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日起,《廣東省學校安全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將正式實施,《條例》填補廣東省學校安全工作領域的立法空白,為解決學校安全存在的問題提供了有效法治保障。
8月26日,省人大常委會召開新聞發布會,對《條例》主要內容進行解讀,就教師懲戒權、校園欺凌、校鬧問題等熱點答記者問。
教師行使教育懲戒權,應遵守「先制止和批評、後懲戒」的程序
此次,廣東在全國率先通過立法方式,賦予教師必要的懲戒權。
《條例》規定,中小學校學生在校園內有用硬物投擲他人、推搡、爭搶、強迫傳抄作業等違反學校安全管理規定行為的,教師應當予以制止和批評,並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採取與其年齡和身心健康相適應的教育懲戒措施。教師在行使教育懲戒措施時,不得對學生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打罵、辱罵以及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
對此,省教育廳黨組副書記李大勝表示,下一步,省教育廳將按照《條例》要求,嚴格落實教師教育懲戒與違法處理。不過,他表示,教師行使教育懲戒權的條件必須是學生做出了違反學校安全規定的行為,行使教育懲戒權應該遵守先制止、批評後懲戒的程序,行使懲戒權是教師的自主選擇,懲戒的措施要與學生年齡和身心健康相適應,不得用體罰作為教育懲戒措施。
值得關注的是,《條例》還強化了對有不良行為未成年學生的教育糾正,明確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應當為具有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規定的嚴重不良行為適齡少年設置專門的學校實施義務教育。同時,條例規定未成年學生有不良行為的,由其監護人陪同在學校進行專門法治教育。
明確六種「校鬧」行為,公安機關要依法及時處理
近年來,學校在發生安全事故後,有些家長不通過法律途徑解決問題,而是頻頻出現纏訪、鬧訪,甚至到學校鬧事的一個現象。「大鬧大解決,小鬧小解決,不鬧不解決。」一些家長希望通過「鬧」去獲得更多的經濟賠償,甚至在有的地方還出現了職業「校鬧」。
為解決安全事故處理糾紛和防控「校鬧」,《條例》明確了糾紛解決方式,規定因學校安全事故引起的民事糾紛,學校主管部門應當引導當事人通過協商、調解方式解決,當事人也可以通過訴訟方式解決。
同時,事故當事方可以選擇自行協商向學校主管部門申請行政調解,向學校所在地的校園安全事故糾紛協調組織申請調解,向學校所在地的鄉鎮、街道、人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方式解決糾紛。
此外,《條例》明確了明令禁止的六種「校鬧」行為,包括:
毀滅證據、破壞現場、隱瞞真相等阻撓學校安全事故調查處理;
跟蹤、糾纏、侮辱、威脅、恐嚇、故意傷害學校相關人員、學生,或者非法限制其人身自由;
侵佔、損毀學校房屋、設施、設備以及其他財務;
在學校或校園周邊安全區域內非法聚集、遊行、設置障礙、貼報噴字、拉掛橫幅、燃放鞭炮、播放哀樂、擺放花圈、停放屍體、潑灑汙物、斷水斷電、堵塞大門、圍堵辦公場所和道路、幹擾應急處置和事故處理;
製造、散布與學校安全事故實際情況不符的謠言;
其他擾亂學校教育教學秩序的行為等。
《條例》還明確了法律責任,對於「校鬧」行為經勸阻無效的,學校要立即向公安機關報案並保護現場,公安機關接到學校報案後,應當依法及時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李大勝表示,省教育廳將根據《條例》和《教育部等五部門關於完善安全事故處理機制 維護學校教育教學秩序的意見》有關要求,進一步健全突發事件與人身傷害事故處理機制,建立相關處置標準和規範,妥善處理學生人身損害賠償爭議,協調公關機關等部門嚴厲打擊「校鬧」行為。
根據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經驗增設完善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機制等內容
校園安全,離不開學校和家長的共同努力。在校園安全管控方面,《條例》也做了具體的規定,明確家校共建機制,規定了出入校園、教學和校際活動、網絡、食宿餐飲、消防、建築物、場地、設施設備等方面的安全管理措施。「特別指出的是,條例根據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經驗,增加了完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機制等內容,推動學校落實公共衛生相關規定。」省人大法律法制委副主任委員黃偉忠表示。
同時,《條例》明確將校園周邊一定區域劃定為校園周邊安全區域,納入治安視頻監控範圍。對此,李大勝表示,省教育廳將協調公安機關將距離學校建築控制線以外200米以內的公共區域劃定為校園周邊安全區域,並協調公安機關組織校園周邊安全區域內的單位以及群眾自治組織成立治安交通聯防組織。
值得關注的是,《條例》規定,學校發現學生有明顯自殺、自殘或者傷害他人的傾向,應當採取看護、陪護等必要措施,並及時告知學生監護人或者其他近親屬。學校要求到校處理的,學生監護人或者其他近親屬應當及時到達學校。48小時無正當理由拒不到校的,學校可以通知學生監護人或者其他近親屬住所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督促其到校履行監護職責。
來源丨羊城晚報、金羊網、羊城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