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懲戒有法可依,教師「懲戒權」如何有尺有度?

2021-02-07 教育金融研究專家

學生不服從管理、擾亂課堂秩序,甚至吸菸飲酒、欺凌同學,學校、老師能不能管?怎麼管?近年來,關於教育懲戒發生的社會事件頻頻引起各界爭議。一直以來對「教育懲戒」尚無明確的界限與標準,從而演變為老師「不敢管」、「不願管」、「不會管」學生的難題。

日前,教育部頒布《中小學教育懲戒規則(試行)》(以下簡稱《規則》),系統規定了教育懲戒的屬性、適用範圍以及實施的規則等,《規則》旨在將教育懲戒納入法治軌道,破解長期以來困擾廣大教師的「懲戒」尺度。

儘管教育懲戒被廣泛認為是學生良好品行養成和完整人格培育的重要手段,但隨著教育理念的變化和權利意識的普遍提升,教育懲戒變得爭議而敏感。一直以來,學校是學生步入社會之前,接受身心教育的場所。在這裡,學生接受老師的教育,老師也有責任對學生進行管理。在實際教學中,教師所面對的是「各具特色的學生」「複雜多變的現實」,有的學生非常調皮,有的學生性格懦弱、內向、敏感,個體的差異以及家長的施壓給教師在學生管理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有部分家長因「護娃」心切,孩子在學校受到一點委屈,不管孩子對錯,家長直接認定是老師的「責任」。這份對孩子的過分溺愛,對學校和教師的教育懲戒一概否定,當出現糾紛或摩擦時,時常採取非理性方式進行過度維權,從而導致很多老師面對孩子的「頑皮」不敢管也不願管,甚至有些老師出現「不求有功、但求無過」的放養心理。

因此,由於廣大教師缺乏參照的標準與依據,學生家長也深感擔憂:既害怕孩子的不當行為得不到及時糾正,也擔憂教育懲戒實施不慎、不當,傷害孩子的身心健康,影響孩子的未來成長。對於教育懲戒,老師、學生和家長三方展開了「拉鋸」。歸根結底,是因為教育懲戒權的定義和邊界模糊。

此次,《規則》首次對教育懲戒的概念進行了定義,規定教育懲戒是「學校、教師基於教育目的,對違規違紀學生進行管理、訓導或者以規定方式予以矯治,促使學生引以為戒、認識和改正錯誤的教育行為」。明確教育懲戒不是懲罰,而是教育的一種方式,強調了教育懲戒的育人屬性,是學校、教師行使教育權、管理權、評價權的具體方式。《規則》強調,實施教育懲戒應當遵循教育性、合法性、適當性的原則,「符合教育規律,注重育人效果;遵循法治原則,做到客觀公正;選擇適當措施,與學生過錯程度相適應」。

《規則》指出,在確有必要的情況下,學校、教師可以在學生存在不服從、擾亂秩序、行為失範、具有危險性、侵犯權益等情形時實施教育懲戒。根據程度輕重,教育懲戒被分為三類。一般教育懲戒適用於違規違紀情節輕微的學生,包括點名批評、做口頭或者書面檢討、增加額外教學或者班級公益服務任務、一節課堂教學時間內的教室內站立、課後教導等;較重教育懲戒適用於違規違紀情節較重或者經當場教育懲戒拒不改正的學生,包括德育工作負責人訓導、承擔校內公共服務、接受專門的校規校紀和行為規則教育、被暫停或者限制參加遊覽以及其它集體活動等,並應當及時告知家長;嚴重教育懲戒適用於違規違紀情節嚴重或者影響惡劣,且必須是小學高年級、初中和高中階段的學生,包括停課停學、法治副校長或者法治輔導員訓誡、專門人員輔導矯治等,並應當事先告知家長。

此外,為防止將體罰和變相體罰作為教育懲戒,規則細化了禁止實施的七類不當教育行為:一是身體傷害,如擊打、刺扎等;二是超限度懲罰,超過正常限度的罰站、反覆抄寫,強制做不適的動作或者姿勢,以及刻意孤立等間接傷害身體、心理的變相體罰;三是言行侮辱貶損,辱罵或者以歧視性、侮辱性的言行侵犯學生人格尊嚴;四是因個人或者少數人違規違紀行為而懲罰全體學生;五是因學生個人的學習成績而懲罰學生;六是因個人情緒、好惡實施或者選擇性實施教育懲戒;七是指派學生代替自己對其他學生實施教育懲戒。同時,《規則》也強調學校應當支持、監督教師正當履行職務,維護教師合法權益,教師無過錯的,不得因教師實施教育懲戒而給予其處分或者其它不利處理。《規則》還明確了教育懲戒的相關救濟程序,並鼓勵充分發揮家長在學生管理中的作用,形成育人合力。《規則》將於2021年3月1日起實施。

「沒有規矩不成方圓」。在當今法治社會的大背景下,規矩意識在各行各業都深入人心。教育也不例外,《規則》的發布,從法律規範上來說,細化教育懲戒方式,擺正教育行為,並劃清紅線,既保護學生的人身健康、也為教師教育學生提供了方法和尺度,為師生雙方提供了有據可依的行為邊界。隨著年齡的增長,青少年的獨立自主能力不斷增強,逐漸擁有屬於自己的把控意識和社交空間,出現一定的失範行為難以避免。而學校或教師對違紀違規學生採取教育懲戒,既是屬於正常的教育活動,也是依法治教的基本要求。因此,實施教育「懲戒」的真正目的不在於「懲」,而在於育人功能的深化與延伸,引導學生正確認識到錯誤並予以改正,進而形成自覺自律自主的良好品行。

另一方面,教育懲戒不能單靠學校的教育力量,家長和教師的長遠目標都是一致的,雙方是一種融合共生的關係,這是落實懲戒教育、加強家校互動的有利因素。家長要理解、支持、配合老師教育和管理,共同營造良好教育環境,通過科學、有效的方式形成教育合力,才能夠真正意義上使學生學好知識,掌握基本技能的同時,養成良好品行和培育完整人格,以確保其能夠具備全面進入社會的知識、能力和素質品格。

教育懲戒的原點和終點都是教育,懲戒只是教育的手段。《規則》的出臺,邁出了破解學校教育「不敢管、不會管」的困境,從學校到家庭再到社會,都需要承擔起教育的責任,共同發力,才能給孩子創造一個良好的育人生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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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懲罰與體罰的界限要明確,讓教師的懲戒權「有法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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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該省正式賦予教師懲戒權,教育懲戒權這次是真的來了
    也就是說教師行使教育懲戒權的條件必須是學生做出了違反學校安全規定的行為,教師應先制止和批評,如果上述措施沒有效果,可以實施懲戒的程序,但懲戒的措施要與學生年齡和身心健康相適應,不得用體罰作為教育懲戒措施。
  • 修改教師法賦予教師教育懲戒權
    周洪宇認為,對學生進行批評教育,適當行使懲戒權,既是教師的基本管理權,也是教師的責任和義務。教師沒有一定的懲戒權,對學生不敢管、不願管,對學生的發展是不利的。「教師是按照國家的要求來教育培養學生的,這是教師的職責所在。我們的教育是要依法治教、依法治校的,要用法治思維去處理這些事情。
  • 「懲戒是教育的剎車」教師懲戒權需要規則與邊界
    談及教育時,馬雲表示,老師的眼界就是學生的眼界。懲戒是教育的剎車,老師沒有懲戒的權力,就如同讓老師去開一輛沒有剎車的汽車。學生不是向老師低頭,是向規則低頭。  最近一段時間,圍繞教師懲戒權的爭論甚囂塵上。作為公眾人物的馬雲,用生動、鮮活的「懲戒是教育的剎車」,來表達自己對教師懲戒權的態度和立場。
  • 賦予教師懲戒權是對教育的一種敬畏
    教育部提出把懲戒權還給老師的說法眾說紛紜,贊成的,反對的各執一詞。其實,個人覺得給你權利只是一種對教育的敬畏,並不一定非要使用。就像官員有權但也不能濫用一樣,把權利關在制度的籠子裡,就是說明有權但不能濫用權利。
  • 教育懲戒權界限不明 部分教師「不敢管」「不願管」
    專家認為,從相關法律概念來看,現行相關法律規定中的「體罰」「變相體罰」等法律概念與「懲戒」均具有較強模糊性,極易導致將教師的合理懲戒視為體罰,將懲戒不當認定為體罰。2 落實困難,教師「不敢管」「不願管」「獎勵和懲戒本來就是教育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懲戒的背後承載著一種責任義務,教育懲戒有其功能和價值。」廣州沙面小學副校長黃宏傑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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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有傳言稱今年9月10日,教育部出臺《中小學校學生違規行為懲戒實施暫行辦法》(後文都簡稱《辦法》),教育懲戒權正式實施。也就是說,以後老師懲罰孩子,有法可依的。懲戒權的出臺,讓很多老師和家長都擊掌叫好。有了懲戒權在身後,今後中小學老師管教「問題」學生的腰板或許將變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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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懲戒權界限不明,教師手握戒尺哪敢用
    落實困難,教師「不敢管」「不願管」「獎勵和懲戒本來就是教育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懲戒的背後承載著一種責任義務,教育懲戒有其功能和價值。」廣州沙面小學副校長黃宏傑認為。「教育不都是和風細雨,不能只有表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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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教育部徵求教師懲戒規則意見:支持教師正當行使教育懲戒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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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中共中央、國務院發布《關於深化教育教學改革全面提高義務教育質量的意見》明確提出,將「制定實施細則,明確教師教育懲戒權」。是否有必要通過立法形式明確賦予教師懲戒權?懲戒權應該如何行使才能既確保教師履行教育管理職責,又維護學生身心健康?本期「聲音版」邀請相關專家、教師、學生及家長一道進行探討。
  • 半月談|懲戒權界限不明,教師手握戒尺哪敢用
    2落實困難,教師「不敢管」「不願管」「獎勵和懲戒本來就是教育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懲戒的背後承載著一種責任義務,教育懲戒有其功能和價值。」廣州沙面小學副校長黃宏傑認為。「教育不都是和風細雨,不能只有表揚。」
  • 教育懲戒權,老師敢用否
    閱盡《廣東省學校安全條例》9月1日生效,這意味著在全國率先入法的教育懲戒權將正式實施。懲戒權,立法時即飽受爭議的「新生兒」,它的第一聲啼哭會怎樣?手握懲戒權的老師們是否敢放手使用,又如何用、會不會用?同樣引人關注。懲戒權的法理回歸可謂破禁忌之舉。傳統上,老師的懲戒權毋庸置疑,典型的道具便是戒尺,這在史料或文學作品中多有反映。
  • 落實教育懲戒權須先解除教師的後顧之憂
    2019年11月22日,教育部發布《中小學教師實施教育懲戒規則(徵求意見稿)》,明確教育懲戒是教師履行教育教學職責的必要手段和法定職權。該文件發布後不久,又發生了幾起教師「體罰」學生事件,結果都是以教師賠錢受懲告終。
  • 廣東擬率先用立法賦予教師教育懲戒權 如何解讀?
    日前,廣東省人大常委會在官網發布《廣東省學校安全條例(草案修改稿徵求意見稿)》,將此前審議稿引發爭議的老師可對學生「罰站罰跑」的條款刪除,並將具體的懲戒規定下放給學校主管部門,在全國率先用立法賦予老師教育懲戒權。有專家建議,給予教師自主裁量權,讓學生參與規則制定。今年以來,教師懲戒權被廣泛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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