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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者按
2020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印發的《民事訴訟程序繁簡分流改革試點實施辦法》對「健全電子訴訟規則」作出了詳細規定,在線庭審作為健全電子訴訟的改革舉措之一,已在部分法院大力推廣。2月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關於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加強和規範在線訴訟工作的通知》也圍繞「在線訴訟」作了詳細規定。本文以民商事審判中的351個在線庭審為樣本,分析總結了當前在線庭審的適用情況和規範困境, 並在正當程序視角下對線庭審規則的構建提出了完善建議。
正當程序視角下在線庭審規範性問題研究——以351個在線庭審為樣本
袁芳 法學碩士,上海市徐匯區人民法院商事審判庭法官助理。
隨著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訴訟程序繁簡分流改革試點實施辦法》的發布,健全電子訴訟中的在線庭審制度作為改革舉措之一,在部分中基層法院大力推廣應用。但是,該辦法關於在線庭審的規定與民事訴訟法及其解釋有衝突之處,並且對於庭審流程缺乏規範性標準,導致各地庭審規則不統一,有時甚至有違正當程序之嫌,影響了庭審威嚴和司法公信力。本文通過對351個在線庭審的實證分析,總結在線庭審在適用案件標準、異步庭審、證據交換、庭審秩序、在線向線下庭審轉換等方面存在的問題,從正當程序角度作出思考,並提出完善建議。
本文以A市B區法院2020年2月至5月以在線庭審方式審理的351件民商事案件為樣本,通過調取電子卷宗、旁聽庭審、查閱正式庭審筆錄和裁判文書,以及對承辦法官進行訪談等方式開展實證調研。
(一)在線庭審的基本情況
351個在線庭審樣本中,婚姻家庭繼承糾紛、合同糾紛、勞動爭議、特別程序案件較多,其中婚姻家庭繼承糾紛39件、服務合同糾紛17件、勞動合同糾紛17件、房屋租賃合同糾紛11件、金融借款合同糾紛9件、宣告無民事行為能力和宣告公民死亡案件8件。其中,採用在線庭審最少的兩大類案由為人格權糾紛和物權糾紛。樣本中82件智慧財產權糾紛為集中管轄,較難反映出在線庭審適用的案件類型,故從統計數據中扣除,餘269件,前六類案由的案件數共101件,統計如下所示:
351個樣本中,適用小額訴訟程序的案件56件,適用簡易程序、90日內結案的案件97件,適用簡易程序、90日至120日結案的案件115件,適用普通程序、120日內結案的案件27件,適用普通程序、120日至180日結案的案件22件,適用普通程序、180日以上結案的案件21件,審理中案件13件。經分析,採用在線庭審後,適用小額程序、簡易程序的案件佔比較高,審理效率較高。
351個樣本中,已結案338件,結案方式為判決的107件,結案方式為調解的109件,結案方式為撤訴的87件,結案方式為裁定駁回的9件,結案方式為裁定移送的25件,結案方式為裁定再審的1件。經分析,採用在線庭審後,案件調撤率增高。
從351個樣本中隨機抽取16個,存在2個半在線庭審(即原、被告一方在線另一方出庭的情況),1個為被告在線、原告與法官線下,1個為原告在線、被告與法官線下。所有樣本中,均未出現原、被告未到庭或者擅自離線的情況;其中,20件案件存在在線庭審向線下庭審轉化的情況;均無證人出庭的情況。所有樣本中,在線庭審前,組織過證據交換的案件達106件,佔樣本比例30.2%。
(二)在線庭審的適用情況分析
通過對351個實證樣本分析,得出以下結論:適用在線庭審的案件結案周期縮短,以小額程序、簡易程序審理的比率提高,以調解結案的比率提高,與判決結案的比率持平,撤訴率變化不大。雖然2020年2月至5月期間為全國疫情特殊時期,案件積壓對各方當事人追求案結事了的心理形成促進作用,但排除該因素外,在線庭審對於爭議不大、案情事實簡單、證據材料不複雜的案件,確實具有提高庭審效率的作用;對於原本有利用訴訟程序、故意拖延訴訟時間之嫌的當事人,在線庭審確實具有提高各方對程序正當價值觀的認同感、促使各方恪守訴訟程序的作用;對於各方矛盾不大、不排斥調解的當事人,在線庭審確實具有從技術上獲得當事人認同,增強各方調解意志、促成調解、實現案結事了的作用。據此,在適用案件類型的前提下,對具備審理條件和技術條件的案件,採取在線庭審,有助於提高庭審效率和審判質效水平。
通過隨機抽取樣本和法官訪談,調研中發現每位採用過在線庭審的法官,都經歷過在線庭審向線下庭審轉換的情況,超過半數的法官參審過半在線庭審案件,但半在線庭審案件佔其承辦的案件比例不高。究其原因,半在線庭審中,一方和法官在法庭裡,另一方雲在線,不論是原告或是被告,在法庭裡的一方當事人,必須遵守庭審紀律和司法禮儀,不得與法官或者書記員同席,不得違反民事訴訟法規定,庭審中其看不到在線一方當事人,導致各方在線質證、辯論受到阻卻。所以,適用半在線庭審的案件,主要為無需質證、各方對證據無異議或庭前經過證據交換、對案件無爭議的案件;或半在線庭審方式可以僅用於在線調解、文書送達等階段。
(一)在線庭審適用標準不明確
《民事訴訟程序繁簡分流改革試點實施辦法》從技術角度,對主觀上不同意、雙方不具備技術條件、需要現場查明身份的案件排除適用在線庭審。各地民事訴訟程序繁簡分流改革試點的會議精神,對於訴訟參與人多、案件重大、案情複雜、證據繁雜、審理耗時長的案件,排除適用在線庭審。然而,各規對於在線庭審的具體適用標準語焉不詳,實踐中,仍取決於法官在個案中的利弊衡量。
比較日本、韓國、英國、德國、奧地利以及其他歐盟國家的適用標準,有的以案件複雜程度為準,有的以事件性質為準,有的以證據數位化為準;有的區分一、二審,僅在二審中適用;有的區分訴訟與非訟,普通、簡易和小額程序,以小額訴訟為電子訴訟推進起點。本文對A市B區一審程序的351個樣本作實證分析,結合三家網際網路法院的管轄規定以及疫情期間各地高院規範在線庭審的具體規則,總結出我國在線庭審的適用標準。
(二)異步庭審與直接言詞原則、直接審理原則的相融性問題
網際網路法院對部分涉網案件採取異步審理方式,將各審判環節分布在網際網路法院網的訴訟平臺上,法院與原告、被告等訴訟參與人在規定期限內按照各自選擇的時間登錄平臺以非同步方式完成訴訟,訴訟參與人可以不在同一期日作出各自訴訟行為、對對方的訴訟行為作出回應。一種傳統觀點認為,異步庭審在追求效率的同時,有違直接言詞原則和直接審理原則,與傳統的訴訟制度形成衝突。
實則不然,信息交互性是電子訴訟與生俱來的屬性,訴訟原則的修正是在線庭審規範性研究及規則構建的前提,異步庭審中,法官親自主持庭審並不違反直接審理原則。當事人「異時」「異地」完成訴訟,可以視為言詞傳播載體和法官在場方式發生變化,法官在親自聽取訴訟參與人的在線口頭陳述、質證和辯論意見後作出裁判。直接言詞原則、直接審理原則於異步庭審中被賦予更廣義的詮釋。在正當程序的視角下,銜接異步庭審模式與傳統訴訟法路徑,明確異步庭審適用案件類型,搭建技術規範體系,有利於民眾在網際網路社會中有更多的獲得感。
(三)證據交換的擴張性和新證據問題影響在線庭審的應用
1.在線庭審的庭前證據交換存在弱化庭審實質化的風險。在證據交換中,法官或法官助理對於無異議的證據、有異議的證據分類記錄在卷,並記載異議的理由。在證據交換中遺漏的問題,法官在庭審中查明。因在線庭審較之線下庭審,駕馭難度大、對違反訴訟程序和庭審紀律行為無法即時懲戒,庭前準備工作顯得尤為重要,主要通過證據交換或庭前會議完成。為促成在線庭審,證據交換或庭前會議容易僭越程序,造成審判中心由庭審轉向庭前,導致庭審功能前置、正式庭審虛化,庭審中做非實質性審理、形式性審查。實踐中,不少法官或法官助理將法庭調查與法庭辯論環節穿插在庭前會議中進行,這不僅影響案件的公開審理,更違反以審判為中心的庭審實質化要求。
2.在線庭審時當庭提交新證據的認定問題。線下庭審中,原告當庭提交新證據的情況屢有發生,法官徵求對方意見後,選擇當庭質證或者庭後處理。相比之下,在線庭審受時間、空間約束較大,法官無法當面審查新證據及相關證人的表現,對方閱看新證據時也遇到相同問題,這對逾期提交新證據的認定、發表意見均造成了障礙,進而不利於在線庭審的開展。尤其對於一方在視頻中展示、對方當庭認可並急於促成調解的新證據,在線庭審模式有礙法官對證據三性以及當事人言詞表現的審查,不利於法官辨別真偽,裁判陷於被動,如果放任調解的達成,則容易引發虛假訴訟、惡意訴訟,造成社會矛盾的加劇。
(四)在線庭審秩序中的失範問題
1.在線庭審身份驗證技術與傳統訴訟程序的齟齬。一是對傳統庭前身份核驗程序的解構。在移動微法院小程序中,法官、各方當事人輸入會議號登錄,即可進入在線庭審。相比進入線下法庭,當事人必須通過安全檢查,經過書記員核對身份後方可參加庭審。會議號雖然指定發送至立案登記時錄入審判管理系統的手機號,但會議號登陸與當事人核驗身份在訴訟法上的意義不同。有的法院採取承辦法官向被告發送關聯碼的方式,增加「被告應訴」環節,便於被告庭前查閱訴訟材料,雖然被告關聯案件的過程中必須完成身份驗證後方可查閱訴訟材料,但這與庭前書記員核驗當事人身份的司法效果、程序意義、如違反規定追究責任的法律依據差別較大。二是當事人全流程身份統一性難以保證。最高人民法院專門出臺《關於網際網路法院審理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六條明確了身份認證規則。為保證平臺主體源頭上的真實性,在線審判必須通過身份認證環節確保「人、案、帳號」匹配一致。身份認證通過後,如何保證後續環節人案一致是更加值得關注的問題,這涉及參訴人員和註冊登記人員身份是否一致。此外,實踐中是否存在登錄者與參與庭審者非同一人的現象,如何保證註冊登記人員、系統登錄人、參訴人員為同一人,防止非訴訟參與人幹擾庭審和案件審理,亟待明確規範性的做法。
2.各地對未按時在線、中途擅自離線情況處理不同。比較三家網際網路法院的訴訟規則和各地法院的在線庭審規定,得出:杭州網際網路法院、廣州網際網路法院和其他部分法院對未按時在線、中途擅自離線的情況,規定除經查明確屬網絡故障、設備損壞、電力中斷或者不可抗力等原因導致庭審無法正常進行外,其他認定為「拒不到庭」和「中途退庭」,按照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處理。北京網際網路法院和其他部分法院對不可抗力以外因素引起的未按時在線、中途擅自離線的情況,未明確如何處理。隨著在線庭審在各地法院的推廣,尤其本次疫情期間,各地法院陸續出臺的新規則傾向於按照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將未按時在線、中途擅自離線的法律後果認定為「拒不到庭」和「中途退庭」。鑑於實踐中各地法院做法未完全統一,完全按原告撤訴或被告缺席審理的做法,缺少法條依據和理論支持,一刀切判令缺位者承擔不利後果的處理方式有違正當程序之嫌,規則構建亟待明確。
(五)在線庭審與線下庭審的轉換規則不清晰
任何庭前準備都無法完全預測到異常情況的發生,在線庭審中可能出現不適合在線審理的情況。比如:必須當事人、證人出庭方能查明事實的案件,需要對標本等質證的案件;當事人已選擇電子訴訟模式的,原則上不得反悔,但確有正當理由的,例如證明自身確不具備電子訴訟能力或已作出相應線下訴訟行為,法院調整審理方式的案件;小額訴訟在線庭審中發現各方當事人爭議較大或原告反覆申請增加或者變更訴訟請求、被告提出反訴、追加當事人等,致使案件不符合小額訴訟條件、應當適用簡易程序或普通程序審理且庭審次數不確定的案件,此時應當通過在線庭審中向當事人傳遞司法嚴肅性和規範意識、向當事人當面釋明,以實現集約審理次數,提高庭審效率。
綜上所述,有必要暢通在線、線下庭審轉換機制,即使在特定時期強制適用電子訴訟的情形下,也應當保留程序轉換通道,這也是程序保障原則的表現。經調研,參加訪談的法官於在線向線下庭審轉換的過程中,沒有具體規則可以遵循,由各自把握操作。在線向線下轉換規則不清晰,如何界定在線庭審的部分內容在訴訟程序法上的意義,倘若由法官個體裁量,未免留有程序失範之嫌,轉換規則亟待明確。
(一)在線庭審的分類適用規則
1.非訟程序的強制適用規則。非訟程序的基本功能是對無爭議法律事實或法律關係的確認,效率和預防功能是該類案件的特點,在線庭審的程式化特徵契合非訟案件的程序需求,應當對非訟程序案件強制適用在線庭審,包括特別程序、督促程序和公示催告程序案件,甚至引入異步庭審模式,提高庭審效率。
2.特定類型案件的準強制適用規則。對矛盾爭議小、程序特徵明顯、涉及隱私少的案件準強制適用,主要包括小額程序案件、速裁案件、公告案件、以及對抗性不強、財產範圍明確的繼承糾紛案或遺贈糾紛案、雙方對訴請無爭議的合同糾紛等以及雖然對抗性強,但雙方對訴訟效率有迫切要求,主動申請在線庭審的案件。
3.在線庭審的排除適用規則。民事訴訟法規定不公開審理的案件,應當排除適用在線庭審,以免產生不利影響。對於侵權責任糾紛、公司糾紛、離婚糾紛及衍生訴訟、確權糾紛,各方矛盾爭議大,一方利用在線庭審容易引發其他矛盾,應當排除適用在線庭審。對於需要證人或鑑定人員出庭的案件,在線庭審有礙言詞證據對於法官自由心證產生影響,原則上排除適用在線庭審,在證人配合時,允許證人參加在線庭審。
(二)對於小額訴訟、批量案件,探索異步庭審模式
在借款合同糾紛、追償權糾紛、物業服務合同糾紛、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服務合同糾紛、教育培訓合同糾紛、信用卡糾紛等合同類案件中,小額程序適用率高,各方訂立合同時多採用格式合同,債權人訴至法院時呈批量化趨勢,其中符合《民事訴訟程序繁簡分流改革試點實施辦法》第五條規定的案件,適用小額程序。小額訴訟構造簡單,當事人在小額訴訟中對高效率、低成本的追求更加緊迫於程序質量。
從小額程序案件中,法官選擇債務人對欠款本金和違約金數額、利息和滯納金的計算方式等確認或債權人認可債務人部分履行的案件,採取異步庭審模式在線審理,最大程度地優化當事人的時間、空間利用率,提升審判質效。杭州網際網路法院作為首家採取異步審理模式的法院,制定了《涉網案件異步審理規程(試行)》,設置了「24小時詢問、48小時回復、24小時陳述最後意見」流程期限,通過交互式的異步審理模式,促使各方充分行使訴訟權利,從受理到審結的時間為20天,值得借鑑。作為正常形態下的普通規則,各地法院應當對適用小額程序、爭議不大、批量化三個條件的案件,積極推行異步庭審模式。
(三)對相關證據材料進行分類處理
1.在線庭審的庭前準備以各方籤署《案件證據清單表》《案件審理要素表》為要式標準。庭前,法官對於各方籤署《案件證據清單表》《案件審理要素表》中的內容,審核電子化材料的真實性:第一,對於審核難度相對較小的訴訟材料,通過公安機關和工商登記系統在線核實公民身份和企業信息,對授權委託書等材料電話核實,採取在線模式。第二,對於雙方都佔有的證據材料,視對方當事人提出異議情況而定,無異議的直接認定,採取在線模式,有異議且理由正當的要求提供原件核對,採取線下模式。第三,對於僅單方佔有的證據材料,首先考慮是否系制式化、標準化或第三方出具,如發票、交費收據等,這類證據若對方當事人無異議的,直接認定,採取在線模式;對於單方提供的非制式化並對案件審理具有關鍵性作用的證據,法院認為無法核實真實性時,應當要求提供原件核對,採取線下模式。
在線庭審模式下,當事人在證據交換中認可、籤署雙表確認、庭前經審核的證據,法官可以直接認定後裁判,這亦是當事人處分原則的體現;對於尚存異議的案件,在線庭審中,法官緊緊圍繞雙表確認的證據進行質證、組織辯論,進一步歸納爭議焦點,充分聽取當事人意見後作出裁判。在線庭審中,各方須嚴格遵守證據交換的時限制度,證據交換之日即為舉證期限屆滿之日,證據交換期間不提供證據的應當承擔逾期舉證的法律後果。為防止故意拖延新證據開示、導致在線向線下庭審轉換,法官應當在徵詢當事人同意開展電子訴訟並充分告知權利義務和法律後果的同時,向其釋明必須嚴格遵守舉證期限及逾期的法律後果。
2.運用技術手段嚴控逾期提交新證據問題。在線庭審模式中,各地法院應當運用好網絡技術手段,避免訴訟程序的隨意性,防止訴訟程序迴轉。技術部門在網上庭審的步驟中應當設置材料提交、舉證質證、排庭等不同階段性模塊。在線庭審開始前,法官和各方當事人均可以查閱原告提交的起訴材料,舉證期限屆滿後,在線庭審系統跳至質證環節,移動微法院小程序同步轉入質證、辯論環節,法官引導當事人在線發表質證意見,對證據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勾選,各方補充意見後上傳至在線庭審系統,在線庭審時各方可以查閱。
網絡技術手段前後階段屏蔽功能的設置,限制各方當庭提交證據材料的階段和範疇,通過物理方法阻止證據突襲,在符合新《民事證據規定》的前提下,科學合理地處理好逾期舉證問題。至於在線庭審中,一方違反證據規則,在視頻中展示新證據,法官應當明確制止,不作為有效證據予以採信,並對相關人員科以懲戒措施。北京網際網路法院的訴訟規則值得各地借鑑,具體技術方法可以參見《電子訴訟平臺軟體用戶手冊》。
(四)對違反庭審秩序的後果進行統一規定
1.加強身份驗證的技術支持。為確保「人、案、帳號」匹配一致,必須保證移動微法院小程序註冊登記人員、系統登陸人員、參訴人員為同一人。各地法院應當通過技術手段設置人機合一的登陸準入模式,增設在線庭審人臉生物特徵識別、實名身份驗證來彌補核驗身份環節的缺失,以確保到庭人員的真實性、準確性。若一方當事人預知無法使用註冊微信號進入庭審,應當至少於庭審前一天通知法官,法官批准後,通知技術部門增加準入設備號。若發生不可抗力等情況,在另一方當事人無異議的情況下,法官擇期在線庭審,或允許與註冊人不一致的代理人參加庭審,並由缺席者提供相應書面證明;經法官判斷屬於惡意拖延訴訟的,應當擇期線下庭審。
只要以非註冊微信號進入庭審的,法官除對其發起電子筆錄籤名並要求完成外,還鬚髮送驗證碼至其原始註冊號,要求其在限定時間內再次確認,重複確認筆錄是對正當程序之當事人適格的回應,亦是當事人處分原則的體現。為確保在線參訴人員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規範在線庭審,防止登陸者與參審者非同一人,除了依賴技術甄別手段的提高,需要法官增強敏銳度、風險意識,提高在線庭審的駕馭能力。
2.未按時在線、中途擅自離線的區分處理。一是根據缺席者主觀是否惡意區分處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三條、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只有經過法庭通知程序,原、被告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中途退庭的,才能依法判令其承擔不利後果。如果法院採取直接送達、郵寄送達、電子送達等方式送達傳票且開庭信息確已到達當事人,在線庭審開始前法官已告知當事人未按時在線、中途擅自離線的法律後果,庭審仍因上述事由中止並且排除網絡故障、設備損壞、電力中斷或者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此時應當推定缺席者主觀惡意,法官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規定,按原告撤訴處理,或按被告缺席審理。如果送達有瑕疵或法律認知水平偏低的當事人確實不理解未按時在線、中途擅自離線的法律後果,或在線庭審前法官未盡法律釋明義務,此時不足以推定缺席者主觀惡意,則不應簡單地按原告撤訴處理,或按被告缺席審理。二是按主觀區分處理的理論支持。程序正義強調的是法律制定過程中操作規則的公平,包括訴訟過程的平等、對訴訟規則的恪守以及訴訟規則體現形式上的合理性。莊嚴的法庭和庭審過程是保障司法權威性的重要手段,可以減少當事人對審判工作的質疑,在莊重的庭審儀式中當事人更易於領悟、感受審判工作肩負的公平正義以及背後的強制力保障。相比之下,在線庭審在追求訴訟效率的同時,在司法莊嚴性和儀式感方面具有不利條件,當事人對法庭秩序的敬畏感亦有所削弱。雖然民事訴訟法對於原、被告缺位的處理原則是違反者承擔言詞不能的不利後果,但考慮到當事人在司法莊嚴性和儀式感體驗不足時可能作出不當行為,且對不當行為造成的後果感知不充分,司法程序應當從正當程序角度,尊重當事人處分原則和辯論原則,作有利於當事人的解釋,只有明確依法送達傳票且開庭信息確已到達當事人,當事人確已知曉未按時在線、中途擅自離線的法律後果,仍作出上述行為且排除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方能推定其主觀惡意,由其承擔相應之不利後果,不能缺席即一概而論地簡單處理,否則有違反正當程序之嫌。
(五)明確在線庭審與線下庭審的轉換規則
1.對已經確認的事實,法庭製作階段性筆錄。在線庭審開始前,法官應當向各方當事人告知其有義務核對筆錄後完成電子籤名,以及即使當事人未完成電子籤名或掉線,經法庭歸納的案件事實、爭議焦點,仍作為裁判依據。在線庭審轉為線下後,各方當事人不得作出與之相反的陳述,除非其提供相應證明包括新證據等,否則法庭依據首次筆錄作出裁判。出於技術風險因素的考量, 法官須對庭審中各方陳述、辯論意見、事實經過等作階段性總結,熟練駕馭庭審,妥善處理在線庭審向線下轉化中的銜接問題。
2.在線庭審轉為線下後證人出庭問題的處理。對於需要證人出庭而轉為線下庭審的案件,須防止證人從在線庭審開示的證據、當事人陳述、辯論意見中受到影響,作出不客觀的陳述,影響案件的公正審理,應當從以下方面妥當處理:首先,法官在開庭前要求各方籤署《案件證據清單表》《案件審理要素表》,明確重點審查對象,儘可能在一次庭審中完成質證和歸納爭議焦點,避免轉為線下庭審後依賴證人證言和各方補充事實來完成法官的自由心證。其次,庭審中法官對於無爭議事實及時或分段歸納,對於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案件,法官儘量當庭宣判,或當庭確認各方無補充後,擇日宣判。最後,如確有必要轉為線下庭審,傳喚證人出庭的,應當在轉為線下庭審前、在線庭審中將證人出庭以外的待證事實予以明確。
在線庭審是電子訴訟的重要組成部分,關於其運行規則理應納入訴訟法的框架中,而非各地法院司法政策類文件中。現階段在線庭審規則在適用案件標準、異步庭審、證據交換、庭審秩序、在線向線下庭審轉換等五方面出現了問題,各地法院缺少統一規定,且有違訴訟法原則之嫌。對此,應當以正當程序的司法理念重新審視傳統庭審與在線庭審的關係,通過明確在線庭審的分類適用標準、異步庭審的適用範圍,規範在線證據交換和在線庭審秩序,完善在線庭審向線下庭審轉換規則等,重構在線庭審規則體系,進而不斷完善電子訴訟制度。
責任編輯:李瑞霞 賈文超
執行編輯:吳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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