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訂的《甘肅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5月1日起正式實施

2020-12-23 蘭州新聞網

5月1日起,經甘肅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修訂通過的《甘肅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將正式施行。《條例》中明確,駕駛機動車未隨車攜帶行駛證、駕駛證、保險標誌、檢驗合格標誌的行為,處一百元罰款;行經人行橫道,未減速行駛、未避讓行人的行為,處二百元罰款

新改擴建城市道路應設公交專用車道和港灣式停靠站臺

《條例》指出,公共停車場(庫)、公交場(站)建設應當納入城市綜合交通體系規劃,並與城市建設和改造同步進行。新建、改建、擴建城市道路應當根據城市綜合交通體系規劃,設置公交專用車道和港灣式停靠站臺。機動車停車位不足的城市街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根據交通狀況,在道路範圍內施劃臨時停車泊位,並規定停車泊位的使用時間,設置警示標誌。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設置、撤除道路停車泊位,或者設置停車障礙。

成年人駕駛自行車只準載1名12周歲以下未成年人

《條例》規定,十二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可以駕駛自行車,十六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可以駕駛電動自行車,但均不得搭載人員。成年人駕駛自行車、電動自行車只準搭載一名十二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搭載學齡前兒童的,應當使用安全座椅。

同時,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實行登記制度。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並領取牌證後,方可上道路行駛。駕駛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上道路行駛,應當按照規定懸掛號牌,並保持清晰。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號牌和行駛證不得轉借、挪用、塗改。

駕車行經漫水路未低速通過罰款一百元

《條例》規定,行人、乘車人違反道路通行規定的,處警告;警告後拒不改正的,處二十元罰款。非機動車駕駛人有不按規定通行的等行為,處三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罰款。

機動車駕駛人有不系安全帶的、駕駛摩託車不戴安全頭盔的等5種行為之一的,處五十元罰款。機動車駕駛人有駕駛摩託車手離車把或者車把上懸掛物品的;在機動車駕駛室的前後窗範圍內懸掛、放置妨礙駕駛視線的物品的;實習期內未粘貼或者懸掛實習標誌的;行經漫水路或者漫水橋時未低速通過的等18種行為之一的,處一百元罰款。有行經人行橫道,未減速行駛、未避讓行人的;駕車時撥打接聽手持電話或者觀看影視節目的等44種行為之一的,處二百元罰款。

《條例》指出,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記錄機動車駕駛人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累積記分和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等信息,並通過移動通信、網際網路等途徑提供查詢服務,方便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或者駕駛人查詢。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將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告知當事人,當事人應當及時接受處理。交通安全技術監控記錄資料可以作為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的證據。

不得以罰款數額作為考核交警標準

《條例》指出,任何單位不得給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下達或者變相下達罰款指標;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得以罰款數額作為考核交通警察的標準。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執行職務,應當自覺接受社會和公民的監督。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不嚴格執法以及違法違紀行為進行檢舉、控告。收到檢舉、控告的機關,應當依據職責及時查處。

蘭州日報社全媒體記者 田玥

來源:蘭州晚報(版權歸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權請聯繫刪除)

本期編輯:孫志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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