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中的事實

2021-01-10 中國法院網

2005-08-31 10:38:25 | 來源:中國法院網 | 作者:任義

  引言

  2004年6月29日,廣東省高院對備受關注的四會市法院的法官莫兆軍涉嫌玩忽職守一案作出終審判決,駁回檢察院的抗訴意見,維持一審無罪判決。由於此前審理一起借款案件的被告,在訴訟中提出受脅迫出具借條的抗辯事實,但未能提供相關證據。在此情況下,莫法官依據證據規則,以被告負有舉證責任而舉證不能為由,作出被告敗訴的裁判。事後被告因不服判決作出了喝農藥自殺身亡的過激行為。公安機關介入偵查後,原告才承認借條確係其脅迫被告所寫,這表明法律事實與客觀事實不符。當地檢察機關就以此為由認為莫法官不盡職守,因對相關不良後果承擔刑事責任。莫法官涉嫌玩忽職守先被四會市檢察院刑拘,後又改為逮捕。2003年12月4日,廣東肇慶中院作出一審判決,認為莫兆軍行為不構成犯罪。隨後,四會市檢察院不服這一判決,由肇慶市檢察院通過廣東省檢察院向廣東省高院提出抗訴。2004年3月23日下午,對莫兆軍的抗訴案在廣東高院開庭審理。經過3個月的審理後,廣東高院終於對這宗頗具爭議的案件作出終審判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維持原判。也就是說,莫兆軍無罪。該判決一經報導,莫兆軍事件再度成為大眾關注焦點。莫法官雖然最終以無罪告終,但此案留給我們的思考卻很多。法官在案件的審理中,認定案件事實的標準是什麼,應是客觀事實還是法律事實?客觀事實與法律事實兩者能否完全競合?作為法官,司法公正應追求案件事實的何種價值取向等等問題。 

  一、客觀事實與法律事實的辯證關係

  我國三部訴訟法皆明確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案件,必須「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這是我國法律共有的基本原則。法官審理案件都經歷一個探查客觀事實到適用適當法律的「實事求是」的過程。從哲學上講,客觀世界是可以認識的,客觀真實是絕對的,一個人可以盡他的努力去認識這個事實,他做不到還有下一代,人類一代代的延續,最終可以認識客觀真實,可以最大限度的接近客觀真理。這是從哲學上講的。但我們的法官裁判案件,我們口口聲聲講的以事實為根據,所講的事實當然應是真實的事實,但不是哲學意義上的真實,我們等不等得一代代的去認識案件事實的真實呢?等不得。法律關於案件的審理有時間的限定,也有人的限制①。

  (一)客觀事實的定義

  所謂「客觀事實」,就是原本發生的,在意識之外,不依賴人們的主觀意識而存在的現實事實。

  法官審理案件就要查明案件事實,哪個法官不是要找出案件的客觀事實,根據案件的客觀事實進行裁判呢?法官查明、認定案件事實,目的就是要追求案件的客觀事實。然而,案件的發生通常是在若干年前,至少是在若干月前,可以肯定的一點是,發生這個案件的時候,法官不在場。假如他在場,他就只能當證人,而不能擔任裁判本案的法官。既然法官不在場,我們怎麼知道它是真的或不是真的呢?因此法官認定事實,不可能憑我們的直觀,不能根據我們親眼所見、親耳所聞或者親身感知,來判定本案事實的真偽②。

  (二)法律事實的定義

  法律事實,就是法律規定的、能夠引起法律關係產生、變更和消滅的現象。

  法律事實的一個主要特徵:它必須符合法律規範邏輯結構中假定的情況。只有當這種假定的情況在現實生活中出現,人們才有可能依據法律規範使法律關係得以產生、變更和消滅。如果沒有法律上的依據,那任何事實都不能作為法律事實。③

  法律事實就是法官通過法定程序,按照證據規則,根據當事人提交的證據對案件事實所作的合理推斷、認定,理論上可稱為法律擬制事實。這正如收養關係成立後,被收養人與收養人及其近親屬間產生與其生父母及其近親屬相同的權利義務關係,婚姻法學理論稱之為法律擬制血親或法定血親④。當然,這種合理推斷、認定,是相對的,不是絕對的。推斷、認定是否合理,只能從法律程序上、從證據規則上進行判斷。

  (三)客觀事實≠法律事實

  從客觀事實與法律事實的定義,我們就可以看出,它們並不一定能完全競合。客觀事實是絕對的,法律事實是相對的。客觀事實是實際發生的,不管我們認為它是怎樣的事實,它總是客觀存在的,不以我們的意志為轉移。法律事實卻是法官根據訴訟中經證明是符合法律要求的證據來認定的。但不是憑空的認定,需要根據程序法規定的證明手段。通過證明手段和方法來查明案件事實。法官對事實的認定,法官對事實的確信不是都達到百分之百,法院查明案件事實,當然以追求真實性為目的,但這個真實性不是絕對的,它帶有相對性⑤。

  所有的案件事實,都是已經過去的事實,法官都只能根據事後的證據來推斷當時發生的事實,在這裡,證據是認定事實的唯一依據。當然,一般情況下,證據所證明的法律事實與案件客觀事實基本上是吻合的。但是人們對客觀世界的認識受客觀條件的限制,法官通過證據所證明的法律事實與客觀事實又不是完全吻合的,特殊情況下,有時甚至是相悖的。「莫兆軍事件」就是法律事實與客觀事實完全相悖的情況下發生的。

  二、法院認定案件事實的標準,是客觀事實還是法律事實?

  (一)法院認定案件事實的標準討論。

  「莫兆軍事件」在法學界乃至全國引起震動,在討論法官莫兆軍審理這起案件是否存在過錯,其實質就是討論法院認定案件事實的標準。

  一種意見:認為「莫兆軍的審理存在過錯是十分明顯的」,理由是「法官的法定義務是審判案件必須以事實為依據,必須查清案件事實」。訴訟法所規定的「以事實為根據」的「事實」是指案件發生時的「客觀事實」,法官的法定職責是查清「客觀事實」,並應當以「客觀事實」作為適用法律和作出裁判的根據,否則,法官就是「未盡到注意之責」,甚至可能構成玩忽職守罪。最高檢察機關機關刊物的記者曾撰寫一篇名為 《葫蘆僧判斷葫蘆案現代版》的文章,該文就是持這種觀點,也在一定程度上肯定了承辦檢察官、甚至代表了相當一部分檢察官的觀點。⑥

  另一種意見:認為法官斷案的依據是法律事實,莫法官在被告未就其主張的借據是受原告脅迫而提出相應的證據的情況下,根據民事訴訟法所規定的原則和證據規則,作出不利於被告的判決是符合民事法律證據規則要求的,也是程序正義的必然要求。莫兆軍就應該是這種觀點,廣東省肇慶市中級人民法院和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均作出莫兆軍無罪判決,就是代表了相當一部分法官的觀點。

  (二)筆者認為:法官認定案件事實的標準就是法律事實。

  通過對上述兩種意見的分析,筆者認為:法官認定案件事實的標準就是法律事實。

  應當肯定,查清「客觀事實」,以「客觀事實」作為裁判案件的根據,是我國法律和法官追求的最高目標。但是,「客觀事實」在司法證明和訴訟證明中是高不可攀的。因為,所謂「客觀事實」就是原本發生的現實事實,在時間的長河中,案件事實是在過去發生的,不是在審判時發生的,更不是在審判當時、在法庭上、在法官面前發生的。時光不倒流,而要通過遺留的證據材料完全恢復「客觀事實」發生的原貌,即要求證據對已經過去了的案件事實和有關事實的證明達到「客觀事實」那樣的標準,是不合理的,也是幾乎無法達到的。事實上,世界各國的司法證明和訴訟證明都不以「客觀事實」為證明標準。雖然從哲學認識論的觀點上看,客觀事實是可以認識的。但是訴訟所涉及或爭議的事實,是過去已發生的客觀事實。審理該案件的法官不可能事先介入或見證(如果法官事先介入或見證該案件,該法官就成為該案件的當事人或證人,不能參加該案件的審理工作),更不得事後憑空推斷,只能而且必須憑藉能夠證明當時客觀事實的一切證據(包括書證、物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勘驗筆錄、鑑定結論、當事人的陳述等)來認定事實。從認識論上講,通過證據發現的案件法律事實與案件的客觀事實之間永遠存在差距,由於認識能力的局限性,案件的客觀事實只能無限接近而不能毫無差異的重現⑦。

  (三)案件事實是法律事實是司法公正的價值取向。

  法官的任務就是根據事後收集的有效證據,分析推斷過去發生的案件事實,並使之儘可能與案件的客觀事實相符合。但是,如果出現了相反的情況,法官也只能通過法定程序,按照證據規則,根據本案的有效證據來認定事實,而不能拋開證據去無根據地認定客觀事實。事實上,拋開證據去無根據地認定的事實,又怎麼能說是客觀的呢?如果法官拋開證據去無根據地認定所謂的客觀事實,對某一個具體的案件來講,可能是合理的、正確的,但是作為一個法定的規則適用於所有的案件,其錯誤是必然的、明顯的。

  人民法院報曾登載這樣一個案件:甲向法院起訴乙,要求被告乙按欠條歸還欠款6000元。法院查明,乙欠甲款8000元,向甲出具欠條一張,註明欠款8000元。後來,乙還款給甲,甲在欠條上加注「還欠款2000元」。甲主張加注應理解為「還(huái)欠款2000元,尚欠款6000元」。而乙辯稱,當時是還款6000元,欠條上註明的是「還(hái)欠款2000元」就是尚欠款2000元。漢字的一字多音多解有時會引起歧義,這種情況發生到訴訟中就會使案件事實處於「真偽不明」的狀態,本案就是這樣。所以,不能說哪一方的理解沒道理。但是結合本案的案情,法官在裁判時就要進行具體的分析。由於此加注是原告所為,如果他將原來的欠款8000元劃掉寫上實際的還款數額,或者用「歸還欠款XX元」等進行表述,就不會產生歧義。因此語義不明的責任應由其承擔,而作出對其不利的解釋,按乙已經歸還6000元,尚欠2000元未還進行判決。從結果意義上的舉證責任角度講,原告主張被告欠款6000元要有相應的證據證實,而現有的證據只證實了兩種可能性,所以應由原告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這樣的判決結果當然不能保證符合案件的客觀事實真相,但是卻可以使判決產生一個規則的導向作用——當事人在書寫欠條時一定要慎重,否則後果只能由自己承擔,這樣可以從根本上減少此類案件的發生。這些撲朔迷離的案件的發生,一般都是由於一方當事人不講誠信而另一方又缺少必要的證據造成的。

  案件事實的認定標準的討論,實質上是實體正義與程序正義的討論,實體正義要以程序正義為前提和保證。程序正義是人們看得見的正義。我們通過公正的程序、公正的證據規則,憑藉能夠證明當時客觀事實的一切證據(包括書證、物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勘驗筆錄、鑑定結論、當事人的陳述等)來認定案件事實,就保證了案件的法律事實公正,也就實現實體公正。我國傳統的司法理念,重實體輕程序。認為查明案件事實就是查明案件的客觀事實,實質上就是強調實體公正。在現代司法體制中,司法既要保證公正,又要注重效率,既要追求實體公正,更要追求程序公正。如果絕對地追求案件事實的客觀事實,絕對實體公正,不僅不能有助於正義的實現,而且有可能導致新的不公正——「遲到的正義就是非正義」。法官的判決只能是在有限的時空下對過去事實的一種復原,而這種復原由於受主、客觀條件的限制。在未確立法官自由心證制度的情況下,只能依靠證據,只能追求法律上的事實而不是客觀事實。對某一具體當事人來講,法律事實與客觀事實可能是不一致的。對社會全體成員來講,因為有公正的程序保證,法律事實與客觀事實在總體上卻是無限接近的,這也是證據規則確立法律事實的目的。如果因為法官對案件法律事實的認定與客觀事實不一致,就認為司法不公甚至追究法官的責任,社會正義將會很難實現。如上面的案例,由於理解上的不一致,在司法實踐中經常存在不同的甚至是完全相反的觀點,其實這是完全正常的。對當事人來講,一些案件之所以不能做到還原客觀事實,與當事人的一些疏忽有很大的關係。這些案例的判決,實際上是對人們司法公正的價值取向的一種引導,也警示人們在經濟交往中要增強防範糾紛的法律意識。唯有如此,類似這樣法律事實與客觀事實完全不一致的現象才會越來越少。

  三、樹立認定案件事實的標準就是法律事實的現代司法理念,提高司法能力,最大限度地做到司法公正和實現社會正義。

  (一)樹立法律事實的司法理念。

  法官對案件事實的認定過程是法官根據各方提供的證據,按照一定的證據規則,分析、推斷過去發生的情況,並使之儘可能與客觀事實相符。但從事物的複雜性和人的認識規律來看,庭審並不總能完全再現案件客觀事實。有時通過證據認定的事實(法律事實)與客觀事實並不完全吻合,要求法院在已查明的證據條件下發現所有的「客觀事實」是不現實的,同時,追求實體上的絕對公正也是不可能。法院的工作應當定位在值得公眾信賴的價值上,摒棄我國司法領域長期以來奉行一種不健康的司法浪漫主義,確立法律真實的理念,對法院和社會公眾來說都是一種理性的選擇,是符合客觀規律、實事求是的現實態度⑧。我們既堅持將「客觀事實」作為訴訟活動的最高追求,又要從實際出發,將可能發現、收集的證據所證明的「法律事實」作為裁判案件的根據。這樣,我們就可以解除傳統觀念的束縛,實事求是地推動訴訟制度的改革,我們就可以區別情況,分別建立和完善刑事、民事、行政訴訟的證明標準,更加合理地處理「公正與效率」、「社會效果與法律效果」的關係,最大可能地做到司法公正和實現社會正義。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六十三條明確規定「人民法院應當以證據能夠證明的案件事實為依據依法作出裁判。」這是第一次在司法文件中予以明確表明民事判決所載明的事實是法律事實的司法理念。

  (二)提高司法能力,最大限度實現法律事實無限接近客觀事實。

  中國法官應具備的司法能力——認定(發現)事實的能力 。 客觀的認定案件事實,能夠代表一個法官能力的高低。這就要求法官能夠獨立的判斷證據,遵循訴訟規律對證據進行認證、質證,並能夠根據生活經驗合理的進行事實推定等。認定案件事實是準確適用法律的前提⑩。 查清「客觀事實」,以「客觀事實」作為裁判案件的根據,是我國法律和法官追求的最高目標。儘管「客觀事實」在司法證明和訴訟證明中是高不可攀、儘管要通過遺留的證據材料完全恢復「客觀事實」發生的原貌,即要求證據對已經過去了的案件事實和有關事實的證明達到「客觀事實」那樣的標準,是不合理的,也是幾乎無法達到的,但是我們不能以此為藉口,我們必須提高自己查明案件事實的司法能力,根據各方提供的證據,按照一定的證據規則,分析、推斷過去發生的情況,並最大限度地實現法律事實與客觀事實無限接近。更加合理地處理「公正與效率」、「社會效果與法律效果」的關係,最大可能地做到司法公正和實現社會正義。

  (三)加強法制宣傳,建議加強訴訟法律制度改革,明確規定認定案件事實的標準就是法律事實。

  社會對司法進行道德性評判過去是、現在仍然是主流的思維方式,這種道德性評判排斥現代司法理念指導下的法官思維方式,使在這種思維方式指導下的審判變成了冒險⑨。「莫兆軍事件」正是這種道德性評判排斥現代司法理念指導下的法官思維方式的一個典型。莫法官判案的思維完全符合司法程序公正的現代司法理念,符合法官思維的基本原則。在法律面前,他是個合格的法官;在道德判斷面前,他卻成了倍受指責的「罪犯」。

  為了「莫兆軍事件」不再發生,作為法院自身必須加大法制宣傳力度,加大對社會公眾司法公正價值取向的引導,讓全社會的道德評判不再排斥案件事實的認定標準就是法律事實的現代司法理念,實現「公正與效率」,讓社會效果與法律效果達到最佳統一,最大限度地做到司法公正和實現社會正義。

  為了「莫兆軍事件」不再發生,建議立法機關還應加強訴訟法律制度改革。雖然《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一次在司法文件中予以明確表明民事判決所載明的事實是法律事實的司法理念,但是這對於樹立法律事實的現代司法理念還是遠遠不夠的,還應在我國的三大訴訟法,以及我國的根本大法——憲法上,明確作出規定。

  綜上所述,「莫兆軍事件」發生,留給我們的思考很多。為了「莫兆軍事件」不再發生,建議立法機關還應加強訴訟法律制度改革,法院加強法制宣傳,讓全社會樹立案件事實就是法律事實的現代司法理念。法官提高司法能力,最大限度實現法律事實無限接近客觀事實,更加合理地處理「公正與效率」、「社會效果與法律效果」的關係,最大可能地做到司法公正和實現社會正義。

①《裁判的方法》P34,梁慧星著,法律出版社。

②《裁判的方法》P10,梁慧星著,法律出版社。

③《法理學》P289,盧雲主編,四川人民出版社。

④《中國婚姻法》P182,鄧宏碧主編,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⑤《裁判的方法》P10、34,梁慧星著,法律出版社。

⑥《法律職業意識上的分流》,作者:法治論壇網友 王鵬 發布時間:2003-07-16 13:45:40(中國法院網)

⑦《論我國證據立法的必要性》P1、3,作者:丁笑曦(《訴訟證據制度研究》主編曹建明)

⑧《現代司法理念與民事再審程序改革的理性思考》,作者:黃亞洲 發布時間:2004-06-16 15:53:18(中國法院網)

⑨同8

⑩《法官能力之比較研究》,作者: 王培韌 發布時間:2005-05-25 10:17:36 (中國法院網)

(作者單位: 重慶市墊江縣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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