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的認識錯誤(2013年非法學辨析、2017年法學論述)
一、刑法中的認識錯誤,是指行為人對自己行為法律性質、後果和有關事實情況發生了誤解。種類:(1)法律認識錯誤(2)事實認識錯誤。
二、法律認識錯誤的概念、表現形式及評價
1.假想非罪。行為被法律規定為犯罪,而行為人誤認為不是犯罪。一般認為,「假想非罪」原則上不排除罪責,但是可以酌情減輕罪責,因為在假想非罪的場合,行為人畢竟不是明知不可為而為之,主觀惡性小。
2.假想犯罪。行為並沒有被規定為犯罪,而行為人誤認為是犯罪。因為判斷行為性質的根據是法律,而不是行為人對法律的誤解,所以行為人「假想犯罪」並不改變其行為的法律性質,不成立犯罪。
3.行為人對自己犯罪行為的罪名和罪行輕重發生誤解。這種對犯罪的誤認不涉及行為人有無違法性意識,因此不影響定罪判刑。
三、事實認識錯誤的概念、分類及評價
事實認識錯誤,是指行為人對與自己行為有關的實施情況有不正確的理解。
對事實認識錯誤,通說採取「法定符合說」認定行為人的罪責。按照「法定符合說」,行為人預想事實與實際發生的事實法律性質相同的,不能阻卻行為人對因錯誤而發生的危害結果承擔故意的責任。反之,法律性質不同的,則阻卻行為人對因錯誤而發生的危害結果承擔故意的責任。這裡所稱的法律性質相同,是指屬於同一犯罪構成範圍內的情形;法律性質不同,是指屬於不同犯罪構成的情形。
四、事實認識錯誤分為:客體錯誤、對象錯誤、手段錯誤、行為偏差、因果關係錯誤
1.客體錯誤,指行為人預想侵犯的對象與實際侵犯的對象在法律性質上不同(分屬不同的犯罪構成)。(人與狗的區別)
2.對象錯誤,指行為人預想侵犯的對象與行為人實際侵犯的對象在法律性質上是相同的(屬於同一構成要件)(主觀認錯:把張三認成李四)
3.手段錯誤,指行為人對犯罪手段發生誤用。(想用槍打死,結果摔死)
4.行為偏差。又叫目標打擊錯誤、打擊錯誤,指行為人預想打擊的目標與實際打擊的目標不一致。(客觀認錯:張三李四並排走,想打李四結果打到了張三)
5.因果關係錯誤,指行為人對自己的行為和所造成的結果之間因果關係的實際情況發生誤認。(1)行為造成了預定的結果,但誤認為沒有造成該結果;(2)行為沒有實際造成預定的結果,但誤認為造成了該結果;(3)知道行為已經造成了預定的結果,但對造成結果的原因有誤解。這三種情形的錯誤對罪責的認定均不發生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