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堂君第1924天推送
今日(9月1日)起
《廣東省學校安全條例》正式施行
(以下簡稱《條例》)
《條例》是廣東省第一部有關學校安全的地方性法規,對推進學校安全工作法治化進程具有非常重要的歷史性意義,對於各級各類學校做好學校安全工作,更好地保護學生生命健康安全具有非常重要的指導意義,將進一步提高學校安全工作的法治化、規範化水平,更好地維護校園的安全穩定。
根據《條例》
未成年學生的監護人
應當履行以下責任
(一)向學校提供有效的聯繫方式;
(二)書面告知學校學生特異體質、特定疾病或者其他生理、心理異常情況;
(三)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和校外安全管理;
(四)教育學生改正不良行為;
(五)其他需要在學校安全工作中履行的責任。
學校發現學生有這些行為
需及時告知學生監護人
學校發現學生有明顯極端行為或者傷害他人傾向,以及有言語、情緒或者行為明顯異常容易發生安全事故的,應當採取看護、陪護等必要措施,並及時告知學生監護人或者其他近親屬。
學校要求到校處理的,學生監護人或者其他近親屬應當及時到達學校。四十八小時內無正當理由拒不到校的,學校可以通知監護人或者其他近親屬住所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共同督促學生的監護人或者其他近親屬到校履行監護職責。
教師懲戒學生有界線
中小學校學生在校園內有用硬物投擲他人、推搡、爭搶、強迫傳抄作業等違反學校安全管理規定行為的,教師應當予以制止和批評,並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採取與其年齡和身心健康相適應的教育懲戒措施。
教師在行使教育懲戒措施時,不得對學生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打罵、辱罵以及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
這些「校鬧」行為
公安機關將依法處理
在學校發生的安全問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影響學校正常教育教學秩序的行為:
(一)毀滅證據、破壞現場、隱瞞真相等阻擾學校安全事故調查處理;
(二)跟蹤、糾纏、侮辱、威脅、恐嚇、故意傷害學校相關人員、學生,或者非法限制其人身自由;
(三)侵佔、毀損學校房屋、設施、設備以及其他財物;
(四)在學校或者校園周邊安全區域內非法聚集、遊行、設置障礙、貼報噴字、拉掛橫幅、燃放鞭炮、播放哀樂、擺放花圈、停放屍體、潑灑汙物、斷水斷電、堵塞大門、圍堵辦公場所和道路、幹擾應急處置和事故處理;
(五)製造、散布與學校安全事故實際情況不符的謠言;
(六)其他擾亂學校教育教學秩序的行為。
有以上行為,公安機關將依法處理。
關於校園保險
《條例》這樣規定
中小學校和幼兒園應當購買校方責任險,公辦學校所需經費從公用經費中列支,民辦學校所需經費從學費或者自籌資金中開支。
鼓勵學生、學生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投保學生意外傷害和疾病等保險。
鼓勵社會力量設立學校風險基金或者學生救助資金。鼓勵保險機構創新保險產品和服務方式,開展與學校安全相關的保險業務。
其它你需要知道的重要內容
中小學校和幼兒園實行出入校園登記制度,未經學校允許,校外人員和車輛不得進入校園。
義務教育階段的學生違反學校安全管理制度的,學校應當批評教育,並可以約談學生監護人;情節嚴重的應當給予紀律處分。非義務教育階段的學校根據學生違紀的情節、後果和影響,可以給予直至開除學籍的處分。
未成年學生有不良行為的,由其監護陪同在學校進行專門法治教育。
對嚴重不良行為的適齡少年,可送專門的學校實施義務教育。
來源 | 東莞市教育局
編輯 | 學堂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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