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經濟周刊》記者 楊百會 | 北京報導
隨著張玉環被宣告無罪,當事人的家庭悲歡故事受到了媒體和公眾的廣泛關注。這樣的冤案為何會在現實中發生?以後又該怎麼避免?帶著這些問題,《中國經濟周刊》記者採訪了張玉環的辯護律師王飛。
冤案是如何被製造出來的?
《中國經濟周刊》:作為本案的律師,怎樣看待這個案子的一審、二審過程?
王飛:簡單粗暴,就是這麼一個感覺。看那個口供我就覺得特別假,口供說中午11點殺人,在自己家臥室裡面殺人,就因為一個小孩調皮就去殺人。我覺得這是不符合常理的,而任何一個真實的東西,它一定是符合邏輯和常理的,但凡虛假的東西,就透著很多的荒誕,從感覺上就覺得這不像一個真實的事,更像是一個編造的東西。
最初法院不同意給我閱卷,就僅僅是靠這幾份裁判文書,和張玉環寫的一些申訴書,他去講述他的有罪供述是怎麼來的,怎麼產生的,我基本上已經判斷這個案子恐怕是個冤案。當然後來我做了一些調查,去村裡面調查取證,去跟張玉環當時在同監室的人去聊,到2018年6月份我們正式拿到案卷,其實那些東西只不過是更加加強了我之前的一個判斷而已。
《中國經濟周刊》:因為當時的司法理念和司法程序上的哪些缺失,造成了這件冤案的發生?
王飛:在那個時候應該說還是有一些司法理念的問題,總是傾向於去追究犯罪,懲罰犯罪,那麼人權保障這個理念我覺得可能還是未必深入人心。
那時候就總是覺得不能把殺人犯給放過了,所以說過於強調了懲罰犯罪,保障人權是可能被忽視的。
另外還有有罪推定的觀念。現在過了二十幾年,疑罪從無就明確地寫在判決裡面,這在二十幾年前是不可想像的,基本上很難在一個裁判文書裡面去體現疑罪從無的司法理念。
那個時候可能司法程序太過於目的明確,總是很功利,就是以懲罰犯罪為主要的導向,在這種導向之下,當事人的權利就容易被漠視。
我注意到這個案子開始有律師是在重審的時候,南昌中院在2001年重審。之前是沒有律師的,當然第一次審理的時候,刑訴法還沒有修改。1996年之前還沒有明確說死刑案件必須有律師這樣的規定,沒有律師情有可原。
但是在重審的時候,刑訴法已經修改6年了,已經確立了一個規則,就是死刑案件必須要有律師,他不委託律師的話,司法機關必須要給他指定律師,法律援助的律師。
所以說在重審的時候他就有一個法律援助律師,這個律師當時也給他堅定地做無罪辯護,而且這個律師在開庭的時候提交了案卷裡面的一份證據,這份證據就證明案發當天,也就是1993年10月24號的中午12點多,有一個他們村的小女孩,看見過這兩個死者向後來被發現屍體的下馬塘水庫方向走。
也就是說案發當天的12點多,這兩個小孩還活著,但是判決認定11時許已經被張玉環給殺掉了。
這是一個對當事人非常有利的證據,律師也出示了,但是完全被法院給忽略了,判決書裡面針對這份證據根本就隻字不提。
所以說在當時那個情況下,對於當事人的訴訟權,還有律師的辯護權,可能也是重視不夠。
基於有罪推定這種觀念,就總是想當然的認為翻供是無理狡辯,是推卸責任,而律師作無罪辯護是幫助當事人脫罪,在這種觀念支配之下,是很容易發生冤假錯案的。
還有正當程序問題。江西高院的第二次二審,是這個案子的最後一道防線,而且第一次是發回重審的,那就說明(認為)這個案子有問題。那麼到第二次的時候,當事人仍然堅持無罪,律師也是堅持無罪辯護。人家上訴了以後,竟然不開庭,書面審理,關著門把這案子給審完了。
我認為即使按照當時的法律,這也是違法的。因為法律上規定,雖然說刑事案件二審是可以不開庭審理,但是當事人對一審認定的事實和證據有異議,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二審就必須開庭審理。
這個案子顯然是一審認定他殺人,判處死刑緩期執行,他說我無罪,我沒幹這個事情,對一審判決有異議,一審定案的證據主要是靠有罪供述,他明確提出來有些供述是虛假的,是被屈打成招的,刑訊逼供導致的,對證據有異議。
在這種情況下,我認為沒有任何理由不開庭審理,但是最後就是不開庭審理。而正因為關著門審理,就沒有發現這個案子當時沒有律師,一審都指定了律師,二審給忘了。我覺得這是一個簡單的不應該犯的錯誤。
我們沒有發現任何一個冤假錯案是它的程序足夠保障了訴訟權利,最後還導致了冤案。
我們發現的所有的冤假錯案都是在程序上有一大堆的問題,程序得不到保障,就意味著權利得不到應有的重視,就很容易導致實體的問題查不清,或者說直接導致實體認定的錯誤,最後導致了錯案。
如果重實體不重程序,就會覺得我們的目標不就為了查清事實嗎?提什麼管轄問題、證人出庭、二審開庭審理有啥用?
問題是如果不開庭,不當面鑼對面鼓地進行辯論,法官很難去查清這裡面的問題,認為他自己口供都承認了。只有當面去聽取各方意見的時候,問題才容易凸顯出來。
所以我覺得不注重程序,可能也是冤案的一個成因。
《中國經濟周刊》:這個案子的最初辦案、審理環節有哪些程序問題?
王飛:比如說刑訊逼供。在什麼樣的情況下應該關在什麼地方(是有規定的),嫌疑人不應該長時間被控制在刑警大隊、控制在一個派出所,完全在警察手裡,這是容易出問題的。
現在的制度也是說要立即送看守所,對他採取強制措施以後,不能長時間關到辦案機關的場所,他們是有互相制約關係的。看守所會監督辦案警察,你要審訊,你只能在我這個場所,這個場所都是有錄音錄像的,中間是有隔離護欄的,你想打他,可能技術上物理上很難實現。
這個案子我們當時看到,一開始筆錄是在看守所,張玉環說我在看守所確實沒有被刑訊逼供,在看守所的筆錄就說我沒有殺人,我是無辜的,我那天甚至就沒有見到這個小孩,就一直堅持無罪。而突然變換了場所之後,在派出所了,我們就看到了兩份有罪供述都是形成於派出所。
(看守所外提審)除非要去指認現場,完了以後就趕緊送回來,就不能讓他長時間放在外面,這就給就辦案人員刑訊逼供提供了很多機會,他就逃避了監管。
張玉環講述的6天6夜連續審訊不讓睡覺,這個過程中有電擊、蹲樁、飛機拷,還給塞個瓶子,或者用棍子撬,非常疼的,最後牽來兩隻狼狗,這是張玉環講述的過程。
我們看他一直好像還挺堅強,因為大多數人怎麼可能背一個殺人犯的罪名,還是要扛一段時間的。最後說你要不承認殺人的話,我把你老婆給抓過來,按照你的這個手段,給你老婆也上一遍。當時他家孩子很小,如果老婆抓進去這樣弄的話,就家破人亡了。所以那時他認罪也是很無奈。
而且兩次筆錄還不一樣,得不到任何的印證。說他家裡面是殺人現場,在現場能找出來小孩的一根頭髮嗎?什麼東西都沒有,而且現場都沒有經過勘察,沒有經過辨認,一切的證據停留在口供。
既然是口供,那麼他說殺人工具是麻繩,那就是麻繩了。關鍵問題是麻繩上有沒有孩子的皮膚組織,這些證據都沒有。
然後說拋屍是用麻袋。只不過是在拋屍的水塘發現了小孩又發現了麻袋而已,然後刑訊逼供,讓張玉環招供了。警察先入為主,就認為麻袋肯定是裝屍體的,可怎麼證明麻袋跟小孩之間的關係?
任何物證是一定要有客觀的證據的,能夠把犯罪行為連接在一起。比如鑑定說殺人工具上面有被害人的生物檢測,才能鎖定這個東西跟小孩有關係。
所以我覺得這個案子問題確實太明顯,這是不應該犯的錯誤。但當年高級法院的法官,這麼多的人,就偏偏犯了這樣的錯誤。
也是因為問題明顯,所以這個案件整個申訴過程也相對來說順利一些,其他案件申訴最少四五年才有效果,這個案子基本上就用了三年。
我建議法院自己找一找當年的附卷,就是關於這個案件裡的一些審判細節,比如說合議庭討論這個案件的記錄,我估計一定也是有爭議的,一定是有分歧的,只不過我們看不到,法院也不會公布。
江西省南昌市進賢縣凰嶺鄉張家村,張玉環弟弟張平凡的房屋(左)和破敗不堪的張玉環家老宅(右)。
如何避免再次發生?
《中國經濟周刊》:這三年的再審過程,是否遇到阻礙?
王飛:去年3月份決定再審,然後到今年8月4日才做出再審判決,實際上也是超審限的。
再審案件的申訴也有期限,但很多不被遵守。所以有時候我說這種案子我三天都能給它解決了,就這麼簡單的一個事,但是卻要用三年那麼長的時間。
還有申訴,時間漫長遙遙無期。
還有閱卷難。我們要求調取案卷,從2017年3月份向江西高院提出,直到2018年的6月份,這個案子立案複查以後,我們才正式的拿到案卷。在此之前,我們就僅僅是靠當年的裁判文書、當事人陳述和他之前寫的一些申訴材料來判斷這個案件。
他們(江西高院)的理由是兩高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和司法部)《關於保障律師執業權利的規定》,拿保障律師執業權利的規定來限制律師閱卷。
該規定第 14條:「辯護律師辦理申訴、抗訴案件,在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經審查決定立案後,可以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託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到案卷檔案管理部門、持有案卷檔案的辦案部門查閱、摘抄、複製已經審理終結案件的案卷材料。」
實際上我的理解就是說,他是在強調律師的這項權利,他就想告訴我,這個案子立案以後,律師拿著手續就必須給他閱卷,但是不代表他只能在立案以後才享有這個權利。
最高院辦公廳在二零零幾年就有一個規定,就是說一個案件審結以後,當事人自己都可以去查閱案卷材料,他自己都可以,律師不可以?律師的權利是來源於當事人的授權,當時是因為他關在監獄裡面,他無法行使權利,他授權律師去行使,沒有任何問題。所以我說這個問題很荒謬。
但是現在很多法院堂而皇之地拿這個說事,所以我說他們就是為了阻止錯案的糾正,這是立場問題,不是認識問題。
你們(很多法院)總是說當事人提供的材料,不足以認為有問題,不足以立案審查。但是你案卷又不給人家,你說只能立案以後才能閱卷,你不給我案卷,我怎麼去說服你去立案呢?這樣的話就是死循環。
《中國經濟周刊》:從1995年3月發回重審,到2001年11月重審判決,又歷經6年多的漫長時間,原因可能是什麼?
王飛:肯定是超期羈押。這是必然超出當時的審理期限的,超的不是一星半點。
這是我始終的觀點:這樣的案件都是法律沒有得到嚴格的執行。20年以後好像法律進步了,實際上當時的法律也不落後。當時法律就規定,要給人定罪的話,必須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但是到了法院的審判,就打折扣了,就變成了基本事實清楚,基本證據充分。
當然這個案子我覺得在當時可能還有其他的一些原因,如果說能看到附卷的話,恐怕當年對這個案子內部爭議很大的。不然的話,一個這樣的案件不會審了8年,舉棋不定的。
還有,兩個未成年人被殺的惡性案件,從一開始都不判死刑。我覺得這個案子即便放到現在,如果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都可能會判死刑立即執行,但是那時候他從一開始就沒被判死刑,留有餘地。所以我認為當年這個案子內部分歧應該很大,但是可能又迫於急於結案的壓力吧。
《中國經濟周刊》:從完善制度角度,如何避免再次發生冤假錯案?
王飛:我有這麼幾個建議,首先要以審判為中心。現在已經改觀很多,司法改革在不斷強調以審判為中心,審判為中心就是強調以庭審為中心,案件事實要在法庭上來查清,這就可以講一些基本制度,如證人出庭,不再只是對著一堆書面材料進行質證。
讓證人出庭講述,講述的過程中我們去觀察他的表情,他的一言一行,來判斷他說話的可信度。他陳述的案件情況是否真實,我們可以對他進行發問,最大可能地去發現真相。這都是比較好的舉措,來確保司法公正。
其次要充分保障和尊重當事人和律師的訴訟權利,重視律師的作用,對當事人所提出的刑訊逼供等問題,要給予充分重視並及時啟動非法證據排除程序。
另外要尊重程序的正當性。比如要確保刑事案件二審一律開庭審理。開庭審理太關鍵了。像民事訴訟,即使不開庭,還組織一個調查程序或者詢問程序,實際上是一個簡易版的庭審程序,控、辯、審三方都有。
既然民事案件只是處理財產和身份的問題,都能做到這樣,而刑事案件竟然只交一份辯護詞,這個案子就能結了?正因為刑事案件關乎的權益更重,所以我覺得這種案子最起碼程序上不應當低於民事訴訟。
還有法官自由裁量權問題。刑事案件關乎一個人的自由甚至生命,這種案件我認為不應該讓法官去判斷這個案子有沒有必要開庭。
雖然現在證人的出庭率問題有一定改善,但立法上仍然把證人出庭與否的決定權交給法官。針對這個問題,我覺得應該確立一個制度:只要當事人和辯護人對證人的書面證言有異議,要求證人出庭作證,那麼法院就一律應當通知證人出庭作證。
最後就是製造冤假錯案的人要給予最嚴厲的責任追究,只有讓司法違法犯罪承擔最嚴厲的代價和成本,才能儘可能地讓所有人敬畏法律,不去觸碰底線。
責編 | 呂江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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