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是以證據為準還是以事實為準

2020-09-07 鴻鵠高飛一舉萬裡

《民事訴訟法》第七條 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必須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然而這裡所存在的問題是如何認定事實呢?法官和我們一樣也是吃五穀雜糧的凡人,並不具備洞悉一切的上帝視角,所以法官只能通過客觀證據來認定事實。法院所認可的事實有證據證明的事實,法院對沒證據證明的事實是不能認定的,所以最準確的說法是法院是以有證據證明的事實為準。

有證據證明的事實又稱為法律事實。法律事實和真正的客觀事實通常是一致的,但有時也完全有可能會出現法律事實與客觀事實不一致的現象,而且這種現象恐怕在未來相當一段時間內仍將繼續長期存在。這主要是因為目前人類的認知水平以及科技水平還沒能達到完全認知客觀現實的程度。這種純粹理論性的解釋往往使人感覺抽象,那麼我們不妨舉一個我們現實生活中的例子。

一個人向另一個人借錢,然而借錢給別人的這個人卻沒妥善保管好借條等足以證明借錢事實的證據,那麼在對簿公堂時最終的判決結果很可能是對借錢給人的這一方不利的,因為他沒證據證明自己所主張的事實。在這種情況下借錢給人的這個人當然會滿肚子委屈:他明明借錢給別人了,然而他的主張卻得不到法院的認可。不過在這時我們實際上是使用了上帝視角的。

在這個案件中我們先入為主假設這個人確實借錢給了對方,然而在現實中法官是沒這種上帝視角的:法官又沒在現場看到他倆到底誰借錢給誰。在這種情況下法官只能以客觀證據所證明的事實為依據,而不能以自己內心主觀所認定的事實為依據。否則案件的審判就變成以法官的心情為準了,因為法官認定誰說的是真話就判誰贏。如果允許法官根據某個當事人的陳述而直接認定事實就會出現這種任意裁判的現象。

即使這個法官足夠正直,那麼他所判的案件也是充滿主觀隨意性的;如果這個法官不夠正直,那麼案件背後就會出現不少貓膩了。我們還是以借錢那個案子為例:假設這個法官足夠正直,和當事雙方也都沒利害關係,然而這個法官的親戚中有人吃過類似的虧,所以他主觀上認定借錢給人的這個人說的是真話。如果他主觀認定的事實恰好與真實的客觀事實吻合還好,萬一要是不吻合會導致什麼結果呢?

這樣實際上就會從一個極端陷入到另一個極端:今後不管是否真借錢給別人,也不管借了多少,反正跑到法院隨便報一個數目就行了。如果這種事發生在現實生活中還不得天下大亂?所以法官斷案只能以客觀證據為準,而不能以自己的主觀判斷、當事人的口供這些主觀性的東西作為判定依據。事實上把證據與事實對立起來的做法本就不可取:如果說證據不能反映客觀事實,那麼主觀判斷就能反映客觀事實嗎?

在現實生活中證據所證明的法律事實與真實的客觀事實有時確實會不一致。在這種情況下感覺受到冤枉受到委屈的人當然會質疑法院是不是以事實為依據的,然而在現實中法官不是神,那麼他怎麼去判斷一件事是不是事實呢?難道就因為當事人口口聲聲這麼說了就要認定嗎?以證據為判斷標準有時也會出現與客觀事實不一致的現象,然而如果允許法官按主觀心情裁量案件的危害性更大。

法院所認定的有證據證明的法律事實。法律事實可能與客觀事實一致,也可能與客觀事實不一致。所以我們在現實生活中凡是涉及糾紛時就需要主要保留證據、搜集證據。這就是通常所說的「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有人說證據可以偽造。這種可能性當然是存在的,然而這種現象給我們的提示是:如何打擊這種行為,而不是否定證據的意義。把證據和事實對立起來實際上是一種極端行為。

如果說證據不能完全百分比準確反映客觀事實,那麼我們的法律、警察起到了完全百分百杜絕犯罪的作用嗎?我們的醫院、醫生起到了完全百分比治癒疾病的作用嗎?難道能以社會上始終還存在犯罪現象為由否定法律存在的意義?難道能以世界上還要治不好的病就否定醫院存在的意義?證據的確不能完全百分比準確反映客觀事實,但比起用主觀臆斷裁量案件仍要相對公平得多。

不過在有幾種情況下舉證責任是要倒置的。一般情況下誰主張誰舉證,另一方並不需要舉出反證。然而醫療糾紛案件中是由醫療機構就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及不存在過錯承擔舉證責任的。也就是說患者一方並不需要找出證據證明醫院方在治療過程中存在過錯,而是由醫院自己找出證據證明自己不存在過錯。這是因為醫療知識的專業性使患者一方要搜集證據很難。

高空墜物案件適用的也是舉證責任倒置。高空墜物案件中的受害者並不需要找出證據證明是誰家掉的東西砸中自己的,只需要到法院把整棟居民樓的人全部起訴即可。居民們需要自己提供證據證明不是自家掉東西下去的,否則就由整棟樓的居民平攤賠償。這樣做是考慮到在無法判明侵害人是誰的前提下由一棟樓的人平攤損失是可以承受的,然而如果讓受害者自己承擔損失就難以承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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