人就同一事項書面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應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書面提議。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10日內決定是否召集,並書面告知提出提議的基金
份額持有人代表和基金託管人。基金管理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60日
內召開;基金管理人決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仍認
為有必要召開的,應當向基金託管人提出書面提議。基金託管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
10日內決定是否召集,並書面告知提出提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託
管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60日內召開並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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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當配合。
5、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就同一事項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
有人大會,而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都不召集的,單獨或合計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有權自行召集,並至少提前30日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基金份額持有
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當配合,不得阻礙、幹
擾。
6、基金份額持有人會議的召集人負責選擇確定開會時間、地點、方式和權益登記日。
(三)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通知時間、通知內容、通知方式
1、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集人應於會議召開前30日,在規定媒介公告。基金份
額持有人大會通知應至少載明以下內容:
(1)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會議形式;
(2)會議擬審議的事項、議事程序和表決方式;
(3)有權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益登記日;
(4)授權委託證明的內容要求(包括但不限於代理人身份,代理權限和代理有效期限
等)、送達時間和地點;
(5)會務常設聯繫人姓名及聯繫電話;
(6)出席會議者必須準備的文件和必須履行的手續;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項。
2、採取通訊開會方式並進行表決的情況下,由會議召集人決定在會議通知中說明本次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所採取的具體通訊方式、委託的公證機關及其聯繫方式和聯繫人、書面
表決意見寄交的截止時間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為基金管理人,還應另行書面通知基金託管人到指定地點對表決意見的計
票進行監督;如召集人為基金託管人,則應另行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點對表決意見
的計票進行監督;如召集人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則應另行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
到指定地點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拒不派代表對表決意見的
計票進行監督的,不影響表決意見的計票效力。
(四)基金份額持有人出席會議的方式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可通過現場開會方式、通訊開會方式或法律法規、監管機關允許的
其他方式召開,會議的召開方式由會議召集人確定。
1、現場開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權委託證明委派代表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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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場開會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的授權代表應當列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託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響表決效力。現場開會同時符合以下條件時,可以進行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議程:
(1)親自出席會議者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受託出席會議者出具的委託人持有基金份
額的憑證及委託人的代理投票授權委託證明符合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會議通知的規定,
並且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與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記資料相符;
(2)經核對,匯總到會者出示的在權益登記日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顯示,有效的基金
份額不少於本基金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會者在權益登
記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額少於本基金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
原公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時間的3個月以後、6個月以內,就原定審議事項重新召
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到會者在權益登記日代表的有效的
基金份額應不少於本基金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訊開會。通訊開會係指基金份額持有人將其對表決事項的投票以書面形式或大會
公告載明的其他方式在表決截止日以前送達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訊開會應以書面方式或
大會公告載明的其他方式進行表決。
在同時符合以下條件時,通訊開會的方式視為有效:
(1)會議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約定公布會議通知後,在2個工作日內連續公布相關
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約定通知基金託管人(如果基金託管人為召集人,則為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點對書面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會議召集人在基金託管人(如果基金託
管人為召集人,則為基金管理人)和公證機關的監督下按照會議通知規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
額持有人的書面表決意見;基金託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經通知不參加收取書面表決意見的,不
影響表決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書面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書面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額不小於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書
面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書面意見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額小於在權益登記日
基金總份額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時間的3個月以後、
6個月以內,就原定審議事項重新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
會應當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額的持有人直接出具書面意見或授權他人
代表出具書面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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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上述第(3)項中直接出具書面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受託代表他人出具書面意
見的代理人,同時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受託出具書面意見的代理人出具的委託人持
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及委託人的代理投票授權委託證明符合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會議通
知的規定,並與基金登記機構記錄相符。
3、在法律法規和監管機關允許的情況下,本基金亦可採用網絡、電話等其他非現場方
式或者以非現場方式與現場方式結合的方式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基金份額持有人可以
採用書面、網絡、電話、簡訊或其他方式進行表決,會議程序可比照現場開會和通訊方式開
會的程序進行,具體方式由會議召集人確定並在會議通知中列明。
4、基金份額持有人授權他人代為出席會議並表決的,授權方式可以採用書面、網絡、
電話、簡訊或其他方式,具體方式由會議召集人確定並在會議通知中列明。
(五)議事內容與程序
1、議事內容及提案權
議事內容為關係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項,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決定終
止《基金合同》、更換基金管理人、更換基金託管人、與其他基金合併、法律法規及《基金
合同》規定的其他事項以及會議召集人認為需提交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討論的其他事項。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集人發出召集會議的通知後,對原有提案的修改應當在基金份
額持有人大會召開前及時公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得對未事先公告的議事內容進行表決。
2、議事程序
(1)現場開會
在現場開會的方式下,首先由大會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條規定程序確定和公布監票人,
然後由大會主持人宣讀提案,經討論後進行表決,並形成大會決議。大會主持人為基金管理
人授權出席會議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權代表未能主持大會的情況下,由基金託管人授權
其出席會議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權代表和基金託管人授權代表均未能主持大會,
則由出席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選舉產
生一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作為該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拒
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影響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作出的決議的效力。
會議召集人應當製作出席會議人員的籤名冊。籤名冊載明參加會議人員姓名(或單位名
稱)、身份證明文件號碼、持有或代表有表決權的基金份額、委託人姓名(或單位名稱)和
聯繫方式等事項。
(2)通訊開會
在通訊開會的情況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決截止日期後
2個工作日內在公證機關監督下由召集人統計全部有效表決,在公證機關監督下形成決議。
(六)表決
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額有一票表決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分為一般決議和特別決議:
1、一般決議,一般決議須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過方為有效;除下列第2項所規定的須以特別決議通過事項以外
的其他事項均以一般決議的方式通過。
2、特別決議,特別決議應當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過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轉換基金運作方式、更
換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託管人、終止《基金合同》、本基金與其他基金合併以特別決議通過
方為有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採取記名方式進行投票表決。
採取通訊方式進行表決時,除非在計票時有充分的相反證據證明,否則提交符合會議通
知中規定的確認投資者身份文件的表決視為有效出席的投資者,表面符合會議通知規定的書
面表決意見視為有效表決,表決意見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視為棄權表決,但應當計入出具
書面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額總數。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各項提案或同一項提案內並列的各項議題應當分開審議、逐項表
決。
(七)計票
1、現場開會
(1)如大會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應當在會
議開始後宣布在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選舉兩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與大
會召集人授權的一名監督員共同擔任監票人;如大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會雖然
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未出席大會的,基金份額持
有人大會的主持人應當在會議開始後宣布在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中選舉三名基金份
額持有人代表擔任監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不出席大會的,不影響計票的效力。
(2)監票人應當在基金份額持有人表決後立即進行清點並由大會主持人當場公布計票
結果。
(3)如果會議主持人或基金份額持有人或代理人對於提交的表決結果有懷疑,可以在
宣布表決結果後立即對所投票數要求進行重新清點。監票人應當進行重新清點,重新清點以
一次為限。重新清點後,大會主持人應噹噹場公布重新清點結果。
(4)計票過程應由公證機關予以公證,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拒不出席大會的,不
影響計票的效力。
2、通訊開會
在通訊開會的情況下,計票方式為:由大會召集人授權的兩名監督員在基金託管人授權
代表(若由基金託管人召集,則為基金管理人授權代表)的監督下進行計票,並由公證機關
對其計票過程予以公證。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拒派代表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的,
不影響計票和表決結果。
(八)生效與公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召集人應當自通過之日起5日內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自表決通過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自生效之日起2日內在規定媒介上公告。如果採用通訊方式進
行表決,在公告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時,必須將公證書全文、公證機構、公證員姓名等
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應當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
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對全體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均有約束
力。
(九)實施側袋機制期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特殊約定
若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則相關基金份額或表決權的比例指主袋份額持有人和側袋份額
持有人分別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額或表決權符合該等比例,但若相關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
集和審議事項不涉及側袋帳戶的,則僅指主袋份額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額或表決權符
合該等比例:
1、基金份額持有人行使提議權、召集權、提名權所需單獨或合計代表相關基金份額10%
以上(含10%);
2、現場開會的到會者在權益登記日代表的基金份額不少於本基金在權益登記日相關基
金份額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訊開會的直接出具書面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書面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
有的基金份額不小於在權益登記日相關基金份額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4、在參與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投票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額小於在權益登
記日相關基金份額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時間的3個月以
後、6個月以內就原定審議事項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應當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相關基金份額的持有人參與或授權他人參與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投票;
5、現場開會由出席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50%以上(含50%)選
舉產生一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作為該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
6、一般決議須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二分之一以上(含
二分之一)通過;
7、特別決議應當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通過。
側袋機制實施期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事項涉及主袋帳戶和側袋帳戶的,應分別
由主袋帳戶、側袋帳戶的基金份額持有人進行表決,同一主側袋帳戶內的每份基金份額具有
平等的表決權。表決事項未涉及側袋帳戶的,側袋帳戶份額無表決權。
(十)本部分關於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事由、召開條件、議事程序、表決條件等規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規的部分,如將來法律法規修改導致相關內容被取消或變更的,基金管
理人提前公告後,可直接對本部分內容進行修改和調整,無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終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財產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變更
1、變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規規定或本基金合同約定應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
過的事項的,應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對於法律法規規定和基金合同約定可不
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的事項,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同意後變更並公告,並
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2、關於《基金合同》變更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自生效後方可執行,並自決議生
效後兩日內在規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終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履行相關程序後,《基金合同》應當終止: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終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職責終止,在6個月內沒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託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4、相關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況。
(三)基金財產的清算
1、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自出現《基金合同》終止事由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成立清算小
組,基金管理人或臨時基金管理人組織基金財產清算小組並在中國證監會的監督下進行基金
清算。
2、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成員由基金管理人或臨時基金管理人、
基金託管人、具有從事證券相關業務資格的註冊會計師、律師以及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人員組
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員。
3、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職責: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負責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
現和分配。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
4、基金財產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終止情形出現時,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統一接管基金;
(2)對基金財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和確認;
(3)對基金財產進行估值和變現;
(4)製作清算報告;
(5)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進行外部審計,聘請律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出具法
律意見書;
(6)將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並公告;
(7)對基金剩餘財產進行分配。
5、基金財產清算的期限為6個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證券的流動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時
變現的,清算期限可相應順延。
(四)清算費用
清算費用是指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在進行基金清算過程中發生的所有合理費用,清算費用
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優先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五)基金財產清算剩餘資產的分配
依據基金財產清算的分配方案,將基金財產清算後的全部剩餘資產扣除基金財產清算費
用、交納所欠稅款並清償基金債務後,按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額比例進行分配。
(六)基金財產清算的公告
清算過程中的有關重大事項須及時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報告經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
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並由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後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並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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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財產清算公告於基金財產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後5個工作日內由基金財產清算
小組進行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應當將清算報告登載在規定網站上,並將清算報告提示性
公告登載在規定報刊上。
(七)基金財產清算帳冊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財產清算帳冊及有關文件由基金託管人保存不低於法律法規規定的最低期限。
四、爭議解決方式
各方當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產生的或與基金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如經友好協商未
能解決的,均應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按照申請仲裁時該會屆時有效的仲裁規
則進行仲裁,仲裁地點為北京市。仲裁裁決是終局的,並對各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仲裁費、
律師費用由敗訴方承擔,除非仲裁裁決另有決定。
爭議處理期間,基金合同當事人應恪守各自的職責,繼續忠實、勤勉、盡責地履行基金
合同規定的義務,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基金合同受中國法律管轄。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資人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製成冊,供投資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銷售機構的辦公場所
和營業場所查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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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託管協議的內容摘要
一、託管協議當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稱:富榮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廣州市南沙區海濱路171號南沙金融大廈11樓1101之一J20室
辦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區八卦四路52號安吉爾大廈24層
郵政編碼:518038
法定代表人:楊小舟
成立日期:2016年1月25日
批准設立機關及批准設立文號:中國證監會、證監許可[2015]3118號
組織形式:有限責任公司
註冊資本: 2億元人民幣
存續期間:永續經營
經營範圍:基金募集、基金銷售、資產管理、特定客戶資產管理和中國證監會許可的其
他業務
(二)基金託管人
名稱:中國
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北京市西城區復興門內大街2號
辦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區復興門內大街2號
郵政編碼:100031
法定代表人:洪崎
成立日期:1996年2月7日
基金託管業務批准文號:證監基金字[2004]101號
組織形式: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註冊資本:28,365,585,227元人民幣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經營範圍:吸收公眾存款;發放短期、中期和長期貸款;辦理國內外結算;辦理票據承
兌與貼現、發行金融債券;代理發行、代理兌付、承銷政府債券;買賣政府債券、金融債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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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事同業拆借;買賣、代理買賣外匯;從事結匯、售匯業務;從事銀行卡業務;提供信用證
服務及擔保;代理收付款項;保險兼業代理業務(有效期至2020年02月18日);提供保管
箱服務;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的其他業務。
二、基金託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的業務監督和核查
(一)基金託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投資範圍、投資
對象進行監督。
基金合同明確約定基金投資風格或證券選擇標準的,基金管理人應按照基金託管人要求
的格式提供投資品種池,以便基金託管人運用相關技術系統,對基金實際投資是否符合基金
合同關於證券選擇標準的約定進行監督,對存在疑義的事項進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資範圍主要為具有較好流動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國債、央行票據、地方政府
債、金融債、企業債、
公司債、短期融資券、超短期融資券、中期票據、公開發行的次級債、
同業存單、資產支持證券、可分離交易
可轉債的純債部分、銀行存款、債券回購、貨幣市場
工具,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投資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不投資股票。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後允許基金投資其他品種,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後,可
以將其納入投資範圍,其投資比例遵循屆時有效法律法規或相關規定。
本基金為債券型基金,投資組合比例為:本基金投資於債券的比例不低於基金資產的
80%;但應開放期流動性需要,為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在每次開放期前一個月、開放
期及開放期結束後一個月的期間內,基金投資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開放期內,本基金持有現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的比例不低於基金資產淨
值的5%,其中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應收申購款等,在封閉期內,本基金
不受上述5%的限制。
如果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變更投資品種的投資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
後,可以調整上述投資品種的投資比例。
(二)基金託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投資、融資、融
券比例進行監督。基金託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調整期限進行監督:
(1)本基金對於債券的投資比例不低於基金資產的80%;但應開放期流動性需要,為
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在每次開放期前一個月、開放期及開放期結束後一個月的期間內,
基金投資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2)開放期內,本基金持有現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的比例不低於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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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產淨值的5%,其中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應收申購款等,在封閉期內,
本基金不受上述5%的限制;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其市值不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不超過該證券的10%;
(5)本基金投資於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
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資產支持證券,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級別)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該資產支持
證券規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資於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不得
超過其各類資產支持證券合計規模的10%;
(9)本基金應投資於信用級別評級為BBB以上(含BBB)的資產支持證券。基金持有資
產支持證券期間,如果其信用等級下降、不再符合投資標準,應在評級報告發布之日起3
個月內予以全部賣出;
(10)本基金在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中的債券回購最長期限為一年,債券回購到期後不
展期;
(11)在封閉期內,基金的總資產不得超過基金淨資產的200%。開放期內,基金總資
產不得超過基金淨資產的140%;
(12)開放期內,本基金主動投資於流動性受限資產的市值合計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
的15%;
因證券市場波動、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比例限制
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動新增流動性受限資產的投資;
(13)本基金與私募類證券資管產品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主體為交易對手開展逆回
購交易的,可接受質押品的資質要求應當與基金合同約定的投資範圍保持一致;
(14)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投資限制。
如果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對基金合同約定投資組合比例限制進行變更的,以變更後的規
定為準;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上述限制,如適用於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
後,則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不需要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個月內使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關約定。在上述期間內,本基金的投資範圍、投資策略應當符合基金合同的約定。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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託管人對基金的投資的監督與檢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開始。
除上述第(2)、第(9)、第(12)、(13)項外,因證券市場波動、證券發行人合併、基
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資比例不符合上述規定投資比例的,基金管
理人應當在10個交易日內進行調整,但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特殊情形或基金合同另有約定的
除外。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當基金持有特定資產且存在或潛在大額贖回申請時,根據最大限度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
利益的原則,基金管理人經與基金託管人協商一致,並諮詢會計師事務所意見後,可以依照
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啟用側袋機制,無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
側袋機制實施期間,本部分約定的投資組合比例、投資策略、組合限制、業績比較基準、
風險收益特徵等約定僅適用於主袋帳戶。
側袋機制的具體規則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基金合同的約定執行。
(三)基金託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本託管協議第十五條
第九款基金投資禁止行為進行監督。基金託管人通過事後監督方式對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資禁
止行為進行監督。
為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基金財產不得用於下列投資或者活動:
(1)承銷證券;
(2)違反規定向他人貸款或者提供擔保;
(3)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4)買賣其他基金份額,但是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出資;
(6)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
(7)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
與其他有重大利害關係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或者從事其他重大關聯
交易的,應當符合基金的投資目標和投資策略,遵循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的原則,防範
利益衝突,建立健全內部審批機制和評估機制,按照市場公平合理價格執行。相關交易必須
事先得到基金託管人的同意,並按相關法律法規予以披露。重大關聯交易應提交基金管理人
董事會審議,並經過三分之二以上的獨立董事通過。基金管理人董事會應至少每半年對關聯
交易事項進行審查。
法律、行政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上述限制,如適用於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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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後,則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
(四)基金託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管理人參與銀行
間債券市場進行監督。基金管理人應在基金投資運作之前向基金託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規及
行業標準的、經慎重選擇的、本基金適用的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對手名單,並約定各交易對
手所適用的交易結算方式。基金管理人應嚴格按照交易對手名單的範圍在銀行間債券市場選
擇交易對手。基金託管人監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對手名單進
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對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對手名單及結算方式進行更新,新名
單確定前已與本次剔除的交易對手所進行但尚未結算的交易,仍應按照協議進行結算。如基
金管理人根據市場情況需要臨時調整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對手名單及結算方式的,應及時向
基金託管人說明理由,協商解決。
基金管理人負責對交易對手的資信控制,按銀行間債券市場的交易規則進行交易,並負
責解決因交易對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糾紛及損失,基金託管人不承擔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
責任及損失。若未履約的交易對手在基金託管人與基金管理人確定的時間前仍未承擔違約責
任及其他相關法律責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對相應損失先行予以承擔,然後再向相關交易對
手追償。如基金託管人事後發現基金管理人沒有按照事先約定的交易對手或交易方式進行交
易時,基金託管人應及時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不承擔由此造成的任何損失和責任。
(五)基金管理人應當對投資中期票據業務進行研究,認真評估中期票據投資業務的風
險,本著審慎、勤勉盡責的原則進行中期票據的投資業務。基金管理人根據法律、法規、監
管部門的規定,制定了經公司董事會批准的基金投資中期票據相關制度(以下簡稱「《制度》」),
以規範對中期票據的投資決策流程、風險控制。基金管理人《制度》的內容與本協議不一致
的,以本協議的約定為準。
(六)基金如投資銀行存款,基金託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
對基金投資銀行存款的交易對手範圍是否符合有關規定進行監督;基金管理人在籤署銀行存
款協議前,應將草擬的銀行存款協議送基金託管人審核。
(七)基金託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資產淨值計算、
基金份額淨值計算、應收資金到帳、基金費用開支及收入確定、基金收益分配、相關信息披
露、基金宣傳推介材料中登載基金業績表現數據等進行監督和核查。
(八)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項及投資指令或實際投資運作違反法律法規、
基金合同和本託管協議的規定,應及時以電話提醒或書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糾
正,並及時向中國證監會報告。基金管理人應積極配合和協助基金託管人的監督和核查。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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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理人收到書面通知後應在下一工作日及時核對並以書面形式給基金託管人發出回函,就
基金託管人的疑義進行解釋或舉證,說明違規原因及糾正期限,並保證在規定期限內及時改
正。在上述規定期限內,基金託管人有權隨時對通知事項進行複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對基金託管人通知的違規事項未能在限期內糾正的,基金託管人應報告中國證監
會。
(九)基金管理人有義務配合和協助基金託管人依照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本託管協議
對基金業務執行核查。對基金託管人發出的書面提示,基金管理人應在規定時間內答覆並改
正,或就基金託管人的疑義進行解釋或舉證;對基金託管人按照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本託
管協議的要求需向中國證監會報送基金監督報告的事項,基金管理人應積極配合提供相關數
據資料和制度等。
(十)若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依據交易程序已經生效的指令違反法律、行政法規
和其他有關規定,或者違反基金合同約定的,應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損失由
基金管理人承擔,並及時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十一)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有重大違規行為,應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同時通
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糾正,並將糾正結果報告中國證監會。基金管理人無正當理由,拒絕、阻
撓對方根據本託管協議規定行使監督權,或採取拖延、欺詐等手段妨礙對方進行有效監督,
情節嚴重或經基金託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託管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
三、基金管理人對基金託管人的業務監督、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對基金託管人履行託管職責情況進行核查,核查事項包括基金託管人
安全保管基金財產、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帳戶、證券帳戶等投資所需帳戶、覆核基金管理人
計算的基金資產淨值、基金份額淨值、根據基金管理人指令辦理清算交收、相關信息披露和
監督基金投資運作等行為。
(二)基金管理人發現基金託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財產、未對基金財產實行分帳管理、未
執行或無故延遲執行基金管理人資金劃撥指令、洩露基金投資信息等違反《基金法》、基金
合同、本協議及其他有關規定時,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基金託管人限期糾正。基金託管人
收到通知後應在下一工作日及時核對並以書面形式給基金管理人發出回函,說明違規原因及
糾正期限,並保證在規定期限內及時改正。在上述規定期限內,基金管理人有權隨時對通知
事項進行複查,督促基金託管人改正。基金託管人應積極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為,包括
但不限於:提交相關資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託管財產的完整性和真實性,在規定時間內答
復基金管理人並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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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管理人發現基金託管人有重大違規行為,應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同時通知
基金託管人限期糾正,並將糾正結果報告中國證監會。基金託管人無正當理由,拒絕、阻撓
對方根據本協議規定行使監督權,或採取拖延、欺詐等手段妨礙對方進行有效監督,情節嚴
重或經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
四、基金財產的保管
(一)基金財產保管的原則
1. 基金財產應獨立於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的固有財產。基金財產的債權、不得與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固有財產的債務相抵銷,不同基金財產的債權債務,不得相互抵銷。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以其自有資產承擔法律責任,其債權人不得對基金財產行使請求凍
結、扣押和其他權利。
2.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等原因進行
清算的,基金財產不屬於其清算財產。
3. 基金託管人應安全保管基金財產。未經基金管理人依據合法程序作出的合法合規指
令,基金託管人不得自行運用、處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財產。非因基金財產本身承擔的債務,
不得對基金財產強制執行。
4. 基金託管人按照規定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帳戶和證券帳戶等投資需要的帳戶。
5. 基金託管人對所託管的不同基金財產分別設置帳戶,獨立核算,分帳管理,確保基
金財產的完整與獨立。
6. 基金託管人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協議的約定保管基金財產,
如有特殊情況雙方可另行協商解決。
7. 對於因為基金投資產生的應收資產,應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與有關當事人確定到帳日
期並通知基金託管人,到帳日基金財產沒有到達基金帳戶的,基金託管人應及時通知基金管
理人採取措施進行催收。由此給基金財產造成損失的,基金管理人應負責向有關當事人追償
基金財產的損失,基金託管人對此不承擔任何責任。
8. 除依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外,基金託管人不得委託第三人託管基金財產。
(二)基金募集期間及募集資金的驗資
1. 基金募集期間應開立「基金募集專戶」,用於存放募集的資金。該帳戶由基金管理
人開立。
2. 基金募集期滿或基金停止募集時,募集的基金份額總額、基金募集金額、基金份額
持有人人數符合《基金法》、《運作辦法》等有關規定後,基金管理人應將屬於基金財產的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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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資金劃入基金託管人為本基金開立的基金銀行帳戶,同時在規定時間內,聘請具有從事證
券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驗資,出具驗資報告。出具的驗資報告由參加驗資的2
名或2名以上中國註冊會計師籤字並加蓋會計師事務所公章方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屆滿或基金停止募集時,未能達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條件,由基金管
理人按規定辦理退款等事宜,基金託管人應提供充分協助。
(三)基金銀行帳戶的開立和管理
1.基金託管人應負責本基金的銀行帳戶的開設和管理。
2.基金託管人應以本基金名義在其營業機構開立基金的銀行帳戶,並根據基金管理人
合法合規的指令辦理資金收付。帳戶名稱、帳戶預留印鑑以基金管理人向基金託管人出具的
開戶委託文件為準,基金託管人負責帳戶預留印鑑的保管和使用。該帳戶為不可提現帳戶。
3.基金銀行帳戶的開立和使用,限於滿足開展本基金業務的需要。基金託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義開立任何其他銀行帳戶;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帳戶進行本基
金業務以外的活動。
4.基金銀行帳戶的開立和管理應符合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有關規定。
5.在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下,基金託管人可以通過基金託管人專用帳戶辦理基金
資產的支付。
(四)基金證券帳戶和結算備付金帳戶的開立和管理
1.基金託管人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為本基金開
立基金託管人與本基金聯名的證券帳戶。
2.基金證券帳戶的開立和使用,僅限於滿足開展本基金業務的需要。基金託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經對方書面同意擅自轉讓基金的任何證券帳戶,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
何帳戶進行本基金業務以外的活動。
3.基金證券帳戶的開立由基金託管人負責,帳戶資產的管理和運用由基金管理人負責。
4.基金託管人以自身法人名義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開立結算備付金帳
戶,並代表所託管的基金完成與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的一級法人清算工作,基金
管理人應予以積極協助。結算備付金、證券結算保證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
責任公司的規定執行。
5.若中國證監會或其他監管機構在本託管協議訂立日之後允許基金從事其他投資品
種的投資業務,涉及相關帳戶的開立、使用的,若無相關規定,則基金託管人比照上述關於
帳戶開立、使用的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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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債券託管帳戶的開設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後,基金託管人根據中國人民銀行、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銀
行間市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的有關規定,在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銀行間市場
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開立債券託管帳戶,並代表基金進行銀行間市場債券的結算。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託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籤訂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回購主協議。
(六)定期存款帳戶的開設與管理
基金投資定期存款在存款機構開立的銀行帳戶,包括實體或虛擬帳戶。定期存款帳戶戶
名應與託管專戶保持一致,該帳戶預留印鑑經與基金託管人商議後預留。基金管理人應該在
合理的時間內進行定期存款的投資和支取事宜。對於任何的定期存款投資,基金管理人都必
須和存款機構籤訂定期存款協議,協議內容應至少包含起息日、到期日、存款金額、存款帳
戶、存款利率、存款是否可以提前支取、定存到期支取帳戶、存款證實書如何交接以及存款
證實書不得轉讓質押等條款。協議須約定基金託管人經辦行名稱、地址和帳戶,並將本基金
託管專戶指定為唯一回款帳戶,協議中涉及基金託管人相關職責的約定須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託管人雙方協商一致後籤署。
(七)其他帳戶的開立和管理
1. 因業務發展需要而開立的其他帳戶,可以根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開立,在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商議後由基金託管人負責開立。新帳戶按有關規定使用並管理。
2. 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對相關帳戶的開立和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辦理。
(八)基金財產投資的有關有價憑證等的保管
基金財產投資的有關實物證券、銀行存款開戶證實書等有價憑證由基金託管人存放於基
金託管人的保管庫,也可存入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銀行間市場清算所股份有限
公司、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據營業中心的代保管庫,
保管憑證由基金託管人持有。實物證券、銀行存款開戶證實書等有價憑證的購買和轉讓,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共同辦理。基金託管人對由基金託管人及基金託管人委託保管的機
構以外機構實際有效控制的證券不承擔保管責任,但基金託管人應妥善保管保管憑證。
(九)與基金財產有關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與基金財產有關的重大合同的籤署,由基金管理人負責。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籤署的、
與基金財產有關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別由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保管。除本協議另有規定
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籤署的與基金財產有關的重大合同包括但不限於基金年度審計合同、
基金信息披露協議及基金投資業務中產生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應保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富榮富合一年定期開放純債債券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
託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為基金合同終止後15年。
五、基金資產淨值計算和會計核算
(一)基金資產淨值的計算、覆核與完成的時間及程序
1.基金資產淨值
基金資產淨值是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基金負債後的價值。
基金份額淨值是按照每個工作日閉市後,基金資產淨值除以當日基金份額的餘額數量計
算,精確到0.0001元,小數點後第5位四捨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設立大額贖回情形下的
淨值精度應急調整機制。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基金管理人每個工作日計算基金資產淨值及基金份額淨值,經基金託管人覆核,並按規
定公告。
2.覆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對基金資產進行估值後,將基金份額淨值結果以雙方約定的方式提
交給基金託管人,經基金託管人覆核無誤後,以約定的方式將覆核結果提交給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按約定對外公布。
3.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基金資產淨值計算和基金會計核算的義務由基金管理人承擔。
本基金的基金會計責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擔任,因此,就與本基金有關的會計問題,如經相關
各方在平等基礎上充分討論後,仍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對基金資產淨值的
計算結果對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資產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處理
1.估值對象
基金所擁有的各類有價證券、資產支持證券以及銀行存款本息和其它資產及負債。
2.估值方法
(1)交易所市場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種的估值
1)對在交易所市場上市交易或掛牌轉讓的固定收益品種(基金合同另有規定的除外),
選取第三方估值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估值淨價進行估值;
2)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轉換債券,選取每日收盤價作為估值全價
3)對在交易所市場掛牌轉讓的資產支持證券,採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在估值技
術難以可靠計量公允價值的情況下,按成本估值;
4)對在交易所市場發行未上市或未掛牌轉讓的固定收益品種,採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
價值,在估值技術難以可靠計量公允價值的情況下,按成本估值。
99
(2)銀行間市場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種的估值
1)銀行間市場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種,選取第三方估值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估值
淨價進行估值。
2)對銀行間市場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機構未提供估值價格的固定收益品種,按成本
估值。
(3)首次公開發行未上市的債券,採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在估值技術難以可靠
計量公允價值的情況下,按成本估值。
(4)資產支持證券採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在估值技術難以可靠計量公允價值的
情況下,按成本估值。
(5)同一債券同時在兩個或兩個以上市場交易的,按債券所處的市場分別估值。
(6)當本基金髮生大額申購或贖回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以對本基金採用擺動定價機
制,以確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體處理原則與操作規範遵循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監管部門、
自律組織的規定。
(7)如有確鑿證據表明按上述方法進行估值不能客觀反映其公允價值的,基金管理人
可根據具體情況與基金託管人商定後,按最能反映公允價值的價格估值。
(8)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監管部門有強制規定的,從其規定。如有新增事項,按國家最
新規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估值違反基金合同訂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關法
律法規的規定或者未能充分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時,應立即通知對方,共同查明原因,
雙方協商解決。
3. 特殊情形的處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7)項進行估值時,所造成的誤差不作為基
金資產估值錯誤處理。
由於不可抗力原因,或由於證券交易所、登記結算公司等機構發送的數據錯誤等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雖然已經採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進行檢查,但未能發現錯誤
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資產估值錯誤,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免除賠償責任。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託管人應當積極採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減輕由此造成的影響。
4. 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基金資產估值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應根據本部分的約定對主袋帳戶資產進行估值並披露主袋帳戶
的基金資產淨值和份額淨值,暫停披露側袋帳戶份額淨值。
(三)基金份額淨值錯誤的處理方式
1. 當基金份額淨值小數點後4位以內(含第4位)發生估值錯誤時,視為基金份額淨值
錯誤;基金份額淨值估值出現錯誤時,基金管理人應當立即予以糾正,通報基金託管人,並
採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損失進一步擴大;錯誤偏差達到基金份額淨值的0.25%時,基金管理人
應當通報基金託管人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錯誤偏差達到基金份額淨值的0.5%時,基金管
理人應當公告,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當發生淨值計算錯誤時,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處理,由
此給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損失的,應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賠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錯情形,
有權向其他當事人追償。
2. 當基金份額淨值計算差錯給基金和基金份額持有人造成損失需要進行賠償時,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應根據實際情況界定雙方承擔的責任,經確認後按以下條款進行賠償:
A. 本基金的基金會計責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擔任,與本基金有關的會計問題,如經雙方
在平等基礎上充分討論後,尚不能達成一致時,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議執行,由此給基金份額
持有人和基金財產造成的損失,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賠付。
B. 若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份額淨值已由基金託管人覆核確認後公告,由此給基金份
額持有人造成損失的,應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投資者或基金支付賠償金,就實際向投資者
或基金支付的賠償金額,基金管理人與基金託管人按照過錯程度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有權向獲得不當得利之主體主張返還不當得利。
C.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對基金份額淨值的計算結果,雖然多次重新計算和核對
或對基金管理人採用的估值方法,尚不能達成一致時,為避免不能按時公布基金份額淨值的
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計算結果對外公布,由此給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損失,由基
金管理人負責賠付。
D. 由於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錯誤(包括但不限於基金申購或贖回金額等),進而導
致基金份額淨值計算錯誤而引起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財產的損失,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賠
付。
3.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由於各自技術系統設置而產生的淨值計算尾差,以基金管
理人計算結果為準。
4. 前述內容如法律法規或者監管部門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處理。如果行業另有通行
做法,雙方當事人應本著平等和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原則進行協商。
(四)暫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資所涉及的證券交易市場遇法定節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暫停營業時;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無法準確評估基金資產價值時;
3、當特定資產佔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淨值 50%以上的,經與基金託管人協商一致的;
4、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和基金合同認定的其它情形。
(五)基金會計制度
按國家有關部門規定的會計制度執行。
(六)基金帳冊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進行基金會計核算並編制基金財務會計報告。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分別
獨立地設置、記錄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帳冊。基金託管人按規定製作相關帳冊並與基金管理
人核對。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對會計處理方法存在分歧,應以基金管理人的處理方法
為準。若當日核對不符,暫時無法查找到錯帳的原因而影響到基金資產淨值的計算和公告的,
以基金管理人的帳冊為準。
(七)基金財務報表與報告的編制和覆核
1. 財務報表的編制
基金財務報表由基金管理人編制,基金託管人覆核。
2. 報表覆核
基金託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編制的基金財務報表後,進行獨立的覆核。核對不符時,
應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進行調整,直至雙方數據完全一致。
3. 財務報表的編制與覆核時間安排
1) 報表的編制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每月結束後5個工作日內完成月度報表的編制;在季度結束之日起
15個工作日內完成基金季度報告的編制;在上半年結束之日起兩個月內完成基金中期報告
的編制;在每年結束之日起三個月內完成基金年度報告的編制。基金年度報告中的財務會計
報告應當經過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兩個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編制當期季度報告、中期報告或者年度報告。
2) 報表的覆核
基金管理人應及時完成報表編制,將有關報表提供基金託管人覆核;基金託管人在覆核
過程中,發現雙方的報表存在不符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應共同查明原因,進行調整,
調整以國家有關規定為準。
基金管理人應留足充分的時間,便於基金託管人覆核相關報表及報告。
(八)基金管理人應在編制季度報告、中期報告或者年度報告之前及時向基金託管人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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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基金業績比較基準的基礎數據和編制結果。
六、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保管
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至少應包括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名稱和持有的基金份額。基金份額持
有人名冊由基金登記機構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編制和保管,保存期自基金帳戶銷戶之日起
不少於20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應分別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保存期低於法律
法規規定的最低期限不低於法律法規規定的最低期限,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有權機關另有要
求的除外。如不能妥善保管,則按相關法規承擔責任。
在基金託管人要求或編制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前,基金管理人應將有關資料送交基金託
管人,不得無故拒絕或延誤提供,並保證其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基金託管人不得將
所保管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用於基金託管業務以外的其他用途,並應遵守保密義務。
七、爭議解決方式
因本託管協議產生或與之相關的爭議,雙方當事人應通過協商、調解解決,協商、調解
不能解決的,任何一方均有權將爭議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按照該會屆時有效
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地點為北京市。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各方當事人均有約束力,
仲裁費、律師費用由敗訴方承擔,除非仲裁裁決另有決定。
爭議處理期間,本託管協議雙方當事人應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職責,各自繼續
忠實、勤勉、盡責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託管協議規定的義務,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
益。
本協議受中國法律管轄。
八、託管協議的修改與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
(一)本託管協議的變更程序
本託管協議雙方當事人經協商一致,可以對本託管協議進行修改。修改後的新託管協議,
其內容不得與基金合同的規定有任何衝突。基金託管協議的變更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二)基金託管協議終止出現的情形
1.基金合同終止;
2.基金託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銷、破產或由其他基金託管人接管基金資產;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銷、破產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權;
4.發生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或基金合同規定的終止事項。
(三)基金財產的清算
103
1. 基金財產清算小組
1) 自出現基金合同終止事由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成立清算小組,基金管理人或臨時
基金管理人組織基金財產清算小組並在中國證監會的監督下進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成員由基金管理人或臨時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具有從事證
券相關業務資格的註冊會計師、律師以及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人員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
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員。
3) 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負責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分配。基金財產清算
小組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
2. 基金財產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終止,應當按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有關規定對基金財產進行清算。基金財產
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 基金合同終止情形出現時,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統一接管基金;
2) 對基金財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和確認;
3) 對基金財產進行估值和變現;
4) 製作清算報告;
5) 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進行外部審計,聘請律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出具法律
意見書;
6) 將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並公告;
7) 對基金剩餘財產進行分配。
基金財產清算的期限為6個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證券的流動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時變現
的,清算期限可相應順延。
3. 清算費用
清算費用是指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在進行基金清算過程中發生的所有合理費用,清算費用
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優先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4. 基金財產清算剩餘資產的分配:
依據基金財產清算的分配方案,將基金財產清算後的全部剩餘資產扣除基金財產清算費
用、交納所欠稅款並清償基金債務後,按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額比例進行分配。
5. 基金財產清算的公告
清算過程中的有關重大事項須及時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報告經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
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並由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後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並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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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財產清算公告於基金財產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後5個工作日內由基金財產清算
小組進行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應當將清算報告登載在規定網站上,並將清算報告提示性
公告登載在規定報刊上。
6.基金財產清算帳冊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財產清算帳冊及有關文件由基金託管人保存不低於法律法規規定的最低期限。
105
第二十二部分 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服務
基金管理人承諾為基金份額持有人提供一系列服務,基金管理人根據基金份額持有人的
需要和市場的變化,有權增加或變更服務項目。主要服務內容如下:
(一)電話人工諮詢服務
投資者可以通過撥打基金管理人客服熱線轉人工坐席,進行基金業務的相關諮詢,人工
坐席服務時間為每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30,下午13:00-17:00(法定節假日及因此導致
的證券交易所休市日除外)。針對非人工服務時間內的電話留言,基金管理人將設有專員進
行及時回復。
(二)自助查詢服務
投資者可通過基金管理人呼叫中心自動語音系統、基金管理人網上帳戶查詢系統進行帳
戶餘額、交易情況、基金淨值等信息查詢。
(三)郵件諮詢服務
投資者可通過電子郵件的形式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疑問,針對投資者的問題,基金管理人
將設有專員進行及時回復。
(四)免費信息訂閱服務
為了給投資者帶來良好的服務體驗,基金管理人除了交易確認簡訊外,提供多個渠道的
免費信息訂閱服務。投資人可以通過基金管理人網站、客服熱線等渠道提交信息定製申請,
在申請獲基金管理人確認後,基金管理人將通過手機簡訊、電子郵件等方式為客戶發送所定
制的信息。通過手機簡訊可定製的信息包括:月度簡訊帳單、持有基金周末淨值等;通過郵
件定製的信息包括:電子對帳單等信息。基金管理人將根據業務發展需要和實際情況,適時
調整發送的定製信息內容。
(五)資料郵寄服務
基金管理人可免費為基金投資人提供基金持有證明和交易對帳單郵寄服務。投資者可根
據需要,通過基金管理人網站或客服熱線定製、修改或取消該服務。
(六)客戶投訴受理服務
投資人可以通過客服熱線、書信、電子郵件等渠道,對基金管理人和銷售機構所提供的
服務進行投訴。
對於工作日期間受理的投訴,以「及時回復」為處理原則,對於不能及時回復的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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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承諾在3 個工作日之內對基金投資人的投訴做出回復。對於非工作日提出的投
訴,基金管理人將在順延到下1 個工作日進行回復。
(七)基金管理人聯繫方式
公司網址:www.furamc.com .cn
電子信箱:service@furamc.com.cn
客服熱線:4006855600
客戶服務部門地址:深圳市福田區八卦四路52號安吉爾大廈24層,富榮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客戶服務部門(收)
郵編:518038
(八)如本招募說明書存在任何您/貴機構無法理解的內容,請通過上述聯繫方式聯繫
基金管理人。請確保投資前,您/貴機構已經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說明書。
107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說明書的存放及查閱方式
招募說明書公布後,應當分別置備於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和基金銷售機構的住所,
投資人可在辦公時間查閱;投資人在支付工本費後,可在合理時間內取得上述文件複製件或
複印件。對投資人按此種方式所獲得的文件及其複印件,基金管理人保證文本的內容與所公
告的內容完全一致。
投資人還可以直接登錄基金管理人的網站(www.furamc.com.cn)查閱和下載招募說明
書。
第二十四部分 備查文件
以下備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辦公場所,在辦公時間可供免費查閱。
(一)中國證監會準予
富榮富合一年定期開放純債債券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註冊的文
件
(二)《
富榮富合一年定期開放純債債券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
(三)《
富榮富合一年定期開放純債債券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託管協議》
(四)基金管理人業務資格批件、營業執照
(五)基金託管人業務資格批件、營業執照
(六)關於申請募集註冊
富榮富合一年定期開放純債債券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之法律
意見書
(七)中國證監會要求的其他文件
查閱方式:投資者可在營業時間免費查閱,也可按工本費購買複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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