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0月21日,臺鐵普悠瑪列車發生嚴重翻車事故,造成包括5名15歲以下兒童在內的18人死亡215人輕重傷。參閱《10秒、18條生命沒了!臺灣列車驚魂!保險理賠1.2億新臺幣!》
12月4日,有臺媒報導,因事故罹難的5名15歲以下學齡兒童,依照臺灣的法律規定,將只能獲得170元新臺幣(約合37.8元人民幣)賠償金,消息一出,引起社會譁然。
據臺媒「鏡周刊」12月4日報導,依據臺灣2010年修訂的保險法107條規定,未滿15歲的孩子身故後不能給予身故理賠,僅能加計利息後退還保險費,但生病、受傷等風險,則依然為保障範圍內。
因此,雖然這5名兒童已經事先購買了旅遊平安險,但因未滿15歲,家屬最終將只能獲得170元新臺幣賠償金,罹難者家屬直呼不能接受。
罹難者家屬,她的孩子曾經是臺東的柔道高手
在此次事故中失去兩個孩子的董家大姊在接受採訪時氣憤地說,「依規定學校要幫孩童保團體意外險,結果發生事情後,意外死亡不賠,傷殘有賠,這不合時宜的法令,簡直在我們家屬傷口上撒鹽!」
另外一位失去女兒的陳姓父親在接受採訪時痛罵:「難不成要保證未滿15歲的孩子,出外旅遊都不要發生事故?即使發生事情也不能死,否則沒有任何保障。」
有媒體指出,當初設立該規定是為避免社會上有觀念偏差家庭為獲取高額保險補償謀害兒童,因為此類案件過去在臺灣地區也有先例。也因為小孩並非家庭的經濟支柱,身故後對家庭經濟並無巨大影響,故不予身故理賠。
對此,有罹難者家屬表示不能理解,直呼:「這立法的人到底在想什麼?誰會為了錢害死自己的小孩。」
「父母親不會要把小孩弄死掉,帶著他去坐公車,然後公車翻車。帶著他去坐飛機,然後飛機去撞山。為防止那些少數人(父母親殺害小孩),結果把所有人的權益都抹殺掉。」罹難者家屬董家大女婿對媒體說道。
對此,臺當局「行政院」發言人4日不得不緊急出面「滅火」,表示會請臺鐵跟交通部的項目小組依個案、從優項目處理。
另一位臺灣資深保險員向媒體透露,在2016年臺南大地震時,也有一些孩童喪生,臺灣「金管會」當時就知道這項法令不合時宜,但仍不願提出更改,是否礙於保險財團的壓力不得而知。
孩子們因為天性好動、好奇心強、非常愛探索,所以防範能力差,缺乏自我保護意識,很容易造成意外傷害,而這也成為了家長們「最擔心」的事情。
根據報告大數據,在為孩子們購買險種的排名佔比中,除了旅遊保險,人身意外保險是家長的首要選擇,佔比17.1%,其次才是重疾和住院醫療保險。
根據過往的理賠案例分析,「交通意外、溺水、摔跌傷、氣管異物窒息、誤服藥物毒藥、燙燒傷」是兒童因為意外而發生理賠的六大主因,其中交通意外在北方案例顯著增多,而南方則發生溺水意外較多。
有調查數據顯示,52%的兒童意外傷害發生在家庭,19%發生在街道,12%發生在學校。當孩子2歲起學會走路,容易發生摔傷、磕碰、異物窒息等傷害,3歲左右進入幼兒園與其他小朋友玩耍打鬧、或者逗玩寵物被咬傷、抓傷比較多,當孩子逐漸長大踏入小學校園,因為意外傷害的理賠案例明顯增加,騎車、爬山等跌摔傷、出去玩水遊泳而溺水、以及交通事故頻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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