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事公職就不能想發財 想發財就應辭去公職

2020-12-13 開偉觀察

作者童其君系中國知名財經評論員

由於生活困難,有公職人員在下班後兼職滴滴、外賣等。這一行為引發了人們的爭議。有人認為只要不耽擱工作,確因生活困難,兼職也未嘗不可。有人認為兼職難免會分散精力,並且一些兼職存在廉政風險。公職人員在下班後進行兼職可行嗎?

眾所周知,2006年開始施行的《公務員法》中規定,公務員不得從事或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2013年,中央組織部再發意見,用「嚴禁」「不得」「不準」等詞語替代「原則上」「一般」等模糊詞語,對已退休或未辦理退休手續的黨政領導幹部到各類企業兼職也進行了剛性規定。

魚,我所愛也,熊掌亦我所愛,但兩者不能兼得。在身有公職與下班後兼職之間,也是如此,要麼是幹好公職,要麼是辭職,兩者不能兼得,一手握權,另一手搞錢,天下哪有這樣的好事?

公職人員下班後為何不可兼職?因為公職人員手中有權,且有權就有錢,這就為權錢交易提供了土壤。公職人員兼職做滴滴、外賣等」,既是「裁判員」又是「運動員」, 屁股決定腦袋,身在曹營心在漢,難免分神影響本職工作。有人直言不諱,公職人員是對市場經濟公平秩序的最大威脅。

公職人員的另一個特點就是權力缺乏監督。因為這些公職人員無論權力大小,權力多少,一朝在握就無所顧忌地使用,公職人員由此大肆斂財,極盡權錢交易之能事,不依法行政或收錢後亂作為,且權力高度集中,監督制約機制不到位,暗箱操作,致使公職人員為錢癲狂為所欲為——一旦有適當的利潤權力就大膽起來,如果有10%的利潤,它就保證到處被使用;有20%的利潤,它就活躍起來;有50%的利潤,它就鋌而走險;為了100%的利潤,它就敢踐踏一切人間法律;有300%的利潤,它就敢犯任何罪行甚至冒上絞架的危險。而相關監督和懲戒機制缺位,致使公職人員公權濫用問題愈發難解。在你我身邊,這樣肆意濫用權力自肥的公職人員究竟有多少?而公職人員每一起肆意的行為,每一次公權的濫用,都在或大或小地侵犯著人們的權益,都在損害著政府部門的形象。公職人員問題為何老生常談且無解?有識之士指出,對已查出的大規模出現違規兼職,不能簡單「一辭了之」,需要對違規兼職者一查到底,對隱形腐敗形成追繳;對一些不留彈性的限制與迴避條款需嚴肅、到位執行。嚴是愛,松是害,松松垮垮害公職人員。

就事論事,還是回到公職人員來——既然吃了「公家飯」,就要「兩袖清風」,就要「心如止水」,就不能贏者通吃既當公職人員又兼職。戲文雲「當官不為民做主,不如回家賣紅薯」,其實還有一句,公職若要發大財,請君辭職下大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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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公務員辭去公職11年後仍被查 官方詳解查處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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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是想走就能走,公務員哪些情形下,不得辭去公職?
    當然不能,在新《公務員法》中就明確了五種不得辭去公職的五種情形:(一)未滿國家規定的最低服務年限的;其實在每年公務員報考的招生簡章裡都會對最低服務年限進行規定,一般是五年左右,這其實主要是為了保持公務員隊伍的穩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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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這是一位老律師退休後為自己打的一宗官司,告的是惠州市政府和社保局,案由是公職人員轉入律師行業退休後,其原來在行政單位的工作年限應不應該視同繳費年限?老羅於1979年12月參加工作,1994年7月經惠州市委組織部批准辭去公職,專職從事律師工作,實際離開中共惠州市委黨校崗位時間是1994年9月。
  • 辭去公職11年後,他落馬了
    「政事兒」注意到,何從華長期從事與房地產相關工作。據公開簡歷,何從華生於1962年7月,曾長期在原浙江省建設廳工作,歷任原浙江省建設廳對外經濟聯絡處處長、住宅與房地產業處處長等職。2008年,何從華辭去公職。據了解,辭職後的何從華進入杭州金都集團任職。據《樓市》雜誌,何從華於2012年擔任杭州金都集團執行總裁。當時文章介紹:何從華是個典型的思考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