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一個日化企業,如果產品出了問題,勢必會連累它的代理商。
廣州佳多麗化妝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佳多麗」)官網自稱:經營十多年,功運營著十多個成熟品牌,包括蕾珂美、卓爾詩婷、京薇、多多小屋、蕊珂、翡拉帕麗、米娜絲、波普樂園、普羅旺詩等消費者非常喜愛的品牌,產品覆蓋護膚、彩妝、洗護三大領域;擁有成熟的全國分銷網絡,CS、KA、連鎖、電商、微商、流通六大渠道全線布局,深深紮根於全國美妝、日用品百強連鎖系統渠道,與全國廣大戰略合作代理商、日用品連鎖體系夥伴們齊心協力、攜手奮進,為市場高速、穩健發展奠定了堅實的市場基礎,贏得市場一致好評。
不過企查查數據顯示的結果卻並沒有那麼好。
《河南省固始縣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17)豫1525民初1243號》顯示,原告胡某於2016年11月23日在廣州市燕莎化妝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廣州燕莎」)經營的「卓爾詩婷旗艦店」購買了2瓶「自然哲理植物美白淨顏精華」,共花費536元,涉案產品外包裝上標示「美白、抑制黑色素、祛斑」等介紹字樣,標示有衛生許可證和生產許可證,但無標示特殊用途化妝品批號。法院認為生產銷售涉案產品的行為應屬於生產經營明知是不符合規定的化妝品的行為。判定廣州燕莎向胡某退還貨款536元,並十倍賠償5360元。
《湖北省武漢市漢陽區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17)鄂0105民初3859號》顯示,2017年8月2日,原告王某在廣州沁妍化妝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廣州沁妍」)經營的電商平臺「1688」購買佳多麗委託生產的「多多小屋蝸牛左旋VC美白乳液」50瓶,同時購買「多多小屋蝸牛左旋VCBB霜」100瓶,兩種商品金額共計3600元。
涉案產品網頁宣傳上寫有「美白、保溼、提亮膚色」、「使用後,肌膚能明顯變得柔嫩緊實,細紋減少,斑點徹底消失」、「全面升級深層修復系統:彈力,修復,美白,紫外線阻擋」、「能全面的改善皮膚素質尤其對於淡化疤痕,暗瘡印,斑點和縮小毛孔方面有非常神奇的功效保護肌膚」、「具有E.G.F緊緻效果+美白營養減皺……」等字樣。而白雲區食藥監出具的「穗雲食藥監舉復〔2017〕1147號」復函內容可知,廣州沁妍因銷售假冒偽劣未取得批准文號特殊用途化妝品,已受到白雲區食藥監的行政處罰。法院判定廣州沁妍向王某十倍賠償36000元(貨款在庭審前已退回)。
值得關注的是,《湖北省武漢市漢陽區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17)鄂0105民初3859號》顯示,二審法院認為「廣州沁妍未取得生產許可,銷售假冒劣質化妝品,主觀欺詐惡意明顯,一審判令廣州沁妍承擔十倍懲罰性賠償是正確的。」維持原判。
上述案件中的廣州燕莎和廣州沁妍都是佳多麗的代理商,廣州燕莎代理佳多麗旗下的卓爾詩婷等品牌,廣州沁妍代理佳多麗旗下的卓爾詩婷、多多小屋、京薇、米娜絲等品牌。
在日化行業,一般消費糾紛即便企業被判欺詐,基本上都是3倍賠償。廣州燕莎因銷售佳多麗旗下卓爾詩婷品牌、廣州沁妍因銷售佳多麗旗下「多多小屋」系列產品,被判10倍賠償,可以說是開創了行業消費訴訟賠償的先河。
一般來說,消費者糾紛引用的是《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條,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應當真實、全面,不得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第五十五條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而在上述案件中,法院引用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五條規定,生產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向生產者、銷售者主張支付價款十倍賠償金或者依照法律規定的其他賠償標準要求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第十七條規定,消費者與化妝品、保健品等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推薦者、檢驗機構等主體之間的糾紛,參照適用本規定。
令人感到遺憾的是,很多消費者維權意識還很薄弱,要不然,這些非法生產、銷售的企業也許早就破產了,而那些守法的企業業績可能會更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