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內校外「兩手抓」築牢校園安全網
《甘肅省中小學校安全條例》明年3月1日起施行
每日甘肅網12月4日訊據蘭州晚報報導 學校安全是教育事業發展、學生成長成才的基礎和保障,關係到千家萬戶的安寧幸福與社會和諧穩定。12月3日,《甘肅省中小學校安全條例》由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為我省中小學校安全工作增添一重法治保障。
省人大法制委員會副主任委員李東亮在接受記者採訪時介紹,《甘肅省中小學校安全條例》共六章,五十六條,對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學校、家庭、社會等各方面的責任,校園及其周邊安全管理措施,保障正常教育教學秩序,有效預防和妥善處置校園安全事故和法律責任等內容作了規定,為甘肅省中小學校安全工作提供了法治保障。
李東亮說,《條例》聚焦近年來校園頻發、群眾反映強烈的安全問題,著力完善相關制度和措施,從校園安全管理、學校周邊安全管理兩個領域,從制度機制建設、安全教育培訓、房屋設施安全、食品安全、交通安全、公共衛生以及學校周邊綜合治理等多個方面,分別提出具體要求。
「校園安全關係千家萬戶,學生安全,全社會最為關注,保護好學生安全始終是我們工作的頭等大事。出臺《甘肅省中小學校安全條例》,是我省對學校安全工作的再強化再推動再落實,體現了省委、省政府對學校安全工作的高度重視,為我們今後開展學校安全工作以及保障師生和學校合法權益提供了一個系統的法律依據。」省教育廳學校安全與應急工作處處長張天福接受採訪時表示。
蘭州日報社全媒體記者 田玥
《條例》解讀
安全教育納入教學內容
《條例》規定,學校應當按照國家課程標準和地方課程設置要求,將安全教育納入教學內容,結合學校地域實際和學生的年齡特點,對學生開展安全教育,培養學生的安全意識,提高學生的自我防護能力。學校應當定期開展應急疏散和自救互救演練,提高學生的應急避險技能。學校應當定期對教師、安全保衛人員以及其他職工進行教育培訓,提高教職工的安全風險防控和應急處置能力。
《條例》同時規定,學生在校期間,學校實行封閉化管理,應當根據實際需要在校門口設置硬質防衝撞設施。小學應當建立低年級學生接送交接制度。
學校應當落實食品安全責任,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執行食品安全的索證索票、進貨查驗、登記、留樣等制度,保證可追溯;食品加工過程,餐具清洗消毒應當符合衛生要求。學校應當定期檢查飲用水的衛生安全狀況,保證師生飲水安全。
組織研學等集體活動要開展安全評估
集體外出管理方面,《條例》明確,學校組織學生參加的集體勞動、社區服務、教學實習或者社會實踐活動,應當適合學生的心理、生理特點和身體健康狀況。學校組織學生校外實習的,應當事先徵得學生監護人同意並取得學生監護人籤字的知情同意書,在實習前對實習學生進行安全教育。學校、實習單位、學生三方應當籤訂實習協議,明確各方的責任、權利和義務。
學校組織學生參加研學旅行、春(秋)遊、夏(冬)令營等集體外出活動前,應當自行開展安全風險評估、制定安全方案和應急預案,提前擬定活動計劃報主管部門備案,並做好學生安全教育,保障學生安全。
教職工不得侮辱、體罰或者變相體罰學生
《條例》突出對教職工的行為規範,規定學校教職工應當遵守職業道德規範和工作紀律,不得侮辱、毆打、體罰或者變相體罰學生,不得侵犯學生合法權益。學校以及教職工發現學生行為具有危險性的,應當及時告誡、制止,依照有關規定,根據實際情況採取與其年齡和身心健康相適應的教育懲戒措施,加強與學生監護人的溝通聯繫、共同教育。對患有精神性疾病、傳染性疾病或者其他可能影響教育教學活動和學生身心健康疾病的教職工,學校應當及時採取心理疏導、離崗治療、調整工作崗位等必要處置措施。
學生實施欺凌暴力應視情況給予處理
《條例》針對學生欺凌和校園暴力事件時有發生、性侵害安全教育欠缺的問題,與新修訂的未成年人保護法相銜接,從建立健全預防處理協調機制,健全完善工作制度,以及防控與處置的具體措施等方面作出規定。
《條例》指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預防、處理學生欺凌和暴力事件工作協調機制,推動形成政府部門、學校、家庭、社會參與的學生欺凌和暴力事件防治工作體系。學校應當健全完善防治學生欺凌和暴力工作制度,建立校領導、安保人員不定期巡查制度,加強學生日常行為教育管理,開展警示教育,排查化解矛盾糾紛,暢通學生、學生監護人和社會公眾的舉報投訴渠道,防範學生欺凌和暴力事件的發生。
學校對學生欺凌和暴力行為應當立即制止,通知學生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參與處理,並對其進行必要的家庭教育指導;對遭受欺凌和暴力的學生及時採取措施予以保護,開展相應的心理疏導;對實施欺凌和暴力的學生,學校應當進行批評教育,視具體情節和危害程度給予處理。對嚴重的欺凌和暴力行為,學校不得隱瞞,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學校主管部門報告,並配合相關部門依法處理。學生監護人發現學生有欺凌、暴力或者其他可能引發學校安全事故的行為,應當及時予以教育糾正,並及時告知學校。
學校應當建立預防性侵害、性騷擾學生工作制度。對性侵害、性騷擾學生的行為,學校不得隱瞞,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學校主管部門報告,配合相關部門依法處理,並對遭受性侵害、性騷擾的學生及時採取保護措施。
擾亂學校安全事故調查處理九種行為依法處置
《條例》對擾亂學校安全事故調查處理的行為進行了界定,解決發生學校安全事故後出現的「校鬧」問題,維護學校合法權益和正常秩序。
《條例》明確,學校安全事故調查處理過程中,學生、學生監護人以及其他有關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毆打他人、故意傷害他人或者故意損毀公私財物;侵佔、毀損學校房屋、設施設備;在校園內或者學校周邊安全區域內設置障礙、貼報噴字、拉掛橫幅、燃放鞭炮、播放哀樂、擺放花圈、潑灑汙物、斷水斷電、堵塞大門、圍堵辦公場所和道路;在學校等公共場所停放屍體;以不準離開工作場所等方式非法限制學校教職工、學生人身自由;跟蹤、糾纏學校相關負責人,侮辱、恐嚇教職工、學生;攜帶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和管制器具進入學校;在網際網路上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其他擾亂學校安全事故調查處理的行為。有前款行為或者有其他侵犯師生合法權益的,學校應當立即向所在地公安機關報案,公安機關依法進行處置。
同時,發生學校安全事故,出現影響或者可能影響社會穩定、擾亂社會秩序的虛假信息或者不完整信息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以及有關部門、新聞媒體、學校應當及時採取措施予以澄清。
蘭州日報社全媒體記者 田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