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洛陽吸毒人員李紅坤行政拘留在戒毒所期間,突然死亡已超過6年,死因仍無法查明——存放在殯儀館的屍體高度腐敗無法做屍檢。
就李紅坤死亡一案,李家人和洛陽市公安局的官司已歷經8次判決。2018年11月30日,鄭州鐵路運輸中院認為,不能證明洛陽市公安局監管行為的合法性,判決洛陽市公安局對李紅坤執行行政拘留的監管行為違法。2020年12月10日,洛陽市中院終審判決洛陽市公安局與李紅坤家屬均應承擔死亡原因無法查明的相關後果,洛陽市公安局承擔三成賠償責任。
1月7日,李紅坤的母親對上遊新聞(報料微信號:shangyounews)記者說,她準備向河南省高院申請再審,「已經打了8次官司了,我不怕訴訟之累」。
▲2014年5月15日,執行拘留前,戒毒所檢查了李紅坤的身體健康狀況:未見異常,符合入所條件。攝影/上遊新聞記者 沈度
吸毒人員從戒毒所送醫後死亡
1976年出生的李紅坤,吸的是俗稱「黃皮」(土製海洛因)的毒品。
案卷表明,2014年2月18日,李紅坤曾向醫院申請藥物戒毒治療,但沒多久便復吸了。洛陽市公安局重慶路分局作出的(2014)0090號行政處罰決定書稱,2014年5月14日下午5時,李紅坤以100元一包的價格從嫌疑人尤金玉處購買毒品「黃皮」,被民警當場抓獲。毒物分析報告顯示,李紅坤嗎啡陽性。警方遂對李紅坤處以行政拘留15日,於5月15日送往洛陽市公安局強制隔離戒毒所執行(下稱戒毒所)。
戒毒所對李紅坤的身體健康檢查表載明,除在2011年做過雙腎體外碎石手術外,李紅坤未患其他疾病,血壓、肺部、心臟、皮膚、體表外傷等13項檢查未見異常,符合入所條件。
在拘留期滿的前一天,38歲的李紅坤死亡。
李紅坤的母親回憶說,2014年5月29日下午6時許,她接到重慶路分局民警的電話稱,李紅坤在戒毒所突發疾病,送醫搶救無效死亡。
李家人悲傷之餘,還拍下了多張照片。照片顯示,李紅坤頭面部等多處有外傷。李紅坤的母親推斷,李紅坤死前曾遭人毆打,並強烈要求查看監控錄像。
▲2014年5月29日傍晚6時許,李紅坤母親趕到醫院時發現兒子已死亡。圖片來源/受訪者供圖
值班室內監控視頻因故障沒被保存
幾經周折,李母看到了部分監控錄像。
案卷材料記載,李紅坤所在戒室及周邊共四個點的監控錄像可確認:2014年5月29日上午10時16分許,李紅坤在一層3號戒室內與同戒室人員一同做手工活;10時18分,李紅坤左手捂胸起身離開座位;10時35分,李紅坤和一位民警一前一後從值班室走出,民警將李紅坤送回戒室床上休息;10時43分,李紅坤起床到便池附近蹲下,作嘔吐狀,後起身來到戒室門口向外張望;10時46分,有人開門,李紅坤走出戒室;10時51分,李紅坤走進戒室,坐到便池旁邊休息;11時04分,李紅坤坐在床邊,頭朝下栽倒;11時05分,值班民警和醫生趕到,實施搶救;11時21分,120趕到,將李紅坤送至醫院搶救。
10時18分至10時35分,10時46分至10時51分,李紅坤兩次離開戒室,期間發生了什麼?戒毒所答覆家屬稱,李紅坤在執行拘留期間因胸悶、心臟問題報告過相關情況,值班醫生給其發過幾次藥。5月29日上午,李紅坤又感到身體不適,再次報告,值班醫生將其帶進值班室進行常規檢查,並發給其幾粒速效救心丸,讓其回戒室休息。
李紅坤的母親希望戒毒所提供值班室內的監控錄像。
2018年6月4日,戒毒所出具的一份情況說明顯示,由於當時監控設備老化、系統故障原因,值班室內的視頻沒被保存。
除此之外,李紅坤的母親稱,2014年5月27日晨6時46分14秒至41秒內,李紅坤所在的3號戒室內,除李紅坤外的三名戒毒人員發生肢體衝突。隨後民警進入戒室,衝突停止。
上遊新聞獲得的監控視頻證實了其所說。
李紅坤的母親稱,李紅坤的屍體上有外傷,值班室內視頻缺失,另三人有過肢體衝突,這三重因素,讓她愈發懷疑,李紅坤曾遭人毆打。
▲2014年5月27日李紅坤所在的3號戒室內,3名戒毒人員發生肢體衝突。圖片來源/受訪者供圖
屍體存放殯儀館高度腐敗
對於屍體有外傷的疑問,洛陽市公安局認為,照片系李紅坤死亡後拍攝,不能證明對其執行拘留期間有人毆打、虐待,碰撞同樣可以造成傷痕。
醫院的死亡證明顯示,李紅坤的死因為「猝死;心臟病猝死?」
為證明李紅坤是因自身疾病死亡,洛陽警方還調出了另一份病歷:2014年2月18日,李紅坤向醫院申請藥物戒毒時做了檢查,心電圖顯示,李紅坤存在「竇性心律、心電軸右偏、心肌缺血性改變」等問題。
李紅坤的母親接受不了兒子「死於自身疾病」的說法,寄希望於第三方機構進行屍檢查明原因。
上遊新聞記者了解到,2016年6月27日,洛陽市公安局向洛陽市鐵路運輸法院提交司法鑑定申請書,查明李紅坤死因;經該院多次協調,雙方於2017年2月14日協商一致,選取北京一鑑定機構屍檢;2017年3月6日,洛陽市公安局撤回申請書,認為病歷能夠證實李紅坤因心臟病猝死;2018年2月12日,洛陽市公安局再次提交司法鑑定申請書;2018年7月2日,北京的鑑定機構出具意見書,李紅坤屍體已高度腐敗,不具備屍體病理檢驗的條件,死亡原因無法得出明確結論。
提交申請書又撤回,撤回一年後再提交申請,這是為何?洛陽市公安局稱,系李紅坤家屬阻擾。
李紅坤的母親對上遊新聞記者說:「我們跑檢察院反映那麼多次,就是為了請求第三方進行屍檢。洛陽市公安局認為我們阻擾,可能是因為我們不同意由他們自行屍檢。」
洛陽市公安局委託洛陽市殯儀館保管李紅坤的屍體,屍體為何會腐爛?
1月7日,洛陽市殯儀館一工作人員告訴上遊新聞記者,屍體本身就會腐爛。針對「控制好溫度,也會腐爛嗎」的追問,對方表示會向領導反映,查看之前的記錄。
▲2018年6月4日,戒毒所出具情況說明,由於當時監控設備老化、系統故障原因,值班室內的視頻沒被保存。圖片來源/受訪者供圖
法院認為不能排除非正常死亡
2016年6月3日,李紅坤的母親訴洛陽市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職責一案,在洛陽市鐵路運輸法院立案。該案前後歷經4次審判。2018年11月30日,鄭州鐵路運輸中院作出終審判決:維持洛陽鐵路運輸法院的(2018)7102行初1號行政判決書。
判決書載明,現有證據只能證明李紅坤在戒室內不存在被毆打、虐待現象,但洛陽市公安局未能提供戒室外的監控視頻,也未能對李紅坤面部傷痕、肢體青紫的情況進行合理說明,不足以證明其監管行為合法。
關於死因,2014年2月18日的「心臟存在問題」檢查結果與5月15日入所「未見異常」的體檢結果相矛盾;死亡證明上的「心臟病猝死」標有問號,說明死亡原因存疑。根據相關規定,醫療機構為死因不明者出具的死亡證明書,只作是否死亡的診斷,不作死亡原因的診斷。
針對屍檢,洛陽市公安局應在李紅坤家屬對死因有異議、對執法機關不信任的情況下,本著依法、公正、及時、人道原則,積極安撫其家屬情緒,協調開展屍檢工作,即使在家屬拒絕的情況下,也應進行屍檢,查明李紅坤的死亡原因,但洛陽市公安局未及時進行此項工作,導致屍體已高度腐敗,不能查明死亡原因,應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
法院認為,根據現有證據,不能證明李紅坤是心臟病猝死,不能排除李紅坤是非正常死亡,即不能證明洛陽市公安局監管行為的合法性。
洛陽鐵路運輸法院判決,洛陽市公安局對李紅坤執行行政拘留的監管行為違法。
▲2018年11月30日,鄭州鐵路運輸中院判決,維持洛陽市鐵路運輸法院做出的「洛陽市公安局對李紅坤執行行政拘留的監管行為違法。」圖片來源/受訪者供圖
家屬不服共同承擔「屍體高度腐敗」判決
2019年1月,李紅坤的母親向洛陽市公安局提出賠償請求。同年3月,洛陽市公安局作出行政決定:李紅坤死亡系其自身疾病原因導致,與戒毒所的監管行為無因果關係,不予賠償。
隨後,李紅坤的母親打起了「行政賠償」官司,和「行政違法」官司一樣,又歷經了4次判決。
洛陽市洛龍區法院認為,監控錄像顯示,李紅坤兩次出入戒室,來回神情、步伐未見異常,坐床邊時臉上未見傷痕。李紅坤進入值班室後,值班室的門始終敞開。民警如果毆打、虐待李紅坤,發出的聲音會傳到走廊。李紅坤臉上輕微疤痕、胸前青紫,不排除臉朝地倒下、按壓搶救時所遺留。當然作為監管機關對吸毒人員人身安全負有保障義務,在當時情形下,應對李紅坤採取留守、觀察、看護等措施。法院權衡法、理、情酌情確認洛陽市公安局承擔20%的監管賠償責任。
2019年12月16日,洛龍區法院判決,洛陽市公安局賠償喪葬費、死亡賠償金、生活費合計33萬餘元;2020年5月11日,洛陽市中院裁定撤銷判決,發回重審。
重審之後,洛龍區法院認為:鄭州市鐵路運輸中院認定洛陽市公安局的監管行為違法,但由於李紅坤的死亡原因無法查明,酌情確認洛陽市公安局對李紅坤的死亡承擔30%的賠償責任。2020年9月21日,洛龍區法院判決,洛陽市公安局賠償57.7萬餘元。
李紅坤的母親不服,上訴至洛陽市中院。洛陽市中院認為,洛陽市公安局對李紅坤的死亡原因承擔舉證責任,但李紅坤家屬拒絕鑑定的行為與死亡原因無法查明亦存在因果關係,故洛陽市公安局及李紅坤家屬均應承擔死者死亡原因無法查明的相關後果。一審法院酌定的「30%的賠償責任」並無不當。
2020年12月10日,洛陽市中院終審判決洛陽市公安局賠償57.8萬餘元。
1月7日,李紅坤的母親說:「2017年3月6日,洛陽市公安局不以病歷能夠證實我兒死於心臟病為由,撤回屍檢申請,屍檢不就進行了嗎?再說我兒屍體高度腐敗,是殯儀館保管不善造成的。為什麼我要對不能進行屍檢負責。我不服,打算申請再審。」
上遊新聞記者 沈度 實習生 薛石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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