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03-03 14:31:47 | 來源:中國法院網 | 作者:王禮仁
盜竊對象認識錯誤是刑法上認識錯誤的一種。刑法上的認識錯誤,是指行為人對自己的行為在法律上的意義或者相關客觀事實發生不正確理解或判斷。刑法上的認識錯誤包括法律上的認識錯誤和事實上的認識錯誤,對象認識錯誤屬於事實認識錯誤。盜竊對象認識錯誤的情況極為複雜,它涉及到盜竊對象有無的認識錯誤、盜竊對象性質的認識錯誤、盜竊對象價值的認識錯誤、盜竊對象物主的認識錯誤等。可以說,盜竊對象的認識錯誤,比其他任何犯罪對象的認識錯誤都複雜;盜竊對象的認識錯誤的定罪問題,也是司法實踐中出現錯誤較多的一個問題。因而,研究盜竊對象認識錯誤的定罪問題,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根據刑法理論和司法實踐,對於盜竊對象認識錯誤,應根據下列不同情況分別定罪處罰。
一、對盜竊對象有無的認識錯誤。即對盜竊對象是否的存在的認識錯誤。 如在盜竊過程中不知盜竊目標中存在某種特定對象。常見的情形有:盜竊他人提包財物時,不知該提包中裝有槍枝;盜竊他人衣服時,不知該衣服中裝有錢物,等等。
對於盜竊對象有無的認識錯誤,在定罪時,應當根據具體盜竊對象和行為人主觀故意的 變化而決定。一是如果誤盜的對象不屬於盜竊罪的對象,而屬於其他特定物,並可以構成其他犯罪的。對這種情況,一般來講,其誤盜行為本身不能構成其他犯罪。如果盜竊之後的持有或處分行為可以構成其他犯罪的,可以按照盜竊後的持有或處分行為定罪。如前例所說的盜竊錢財而誤盜槍枝的,其誤盜槍枝的行為,不構成盜竊槍枝罪。如果盜竊槍枝後,非法持有槍枝的,則構成非法持有槍枝罪。二是如果誤盜的對象屬於一般財產,可以成為盜竊罪對象的,則應看行為人是否有非法佔有的犯意轉化。如果行為人發生非法佔有犯意的轉化,其誤盜行為則可以構成盜竊罪。如前例中盜竊衣服時而誤盜其他錢財,如果行為人盜竊後發現錢財而繼續非法佔有的,則屬於犯意的轉化,其盜竊數額應計算盜竊數額,一併定罪處罰。
二、對盜竊對象性質的認識錯誤。即對盜竊物品的性質和性能的認識發生錯誤。如把假幣當真幣盜竊;把複製品當真品。
盜竊對象性質的認識錯誤,這種情況,在刑法上,屬於實施終了的未遂。一般應當按照行為人主觀上所認識的盜竊對象的性質定罪處罰。對於誤盜的對象非法持有或處分,又構成其他犯罪的,應當以盜竊罪和其他犯罪實行數罪併罰。如誤把數額巨大的假幣當真幣盜竊,發現假幣後又非法使用的,則可以盜竊罪(未遂)和持有、使用假幣罪定罪處罰。應當注意的是,盜竊對象性質的認識錯誤,在刑法理論上又屬於對象不能犯未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解釋,盜竊未遂必須情節嚴重才構成犯罪。因而,對於盜竊對象性質的認識錯誤,一般不應作犯罪處理,只有情節嚴重的,才能作犯罪處理。
三、對盜竊對象價值的認識錯誤。包括對價值高低和有無價值的認識錯誤。具體講有四種情形:1、對盜竊對象價值低估的認識錯誤.即把價值較高的財物誤認為價值較低的財物。2、對盜竊對象價值高估的認識錯誤。即把價值較低的財物誤認為價值較高的財物。 3、 對有價值的盜竊對象的認識錯誤。 即對某種有價值的盜竊對象誤認為沒有價值或不知盜竊對象具有經濟價值。如文盲或低文化者,對於價值昂貴的軟體等高科技產品,不知其具有價值而將其拿走。4、對無價值的盜竊對象的認識錯誤。即對沒有價值的盜竊對象誤認為有價值。如他人拋棄物等。前兩種屬於對價值高低的認識錯誤。後兩種屬於對價值有無的認識錯誤。
對於盜竊對象價值高低的認識錯誤,一般應當按照盜竊對象的實際價值定罪處罰。因為從現實生活來看,不可能要求行為人對盜竊對象的價值有準確的判斷和認識。
對於有價值的東西誤認為無價值的東西拿走,如果當其發現具有價值後,沒有繼續非法佔有行為,一般不應作犯罪處理。因為根據主客觀一致的定罪原則,行為人沒有犯罪的故意。
對於無價值的東西誤認為有價值的東西而盜走的,一般可不作犯罪處理。
四、對盜竊對象物主的認識錯誤。即對財物所有權人或持有人的認識錯誤。對此,可根據下列情況處理。
1、將甲的財產誤認為乙的財產或者將私有財產誤認為公有財產盜竊的。這種認識錯誤不影響定罪。因為其盜竊對象不論屬於甲乙或公私,都是刑法所保護的對象。
2、將自己財產誤認為他人財產盜竊的。如在盜竊他人的財產(如摩託車)時而盜回了自己被盜的財產(摩託車)。對此應當定罪處罰。因為根據主客觀一致的定罪原則,行為人有盜竊的故意和行為,完全符合盜竊罪的主客觀要件。
3、將他人的財產誤認為自己的財產拿走,如誤拿他人的包裹。 對這種情況,如發現後無非法佔有行為,應為無罪。因為缺乏主觀犯罪故意。但如果發現系他人財產後而非法佔有,則屬於犯意轉化,可以構成盜竊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