盜竊對象認識錯誤的定罪問題

2020-12-14 中國法院網

2003-03-03 14:31:47 | 來源:中國法院網 | 作者:王禮仁

  盜竊對象認識錯誤是刑法上認識錯誤的一種。刑法上的認識錯誤,是指行為人對自己的行為在法律上的意義或者相關客觀事實發生不正確理解或判斷。刑法上的認識錯誤包括法律上的認識錯誤和事實上的認識錯誤,對象認識錯誤屬於事實認識錯誤。盜竊對象認識錯誤的情況極為複雜,它涉及到盜竊對象有無的認識錯誤、盜竊對象性質的認識錯誤、盜竊對象價值的認識錯誤、盜竊對象物主的認識錯誤等。可以說,盜竊對象的認識錯誤,比其他任何犯罪對象的認識錯誤都複雜;盜竊對象的認識錯誤的定罪問題,也是司法實踐中出現錯誤較多的一個問題。因而,研究盜竊對象認識錯誤的定罪問題,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根據刑法理論和司法實踐,對於盜竊對象認識錯誤,應根據下列不同情況分別定罪處罰。

  一、對盜竊對象有無的認識錯誤。即對盜竊對象是否的存在的認識錯誤。 如在盜竊過程中不知盜竊目標中存在某種特定對象。常見的情形有:盜竊他人提包財物時,不知該提包中裝有槍枝;盜竊他人衣服時,不知該衣服中裝有錢物,等等。

  對於盜竊對象有無的認識錯誤,在定罪時,應當根據具體盜竊對象和行為人主觀故意的 變化而決定。一是如果誤盜的對象不屬於盜竊罪的對象,而屬於其他特定物,並可以構成其他犯罪的。對這種情況,一般來講,其誤盜行為本身不能構成其他犯罪。如果盜竊之後的持有或處分行為可以構成其他犯罪的,可以按照盜竊後的持有或處分行為定罪。如前例所說的盜竊錢財而誤盜槍枝的,其誤盜槍枝的行為,不構成盜竊槍枝罪。如果盜竊槍枝後,非法持有槍枝的,則構成非法持有槍枝罪。二是如果誤盜的對象屬於一般財產,可以成為盜竊罪對象的,則應看行為人是否有非法佔有的犯意轉化。如果行為人發生非法佔有犯意的轉化,其誤盜行為則可以構成盜竊罪。如前例中盜竊衣服時而誤盜其他錢財,如果行為人盜竊後發現錢財而繼續非法佔有的,則屬於犯意的轉化,其盜竊數額應計算盜竊數額,一併定罪處罰。

  二、對盜竊對象性質的認識錯誤。即對盜竊物品的性質和性能的認識發生錯誤。如把假幣當真幣盜竊;把複製品當真品。

  盜竊對象性質的認識錯誤,這種情況,在刑法上,屬於實施終了的未遂。一般應當按照行為人主觀上所認識的盜竊對象的性質定罪處罰。對於誤盜的對象非法持有或處分,又構成其他犯罪的,應當以盜竊罪和其他犯罪實行數罪併罰。如誤把數額巨大的假幣當真幣盜竊,發現假幣後又非法使用的,則可以盜竊罪(未遂)和持有、使用假幣罪定罪處罰。應當注意的是,盜竊對象性質的認識錯誤,在刑法理論上又屬於對象不能犯未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解釋,盜竊未遂必須情節嚴重才構成犯罪。因而,對於盜竊對象性質的認識錯誤,一般不應作犯罪處理,只有情節嚴重的,才能作犯罪處理。

  三、對盜竊對象價值的認識錯誤。包括對價值高低和有無價值的認識錯誤。具體講有四種情形:1、對盜竊對象價值低估的認識錯誤.即把價值較高的財物誤認為價值較低的財物。2、對盜竊對象價值高估的認識錯誤。即把價值較低的財物誤認為價值較高的財物。 3、 對有價值的盜竊對象的認識錯誤。 即對某種有價值的盜竊對象誤認為沒有價值或不知盜竊對象具有經濟價值。如文盲或低文化者,對於價值昂貴的軟體等高科技產品,不知其具有價值而將其拿走。4、對無價值的盜竊對象的認識錯誤。即對沒有價值的盜竊對象誤認為有價值。如他人拋棄物等。前兩種屬於對價值高低的認識錯誤。後兩種屬於對價值有無的認識錯誤。

  對於盜竊對象價值高低的認識錯誤,一般應當按照盜竊對象的實際價值定罪處罰。因為從現實生活來看,不可能要求行為人對盜竊對象的價值有準確的判斷和認識。

對於有價值的東西誤認為無價值的東西拿走,如果當其發現具有價值後,沒有繼續非法佔有行為,一般不應作犯罪處理。因為根據主客觀一致的定罪原則,行為人沒有犯罪的故意。

  對於無價值的東西誤認為有價值的東西而盜走的,一般可不作犯罪處理。

  四、對盜竊對象物主的認識錯誤。即對財物所有權人或持有人的認識錯誤。對此,可根據下列情況處理。

1、將甲的財產誤認為乙的財產或者將私有財產誤認為公有財產盜竊的。這種認識錯誤不影響定罪。因為其盜竊對象不論屬於甲乙或公私,都是刑法所保護的對象。

2、將自己財產誤認為他人財產盜竊的。如在盜竊他人的財產(如摩託車)時而盜回了自己被盜的財產(摩託車)。對此應當定罪處罰。因為根據主客觀一致的定罪原則,行為人有盜竊的故意和行為,完全符合盜竊罪的主客觀要件。 

3、將他人的財產誤認為自己的財產拿走,如誤拿他人的包裹。 對這種情況,如發現後無非法佔有行為,應為無罪。因為缺乏主觀犯罪故意。但如果發現系他人財產後而非法佔有,則屬於犯意轉化,可以構成盜竊罪。

相關焦點

  • 讀與思:淺論認識錯誤
    1.具體的事實認識錯誤具體的事實認識錯誤是指行為人所認識的事實與現實所發生的事雖然不一致,但卻沒有超出統一犯罪構成的範圍,包括對象錯誤、打擊錯誤(方法錯誤)以及因果關係錯誤三種情形。為了更好地解決具體事實認識錯誤的定罪問題,我國刑法學界存在具體符合說和法定符合說兩種觀點。
  • 刑法中的認識錯誤探析
    行為人發生這種錯誤時,就產生了是否阻卻故意的問題。[ 1]]故意與過失是認識因素的範疇,行為人的認識因素不同,故意或過失會影響到行為人的意志因素,進而影響到犯罪行為的罪過形式。也就是說,行為人的認識錯誤,可能影響罪過的有無與犯罪形態(既遂還是未遂),還可能影響共同犯罪的成立與否。因此,我們在研究犯罪的構成要件時,必須研究認識錯誤問題,以確定錯誤如何影響行為人的刑事責任問題,做到準確定罪量刑。
  • 走私犯罪中概括故意與對象認識錯誤的區別
    走私犯罪中概括故意與對象認識 錯誤的區別 爭議焦點: 一是上訴人邱某、吳某、邵某及其辯護人均提出他們雖有夾藏走私貨物的故意,但不知進口貨物中有綠海龜等珍貴動物製品,系被矇騙對走私對象發生認識錯誤,不構成走私珍貴動物製品罪的問題。
  • 司考刑法:故意犯罪過程中事實認識錯誤的歸責
    再簡單點說,甲殺死了丙如同沒有發生錯誤實際殺死了乙一樣定罪處罰。   (4){常見錯誤}對本案甲對乙故意殺人未遂;對丙過失致人死亡。想像競合犯,從一重罪處罰,即按照故意殺人未遂定罪處罰。   2.客體錯誤。在故意犯罪過程中,行為人預想加害的對象與實際加害的對象不僅在事實上不一致而且在法律性質上也不一致。
  • 淺談刑法中的認識錯誤
    、罪數形態及刑事責任等相關問題,因此,正確把握法律認識錯誤有助於全面把握刑法的適用。  3、行為人對自己行為的定性及刑罰輕重的認識錯誤。一是對自己行為應成立罪名的誤解,這種錯誤認識在法條產生競合時極易出現。例如盜竊正在使用中的電線,本來行為人觸犯的是破壞電力設備罪。二是對行為應處刑罰輕重的誤解,例如行為人不知刑法對加重或減輕情節有從重或從輕處罰的規定而受到與自己預想不同的刑罰。
  • 共同犯罪中的罪量要素認識錯誤
    我國刑法學界有關罪量要素的共犯問題研究,主要圍繞數額犯(作為最典型的罪量要素的表徵)共同犯罪中,應當依據哪種數額來確定各共犯人的刑事責任問題展開,並形成分贓數額說、參與數額說、犯罪總額說、分擔數額說、綜合數額說等諸說之爭[1]。這場爭論緣起於1980年代關於走私罪、貪汙賄賂罪、盜竊罪等數額犯的立法、司法解釋對共犯人定罪處罰之數額標準規定的不統一。
  • 行為人非法持有毒品「認識錯誤」如何處理
    有人認為,若行為人對持有毒品的種類出現認識錯誤,應根據有利於被告人的原則,按入罪數量標準要求多的毒品種類認定。筆者不同意這種觀點,認為行為人對非法持有毒品種類出現認識錯誤的,應按其實際持有的毒品種類及其數量定罪處罰。
  • 刑法中的事實認識錯誤
    事實認識錯誤分為具體的事實認識錯誤和抽象的事實認識錯誤,具體的認識錯誤是指在一個犯罪構成內的錯誤,抽象的認識錯誤是指不在一個犯罪構成內的錯誤。(一般來說,刑法中說的「具體的」就是不需要進行價值判斷的,直接就能看出來的,「抽象的」就是需要進行價值判斷的,需要「升華一下的」。)
  • 刑法學家:盜竊虛擬財產構成網絡犯罪
    這裡,事實與證據是明確的,在行為人對數額存在錯誤認識的情況下,數額的認定更為錯綜複雜。刑法中的認識錯誤既能影響定罪,也能影響量刑。如果對犯罪數額存在認識錯誤,同樣會影響到定罪與量刑。刑法中的財產犯罪和經濟犯罪大多為數額犯,按照犯罪數額確定是否構成犯罪和量刑的輕重。如果對犯罪數額存在錯誤認識,如何定罪?
  • 兩高一部:盜竊破壞窨井蓋致人傷亡 以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定罪...
    全文如下:近年來,因盜竊、破壞窨井蓋等行為導致人員傷亡事故多發,嚴重危害公共安全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社會反映強烈。要充分認識此類行為的社會危害性、運用刑罰手段依法懲治的必要性,完善刑事責任追究機制,維護人民群眾「腳底下的安全」,推動窨井蓋問題的綜合治理。
  • 盜竊罪怎麼認定,盜竊可以憑監控定罪嗎?
    盜竊事件在生活中經常發生,但盜竊的事物各有不同,對於盜竊罪該怎麼認定也是一件難事,那麼盜竊罪怎麼認定,盜竊可以憑監控定罪嗎?盜竊罪怎麼認定?盜竊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秘密竊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公私財物的行為。
  • 今天背一點(刑法中的認識錯誤、法律認識錯誤的概念、表現形式及評價、事實認識錯誤的概念、分類及評價、事實認識錯誤分類)
    刑法中的認識錯誤(2013年非法學辨析、2017年法學論述)一、刑法中的認識錯誤,是指行為人對自己行為法律性質、後果和有關事實情況發生了誤解。種類:(1)法律認識錯誤(2)事實認識錯誤。二、法律認識錯誤的概念、表現形式及評價1.假想非罪。行為被法律規定為犯罪,而行為人誤認為不是犯罪。
  • ...發文:盜竊破壞窨井蓋致人傷亡,以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日前聯合發布《關於辦理涉窨井蓋相關刑事案件的指導意見》(下稱《意見》),回應當前辦理涉窨井蓋相關案件的難點問題,指導司法機關準確認定涉窨井蓋相關刑事犯罪,切實維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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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按我國傳統的通說,盜竊與搶奪的區別在於是秘密竊取還是公然(或公開)奪取他人財物,這是由'盜竊'和'搶奪'的字面含義得出的當然結論,具有科學合理性。不從字面含義理解'盜竊'與'搶奪'的'新說',認為盜竊與搶奪的區別在於對象是否屬於他人緊密佔有的財物,行為是否構成對物暴力。
  • 盜伐林木行為能否以盜竊罪定罪處罰
    理由是:符合詐騙罪的基本構造,徐某實施欺騙行為→吉某產生錯誤認識→吉某基於錯誤認識處分財產→徐某取得財產→吉某遭受財產損害。第二種意見認為,徐某的行為構成盜伐林木罪。理由是:按照最高法《關於審理破壞森林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擅自砍伐國家、集體、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經營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數量較大的,依照我國刑法第345條第1款的規定,以盜伐林木罪定罪處罰。相關森林法律法規中「林木」的外延比較廣泛,林木包括樹木和竹子。
  • 財產犯罪中部分既遂部分未遂的定罪與量刑
    對這種案件,應按什麼數額作為定罪量刑的根據,如何適用未遂條款,在司法實踐中理解和執行尚不一致。有的在定罪量刑時只以犯罪既遂額為根據,把未遂額作為一個情節來考慮,有的把未遂額作為定罪量刑的根據,但即沒有分析未遂額在定罪量刑中的作用。在適用法律條文時,一律按既遂對待,未適用未遂條款,等等。在這些作法都是錯誤的。我們認為,在財產經濟犯罪案件中,既遂額和未遂額都是定罪量刑適用法律條文的根據。
  • 刑法乾貨之關於抽象的事實認識錯誤
    關於抽象的事實認識錯誤:(1)與上述具體的事實認識錯誤相比,不是重點內容,了解即可。(2)它是指行為人所認識的事實與現實所發生的事實,分別屬於不同的犯罪構成(屬不同種法益)。或者說,行為人所認識的事實與所發生的事實跨越了不同的犯罪構成,因而也被稱為不同犯罪構成間的錯誤。(3)抽象的事實錯誤只有對象錯誤和打擊錯誤兩種,同樣採取法定符合說。(4)關於抽象的事實認識錯誤,需要掌握三個案例:①A出於盜竊財物(輕罪)的故意實際上卻盜竊了槍枝(重罪),成立盜竊罪既遂。但若在發現是槍枝後仍予以私藏持有的,則另成立非法持有槍枝罪,並與盜竊罪實行數罪併罰。
  • 對象錯誤:蠻蕭峰失手誤殺段阿朱
    【問題】  1.蕭峰失手誤殺段阿朱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  2.對象認識錯誤對刑事犯罪定性有什麼影響?  【解讀】  金庸筆下英雄無數,但若論意氣之豪邁、行筆之光明、胸襟之廣闊,唯有蕭峰(也就是喬峰)。阿朱只是慕蓉府裡的一個丫頭,但喬峰和阿朱卻成了相約百年的情侶。
  • 論刑法中的法律認識錯誤
    筆者認為應立足於現實社會,尊重歷史的精神,堅持客觀、全面的觀點,從理論與實踐相結合的角度重新審視法律認識錯誤與刑事責任的關係問題。  關鍵詞:認識錯誤 法律認識錯誤 刑事責任  一、法律認識錯誤的概念  法律認識錯誤的上位概念是刑法上的認識錯誤,因此界定刑法上的認識錯誤是進一步研究法律認識錯誤的前提。
  • 從本案淺談債權能否成為財產類犯罪的犯罪對象
    [分岐]:  對於劉某、杜某行為的定性,一種觀點認為,由於債權作為相對權不能成為財產類犯罪的犯罪對象,雖然劉某、杜某二人搶走了張某的欠條,但並沒有直接搶走張某的財物,而是以此作為手段採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詐騙了債務人黃某的錢財,符合詐騙罪構成,劉某、杜某的行為應定為詐騙罪。另一種觀點認為,債權作為相對權能成否成為財產類犯罪的犯罪對象,應具體到案情具體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