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實施懲戒權,如何拿捏尺度?

2020-09-05 686新聞工廠

牛日成 | 撰文

金亮 | 音頻

陳炯 | 版式

《廣東省學校安全條例》將從9月1日起施行。昨天,省人大常委會召開新聞發布會,就這一條例涉及的熱點問題進行回應。其中,有關教師使用教育懲戒權的問題,教育部門特別強調教師不得用體罰作為教育懲戒措施。

要說教師的教育懲戒權,我們不妨先簡單說說它的歷史。

在中國古代漫長的教育演進歷程中,教師使用懲戒手段對學生嚴厲管教一直被認為是天經地義的事,幾乎不會受到質疑。在中國傳統啟蒙經典教材《三字經》裡就有「教不嚴,師之惰」的說法,意思就是說如果教師不嚴格要求學生,這樣的教師就是懶惰的。

時至今日,人們對從事教育工作的教師還有「執教鞭」的說法。教鞭就是古代教師用於體罰和鞭策學生、類似於戒尺的工具。這說明,教師懲戒學生在古代是必需的,也是嚴教的應有之義。新中國成立之後,我國對學校教育雖然沒有教育懲戒權的說法,但長期以來也一直強調嚴教、嚴管的理念和要求。然而,隨著時代的發展,特別是近年來家長和學生維權意識的日益增強,不少教師懲戒學生事件釀成輿論熱點,給教育提出了新的課題。

從辯證的角度來看,這些年發生的不少教師懲戒學生熱點事件,的確有部分是教師懲戒手段不當、力度過大,超出了教育懲戒的限度。少數嚴重影響學生身心健康甚至造成學生傷亡事件,更是反映出教育懲戒權使用存在不規範的問題。與此同時,由於教師嚴格懲戒學生往往會「惹火燒身」,這也導致一些教師對學生「調皮搗蛋」不願管、不敢管的不正常現象出現,甚至有觀點認為教師職業也演變成了一種高危職業。

「熊孩子」的行為如何得到有效管教和制止,又避免造成不良的後果,成為學校和教師不得不面對的問題,亟需有法律指引和規範。正是在這樣的背景下,《廣東省學校安全條例》在全國率先以立法形式明確賦予教師教育懲戒權,並用專章規定具體內容。條例列舉了適用教育懲戒的情形,規定中小學校學生在校園內有用硬物投擲他人、推搡、爭搶、強迫傳抄作業等違反學校安全管理規定行為的,教師應當予以制止和批評,並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採取與其年齡和身心健康相適應的教育懲戒措施。

值得注意的是,條例同時也要求不得對學生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打罵、辱罵以及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對於義務教育階段學生違反學校安全管理制度的,明確學校應當批評教育並可以約談學生監護人;情節嚴重的,應當給予紀律處分。非義務教育階段的學校根據學生違紀的情節、後果和影響,可以給予直至開除學籍的處分。除此之外,未成年學生有不良行為的,還可由其監護人陪同在學校進行專門法治教育。

可以說,有了這個條例,學校和教師對「熊孩子」的懲戒就實現了有法可依,教師對學生使用懲戒權有了法律護航,而學生的合法權益也可以避免被過度懲戒所侵犯。

教師教育懲戒權的內容和邊界備受社會關注。《廣東省學校安全條例》有關教師懲戒權的相關規定經歷反覆推敲,不可謂不慎重。

對於教師管教「熊孩子」可以採取哪些懲戒手段,條例初審稿提出,當中小學生在上課時有違反規定行為,但沒達到紀律處分情節的,可以採取責令站立、慢跑等教育措施。也就是說,教師對學生罰站罰跑不視為體罰。但是,在條例公開徵求意見時,「罰站罰跑」條款被刪去,取而代之的是將具體的教育懲戒規定下放給學校主管部門。最終,出臺的條例不對教育懲戒措施的具體內涵作出明確。

這就提出幾個問題:教師到底可以採取哪些懲戒手段,怎樣把握懲戒的尺度,如何做到有效懲戒又避免體罰?

教育部正在研究制定《中小學教師實施教育懲戒規則》,徵求意見稿把懲戒分為一般懲戒、較重懲戒、嚴重懲戒和不可進行的懲戒措施。在一般懲戒中,教師可以採取點名批評,責令賠禮道歉、做口頭或者書面檢討,適當增加運動要求,不超過一節課堂教學時間的教室內站立或者面壁反省,課後留校教導等懲戒措施;當學生違紀情節較重的,可採取承擔公共服務、專門隔離、家長陪讀等措施;當出現惡劣情節時,可以進行停課停學、訓誡矯治、限期轉學、記過處分等處罰。

教育部近日表示,正在加快《規則》出臺實施。教育界期待規則能突破現有瓶頸,讓學校和教師不再忌憚使用手中的教育懲戒權。

說到底,學校和教師使用教育懲戒權,在有法可依的情況下,如何做到寬嚴相濟更為關鍵。也就是說,教師對違反學校安全規定行為的學生實施懲戒,在遵循措施與學生年齡和身心健康相適應的前提下,要做到該嚴則嚴、當寬則寬,嚴中有寬、寬中有嚴,寬嚴有度、寬嚴審時,避免懲戒走樣。

當然,如何拿捏懲戒的尺度依然十分考驗人,這需要一個實踐過程才可望真正形成良好的教育生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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