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士在線股份有限公司關於收到江西省 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的公告

2020-10-21 證券日報

證券代碼:002188 證券簡稱:ST巴士 公告編號:2020-092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信息披露內容的真實、準確和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巴士在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巴士股份公司」)於2020年10月20日收到江西省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南昌中院」)送達的《民事判決書》(2020)贛01民初445號。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本案受理的基本情況

公司訴被告中麥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麥公司」)追償權糾紛一案,南昌中院於2020年6月22日立案後,依法適用普通程序,於2020年10月9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二、本案基本情況

原告:巴士在線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嘉興市嘉善縣東升路36號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30000721075424D

法定代表人:周鑫

被告:中麥控股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開發區火炬大街201號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601067567957126

法定代表人:王獻蜀

訴訟請求:

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原告因承擔連帶保證責任而向深圳市佳銀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佳銀公司」)支付的款項1,500萬元;

2、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227,479.18元(以1,500萬元為基數,自2020年1月2日暫算至2020年5月18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間同期拆借利率計算;2020年5月18日至款項實際付清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間同期拆借利率計算);

3、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事實和理由:

原告、被告因與佳銀公司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佳銀公司提起民事訴訟,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19年3月11日作出(2017)粵03民初2526號民事判決書,判令:「被告中麥控股有限公司應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深圳市佳銀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償還借款本金74,325,000元及違約金(以74,325,000元為基數,按月利率2%自2017年10月31日起計至實際清償之日止);……三、被告巴士在線股份有限公司應對被告中麥控股有限公司上述債務不能清償部分的30%向原告深圳市佳銀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承擔賠償責任,其承擔賠償責任後,有權向被告中麥控股有限公司追償。」

原告、佳銀公司不服該一審判決提出上訴。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立案後,在法院主持下,佳銀公司與原告於2019年12月26日達成《和解協議書》,內容如下:一、本協議籤訂後,由上海天紀投資有限公司代巴士股份公司在2020年1月2日前(含當日)向佳銀公司指定的下述銀行帳戶支付人民幣壹仟伍佰萬元(人民幣15,000,000元)。上述款項支付至佳銀公司指定的以下帳戶:帳戶名稱:深圳市佳銀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帳號:41008000040009476、開戶行:農行深圳天安支行;二、巴士股份公司、佳銀公司應在籤署本協議後當日共同向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以達成和解為由申請撤回上訴,當日同時佳銀公司另行安排人員向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提交解除對巴士股份公司的所有財產保全措施的申請書;三、佳銀公司承諾,如巴士股份公司履行完畢本協議第一條所述義務,則佳銀公司將不再依據一審判決(即(2017)粵03民初2526號判決)向巴士股份公司主張任何權利,並自願放棄對巴士股份公司的全部權利,雙方再無爭議,佳銀公司不得再以包括但不限於訴訟仲裁等任何方式向巴士股份公司主張任何權利,並就此向巴士股份公司出具《承諾書》。和解協議籤訂後,原告、佳銀公司向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提交《撤回上訴申請書》,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於2019年12月30日作出(2019)粵民終1799號民事裁定書,具體裁定如下:準許深圳市佳銀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巴士在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訴。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2017)粵03民初2526號民事判決自本裁定送達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2020年1月2日,上海天紀投資有限公司按照合同約定向佳銀公司轉款1,500萬元。根據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2017)粵03民初2526號民事判決書,原告有權在承擔賠償責任後,向被告進行追償。然原告承擔賠償責任後,被告卻遲遲未向原告歸還1,500萬元。現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特提起訴訟。

三、本案判決情況

南昌中院認為,原告巴士股份公司的訴訟請求成立,其予以支持。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三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1、被告中麥控股有限公司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巴士在線股份有限公司支付1,500萬元;

2、被告中麥控股有限公司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巴士在線股份有限公司支付逾期利息(以1,500萬元為基數,自2020年1月2日起至款項實際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計算)。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13,165元,由被告中麥控股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南昌中院遞交上訴狀,上訴於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

四、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訴訟仲裁事項

截至目前,公司不存在應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訴訟仲裁事項。

五、本次公告的訴訟對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後利潤的可能影響

本判決為一審判決,被告是否上訴存在不確定性;同時,經多方查詢中麥公司目前資產狀況,存在多輪司法凍結,本判決的執行存在不確定性。因此,對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後利潤的可能影響無法確定。公司將根據本案的進展情況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六、備查文件

1、《江西省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20)贛01民初445號。

公司鄭重提醒廣大投資者:《證券時報》、《中國證券報》、《上海證券報》、《證券日報》和巨潮資訊網(http://www.cninfo.com.cn)為本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體,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體刊登的正式公告為準,請廣大投資者理性投資,注意投資風險。

特此公告。

巴士在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

二二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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