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約評論員 鳳池(上海)
前不久,中共中央、國務院發布《關於深化教育教學改革全面提高義務教育質量的意見》,首次明確提出教師懲戒權。現在,有地方已經邁出了第一步。
據廣東媒體報導,在9月24日提交廣東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初審的《廣東省學校安全條例》中,擬允許老師實行「罰站罰跑」,並明確與體罰或變相體罰作出區分。這也意味著,廣東擬在全國率先嘗試用立法賦予老師教育懲戒權。
圖片來源:視覺中國
在很長時間內,罰站罰跑到底算不算體罰,不僅是一個認知模糊的問題,而且,站在不同的立場看,結論很可能是矛盾的。
站在很多家長的角度,即便沒有具體數據和嚴謹的研究佐證,但從常識判斷,罰站罰跑不利於孩子的身心健康發展,也不具備任何教育意味,可能只是教師懲罰性的情緒發洩。而站在學校、教師角度,罰站罰跑中「罰」的意味並不強烈,而且,對於一些頑劣學生而言,如果連這種較輕微的懲戒都去除,一味追求「春風化雨」般的溫柔辦法,可能導致學生不能深刻認識自己的錯誤,在今後的學習生活中避免再犯更無從談起。
過去,出於保護未成年人的考量,教師在實施懲戒權時應秉持「謙抑」原則,能不罰就不罰,是社會默認的共識。但凡事過猶不及,這些年,一些「熊學生」頑劣成性到擾亂教師正常的課堂秩序,甚至引發家長「校鬧」的事件屢屢發生。結果就是,一些學校急於「自保」不敢開展正常的教學活動,一些教師出於「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態不敢管「熊學生」。在此大背景下,「賦予教師懲戒權」成為主流呼聲,是很自然的事。
換句話說,「教師對學生有沒有懲戒權」已經不是問題了,問題在於,教師該如何行使這項權利,才能既保障教師的正常工作,又不至於學生陷入被體罰和變相體罰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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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的有兩個問題。一個是「邊界」,即要明確教師的懲戒權和體罰的邊界在哪,不能讓教師在具體操作過程中動輒得咎,顧慮重重。二是對於某一種具體的懲戒措施,也要釐清教師在哪些情況下可以採用,避免濫用導致的懲戒權泛化,讓學生背負不必要的心理負擔。
此次廣東提交初審的條例規定,就很好地兼顧了以上幾個重點。一則,它在廓清「罰站罰跑屬於懲戒權而非體罰」的基礎上,強調了「不得對學生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明確禁止「超過罰站、罰跑烈度的處罰行為」。這就為罰站罰跑與體罰之間劃出了一道明確的界限,讓教師在採取罰站罰跑懲戒時有了保障,避免事後被「追責」和輿論壓力。
二則,它規定,中小學校學生在上課時有用硬物投擲他人、推搡、爭搶、喧鬧、強迫傳抄作業等違反學校安全管理規定行為,尚未達到給予紀律處分情節的,任課教師應當給予批評,並可以採取責令站立、慢跑等與其年齡和身心健康相適應的教育措施。這些為教師實施罰站罰跑的懲戒權提供了具體的操作情境,避免了「小錯重罰」和「小錯不罰」等學生行為與所受處罰不相當的困境,讓教師免於實施懲戒時的顧慮和茫然,也有利於培養學生對自身行為負責的意識。
當然,作為教師和學校,應當始終牢記,懲戒只是手段,教育才是終極目的。即便罰站罰跑被界定為合理可行的懲戒辦法,在日常教學和校園生活中,也不能將其視為搞定「熊學生」的法寶,對其過度使用和依賴。追求更能為學生接受、更符合學生個性和實際情況、效果更好的策略,應當始終是教育者和教育機構孜孜不倦努力的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