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吳未未 孫錫超 謝勇) 妻子兩次起訴離婚,丈夫兩次都不露面。針對丈夫面對婚姻不參與、不思辨、不悔改的「三不」心態,句容市人民法院後白法庭,認為其家庭觀念缺失,遂依法作出了離婚的判決,並對婚生子撫養權作出了裁定。
句容一對「80後」夫妻,2013年經人介紹戀愛相識,2014年4月份登記結婚,兩人婚後育有一子。共同生活期間,女方埋怨男方嗜賭,為此糾紛不斷,2019年4月份,女方將男方訴至法院要求離婚。文書材料送達後,男方拒絕到庭參與訴訟。
鑑於雙方婚前感情較好,法院駁回了女方離婚的訴請。第一次判不離後,男方並未抓住機會,改善夫妻關係。2020年1月份,女方再次將男方訴至法院要求離婚,本想男方到庭後,法官再對雙方做一次和好調解,但男方仍不參與,也不辯解。
法院審理後認為,原、被告雖系自主婚姻,但因家庭瑣事產生矛盾,致夫妻關係不睦,雙方未能建立起夫妻感情,原告曾於2019年4月向法院起訴離婚,法院於2019年5月判決不準雙方離婚後,雙方夫妻感情仍未能改善,可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故對原告要求與被告離婚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
現婚生子王小某隨被告共同生活,原、被告離婚後王小某仍隨被告共同生活較為適宜,故對原告要求王小某由被告撫養的訴訟請求,亦予以支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七條規定:「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消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本案中,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離婚而消除。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
故離婚後,王小某隨被告共同生活,原告應當負擔必要的撫養費。對於撫養費數額,法院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本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原告每月支付撫養費9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