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點醫院「一口價」引糾紛 福州消委會呼籲保障消費者知情權

2021-01-07 和訊網

中國消費者報報導(記者張文章)DRG醫療收費俗稱「一口價」,即醫院按診斷和治療方式,將疾病細分不同的組,每一個病組都有一個統一的收費價格。福州一名患者在福州市第一醫院住院時被告知整個手術費用約2.5萬元。但患者住院7天後並未做手術,卻被按DRG套餐收費1.1萬元,患者認為「一口價」收費虛高,向院方索要收費明細,遭到拒絕。12月底,福建省福州市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介入調查,指出DRG醫療收費改革要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

住院7天未做手術被收萬餘元

近日,福州市消委會接到消費者陳先生投訴,稱其於2020年11月27日因左腿肌無力、腳面僵硬就診於福州市第一醫院疼痛科,經醫生初步診斷為「盤源性疼痛」,建議他住院檢查再決定是否手術。院區醫生告訴他,檢查完如果決定做手術,收費為2.5萬元。

11月28日入院後,陳先生籤署DRG收付費知情告知書,當天拍肺部CT和驗血做住院準備,11月29日-12月4日期間共做如下檢查:拍CT一次、磁共振三次、抽血三次(其中一次全套生化)、肌電圖一次、心電圖一次、彩超二次、大小便化驗等,11月30日-12月1日共掛瓶三次。檢查完後,12月4日醫生告訴他,如果動微創手術後不見得會好轉。陳先生只好放棄手術,選擇於12月5日出院。

在收費處,院方出具住院費用匯總清單,上面列了DRG收費名稱和收費標準,名稱為「其他肌肉骨骼系統和結締組織疾病,有一般合併症並發」,這一病組收費1.1萬元。陳先生依據普通收費標準,對照自己住院期間檢查項目估算收費約為5000元,認為醫院收費1.1萬元極不合理,便向福州市第一醫院收費處、門診部、醫務處反映收費虛高並索要收費明細,但醫院方面都推說按DRG套餐收費,不可能提供收費明細。

收費情況消費者一無所知

據悉,DRG是(Diagnosis Related Groups)的英文縮寫,即疾病診斷相關分組,它是指根據病人的年齡、性別、住院天數、臨床診斷、病症、手術、疾病嚴重程度,合併症與併發症及轉歸等因素把病人分入診斷相關組,按規定的套餐「一口價」收費,醫療保險通過統一的疾病診斷分類定額支付標準對醫院進行結算。

為提升醫療服務質量,降低醫療成本,保障人民群眾健康權益,經福建省醫改領導小組研究同意,2019年12月31日,福建省醫療保障局、福建省衛生健康委員會印發了《關於開展按疾病診斷相關分組收付費改革試點的通知》,開展DRG收付費改革試點,探索形成可複製可推廣的DRG收付費改革路徑。福建醫科大學附屬協和醫院、福州市第一醫院、廈門大學附屬第一醫院等3家公立醫院,首批實施住院按疾病診斷相關分組(DRG)收付費改革。

福州市消委會接訴後,開展調查調解工作並不順利。

從福州市第一醫院提供的《醫院按疾病診斷相關分組(DRG)收付費知情告知書》看,上面除了告知要按DRG收費,不再提供日清單外,還有其他幾種另外收費的情形。而知情告知書上並未標明DRG具體名稱,醫治內容,DRG套餐費具體數額。對於病患適用具體標準、術後合計可能產生多少費用,患者一無所知,再加上不再提供「日清單」,只剩下交錢的責任了。

12月24日,福州市第一醫院回復福州市消委會稱,在試點醫院住院的基本醫療保險參保患者及自費患者均納入DRG收付費實施範圍,該院按照規定執行。入院時該患者已籤署知情同意書,出院結算按DRG執行。

福州市消委會隨後從福建省醫保局了解到,事實上,陳先生涉及的「其他肌肉骨骼系統和結締組織疾病」的DRG套餐收費標準分「嚴重合併併發症」「一般合併症併發症」「無或輕微合併症併發症」3個高、中、低三種收費病組,每個病組又分「二、三、四」等3檔收費情形。最高的是17.6萬元,最低的是6000元。陳先生的收費被列為中等收費病組,收費分7500元、1.1萬元、1.52萬元3檔。陳先生被按中等收費病組的第三檔收費,實收1.1萬元。實際上,因醫生認為術後效果可能不佳,陳先生最終選擇不手術。在未做手術的情況下,醫院按中等收費病組的第三檔收費顯然不合理。而且,對上述這些收費情況消費者一無所知。

收費改革應保障消費者知情權

記者查看發現,《關於開展按疾病診斷相關分組收付費改革試點的通知》中有明確要求,試點醫院要完善DRG收付費配套工作制度,嚴格執行DRG收付費管理規定,尊重患者知情權,與患者籤定《按DRG收付費知情告知書》,做好政策解釋。建立DRG收付費申投訴責任制,暢通醫患溝通渠道,加大對院外購藥等分解病組費用不規範行為的處罰力度。進一步優化服務流程,按規定向省DRG平臺上傳病案等相關內容,確保患者實時出院結算。

福州市消委會認為,《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辦法》第三十六條規定,醫療機構及其醫護人員應當規範書寫並妥善保管病歷資料,方便患者或者其親屬查閱或者複印處方箋、住院志、醫囑單、檢驗檢查報告、手術及麻醉記錄單等病歷資料。第三十七條規定,醫療機構提供診療護理服務應當明示服務內容和收費標準,按照規定向住院患者或者根據門診患者的需要出具詳列收費項目、標準及金額的收費清單,不得收取未提供服務或者藥品的費用,不得收取高於實際服務標準的費用,不得有其他違法收費的行為。這些都明確了患者的知情權和公平交易權。

福州市消委會指出,DRG收費知情告知書過於簡單、生硬,消費者即使籤了還是不知情。福州市第一醫院以開展DRG試點為由,復函不提供患者收費具體情況。針對該院作為消費者權益保護的第一責任人不積極配合還原事實真相,不認真完善DRG試點工作的行為,福州市消委會將繼續跟進監督。

福州市消委會表示,將持續關注DRG醫療收費改革工作,積極與醫保、衛健等相關部門溝通聯繫,在便利結算支付,提升醫療服務的改革試點過程中,協助完善DRG收費改革,督促消費者合法權益保護工作的落實。 

截至記者發稿,醫院經重新核算,最終同意對陳先生按實際收費7441.27元。

(責任編輯:王治強 HF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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