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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的事實認識錯誤
事實認識錯誤分為具體的事實認識錯誤和抽象的事實認識錯誤,具體的認識錯誤是指在一個犯罪構成內的錯誤,抽象的認識錯誤是指不在一個犯罪構成內的錯誤。(一般來說,刑法中說的「具體的」就是不需要進行價值判斷的,直接就能看出來的,「抽象的」就是需要進行價值判斷的,需要「升華一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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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要件之抽象的事實認識錯誤
1、抽象的事實認識錯誤,是指行為人所認識的事實與現實所發生的事實,分別屬於不同的犯罪構成。或者說,行為人所認識的事實與所發生的事實跨越了不同的犯罪構成,因而也被稱為不同犯罪構成間的錯誤。抽象的事實錯誤只有對象錯誤和打擊錯誤兩種,同樣採取法定符合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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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一則案例看刑法上的事實認識錯誤
本案中黃某將梁某所有的財物誤認為是覃某的遺忘物而據為己有,屬於刑法上的認識錯誤,對該種行為如何定性,我們應結合犯罪主客觀方面來判斷。所謂刑法上的認識錯誤就是指行為人對自己行為在法律的意義或有關客觀事實情況的不正確的理解。包括事實認識錯誤和法律認識錯誤,事實的認識錯誤又分為具體的事實認識錯誤與抽象的事實認識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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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刑法中的認識錯誤
本文將從法律認識錯誤的基本含義入手,通過對其特徵的探討,分析國外目前對法律認識錯誤的處理態度,進一步認識法律認識錯誤這一刑法原理,以期更好地指導實務。 一、刑法上的認識錯誤之概述 我國刑法理論的通說認為,刑法上的認識錯誤是指行為人對自己的行為的刑法性質、後果和有關事實情況的不正確認識,也就是行為人對自己實施的行為的法律意義或者事實情況發生的認識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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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的認識錯誤探析
(一)刑法中的認識錯誤 刑法中的認識錯誤,是指行為人對自己的行為在刑法上的認識與客觀實際情況存在不正確的認識。筆者認為,法律認識錯誤成立的前提是行為人對犯罪事實有正確的認識,但對事實在法律上的評價產生了誤解。 (二)法律認識錯誤對刑事責任的影響 關於法律認識錯誤對刑事責任的影響,在刑法理論上存在否定說與肯定說二種學說。否定說認為「不知法不免除法律責任」。羅馬法中曾有過這樣的傳統原則:「不知法有害」。德國學者洛克思說「如果把違法性意誤否定說最徹底的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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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洪兵:抽象事實錯誤的問題在於輕罪既遂犯的認定— —「 包容性評價說 」之提倡
上述設例的共同點是,行為人主觀上所認識的事實與客觀上所發生的事實不一致,而且跨越了不同的構成要件,這種認識錯誤在刑法理論上被稱為抽象事實錯誤。概括起來,抽象事實錯誤包括三種類型:(1)主觀方面輕而客觀方面重,即行為人本來欲犯輕罪,客觀上實現的卻是重罪的事實,如案1、案3、案5、案6、案7、案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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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背一點(刑法中的認識錯誤、法律認識錯誤的概念、表現形式及評價、事實認識錯誤的概念、分類及評價、事實認識錯誤分類)
刑法中的認識錯誤(2013年非法學辨析、2017年法學論述)一、刑法中的認識錯誤,是指行為人對自己行為法律性質、後果和有關事實情況發生了誤解。種類:(1)法律認識錯誤(2)事實認識錯誤。二、法律認識錯誤的概念、表現形式及評價1.假想非罪。行為被法律規定為犯罪,而行為人誤認為不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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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刑法中的法律認識錯誤
我國刑法理論的通說認為,刑法上的認識錯誤是指行為人對自己的行為的刑法性質、後果和有關事實情況的不正確認識,也就是行為人對自己實施的行為的法律意義或者事實情況發生的認識錯誤。根據這種理解,刑法學中的法律認識錯誤是指行為人對自己實施的行為在有關法律性質和法律意義的評價上的不正確認識,又稱為法律上的認識錯誤,簡稱法律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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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山東事業單位統考公基備戰:刑法難點之事實認識錯誤
2018山東事業單位統考公基備戰:刑法難點之事實認識錯誤 2018山東事業單位統考綜合類|教育類|衛生類課程|☆課程諮詢QQ 事實認識錯誤屬於刑法總則的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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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張圖讓你搞定「事實認識錯誤」
這就是事實認識錯誤。因為手機和手錶都是屬於盜竊罪的範圍,我們把這種沒有超出同一個罪名範圍的,叫做具體認識錯誤。如果小明想要偷一個手錶回來,但是他卻偷了一把槍。這叫做抽象認識錯誤。「認識錯誤理論所要解決的問題是,能否讓行為人對現實發生的結果承擔故意責任。」具體事實認識錯誤行為人所認識的事實與現實所發生的事實雖然不一致,但沒有超過同一犯罪構成的範圍,因而也稱為犯罪構成內的錯誤。抽象事實認識錯誤行為人所認識的事實與現實所發生的事實,分別屬於不同的犯罪構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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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析共同犯罪中認識錯誤的思考
一、關於共同犯罪認識錯誤理論的若干爭議 圍繞共同犯罪認識錯誤之認定和處理展開的爭論錯綜複雜,概括起來主要有關於事實認識錯誤的三種觀點,即抽象符合說、具體符合說與法定符合說。尤其是對於同一共犯形式內的錯誤而言,基本上是以這三種學說為框架展開聚訟。抽象符合說認為,「行為人認識的事實與實現的事實不受構成要件的制約,只要抽象的相符合,就成立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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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與思:淺論認識錯誤
所謂的認識錯誤,在不同的教材中有不同的解釋,西北政法大學:刑法上的認識錯誤,是指行為人對於自己行為的法律性質和事實情況的認識發生錯誤。中國政法大學:刑法上的認識錯誤,是指行為人的主觀認識與客觀實際不相符合。西南政法大學:刑法中的認識錯誤,是指行為人對自己的行為在法律上的評價或者對與自己的行為有關的事實情況的不正確認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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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乾貨之關於罪過
關於罪過:(1)非常重要,必考內容。(2)判斷罪過形式是故意還是過失,應看行為人對結果的態度,而非對行為的態度如何。具體言之:①希望結果發生的,是直接故意。②放任結果發生的,是間接故意。③反對結果發生的,是過失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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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中的罪量要素認識錯誤
3.關於事實認識錯誤。事實認識錯誤,根據錯誤是否發生在同一犯罪構成範圍內,分為具體的事實認識錯誤和抽象的事實認識錯誤。關於抽象的事實認識錯誤,法定符合說的立場得到多數認可;而對於具體的事實認識錯誤,尤其是打擊錯誤,則存在具體符合說(具體的法定符合說)、法定符合說(抽象的法定符合說)以及行為計劃理論、個別化說等中間學說的爭論[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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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刑法:故意犯罪過程中事實認識錯誤的歸責
(1)這種情形被稱為「對象錯誤」或「具體事實錯誤」。又稱法律性質相同的對象之間的錯誤,或者「同類對象錯誤」。 (2)判斷對象之間的法律性質是否相同的依據:是否屬於同一法律條文(罪狀或犯罪構成)的犯罪對象。如甲欲殺乙(人),因為誤認而殺了丙(人),乙、丙都屬於故意殺人罪條文中的犯罪對象「有生命的自然人」。屬於同一條文的對象,因此,屬於法律性質相同的對象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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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刑法中的動機錯誤
編者按:本文為《刑法中的動機錯誤——以人格刑法學為視角》一文的縮減版,原文刊載於《刑事法評論》第33卷。一、刑法中「動機錯誤」概念的提出動機錯誤是指行為人在其意志形成過程中,對其決定為某特定內容行為具有重要性的情境事實,認識不正確。如果他具備了正確的認識,那麼他將做出的是另一個決定。通常來說, 對動機錯誤的討論在民法中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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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論叢 | 張健一:容許構成要件錯誤的教義學困境及其破解
解決該問題的方案有故意說與責任說之爭。故意說以事實認識與不法意識合一為要點,這既容易造成處罰漏洞,又混同了事實認知與評價認知這兩種性質不同、功能各異的要素。在倡導事實認識與不法意識分離的責任說內部,嚴格責任說認為容許構成要件錯誤不阻卻故意的結論過於嚴厲。在妥當解決容許構成要件錯誤是否阻卻故意、「迴旋飛碟」現象、惡意參加人的處罰邊界以及整體不法構成要件理論面臨的質疑後,消極構成要件理論脫穎而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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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試「認識錯誤」相關知識點詳解
刑法部分的「認識錯誤」是司法考試的重難點。「認識錯誤」一直是考生們失分的一個重要部分。現將「認識錯誤」相關知識點總結如下:、「認識錯誤」是指行為人主觀上的想像與客觀上的事實不一致。認識錯誤沒有超出同一個犯罪構成,仍然是在同一個犯罪構成內部進行解決問題,是具體事實認識錯誤;認識錯誤已經超出了同一個犯罪構成,出現了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犯罪構成,是抽象事實認識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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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乾貨之危險犯,老蔡出品
關於危險犯:(1)考察概率很大,但頂多是一兩個選項,如判斷某個罪名到底是不是危險犯,以及是何種類型的危險犯。(3)危險犯可以進一步分為具體的危險犯與抽象的危險犯。具體危險犯中的危險,是在司法上以行為時的具體情況為根據,認定行為具有發生侵害結果的緊迫(高度)危險。例如,什麼樣的破壞行為具有足以使汽車發生傾覆、毀壞的具體危險,需要根據汽車所處的狀態、破壞的部位、破壞的程度等得出判斷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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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論洞見】陳洪兵 |以實質故意論破解事實錯誤與法律錯誤的區分難題:以環境犯罪為例
又如雖然我國刑法理論通說主張關於公務行為的合法性的認識錯誤屬於事實錯誤,阻卻故意,不成立妨害公務罪,但「總體而言,我國司法實踐對公務行為的合法性問題採取了忽視的態度,即認為對公務行為合法性的認識錯誤不影響妨害公務罪故意的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