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學校安全條例9月起施行 賦予教師懲戒權

2020-09-05 中國新聞網

廣州警方為2020年高考護航(資料圖)廣州警方 供圖

廣州警方為2020年高考護航(資料圖)廣州警方 供圖

中新網廣州8月26日電 (記者 程景偉)記者從廣東省人大常委會26日召開的新聞發布會上獲悉,《廣東省學校安全條例》已由廣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於2020年4月29日通過,將自9月1日起施行。

該條例對各類主體職責、校園及周邊安全管理、安全教育與培訓、教育懲戒、突發事件應對、「校鬧」處理、法律責任等方面作了規定,為廣東省學校安全工作提供法治保障。

廣東省人大法制委員會副主任委員黃偉忠介紹,為有效糾正學生不良行為,提升教育教學質量,廣東通過立法回應社會各界呼籲,賦予教師必要的教育懲戒權,強化對有不良行為未成年學生的教育糾正,加強對學生違法行為的處理。

該條例規定,中小學校學生在校園內有用硬物投擲他人、推搡、爭搶、強迫傳抄作業等違反學校安全管理規定行為的,教師應當予以制止和批評,並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採取與其年齡和身心健康相適應的教育懲戒措施。不得對學生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打罵、辱罵以及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

對此,廣東省委教育工作委員會副書記、廣東省教育廳黨組副書記李大勝表示,行使教育懲戒權應該遵守「先制止批評、後懲戒」的程序,行使懲戒權是教師的自主選擇,但懲戒措施要與學生年齡和身心健康相適應,不得用體罰作為教育懲戒措施。

該條例並未列舉教師可採取的具體教育懲戒措施。黃偉忠稱,考慮到教育部已在研究制定《中小學教師實施教育懲戒規則》,該條例注意做好與該規則的銜接。

該條例明確,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應當為具有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規定的嚴重不良行為的適齡少年設置專門的學校實施義務教育;未成年學生有不良行為的,由其監護人陪同在學校進行專門法治教育。

條例還規定,學校發現學生在校園以及周邊安全區域內有攜帶管制器具、打架鬥毆、欺凌等違法行為的,應當予以制止,採取措施保護、幫助受傷害者,通知學生監護人或者其他近親屬,並及時調查處理;學校應當建立健全校園欺凌防治工作早期預警、事中處理和事後幹預機制。(完)

來源:中國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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