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園食品安全事關學生身體健康,事關國家和民族未來,是推進平安校園建設的重要內容。食品安全相關法律法規及規章對校園食品安全有關方面作了明確,讓校園食品安全行動有法可依。本報以施行時間為脈絡梳理了涉及校園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規及規章,展現國家對校園食品安全守護工作的決心和力度。
2015年10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施行
·學校、託幼機構、養老機構、建築工地等集中用餐單位的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集中用餐單位的食品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降低食品安全風險,及時消除食品安全隱患。
2018年10月1日《餐飲服務食品安全操作規範》施行
·對特定餐飲服務提供者作了明確,即學校(含託幼機構)食堂、養老機構食堂、醫療機構食堂、中央廚房、集體用餐配送單位、連鎖餐飲企業。
·針對特定餐飲服務提供者,提出一系列標準及操作規範,如「對其經營過程,應每周至少開展一次自查」。
·學校(含託幼機構)食堂和養老機構食堂的備餐宜在專間內進行。
·學校(含託幼機構)食堂、養老機構食堂、醫療機構食堂、中央廚房、集體用餐配送單位、建築工地食堂(供餐人數超過100人)和餐飲服務提供者(集體聚餐人數超過100人或為重大活動供餐),每餐次的食品成品應留樣。
2019年4月1日《學校食品安全與營養健康管理規定》施行
·學校集中用餐實行預防為主、全程監控、屬地管理、學校落實的原則,建立教育、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衛生健康等部門分工負責的工作機制。
·細化主體責任,規定學校食品安全實行校長(園長)負責制。
·提出了學校不得經營的高風險食品,對供餐單位提出要求,鼓勵實施原料公示、視頻監控等社會共治手段,鼓勵陪餐制;強調了教育行政部門在應急處置中的責任等。
·學校應當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規定和健康中國戰略要求,建立健全相關制度,落實校園食品安全責任,開展食品安全與營養健康宣傳教育。
2019年5月9日《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見》印發
·實施校園食品安全守護行動。嚴格落實學校食品安全校長(園長)負責制,保證校園食品安全,防範發生群體性食源性疾病事件。全面推行「明廚亮灶」,實行大宗食品公開招標、集中定點採購,建立學校相關負責人陪餐制度,鼓勵家長參與監督。對學校食堂、學生集體用餐配送單位、校園周邊餐飲門店及食品銷售單位實行全覆蓋監督檢查。落實好農村義務教育學生營養改善計劃,保證學生營養餐質量。
·在中小學開展食品安全與營養教育,有條件的主流媒體可開辦食品安全欄目,持續開展「食品安全宣傳周」和食品安全進農村、進校園、進企業、進社區等宣傳活動,提升公眾食品安全素養。
2019年12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施行
·學校、託幼機構、養老機構、建築工地等集中用餐單位的食堂應當執行原料控制、餐具飲具清洗消毒、食品留樣等制度,並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定期開展食堂食品安全自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