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件事是在2014年的夏秋之際,我在參與起草一個文件,工作中遇到了一個法學理論問題,當然也是一個法治實踐問題。即在評判一個案件的事實認定是否符合客觀實際時,是用「客觀真相」還是用「法律真實」來表述,對此頗有爭議。查閱學術界和實務界的觀點,專家學者的說法不一,政法各部門的意見也不一致。進一步了解,把案件的事實真相分為「客觀真實」和「法律真實」的觀點似乎已成定論,辦案要堅持法律真實的論點似乎佔了主導地位。
一些學術型的法官、檢察官和律師們對此深以為然,認為執法辦案就是通過證據發現和認定案件事實,即法律真實,而不可能脫離證據來認定或判斷客觀事實,故有一分證據說一分話,有兩分證據說兩分話,除此之外沒有什麼客觀真實。所以很多人把堅持法律真實作為圭臬,而把追尋客觀真相也就是堅持客觀真實棄如敝屣。這種觀點從邏輯上講是有道理的,故在當時很有市場。
為了準確表述並統一認識,我便以起草司法解釋遇到疑難問題的名義,打電話請教陳先生等刑事訴訟法學大咖們,詢問如果要求司法人員保證公正司法,對事實的認定究竟是要求做到法律真實還是客觀真實?大咖們的意見果然也有分歧,但陳先生的意見則非常明確:「我主張符合客觀真相!」陳先生電話裡的語速雖然很慢,重要的地方有多次重複,但他反覆強調,法律真實也好,客觀真實也好,最終都必須符合客觀真相,不符合客觀真相就可能出冤假錯案,就可能危害司法公正。
陳先生的意見對我們是有力的理論指導,最後形成的文件裡明確寫上了「健全事實認定符合客觀真相、辦案結果符合實體公正、辦案過程符合程序公正的法律制度」。後來,陳先生在一個貫徹十八屆四中全會司法改革精神的場合,特別強調說這段話是新時代關於公正司法的新標準、新要求,要按照這個新標準、新要求開展研究和貫徹落實等,對之給予了充分肯定和高度評價。事實上,他並不了解形成這段話背後的一些故事,以及他堅持的學術觀點對於形成這段話的貢獻。
現在我們已經越來越能看出堅持客觀真相說的正確。司法人員認定的案件事實只有與客觀發生的事實相符合,司法公正才能立得住。因為公正往往藏在事實真相之中或者長在事實真相之上。如果我們只滿足於證據證明的所謂法律真實,而對案件發生的客觀真相不予深究,就可能導致司法認定的事實與客觀發生的事實相背離,那些因誤解受騙、證據滅失或舉證不能的當事人就可能得不到公正。
判斷法律真實主要靠證據,而追尋客觀真相還需要靠良知。故有些國家的憲法或訴訟法規定,法官要根據良知進行裁判。我國訴訟法規定司法人員辦案「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沒有明確良知處於什麼位置,但這並不意味著辦案除了事實和法律之外不再需要良知等「主觀法律」。我以為可以把「以法律為準繩」的法律理解為「雙重法律」,即作為文字法條的「客觀法律」和作為內心良知的主觀法律,二者都是公正裁判的準繩。實踐中一些司法人員和律師辦案常常引發公眾對於人性、良知的質疑或拷問,虛假訴訟案件一度十分猖獗,這與有的法律人有意無意地把良知或真相拋在一邊至有關係。
第二件事情是關於聶樹斌案的再審問題。大約是2014年秋冬之際的某一天,領導把我叫去,問我對於貫徹落實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的「健全冤假錯案嚴格防範和及時糾正機制」有什麼意見和建議?我便說,聶樹斌案現在是籠罩在公眾頭上最大的一片烏雲,社會各界普遍關注,都想知道這個案子究竟是怎麼一回事,連我也想知道究竟是怎麼一回事。現在申訴複查遲遲沒有下文。而每到全國「兩會」召開之時,質疑和炒作這個案子的輿情就非常洶湧,最高人民法院和河北高院就像「過關」一樣招人指責。與其這樣,不如下決心啟動再審,是真是假做一個了斷。
領導聽了以後對我說,這個案子比較敏感、爭議很大,你講的只是一個方面。如果你有時間就去了解一下學術界的看法,特別要聽聽高銘暄教授、陳光中教授和刑法學研究會、刑事訴訟法學研究會兩位會長的意見,然後再說。這樣我便給刑法學研究會會長趙秉志教授打電話,請他組個飯局請高銘暄老師、陳光中老師和卞建林會長吃飯,趙秉志教授當即答應,並很快就告訴我,已經與幾位老師約好在北京師範大學的京師大廈餐廳共進晚餐。
在餐敘過程中,我們先談了十八屆四中全會規定的刑事司法改革問題,談的過程中自然就講到了聶樹斌案。有點意外的是,幾位教授對於這個案子出言都非常謹慎。陳先生說,關於聶樹斌案子當中存在的問題,被告方的申訴如何處理,我已經說過多次了,我的觀點非常明確,今天就不再說了。以後我會給你一個書面意見,讓學生轉給你。從陳先生的說話中似乎還能聽出有點不大高興的意思。我當時就有點納悶。過後問趙秉志教授是怎麼回事,他說:「我們誰也不知道你這傢伙的意思,現在社會上的傳言很多,有人說這個案子由於各方面的意見分歧很大,聽說你們院不會再審了。所以,我們以為你是來讓我們表態的,所以兩位老先生當然就不想多說了。」最後,我只得解釋今天是順便聽聽各位老師的意見,沒有任何傾向性。聶案雖然早就進入申訴複查程序,但最終是再審還是不再審,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還沒有討論過,所以無論是決定再審還是不再審的傳言,都純系謠言,不足為信。
記不得過了多長時間陳光中先生派學生送來了兩份材料,一份是他與天津市公安局主任法醫師宋憶光就聶樹斌案的法醫問題進行諮詢交流的記錄,另一份是他寫給最高人民法院有關院領導建議再審聶樹斌案的信。我認真看了陳先生給我的兩份材料,了解到很多信息,留下了深刻印象,感到他講的很多問題比當時網上流傳的東西要可靠也可信的多。他本來就德高望重精通刑事訴訟法學,卻很謙虛地一一向宋法醫諮詢聶樹斌案的法醫學鑑定和證據認定問題,讓人看到了他堅持求真務實的大師風範。針對聶樹斌案原審證據存在的「三大缺失」之一即聶樹斌被抓獲後前5天的供述缺失問題,陳先生分析認為這極不正常,存在刑訊逼供可能!
他的這一分析判斷我們後來也是贊同的,再審時採納的也是這一觀點。又如聶樹斌案的現場勘驗和屍體檢驗存在的「五個沒有檢驗」問題,即被害人的身份沒有檢驗,被害人的傷情沒有檢驗,被害人的死亡時間沒有檢驗,被害人的死因沒有檢驗,被害人是否受到性侵沒有檢驗等,陳先生與宋法醫幾乎都討論到了並一一進行了分析,其分析意見與我們後來的再審意見也基本一致。陳先生和宋法醫還討論了聶樹斌作案工具花襯衣存在的疑點,辨認程序存在的瑕疵,卷宗材料籤字中存在的問題,以及王書金與聶樹斌哪個嫌疑更大等,都抓住了問題的要害,對我們很有啟發。
2016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把聶樹斌案指定給第二巡迴法庭審理以後,陳光中先生仍繼續關心支持該案的再審工作,其中有三件事情應當說一說。
一是在2016年的9月9日下午,最高人民法院專門召開了關於聶樹斌案法律程序適用問題的專家座談會,陳光中先生等9位專家出席了座談會。這次座談會為聶樹斌案再審的程序法律適用定了調、把了脈,意義重大。陳光中先生作為刑事訴訟法學界的掌門人和權威學者,他的發言和觀點在其中發揮了重要作用。
二是在2016年的12月2日,聶樹斌故意殺人、強姦婦女再審案在第二巡迴法庭公開宣判。我們特別邀請了部分全國人大代表、全國政協委員、著名專家學者和基層群眾代表等出席宣判活動。陳光中先生不辭辛勞出席了宣判活動,是應邀出席宣判活動的代表中年齡最大者,也是最資深的專家學者。當時可以看到,當我宣告聶樹斌無罪時,陳先生的臉上也洋溢著勝利的喜悅。他在庭審結束後法庭宣判的現場即接受了媒體的採訪,對最高人民法院最終按照疑罪從無原則宣告原審被告人聶樹斌無罪,給予了高度讚揚和很高評價,特別對再審判決給予了充分肯定,讓我們很受鼓舞、深受感動。
三是聶樹斌案再審宣告無罪以後,陳光中先生還發表一篇評論文章,對再審判決進行了評析。他指出,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山東高院異地複查,並同意山東高院在複查過程中召開聽證會,聽取申訴人及其代理律師以及原辦案單位的意見,既體現了客觀公正,又體現了程序創新。他還以本案為例,對正確把握案件事實的客觀真相以及堅持證據裁判原則,作了深刻論述:案件事實的客觀真相或者稱案件本原事實,是指客觀存在的案件發生時的真實情況,它不以辦案人員的意志為轉移,辦案人員不能否認、改變案件的客觀真相,而只能對其加以發現、查明和認定。辦案人員以證據為唯一手段來認定案件事實,還原案件事實真相,這就是證據裁判原則之要義,而冤假錯案絕大多數錯在司法機關認定的案件事實不符合客觀真相。
他還充分肯定了聶樹斌案再審所體現的證據裁判、獨立審判和人權保障等價值,高度讚揚了最高人民法院堅持有錯必糾的立場和態度,凸顯了糾正冤假錯案的決心與擔當,體現了對歷史負責對人民負責的態度。最後他還熱情洋溢地評論道「聶樹斌案不僅以其案情複雜離奇、平反過程曲折引起世人矚目,而且能夠起到警示、宣傳、教育的標杆作用,這個案件應當載入史冊!」這是我見到的評價聶樹斌再審的一篇雄文。
節選自:《法制日報》 作者:胡云騰 中國法學會案例法學研究會會長、法學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