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濰坊市道路交通安全條例》明年3月1日起施行

2020-12-23 海報新聞

12月4日,市人大常委會公布《濰坊市道路交通安全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條例》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條例》共七章六十三條,分別從車輛和駕駛人、道路通行條件、道路通行規定、交通事故處理、法律責任等方面作出規範。記者梳理發現,《條例》針對自平衡車上路、車輛在道路以外發生交通事故該如何處理等內容,專門設定了條款。還規定了非經營性道路停車泊位上,機動車持續停放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1.車輛和駕駛人

快遞、外賣經營企業應對車輛統一標識、統一編號

《條例》對車輛和駕駛人的相關情況作出規定。

患有器質性心臟病、癲癇病、美尼爾氏症、眩暈症、癔病、震顫麻痺、精神疾病、痴呆以及影響肢體活動的神經系統疾病等妨礙安全駕駛疾病的駕駛人應當及時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註銷駕駛證;駕駛人不能到場的,應當由其監護人代為申請註銷。衛生健康部門應當與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建立嚴重精神障礙患者信息共享機制,按照規定定期交換相關信息。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查獲機動車駕駛人有吸食、注射毒品後駕駛機動車行為的,應當註銷其駕駛證並移送有關部門處理。交通運輸企業、校車服務提供者發現駕駛人有吸食、注射毒品行為的,應當立即停止其駕駛行為,並向公安機關報告。

快遞、外賣經營企業應當落實道路交通安全主體責任,定期對駕駛人進行道路交通安全知識培訓,加強交通安全教育管理;使用符合相關國家標準的車輛,對快遞、外賣車輛統一標識、統一編號。快遞、外賣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快遞、外賣經營企業落實道路交通安全主體責任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快遞、外賣車輛駕駛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操作規範安全、文明駕駛。夜間駕駛車輛應當穿戴反光服飾。

2.道路通行條件

非經營性道路停車泊位,機動車不得連停24小時以上

針對道路通行條件,《條例》規定,道路沿線大型建築改為商場、會展、娛樂、餐飲、學校等可能影響道路交通的,有關部門應當在批准前徵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意見。道路交通影響評價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此外,道路沿線的機動車出入口應當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暢通的要求設置在交通流量相對較小的路段,並設置讓行的交通標誌、標線。

非經營性道路停車泊位停放機動車,不得超過限時停車標誌、標線標明的時間。尚未設置限時停車標誌、標線的非經營性道路停車泊位上,機動車持續停放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超過規定停車時限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通知機動車所有人立即駛離,逾期不駛離的,可以將機動車拖移至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地點。此外,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學校、幼兒園周邊設置臨時停車區域,供接送學生、幼兒的車輛臨時停車。

3.細化通行規定

具有動力裝置驅動的自平衡車等,不得上路行駛

《條例》對道路通行規定進行細化,其中涉及計程車、公交車停車,禮讓特種車輛,行人、機動車和非機動車上路行駛的情況。

出租汽車臨時停車上下乘客應當在不影響交通的情況下按照順行方向停靠,車身右側距離道路邊緣不得超過三十釐米。乘客從出租汽車的右側車門上下。城市公交車輛進出停靠站應當遵守下列規定:按照交通標線停靠,無交通標線的應當距離道路右側邊緣一米以內單排停靠,安全上下乘客後立即駛離;暫時不能進入停靠站的,在最右側機動車道單排等候進站;不得在停靠站以外上下乘客;駛離停靠站時,依次單排順序行駛。

在城市道路範圍內,運輸渣土、砂石等建築材料或者建築垃圾的機動車應當按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時間、路線、速度通行。

下列車輛不得上道路行駛:在工廠廠區、旅遊景區、遊樂場所等特定區域使用的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非法拼、組、改裝的機動車;具有動力裝置驅動的滑板車、獨輪車、自平衡車等。學齡前兒童乘坐小型汽車的,應當在後排座位設置的符合國家標準的兒童安全座椅上乘坐;沒有兒童安全座椅的,應當由駕駛人以外的成年人看護,並在後排乘坐。駕駛人不得安排未滿十二周歲的未成年人乘坐副駕駛座位。

未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登記的三輪車、四輪車、摩託車,不得在禁止其通行的道路上行駛。

4.事故處理

車輛在道路以外發生交通事故,公安交管部門可先行調解

《條例》對交通事故處理方面作出規定。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道路交通事故應急救援體系、道路交通事故應急專業隊伍和專家隊伍,完善公安、應急管理、衛生健康、交通運輸、生態環境、氣象等部門聯動的道路交通事故應急救援機制;禁止在道路上放養家禽、家畜以及寵物。

未造成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較小的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配合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查、處理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根據收集到的證據,在法定期限內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或者事故證明,送達當事人;醫療機構應當及時搶救道路交通事故中的受傷人員,不得因搶救費用未及時支付而拖延救治。符合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救助條件的受傷人員產生的尚未結算的搶救費用,醫療機構可以向救助基金管理機構依法提出申請。

車輛在道路以外發生交通事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到報案的,參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條例的規定,可以對事故造成的財產損失先行調解,經調解達成協議的,形成調解協議書,由各方當事人籤收;調解不成或者當事人不同意調解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出具出警證明,分別送達各方當事人,並告知事故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涉嫌犯罪的,及時移送有關部門處理。

◤《條例》摘要◥

機動車上路行駛不得有下列情形

◆加裝、改裝高音喇叭或者妨礙交通安全的光電設備;

◆安裝和使用影響交通技術監控設備正常監測的裝置、材料;

◆拆除或者改裝消音裝置;

◆車窗粘貼、噴塗妨礙駕駛視線的文字、圖案等,使用鏡面反光遮陽膜;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推出多項舉措解決「停車難」

●公共停車場(泊位)的規劃、建設、施劃應當符合道路通行條件,方便社會公眾車輛停放。

●推行城市智慧停車,提高現有停車場(泊位)使用效率。鼓勵開發利用停車場(泊位)移動智能終端應用軟體,方便社會公眾查詢停車場(泊位)信息和預定車位。

●對停車場(泊位)不足的城市街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狀況,在城市道路範圍內施劃機動車停車泊位,設置交通標誌、標線,限定停車時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施劃或者調整道路停車泊位時,應當徵求周邊單位、居民的意見,並向社會公示。城市道路機動車停車泊位可以按照有關規定有償使用。

遇執行任務車輛應當按規定讓行

遇有執行緊急任務的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其他車輛和行人應當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按照下列規定讓行:

■同車道行駛的前方車輛應當及時變更車道;

■相鄰車道行駛的車輛應當減速慢行,注意避讓;

■通過交叉路口時,等待執行緊急任務的車輛通過後再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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