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月11日,市政府第89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了《大連市國有建設用地考古調查勘探發掘前置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將考古調查勘探發掘工作前置到土地出讓前完成,使地下文物得到有效保護,同時降低了企業投資風險和運作成本,進一步優化了我市營商環境,有利於實現文物保護和城市建設的協調發展。
一、起草背景
2020年9月28日,習近平總書記在主持召開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三次集體學習時,就加強考古和歷史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發表重要講話,明確提出要做好考古工作。2018年10月,《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文物保護利用改革的若干意見》(中辦發〔2018〕54號)中規定「完善基本建設考古制度,地方政府在土地儲備時,對於可能存在文物遺存的土地,在依法完成考古調查、勘探、發掘前不得入庫」。在土地儲備入庫前依法完成考古調查、勘探、發掘工作,屬於國家頂層設計,同時國內許多城市包括我省瀋陽市已經按照國家政策精神,研究出臺了關於考古前置的地方配套政策,並取得了明顯成效。
二、起草過程
為貫徹落實國家政策精神,按照市領導的批示,市文化和旅遊局認真研究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在借鑑鄭州、南京、成都、瀋陽、廣州、西安等地區經驗做法的基礎上,組織起草了《管理辦法》,先後兩輪徵求了各區市縣政府、先導區管委會和相關委辦局意見,同時通過市政府網站公開向社會徵求意見,組織了專家論證和座談會,並通過了市司法局合法性審查。
三、主要內容
《管理辦法》全文共十九條,現就主要內容說明如下:
(一)本辦法適用的範圍。本市行政區域內國有建設用地出讓或劃撥前,進行考古調查勘探發掘的,適用本辦法。
(二)考古調查勘探的範圍。包括五類情況:一是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內;二是地下文物埋藏區內;三是建設項目區域化評估評審區域內;四是在生產建設中發現文物的區域;五是佔地面積4萬平方米以上地塊。
(三)考古調查勘探業務實施主體。由國家文物行政部門頒發考古發掘資質的單位或省級文物行政部門頒發考古勘探資質的單位實施。
(四)考古工作流程。一是考古調查勘探申請,由申請單位提前向市文物行政部門申請。二是考古調查勘探的條件,申請單位應當提供的邊界樁點、土地清表、權屬問題等條件。三是考古調查勘探發掘的實施,對考古申請批准意見、工作時限、考古勘探或發掘報告、組織專家驗收等進行了明確。四是考古調查勘探發掘結果的運用,以市文物行政部門出具的意見書,作為申請單位辦理後續用地手續的必要條件。
(五)考古調查勘探發掘費用保障。政府徵轉用地由所在地的區市縣政府、先導區管委會承擔;政府儲備用地由承擔土地儲備任務的單位支付;以劃撥方式進行建設的地塊,由用地單位承擔。
(六)本辦法適用範圍之外的情況。針對本辦法實施前,已出讓或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且涉及文物保護單位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或地下文物埋藏區的地塊,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在開工前仍要進行必要的考古調查勘探發掘,其考古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