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麼叫民辦學校分類管理?
答:2016年11月7日《民辦教育促進法》(2016年修訂版)第十九條規定「民辦學校的舉辦者可以自主選擇設立非營利性或者營利性民辦學校。但是,不得設立實施義務教育的營利性民辦學校」。該法於2017年9月1日正式實施。《國務院關於鼓勵社會力量興辦教育促進民辦教育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6〕81號)規定「(五)建立分類管理制度。對民辦學校(含其他民辦教育機構)實行非營利性和營利性分類管理。」
二、非營利性民辦學校和營利性民辦學校的區別是什麼?
答:民辦學校依法取得辦學許可證後,選擇到民政局登記成立取得法人資格的為非營利性民辦學校;選擇到工商登記取得法人資格的為營利性民辦學校。非營利性民辦學校舉辦者不取得辦學收益,辦學結餘全部用於辦學。營利性民辦學校舉辦者可以取得辦學收益,辦學結餘依據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分配。
三、哪些民辦學校可以進行辦學屬性分類選擇?
答:2017年9月1日(不含9月1日)前批准設立的民辦非義務段學校(民辦學歷學校、民辦幼兒園、民辦教育培訓機構)均可進行辦學屬性選擇,這一類民辦學校在國家、省上民辦教育分類管理政策法規中被稱為「現有民辦學校」,其舉辦者可以自主選擇登記為非營利性民辦學校或者營利性民辦學校。現有民辦學校舉辦者應當在2020年9月1日前,向主管部門提交關於學校辦學屬性選擇的書面材料,未按期提交材料的學校不得選擇為營利性民辦學校。
2017年9月1日(含9月1日)後批准設立的民辦學校不再進行辦學屬性選擇。
四、現有民辦學校遞交分類選擇申請書之後,什麼時候完成分類選擇後的登記工作?
答:選擇為非營利性民辦學校的,應當在2021年9月1日前完成相關手續。選擇為營利性民辦學校,應當在2022年9月1日前完成登記手續」。
五、如何進行分類選擇後的登記?
答:因2017年9月1日前的現有民辦學校均為非營利性民辦學校,選擇登記為非營利性民辦學校的,只需要依法修訂章程,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和內部管理制度,即可繼續辦學。
選擇登記為營利性民辦學校的,要由學校組織第三方進行財務清算,辦學土地、校舍、辦學積累等財產權屬由相關部門和機構依法確認,並繳納相關稅費,在原登記機構辦理註銷手續後,到有管轄權限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重新登記,繼續辦學。
(說明:此項工作在現在民辦學校完成分類選擇後,後續有更具體的指導意見,目前先完成分類選擇工作)
六、民辦公益性幼兒園可以進行辦學屬性分類選擇嗎?
「公益性民辦幼兒園」實際就是教育部所提的「普惠性民辦園」。民辦教育促進法規定,民辦學校可以自主選擇營利性或非營利性民辦學校。法律層面並無普惠性民辦園的舉辦者不可以自主選擇登記為非營利性或營利性民辦園規定。
但是,2020年2月,教育部印發的《縣域學前教育普及普惠督導評估辦法》對「普惠性民辦園」定義為:通過教育部門認定、面向大眾、質量合格、接受財政經費補助或政府其他方式的扶持、收費執行政府限價的非營利性民辦幼兒園。
按此政策,目前已認定為「公益性幼兒園」的民辦園,應理性評估本園的地理位置、辦園條件、市場競爭、未來發展等因素,慎重選擇是否成為營利性幼兒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