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後的一次放射性檢查,讓懷孕兩個多月的準媽媽陷入深深的焦慮。因擔心胎兒受輻射影響,她最終作出了一個艱難的選擇——墮胎。事後,她把交通事故肇事者及保險公司告上法庭——
做CT後無奈墮胎,肇事方擔責嗎
江中帆
輻射會對胎兒造成影響,是社會基本認識。為了預防輻射,孕婦們往往如臨大敵,全副武裝。可是,輻射會對胎兒造成影響,只是一種可能而非必然。孕婦們在長達十個月的孕期內,難免會發生一些意外傷害事件,因治療需要有時須進行放射性檢查。那麼,發生意外傷害事件進行放射性檢查後,因擔心放射性檢查可能會對胎兒造成不利影響而自行墮胎,肇事者對孕婦自行墮胎的行為是否應該承擔侵權責任呢?
這樣的故事真實存在。一名孕婦發生交通事故後,頭部受傷,無奈做了放射性檢查,因擔心放射性檢查會給胎兒帶來不利影響,自行將腹中的胎兒打掉,並要求肇事者及對肇事車輛承保的保險公司就其墮胎造成身體上及精神上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保險公司則以孕婦在沒有掌握專業醫療知識的前提下,全憑個人意志選擇人工流產,流產結果與交通事故無客觀上的因果關係等為由,拒絕給予賠償。
那麼,發生交通事故後進行放射性檢查,因擔心胎兒受到不利影響自行墮胎可否要求賠償?近日,山東省青島市中級法院對該案作出終審判決,回答了這一問題。
一場意外事故
一個艱難決定
2014年底,山東青島姑娘劉靜璇與男友舉行了結婚儀式,但未辦理結婚登記。好事接踵而至。2015年5月,劉靜璇發現自己懷孕了,她感到既興奮又幸福,小心翼翼地呵護著腹中的小生命,沉浸在將為人母的喜悅中,甜蜜地享受著與寶寶共處的每時每刻。
然而,一場意外卻不期而至。
2015年7月7日8時10分許,劉靜璇搭載他人的摩託車外出辦事。當他們沿青島市人民一路由北向南行駛至人民一路和嘉善路路口處時,董鵬程駕駛的轎車沿同方向駛來,轎車左側與摩託車前部相撞,造成兩車損壞,劉靜璇也重重地被拋甩到地上。
事故發生後,劉靜璇立即被送到醫院進行治療。經檢查,劉靜璇被診斷為頭外傷、頭皮血腫、右腿外傷。雖然劉靜璇已懷孕兩個多月,但因頭部受傷,醫生還是建議她做個顱腦CT檢查。劉靜璇不想做,醫生建議說:「頭部受傷,一旦顱內出血,將非常兇險,不及早發現治療,會危及生命。而診斷顱內是否出血,只有通過CT檢查。」劉靜璇權衡利弊後,只得接受醫生的建議,做了CT檢查。
「CT檢查有放射性,對胎兒會不會有影響?如果有影響,影響會有多大?」做了檢查後回到家,劉靜璇心中一直疑慮重重。她找到一個朋友進行諮詢,被告知做CT檢查,確實有致胎兒畸形的危險,但她做的是頭部CT檢查,對腹部影響比較小。總之,CT檢查對胎兒的影響,只是一種可能。
「腹中的孩子,要還是不要?」劉靜璇一直在痛苦中糾結著。第二天,她出現先兆流產的徵兆。思來想去,她最終作出了一個艱難的決定——將腹中的孩子打掉。
事發後第三天,劉靜璇來到醫院,以曾進行CT檢查為由,要求做了人工流產,花費2143.7元。
身心遭受創傷
起訴要求賠償
「如果不是發生交通事故,孩子就不會沒有了。」打掉孩子後,劉靜璇的身體和精神都受到了極大的創傷,她把這一切都歸咎於交通事故。於是她找到肇事汽車的駕駛員董鵬程,要求對方賠償其因打掉孩子產生的經濟損失及精神損失。
董鵬程提出,其車輛在青島的一家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及20萬元不計免賠的第三者責任險,如果要賠償也應由保險公司賠償,建議劉靜璇去找保險公司索賠。劉靜璇根據董鵬程提供的保險單,找到了保險公司,提出了賠償請求,而保險公司以劉靜璇打掉孩子是其自作主張的行為,與交通事故無關等為由,拒絕賠償。
經過多個回合的交涉,雙方無法達成一致意見,劉靜璇遂來到青島市市北區法院,將董鵬程、保險公司告上法庭。
劉靜璇訴稱,2015年7月7日8時10分許,董鵬程駕駛其所有的轎車將她撞傷,董鵬程承擔事故全部責任。保險公司是肇事車輛的承保公司。事故發生後,她在醫院治療期間,醫生給她進行了腦CT檢查。考慮到胎兒情況,她沒有使用任何藥物,怕用藥對胎兒有影響。後諮詢了解到,腦CT檢查有輻射對胎兒有影響,有可能致胎兒畸形,故在3日後到醫院做了人工流產。她的流產是由於此次事故所致,流產對她的家庭和生活產生了巨大的影響,故要求董鵬程、保險公司賠償醫療費、誤工費、營養費等經濟損失1萬元及精神撫慰金14萬元。
董鵬程對劉靜璇訴稱的交通事故事實及雙方的責任認定,不持異議,但他提出,轎車在保險公司處投保了交強險、20萬元商業第三者責任險並投保不計免賠,劉靜璇的損失應當由保險公司承擔,但劉靜璇主張的精神撫慰金過高。
保險公司辯稱,本公司同意在交強險分項限額內賠償劉靜璇的合理損失,但劉靜璇未婚懷孕,不符合法律規定,屬於非婚生子女,且其流產及婦科檢查與本事故無因果關係,產生的費用不屬於本次事故的費用,本公司不同意賠償護理費、營養費等。同時,劉靜璇主張的精神撫慰金過高,只同意賠償1000元。
一審:事故與墮胎
具有因果關係
市北區法院經審理後認為,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受法律保護。本案涉及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事實清楚、結論明確,法院予以採納。董鵬程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保險公司作為肇事車輛的交強險保險人,應當在交強險分項限額內先行賠付,超出交強險部分,由被告董鵬程承擔。因肇事車輛在保險公司投保20萬元第三者責任險並投保不計免賠,保險公司應當根據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承擔保險責任。
從劉靜璇受傷後的治療經過來看,劉靜璇受傷後沒有服用任何藥物和採取其他治療措施,說明她對胎兒是極為重視的。劉靜璇因交通事故受傷,在治療過程中做腦CT檢查。雖然該治療措施和事故不能確定必然會對胎兒健康造成影響,也不能確定必然會導致胎兒畸形,但也不能排除會對胎兒健康造成影響的可能性。劉靜璇作為一個平常人,抱著「寧可信其有,不可信其無」的態度作出流產的決定,是合理的和可以理解的。故該交通事故與劉靜璇的流產之間具有因果關係。
經核對,劉靜璇的醫療費、誤工費、營養費等損失合計為9326.97元,法院均予以支持。劉靜璇流產對其身心造成巨大傷害,董鵬程、保險公司應當支付一定數額的精神撫慰金,但劉靜璇主張精神撫慰金14萬元過高,法院酌情認定精神撫慰金5萬元。上述損失均在交強險賠付範圍內,故應由保險公司承擔。
據此,市北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判決保險公司賠付劉靜璇各項損失59326.97元。
二審:判賠5萬元
精神撫慰金並無不妥
一審判決後,保險公司不服,向青島市中級法院提出了上訴。在上訴中,保險公司訴稱:
第一,一審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本公司承擔5萬元精神撫慰金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一審判決書「本院認為」部分寫明,劉靜璇因交通事故受傷,在治療過程中做腦CT檢查,雖然該治療措施和事故不能確定肯定會對胎兒健康造成影響,也不能確定肯定會導致胎兒畸形,但也不能排除會對胎兒健康造成影響的可能性,劉靜璇抱著「寧可信其有,不可信其無」的態度,選擇流產的決定是合理的和可理解的,故該交通事故與劉靜璇流產之間具有因果關係。據此,本公司認為,劉靜璇在沒有掌握專業醫療知識的前提下,全憑個人意志選擇人工流產,該結果與本次事故並無客觀上的因果關係。一審法院則以「寧可信其有,不可信其無」作為裁判理由,錯誤判決本公司因劉靜璇流產而承擔5萬元的精神撫慰金。
第二,劉靜璇對精神撫慰金主張畸高。劉靜璇選擇人工流產並非由此次交通事故直接導致,劉靜璇也在一審中聲明,其並未登記結婚,系未婚先孕,不符合社會的公序良俗,即使選擇人工流產,也不會對劉靜璇造成如此巨大的精神損害,一審中主張的精神撫慰金數額畸高。
綜上所述,一審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判決本公司承擔5萬元精神撫慰金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特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撤銷原審判決,查明事實後依法改判本公司不承擔精神撫慰金5萬元或發回重審。
劉靜璇在二審中辯稱,我這個年齡屬於該有孩子的時候。發生事故之後,我去了醫院,頭部和腿部都有傷,醫生說我做了腦CT不排除對孩子有影響,而且我有流產的先兆,如果不出事故,我不可能有流產的先兆。保險公司認為我主張精神撫慰金5萬元多了,本人認為一點兒都不多。因為這個孩子沒有了,我以後即使再有也不是這個孩子。首先,受傷流血去醫院檢查,醫生建議要做腦CT,並且告知,可能對孩子有影響,建議流產,本次交通事故與流產行為具有直接的完全的因果關係。其次,在本案中因為失去孩子的痛苦,一審判決的精神撫慰金數額雖然我並不滿意,但綜合了各方面因素予以接受。我認為一審判決既考慮了社會影響力,又依據了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合理合法合情,請二審法院依法維持。
青島市中院經審理後認為,本案系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結合案件事實及當事人的訴辯,作如下評判:生育權是婦女的基本權利,婦女未婚先孕並不違法。本案道路交通事故發生時,劉靜璇已達到婚齡及孕齡,從提交的證據看,劉靜璇對其懷孕並不是草率的,而是極其慎重的。從一系列病歷看,因道路交通事故致劉靜璇受傷,劉靜璇做了可能影響胎兒健康發育的診療行為,其後又出現流產先兆,故劉靜璇不得已做了人工流產。劉靜璇因此失去了這個未出世的孩子,勢必造成身心巨大痛苦,且流產行為與本次道路交通事故有直接因果關係。原審酌情判決保險公司承擔5萬元的精神撫慰金,並無不妥,本院予以維持。
綜上,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以維持。保險公司的上訴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故作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
(文中人物均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