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事實與客觀事實的差別

2020-12-17 北京章律師

今天跟大家分享一下:「事實」這個詞語,相信大家都聽說過:「事實勝於雄辯」這句話,這句話的意思是,事情的真實情況,要比空口無憑的雄辯更具有說服力。其實事實這個詞,相信大家都解其含義,就是事情的實際情況,實有的事情。

但是今天給大家帶來的分享不止是這麼簡單,今天跟大家分享的「事實」是具有深層含義上的,是法律上大家需要了解的。那就是題目中所提到的「法律事實」和「客觀事實」。

相信對這個詞彙不太了解的朋友,看到這裡可能有些迷惑。怎麼事實這個詞還有什麼法律事實和客觀事實呢?

首先先解釋,什麼是法律事實?

法律事實就是法律規定的、能夠引起法律關係產生、變更和消滅的現象。

法律事實的一個主要特徵,它必須符合法律規範邏輯結構中假定的情況。只有當這種假定的情況在現實生活中出現,人們才有可能依據法律規範使法律關係得以產生、變更和消滅。

例如:

2016年的5月7日雷洋案,雷洋有沒有嫖娼,警察是否刑訊,只有案發現場的監控錄像才能顯示客觀事實,但監控錄像沒有,物業人員說攝像頭壞掉。所以後來展現在法庭上的,就只能是當事人陳述或口供、證人證言、勘驗檢查筆錄、鑑定結論(屍檢報告)等,通過這些證據能夠反映出來的,就是法律事實。

其次,什麼是客觀事實?

客觀事實是指在時間和空間中存在的事物、現象和過程,它是一種本體意義上的範疇,無所謂對錯之分,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具有唯一性和不可更改性。

例如:

1994年前美式橄欖球運動員辛普森(O.J. Simpson)殺妻案。客觀事實是辛普森殺害了妻子,但是法律事實是作為重要物證的血手套辛普森的手伸不進去,警察第一時間的目擊證言因為作證的警察被認為可能存在種族歧視,其證言不具有可信性或者可信性大大降低,導致辛普森謀殺妻子的證據不足,不能排除合理懷疑,根據疑罪從無的原則,只能無罪釋放。因此,法律事實是有證據能夠證明的事實,它和客觀事實之間可能存在差距。

除此之外,每個人都喜歡說對自己有利的,把自己的過錯掩蓋甚至是不說,這種情況下表明即便當事人說的都是真的,也不一定是全部的客觀事實,這樣的事情就是我們常常提到的一面之詞。並且,律師在法庭上也是著重陳述對自己當事人有利的事實,而法官是站在一個中立的立場來審視和分析,從而判斷雙方當事人提出的事實和證據,進行評判

因此,法院認定事實,不可能會依照人們的直觀認識,不可能根據當事人看見的、親耳聽到的或者親身感覺到的,來判定案件事實的真偽。在一般情況下的訴訟中,法官不可能找出案件的客觀事實,並根據案件的客觀事實進行裁判。但是法律事實就能說是證據支撐起來的事實。就律師而言,不關心事實上發生了什麼,而要看證據能說明什麼,由此,證據至關重要。

其實在我們日常生活中交織著大量合同法律關係,在沒有出現紛爭之前我們普通民眾感知不到。一旦糾紛出現,可能對簿公堂時方恨忘了保留證據。也正是由於我們在合同法律關係建立之始權利義務不清、履行過程沒有保留關鍵證據導致合同相對方認為有機會可乘,導致紛爭的惡化。為了儘量避免紛爭出現及惡化,防患於未然,保留完備的與法律事實有關的證據,做到客人來了有酒肉、敵人來了有槍炮,還有就是找律師,一定要找有水平,是行業中的佼佼者,具有豐富經驗的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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