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務|扣繳義務人:做好五件事 輕鬆應對首個綜合所得彙算清繳

2021-01-09 中國稅務網

2020 年已悄然來臨,首次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彙算清繳也日漸臨近。對於扣繳義務人來說,只需要做好以下五件事,履行好自身的扣繳義務,就可以輕鬆應對首次綜合所得彙算清繳。

1

重新檢視完全扣繳義務的履行情況

新《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以下簡稱《個人所得稅法》)配合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稅收制度,規定了扣繳義務人的完全扣繳義務,要求扣繳義務人對所有支付給個人的除「經營所得」以外的各項所得,均要依法扣繳個人所得稅稅款,並向稅務機關報送其支付所得的所有個人的有關信息、支付所得數額、扣除事項和數額、扣繳稅款的具體數額和總額以及其他相關涉稅信息資料。因此,在個人所得稅彙算清繳到來前,扣繳義務人需要對照《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對個人所得稅扣繳義務的履行情況進行一次自檢,確保及時、足額地扣繳並申報。尤其是要注意對單位全部員工支付的工資薪金,以及其他自然人在本單位取得的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許權使用費所得,要充分履行扣繳義務。

2019 年12 月中旬,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印發《關於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彙算清繳涉及有關政策問題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 年第94 號)(以下簡稱「2019 年第94 號公告」),規定在2019 年1 月1日至2020 年12 月31 日兩年內,居民個人取得的綜合所得,年度綜合所得收入不超過12 萬元且需要彙算清繳補稅的,或者年度彙算清繳補稅金額不超過400 元的,可免於辦理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彙算清繳。這只是免除了部分納稅人彙算清繳義務,並沒有免除扣繳義務人的扣繳義務。2019 年第94 號公告同時明確「居民個人取得綜合所得時存在扣繳義務人未依法預扣預繳稅款的情形除外」,即該情形不免除彙算清繳義務。也就是說,無論居民個人納稅人取得的4 項綜合所得的金額是多少、有無應預扣稅款,扣繳義務人都需要依法扣繳個人所得稅稅款,並依法進行全員全額納稅申報。

2

依法告知納稅人支付所得和扣繳稅款情況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個人所得稅扣繳申報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61 號)規定,支付工資、薪金所得的扣繳義務人應當於年度終了後兩個月內,向納稅人提供其個人所得和已扣繳稅款等信息。因此,扣繳義務人應當在2020 年2 月29 日前,向本單位員工提供其2019 年度取得的全部工資、薪金所得的金額和已扣繳稅款等信息;向其他人員支付「除工資、薪金所得以外」的其他所得,應當在扣繳稅款後,及時向納稅人提供其個人所得和已扣繳稅款等信息。這個「其他所得」不僅包括支付的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等綜合所得,也包括支付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和偶然所得。

扣繳義務人需要告知扣繳稅款相關情況,這是扣繳義務人一項重要的義務事項,扣繳義務人向員工提供的信息,要與其在全員扣繳申報中的個人所得和稅款信息一致。納稅人在取得扣繳義務人提供的信息後,可以通過「個人所得稅」App 或各省自然人電子稅務局查詢並核實相關信息是否準確,為彙算清繳做好前期準備。

在核實過程中,納稅人如果發現扣繳義務人提供的個人信息、支付所得、扣繳稅款等信息不準確的,應當要求扣繳義務人修改;發現扣繳申報信息不準確的,應當要求扣繳義務人修改並重新申報。如果扣繳義務人拒絕修改的,納稅人應當報告稅務機關。

3

做好專項附加扣除信息資料的核實、留存和保密

居民個人在首次享受專項附加扣除時,應當按照規定提交相關信息,既可以提交給扣繳義務人,由扣繳義務人及時報送稅務機關,也可以通過個人所得稅App 或自然人電子稅務局直接報送給稅務機關。

對於納稅人報送的專項附加扣除信息,儘管是納稅人對其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但扣繳義務人也要注意對信息的核實、留存和保密。

在信息核實上,扣繳義務人要結合本單位職工2020 年專項附加扣除信息的申報,做好2019 年相關信息的核實工作。扣繳義務人如果發現納稅人提供的信息與實際情況不符,可以要求納稅人修改。納稅人拒絕修改的,扣繳義務人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

在信息保存上,納稅人需要依法將留存備查的資料留存5 年,扣繳義務人同樣也需要按規定保存與專項附加扣除相關資料5 年。扣繳義務人要在彙算清繳期間內,將職工報送的專項附加扣除信息,做好收集並歸檔管理。5 年的期限,應當自年度綜合所得彙算清繳期限最後一日的次日起算。舉例來說,2019 年需要留存備查的專項附加扣除相關資料,其「留存5年」,是從2020 年7 月1 日到2025 年6 月30 日。

需要扣繳義務人注意的是,納稅人提供的專項附加扣除信息屬於個人隱私,應依法嚴格保密。建議扣繳義務人對納稅人提交的各種相關信息資料,專人收集、專人審核、專櫃存放,個人所得稅扣繳系統也需要指定專人使用,確保信息安全。

4

接受委託集中辦理彙算清繳

一是確認彙算清繳對象。納稅人2019 年度已預繳稅額大於年度應納稅額且申請退稅的,或者2019年度綜合所得年收入額超過12 萬元且補稅金額超過400 元的,需要辦理綜合所得彙算清繳的,可以依法委託扣繳義務人或者其他單位和個人辦理彙算清繳。扣繳義務人應在2020 年首次綜合所得彙算清繳開始前,幫助本單位職工逐一確認是否需要辦理彙算清繳。

二是依法接受納稅人委託。扣繳義務人與本單位需要辦理彙算清繳的職工,就其是否選擇本單位為職工辦理彙算清繳進行確認,籤訂委託書。對未委託扣繳義務人代辦彙算清繳,由納稅人自行選擇其他方式進行。接受委託後,扣繳義務人因特殊原因確實無法及時為居民個人辦理彙算清繳的,應提前告知,由納稅人自行辦理。

三是受託代辦彙算清繳。扣繳義務人受託代辦彙算清繳的,應當按照《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要求納稅人真實、完整地提供與辦理彙算清繳相關的全部綜合所得收入、扣除、優惠、納稅等信息,依法計算並交納稅人確認後,代辦彙算清繳申報。涉及退、補稅款的,可以由納稅人自行辦理退稅、補稅手續,也可以委託扣繳義務人集中辦理。

5

了解自身的法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對於扣繳義務人,賦予了各種稅收法律責任,需要每一個扣繳義務人了解、掌握。

一是依法設置帳簿。扣繳義務人應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的規定設置帳簿,根據合法、有效憑證記帳,進行核算。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設置、保管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帳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記帳憑證及有關資料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二是依法按期申報。扣繳義務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申報期限、申報內容,如實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以及稅務機關根據實際需要要求扣繳義務人報送的其他有關資料。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向稅務機關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和有關資料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是依法接受檢查。扣繳義務人必須接受稅務機關依法進行的稅務檢查,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不得拒絕、隱瞞。扣繳義務人有提供虛假資料,不如實反映情況,或者拒絕提供有關資料的;拒絕或者阻止稅務機關記錄、錄音、錄像、照相和複製與案件有關的情況和資料的;在檢查期間轉移、隱匿、銷毀有關資料等情形,逃避、拒絕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撓稅務機關檢查的,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來源:《中國稅務》第1期;作者:李欣

相關焦點

  • 2019綜合所得個人所得稅彙算清繳問答
    6月份即將結束,各位小夥伴,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年度彙算辦理了嗎?申報期即將結束,千萬不要忘記申報哦!哪些情形需要辦理綜合所得個人所得稅彙算清繳?新稅制實施後,居民個人需結合稅制變化,對綜合所得實行按年計稅。
  • 2019年度個稅綜合所得彙算清繳政策正式發布
    國家稅務總局官網12月31日發布《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辦理2019年度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彙算清繳事項的公告》,內容如下為切實維護納稅人合法權益,進一步落實好專項附加扣除政策,合理有序建立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彙算清繳制度,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以下簡稱「稅法」)和稅收徵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有關規定,現就辦理2019年度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彙算清繳
  • 靈活用工百科:薪用工揭個稅,扣繳義務人申報VS綜合所得年度自行申報
    通過扣繳義務人申報和綜合所得年度自行申報有什麼區別?下面薪用工為大家解答! 薪用工以「居民綜合所得個人所得稅年度自行申報」為例: 居民個人取得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等綜合所得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納稅人,應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內,辦理彙算清繳或者隨彙算清繳一併辦理納稅申報: 1、從兩處以上取得綜合所得,且綜合所得年收入額減除專項扣除後的餘額超過
  • 辦理個稅彙算清繳前,必須先完成這5件事!
    1、課程學習為了幫助納稅個人以及單位扣繳義務人能夠順利以及正確地完成首次個人所得稅的年度綜合所得彙算清繳
  • 【每日一題】自然人取得應稅所得扣繳義務人未扣繳個稅如何申報?
    答:《個人所得稅法》第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納稅人應當依法辦理納稅申報:……(三)取得應稅所得,扣繳義務人未扣繳稅款。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62號)第一條規定,取得綜合所得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納稅人,應當依法辦理彙算清繳: (一)從兩處以上取得綜合所得,且綜合所得年收入額減除專項扣除後的餘額超過6萬元; (二)
  • 個稅綜合所得彙算清繳政策發布 哪些人需辦年度彙算?
    (二)通過取得工資薪金或連續性取得勞務報酬所得的扣繳義務人代為辦理。納稅人向扣繳義務人提出代辦要求的,扣繳義務人應當代為辦理,或者培訓、輔導納稅人通過網上稅務局(包括手機個人所得稅APP)完成年度彙算申報和退(補)稅。
  • 2019年度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彙算清繳政策解讀
    關於《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辦理2019年度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彙算清繳事項的公告》的解讀  為貫徹黨中央、國務院個人所得稅改革決策部署,落實國務院常務會議精神,切實維護納稅人合法權益,確保納稅人順利完成新稅制實施後首次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彙算清繳(以下簡稱「年度彙算」),稅務總局經過深入調研論證、借鑑國際通行做法,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並充分吸納修改完善後
  • 2019年度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彙算清繳哪些情形無需辦理
    12月14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發布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彙算清繳涉及有關政策問題的公告,明確了不需要辦理年度彙算的情形等政策,進一步減輕中低收入群體負擔。  同時,稅務總局發布《關於辦理2019年度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彙算清繳事項的公告(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徵求意見稿》),明確了相關操作流程,並於12月14日至26日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 稅務總局關於辦理2019年度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彙算清繳事項公告
    為切實維護納稅人合法權益,進一步落實好專項附加扣除政策,合理有序建立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彙算清繳制度,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以下簡稱「稅法」)和稅收徵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有關規定,現就辦理2019年度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彙算清繳(以下簡稱「年度彙算」)有關事項公告如下:一、2019年度彙算的內容
  •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辦理2019年度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彙算清繳事項的...
    為切實維護納稅人合法權益,進一步落實好專項附加扣除政策,合理有序建立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彙算清繳制度,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以下簡稱「稅法」)和稅收徵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有關規定,現就辦理2019年度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彙算清繳
  • 個稅匯繳系列九:企業在做綜合所得年度彙算清繳的流程及注意事項
    前面幾期我們介紹了個人做綜合所得年度彙算清繳的相關問題及操作流程,今天我們來聊聊企業在做綜合所得年度彙算清繳時的流程和需要注意哪些事項。根據國家稅務總局發布的《關於辦理2019年度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彙算清繳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4號)第六條辦理方式第二款規定:通過取得工資薪金或連續性取得勞務報酬所得的扣繳義務人代為辦理。這裡的連續性取得勞務報酬是保險營銷員和證券經紀人取得的勞務報酬,不包括其他勞務報酬。
  • 外籍人員如何進行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彙算清繳
    最近很多「童鞋」諮詢關於外籍人員彙算清繳的問題,今天就和大家來談談關於外籍人員要不要做彙算清繳的問題。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第十一條規定:居民個人取得綜合所得,按年計算個人所得稅;有扣繳義務人的,由扣繳義務人按月或者按次預扣預繳稅款;需要辦理彙算清繳的,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內辦理彙算清繳。
  • 2019年度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彙算清繳事項的公告...
    年度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彙算清繳事項的公告(徵求意見稿)》。納稅人向扣繳義務人提出代辦要求的,扣繳義務人應當辦理。由扣繳義務人代辦年度彙算的,納稅人應及時向扣繳義務人提供本人除本單位以外的2019年度綜合所得收入、扣除、享受稅收優惠等信息資料,並對其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三)委託涉稅專業服務機構或其他單位及個人(以下稱受託人)代為辦理,受託人需與納稅人籤訂授權書並妥善留存。
  • 2019年度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彙算清繳咋辦理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辦理2019年度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彙算清繳事項的公告(徵求意見稿)》徵求意見為貫徹落實新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保護納稅人合法權益,保障納稅人順利完成新稅制實施後首次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彙算清繳,我們起草了《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辦理2019年度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彙算清繳事項的公告(徵求意見稿)》。
  •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辦理2019年度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彙算清繳事項...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辦理2019年度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彙算清繳事項的公告(徵求意見稿)為切實保護納稅人合法權益,進一步落實好專項附加扣除政策,合理有序建立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彙算清繳制度,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以下簡稱稅法)和稅收徵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有關規定,現就辦理2019年度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彙算清繳(以下簡稱年度彙算)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 2019年個稅綜合所得彙算清繳這樣辦(附解讀)
    納稅人向扣繳義務人提出代辦要求的,扣繳義務人應當代為辦理,或者培訓、輔導納稅人通過網上稅務局(包括手機個人所得稅APP)完成年度彙算申報和退(補)稅。由扣繳義務人代為辦理的,納稅人應在2020年4月30日前與扣繳義務人進行書面確認,補充提供其2019年度在本單位以外取得的綜合所得收入、相關扣除、享受稅收優惠等信息資料,並對所提交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
  • 關於2019年教職員工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彙算清繳的通知
    各位老師:根據《關於辦理2019年度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彙算清繳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4號)文件規定,現結合我校實際情況,將2019年居民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彙算清繳(以下簡稱「年度彙算」)相關事項通知如下:一、年度彙算介紹2019年1月1日,新修改的個人所得稅法全面實施
  • 2019 年度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年度彙算申報操作指引(扣繳義務人...
    依據政策規定,符合條件的納稅人需要辦理年度彙算的,可採用以下三種方式:納稅人自行辦理、扣繳義務集中辦理、委託代理機構辦理。本指引將為您介紹扣繳義務人如何通過自然人電子稅務局(網頁Web 端)集中為納稅人 代辦年度彙算申報。
  • 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彙算清繳(3)——手把手,申報就這幾步走!
    ,但因政策規定免除其辦理義務的納稅人,已預繳稅額與年度應納稅額一致或是不申請年度彙算退稅的納稅人     稅法規定,居民個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取得的綜合所得,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期間辦理彙算清繳。
  • 彙算清繳這些坑,你一定要注意!
    五月臨近,距離彙算清繳就只有2個月了。你難道忍心眼睜睜地看著員工跳進這些大坑嗎!?我國實施《新個稅法》後的首次個稅年度彙算清繳將至,日前相關政策密集落地。企業自2020年3月1日起就要開始做2019年的個人所得稅彙算清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