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懲戒權規定籠統,沒有劃清與體罰邊界,老師還是不敢管學生

2020-12-20 透過心眼觀社會

《廣東省學校安全條例》已由廣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於2020年4月29日通過,自9月1日起施行。《條例》在全國率先對教師教育懲戒權進行了立法,賦予教師必要的教育懲戒權。根據第56條規定,中小學校學生在校園內有用硬物投擲他人、推搡、爭搶、強迫傳抄作業等違反學校安全管理規定行為的,教師應當予以制止和批評,並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採取與其年齡和身心健康相適應的教育懲戒措施,不得對學生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打罵、辱罵以及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

教師教育懲戒權的缺失,教師只要懲戒學生,很容易被扣上體罰的帽子,將為之付出沉重代價,輕則被處分,重則丟掉工作,甚至被追究法律責任。這直接造成中小學老師不敢管、不願管現象相當嚴重,甚至有一些中小學老師選擇「放養教育」,對學生犯錯行為只有和顏悅色的說服教育,或者直接不管不問,任由學生犯錯、調皮搗蛋等,引起社會關注。

實際上,從教育科學角度說,只有賞識、說服而沒有懲戒的教育,不是完整的教育,是有缺陷的教育,不利於學生的健康成長。近年來,讓中小學老師擁有教育懲戒權,敢於管教學生,已經成為社會共識。

去年6月23日印發實施的《關於深化教育教學改革全面提高義務教育質量的意見》指出,「制定實施細則,明確教師教育懲戒權。」教育部也曾明確表示,著眼於教師教育懲戒權的問題,研究制定具體實施細則,抓緊修訂《教師法》的有關規定,保障教師有效地行使懲戒權。

廣東省先行一步,即將施行的《廣東省學校安全條例》明確賦予教師教育懲戒權,為教師懲戒學生撐腰。這樣的規定當然很有必要,是一種進步,值得肯定。

但是,也需清醒地看到,在實際操作中,廣東賦予的教師教育懲戒權恐怕只是空中樓閣、紙上談兵,廣大中小學老師仍然不敢舉起戒尺懲戒犯錯的學生。

按照《廣東省學校安全條例》的規定,教師享有教育懲戒權只是泛泛而談,太過籠統,並沒有劃清教師教育懲戒權與教師體罰、變相體罰之間的邊界。這就給老師行使教育懲戒權留下後遺症,讓老師心中沒底。

哪種行為屬於合法合規的教師懲戒行為,哪種行為又屬於不合法的體罰行為,沒有具體標準可以參考,在老師看來是適度、合理的教師懲戒行為,可能被家長、教育主管部門定性為體罰行為。比如,小學生在教室內罰站一節課,是體罰,還是正當懲戒,沒有答案;又比如,讓小學生跑步1000米、2000米,是體罰,還是正當懲戒,仍然沒有答案。

隨著教師教育懲戒權上路,教育主管部門還需要參照國外立法經驗,儘快劃清教師教育懲戒權與教師體罰、變相體罰之間的邊界,明確、清晰教師教育懲戒權實施的範圍、程度、形式等,讓教師行使教育懲戒權不僅有法可依,還有標準可執行、可參照。唯有如此,教師教育懲戒權才能落實,中小學老師才敢舉起戒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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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教育懲戒權界限不明 部分教師「不敢管」「不願管」
    專家認為,從相關法律概念來看,現行相關法律規定中的「體罰」「變相體罰」等法律概念與「懲戒」均具有較強模糊性,極易導致將教師的合理懲戒視為體罰,將懲戒不當認定為體罰。2 落實困難,教師「不敢管」「不願管」「獎勵和懲戒本來就是教育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懲戒的背後承載著一種責任義務,教育懲戒有其功能和價值。」廣州沙面小學副校長黃宏傑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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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會傷害學生身體或心理的懲戒措施,如體罰、辱罵、因個人或少數人違規違紀行為而懲罰全體學生等被明確禁止。《規則》明確了:教育懲戒與體罰和變相體罰是不同性質的行為。教師在教育教學管理、實施教育懲戒過程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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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育懲戒權的邊界在哪裡【光明時評】據媒體近日報導,江西省南豐縣一名15歲女生,因聽寫不出單詞被英語老師罰做200個深蹲。隨後女孩被確診橫紋肌溶解症,一度被下發病危(重)通知書。這一事件引發網友對於教師懲戒權的熱議。涉事學校南豐一中的校長表示,該老師體罰學生肯定不對,但當時的出發點是抓學生單詞過關,有一種懲罰的意味,但該教師認為這並不會對學生的身體造成傷害。不少人可能與校長的想法類似,將該事件與近些年討論比較火熱的「賦予教師懲戒權」聯繫起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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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真正的難點和爭議點在於:作為應然權利和默示權利的懲戒權是否需要明確入法,是否可以將其直接納入教師法關於教師權利的規定,以及哪些行為需要懲戒,怎麼實施懲戒,根據什麼懲戒,等等。 面對實踐中教師不敢管、不能管、不想管或者過度懲戒,乃至體罰等現實問題,懲戒權的明確化、規範化和制度化確實具有現實的必要性與緊迫性。
  • 修改教師法賦予教師教育懲戒權
    條例送審稿規定,中小學教師可以對違反教學秩序的學生採取一定的教育懲罰措施。關於「教育懲戒權」的討論再度回到公眾視野中。全國人大代表、湖北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周洪宇近日在接受《法制日報》記者採訪時說,由於教師沒有一定的懲戒權,近年來,出現了一些教師只教授知識而不敢管、不願管學生的現象,這對學生的發展是不利的。
  • 教育懲戒權,老師敢用否
    閱盡《廣東省學校安全條例》9月1日生效,這意味著在全國率先入法的教育懲戒權將正式實施。懲戒權,立法時即飽受爭議的「新生兒」,它的第一聲啼哭會怎樣?手握懲戒權的老師們是否敢放手使用,又如何用、會不會用?同樣引人關注。懲戒權的法理回歸可謂破禁忌之舉。傳統上,老師的懲戒權毋庸置疑,典型的道具便是戒尺,這在史料或文學作品中多有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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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學生不服從管理、擾亂課堂秩序,甚至吸菸飲酒、欺凌同學,學校、老師能不能管?怎麼管?近年來,關於教育懲戒發生的社會事件頻頻引起各界爭議。一直以來對「教育懲戒」尚無明確的界限與標準,從而演變為老師「不敢管」、「不願管」、「不會管」學生的難題。
  • 廣東擬立法賦予老師懲戒權:罰站罰跑不屬於體罰
    現在教師「不敢管、不能管」的現象突出,就是因為有許多人不懂教育實際,卻隨意批評甚至懲戒教師。學生遲到被罰站了幾分鐘,老師就被家長告了;學生因個人原因被調座位,老師被家長要挾道歉……搞得人心惶惶,老師們還怎麼敢管?還有一種就是「紙上談兵」的意見。
  • 教育懲戒權,管你沒商量
    所有教育工作者的福音:教育局頒發了 《中小學生違規行為懲戒辦法》,於2020年九月十日(教師節)正式開始實施。也就是說,任何一個孩子如果在學校調皮搗蛋,將會受到相應的懲罰,以前,學校、老師不敢管,不能管的情況將會一去不復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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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會公眾是否再對懲戒權的合理性產生懷疑甚至「談懲色變」?01裹挾教師合理用權的囹圄是什麼讓如今的教師面對學生教育問題時變得「不能管、不想管、不敢管」?歸納諸多原因,大致包含有「理論、制度、輿論」三個方面,筆者將其喻為「三座大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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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味書屋的壽鏡吾老先生有一條戒尺,但是不常用,也有罰跪的規則,但也不常用。這是魯迅的童年記憶。  在傳統印象中,教師的形象從來和戒尺密不可分。然而,當有媒體鼓勵「將戒尺還給老師」,呼籲教師的管教權時,老師們卻紛紛表示:你敢給,我可不敢接!
  • 懲戒權界限不明,教師手握戒尺哪敢用
    公眾關注平臺網絡暴力的同時,也對教育懲戒權話題熱議。半月談記者調查發現,面對手中的「戒尺」,部分老師「不敢接」「不會用」「過度用」的情況均不同程度地存在。落實困難,教師「不敢管」「不願管」「獎勵和懲戒本來就是教育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懲戒的背後承載著一種責任義務,教育懲戒有其功能和價值。」廣州沙面小學副校長黃宏傑認為。「教育不都是和風細雨,不能只有表揚。」
  • 體罰?變相懲罰?不敢管?嚴重違紀停課停學處理:中小學教育懲戒規則,教育部明確了!
    體罰?變相懲罰?不敢管?嚴重違紀停課停學處理:中小學教育懲戒規則,教育部明確了!學生們犯了錯,老師管不管、罰不罰?怎麼罰?如今,引發家長與校方爭執、備受困擾的相關問題,終於有了剛性準繩。《規則》也明確禁止了七類不正當教育行為,為教師行為劃定了紅線,規定了對越界教師的處罰方式。會傷害學生身體或心理的懲戒措施,如體罰、辱罵、因個人或少數人違規違紀行為而懲罰全體學生等被明確禁止。
  • 專家:規範和明確教育懲戒權有利學生全面健康成長
    該草案擬在全國率先以立法形式賦予老師教育懲戒權,允許教師在特定條件下對學生採取責令站立、慢跑等教育措施。這條規定出臺是否有必要?罰站、罰跑與體罰、變相體罰是一回事嗎?對此規定,老師、家長、教育工作者和法律工作者各有什麼看法?近日,記者進行了多方採訪。
  • 半月談丨懲戒權界限不明,手握戒尺哪敢用
    專家認為,從相關法律概念來看,現行相關法律規定中的「體罰」「變相體罰」等法律概念與「懲戒」均具有較強模糊性,極易導致將教師的合理懲戒視為體罰,將懲戒不當認定為體罰。 落實困難,教師「不敢管」「不願管」「獎勵和懲戒本來就是教育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懲戒的背後承載著一種責任義務,教育懲戒有其功能和價值。」廣州沙面小學副校長黃宏傑認為。
  • 該省正式賦予教師懲戒權,教育懲戒權這次是真的來了
    也就是說教師行使教育懲戒權的條件必須是學生做出了違反學校安全規定的行為,教師應先制止和批評,如果上述措施沒有效果,可以實施懲戒的程序,但懲戒的措施要與學生年齡和身心健康相適應,不得用體罰作為教育懲戒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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