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學校安全條例》已由廣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於2020年4月29日通過,自9月1日起施行。《條例》在全國率先對教師教育懲戒權進行了立法,賦予教師必要的教育懲戒權。根據第56條規定,中小學校學生在校園內有用硬物投擲他人、推搡、爭搶、強迫傳抄作業等違反學校安全管理規定行為的,教師應當予以制止和批評,並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採取與其年齡和身心健康相適應的教育懲戒措施,不得對學生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打罵、辱罵以及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
教師教育懲戒權的缺失,教師只要懲戒學生,很容易被扣上體罰的帽子,將為之付出沉重代價,輕則被處分,重則丟掉工作,甚至被追究法律責任。這直接造成中小學老師不敢管、不願管現象相當嚴重,甚至有一些中小學老師選擇「放養教育」,對學生犯錯行為只有和顏悅色的說服教育,或者直接不管不問,任由學生犯錯、調皮搗蛋等,引起社會關注。
實際上,從教育科學角度說,只有賞識、說服而沒有懲戒的教育,不是完整的教育,是有缺陷的教育,不利於學生的健康成長。近年來,讓中小學老師擁有教育懲戒權,敢於管教學生,已經成為社會共識。
去年6月23日印發實施的《關於深化教育教學改革全面提高義務教育質量的意見》指出,「制定實施細則,明確教師教育懲戒權。」教育部也曾明確表示,著眼於教師教育懲戒權的問題,研究制定具體實施細則,抓緊修訂《教師法》的有關規定,保障教師有效地行使懲戒權。
廣東省先行一步,即將施行的《廣東省學校安全條例》明確賦予教師教育懲戒權,為教師懲戒學生撐腰。這樣的規定當然很有必要,是一種進步,值得肯定。
但是,也需清醒地看到,在實際操作中,廣東賦予的教師教育懲戒權恐怕只是空中樓閣、紙上談兵,廣大中小學老師仍然不敢舉起戒尺懲戒犯錯的學生。
按照《廣東省學校安全條例》的規定,教師享有教育懲戒權只是泛泛而談,太過籠統,並沒有劃清教師教育懲戒權與教師體罰、變相體罰之間的邊界。這就給老師行使教育懲戒權留下後遺症,讓老師心中沒底。
哪種行為屬於合法合規的教師懲戒行為,哪種行為又屬於不合法的體罰行為,沒有具體標準可以參考,在老師看來是適度、合理的教師懲戒行為,可能被家長、教育主管部門定性為體罰行為。比如,小學生在教室內罰站一節課,是體罰,還是正當懲戒,沒有答案;又比如,讓小學生跑步1000米、2000米,是體罰,還是正當懲戒,仍然沒有答案。
隨著教師教育懲戒權上路,教育主管部門還需要參照國外立法經驗,儘快劃清教師教育懲戒權與教師體罰、變相體罰之間的邊界,明確、清晰教師教育懲戒權實施的範圍、程度、形式等,讓教師行使教育懲戒權不僅有法可依,還有標準可執行、可參照。唯有如此,教師教育懲戒權才能落實,中小學老師才敢舉起戒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