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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考中,「事實認識錯誤」有多重要想必不需要我分析了
作為刑法重要的基礎理論
直接、間接涉及的分值 太!多!了!
導致無數學神學渣都拜倒在它的腳下
那什麼是「事實認識錯誤」?
萬能的小明出場了
小明他想要去偷一部手機回來,結果他偷了一隻手錶。
這就是事實認識錯誤。
因為手機和手錶都是屬於盜竊罪的範圍,我們把這種沒有超出同一個罪名範圍的,叫做具體認識錯誤。
如果小明想要偷一個手錶回來,但是他卻偷了一把槍。
這叫做抽象認識錯誤。
因為盜竊罪和盜竊槍枝罪是兩種不同的罪名,超出了同一罪名範圍。
來看一下專業術語的概念
↓
事實認識錯誤
行為人的認識內容與客觀構成事實不一致,就是事實認識錯誤。「認識錯誤理論所要解決的問題是,能否讓行為人對現實發生的結果承擔故意責任。」
具體事實認識錯誤
行為人所認識的事實與現實所發生的事實雖然不一致,但沒有超過同一犯罪構成的範圍,因而也稱為犯罪構成內的錯誤。
抽象事實認識錯誤
行為人所認識的事實與現實所發生的事實,分別屬於不同的犯罪構成。即行為人所認識的事實與所發生的事實跨越了不同的犯罪構成(不同犯罪構成間的錯誤)。
其中,具體事實認識錯誤分為三種:
1.對象錯誤
行為人誤把甲對象當作乙對象加以侵害,而甲對象與乙對象體現相同的法益,行為人的認識內容與客觀事實仍然屬於同一犯罪構成的情況。就是犯罪時認錯了對象
例如:皇后娘娘想要殺紫薇,可是殺手認錯人,把金鎖殺了。
那麼這殺手該當何罪?
很簡單,因為紫薇和金鎖都是人
都屬於故意殺人罪的對象
不管殺手以為這個人是紫薇還是金鎖,他的主觀意識就是要把這個人給殺了,客觀上也確實把這個人給懟死了。那麼殺手對這個人構成了故意殺人罪的罪行。
2.打擊錯誤(方法錯誤)
殺手把石頭瞄準了紫薇,雖然沒有認錯人,可是扔偏了,砸中了金鎖。
對於這樣的情況,刑法上有兩種學說:
①具體符合說認為,行為人所認識的事實與實際發生的事實具體地相一致時,此時才成立故意犯罪。
即→殺手預想的是殺了紫薇,但實際上殺了金鎖。兩者是不同的人,不同的主體。所以殺手對紫薇成立故意殺人罪未遂,對金鎖成立過失致人死亡罪。
②法定符合說認為,行為人所認識的事實與實際發生的事實,只要在犯罪構成範圍內是一致的。就成立故意犯罪。
即→殺手預想的是殺了紫薇,但實際上殺了金鎖。雖然是兩個不同的主體,但兩者的性質是一樣的,都屬於故意殺人罪中的對象——人的生命權,所以在這故意殺人罪構成的範圍裡是一致的。
所以殺手對紫薇成立故意殺人未遂,對金鎖成立故意殺人罪的既遂。
在對象錯誤中,具體符合說與法定符合說的結論一致。即該錯誤不影響犯罪故意的認定,只成立故意犯罪一罪。
我國的刑法理論通說採取法定符合說。具體的事實認識錯誤主要討論對象錯誤、方法錯誤還有與因果關係錯誤。
(3)因果關係錯誤
①即結果的發生不是按照行為人對因果關係的發展所預見的進程來實現的情況。
②事前故意。行為人誤認為第一個行為已經造成危害結果,出於其他目的實施了第二個行為,但實際上是第二個行為才導致預期的結果發生的情況。
殺手把金鎖殺了,誤以為金鎖已經死了,然後把金鎖拖到小黑樹林裡埋了。但此時金鎖並沒有死,而是這個殺手在掩埋她的過程中,造成了金鎖的死亡。
現在回來舉例說明「抽象事實認識錯誤」:
超出同一犯罪構成的對象錯誤
召喚小明~~~
小明把一隻兔子當成人宰了,故意殺人和殺狗不屬於同一犯罪構成。
處理原則:以法定符合說為標準判斷故意的成立,不能僅根據行為人的故意內容或僅根據行為的客觀事實認定犯罪,而應在故意內容與客觀事實相符合的範圍內認定犯罪。
故意與認識錯誤認定中的
幾個特殊問題:
(1)發生在選擇性罪名內的錯誤,視為具體的事實錯誤,按照法定符合說處理,不影響故意的認定與既遂的成立。
(2)同一犯罪的不同加重構成要件之間的認識錯誤視為具體的事實認識,按照法定符合說處理,不影響故意的認定與加重法定刑的適用。
(3)同一犯罪的普通構成要件與加重構成要件之間的認識錯誤,按照抽象的事實認識錯誤處理,只能認定為普通情形。
你都分清楚了嗎
趕緊趁熱打鐵做題目啦!
(點空白處查看答案)
「事實認識錯誤」——對象錯誤
Q1:甲意圖殺死乙,當其得知乙當晚在單位值班室值班時,即放火將值班室燒毀,其結果卻是將頂替乙值班的丙燒死。
請問怎麼判甲的罪?
①按照法定符合說,客觀上甲殺人,主觀上有殺人故意,在故意殺人罪範圍內主客觀一致,甲成立故意殺人罪既遂(直接故意)。②按照具體符合說,客觀上甲針對眼前這個特定的人實施了殺人行為,主觀上也有殺死眼前這個特定的人的故意,在殺死眼前這個特定的人的事實範圍內,甲的行為主客觀一致,甲成立故意殺人罪既遂(直接故意)。換言之,無論按照法定符合說還是具體符合說,甲對丙都成立故意殺人罪既遂,而對乙不成立犯罪,因為甲對乙不存在犯罪行為。
「事實認識錯誤」——打擊錯誤
Q2:甲意圖殺死乙,但未瞄準乙而打死了附近的丙。請問甲該怎麼判罪?
甲對乙不存在認識錯誤,總是成立故意殺人罪的未遂。對於丙的死亡,甲存在方法錯誤:按照法定符合說中的數故意說,甲成立故意殺人罪既遂;按照一故意說,甲可能成立過失致人死亡罪;按照具體符合說,甲成立過失致人死亡罪。甲的行為屬於想像競合犯。換言之,無論按照法定符合說還是具體符合說,甲對丙都成立故意殺人罪既遂,而對乙不成立犯罪,因為甲對乙不存在犯罪行為。
「事實認識錯誤」——因果關係錯誤
Q3:甲以殺人故意對乙實施了殺人行為,誤以為乙已死亡,遂實施了毀屍滅跡的行為。證據表明:乙死於毀屍滅跡行為。
那麼甲該如何判罪?
觀點①:甲的第一行為成立故意殺人未遂,第二行為成立過失致人死亡罪;主張想像競合或數罪;該觀點尊重了案件客觀事實,但違反了社會的一般觀念:行為人以殺人的故意殺害了所要殺害的人,卻成立殺人未遂。觀點②:將甲的前後兩個行為視為一個行為,將支配行為的故意視為概括的故意,故只成立一個故意殺人既遂。這種觀點的處理結論合理,但有歪曲事實的嫌疑。觀點③:類似案件分兩種情形:如果甲在實施第二行為之際,對於死亡持未必的故意(或間接故意),則整體上成立一個故意殺人既遂;如果在實施第二行為之際,相信死亡結果已經發生則成立故意殺人未遂與過失致人死亡罪。該觀點存在疑問:客觀事實完全相同,只因行為人是否誤信結果發生,就決定是否將行為分割為兩個行為,缺乏理由。觀點④:甲造成乙休克的行為,具有導致乙死亡的可能性,屬於殺人的實行行為,而甲殺人後毀屍滅跡的行為具有通常性,不屬於異常的介入因素。甲的第一行為與死亡結果之間具有因果關係,只是客觀的因果發展進程與行為人預想的因果進程不一樣,這屬於因果關係。只是客觀的因果發展進程與行為人預想的因果進程不一樣,這屬於因果關係錯誤,而因果關係錯誤不影響故意的認定,即現實發生的結果與行為人意欲實現的結果完全一致,故應以故意殺人罪既遂論處。
至簡,一種更有效的法考過關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