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區別在於:
(1)事實行為不以意思表示為其必備要素,而法律行為以意思表示為必備要素;
(2)事實行為依法律規定產生法律後果,法律行為依據行為人的意思表示的內容而發生效力;
(3)事實行為不要求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而法律行為要求行為人具有相應的行為能力。
事實行為包括無因管理、正當防衛、不當得利、侵權行為、緊急避險等。
比如侵權行為的後果是引起侵權責任,而侵權行為人並沒有這樣的意思表示。行為人在作出行為之時也有意思表示,但是其意思表示的目的與法律結果不同,行為人實施侵權行為的目的可能是為了使自己獲得利益,但是法律規定的後果卻是侵權人對被害人進行賠償。所以侵權行為就是事實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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