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
一,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概念
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是指雙方當事人在民事法律行為當中設立一定的事由為條件,以條件的成就與否,或者說是是否發生作為決定民事法律行為法律生或者解除的根據的民事法律行為。
二,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潤附條件的特點
負條件的法律行為是行為人的某種特殊需要而設立的法律行為,在此種行為當中,所附的這個條件是一種特定的法律事實,它可以是某種自然現象,也可以是人的某種行為,還可以是某種特定的事件,但是並不是說所有的現象或者任何的行為都可以做,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當中的條件,應當滿足以下特點:
1,條件具有未來性,應當是將來發生的事實。意思就是說服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當中的這個條件必須是進行民事法律行為之後所發生的。已經發生完成的事情,不能夠作為民事法律行為所附的條件。
2,條件應當具有或然性,也就是條件應當是將來可能發生,也可能不發生的事實!如果這個條件,肯定可以發生,或者說肯定不能夠發生的話,就不得作為民事法律行為的條件。其中如果肯定能夠發生的話,就會和後面的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相混同,而如果負的這個條件,確定不能夠發生的話,那麼應當認定其無效。就比如說兩個人進行民事法律活動,雙方約定,如果明天太陽從西邊升起來,那麼我將我的手機送給你,很顯然,太陽永遠都不可能從西邊出來,因此此時他們所約定的這個條件是不可能發生的,應當認定無效。
3,條件具有非法定性,也就是條件應當是由當事人選定或者雙方約定的事實。因此,法律規定的或者基於行為性質所決定的事實,不能作為民事法律行為所附的條件。
4,條件應當是合法的事實,違法的事實不能作為民事法律行為所附的條件,同樣違法的事實,如果作為條件的話,也應當認定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三,民事法律行為的條件的種類
(一)根據條件對法律行為所起作用的不同,可以將條件分為延緩條件和解除條件。
1,其中延緩條件是指,民事法律行為當中所確定的民事權利,民事義務要在所附條件成就時發生法律效力。在該條件成就之前,民事法律行為已經成立,但是雙方的權利義務處於停止狀態,在條件成就時才能生效。比如說甲跟乙約定如果明天天氣好,那麼我就跟你去逛街。這裡的明天天氣好就是一個延緩條件。怎麼去理解它呢?就是。甲乙已經約定了,明天去逛街,這個民事法律行為已經成立了,但是並沒有生效,因為它們所服了一個條件。只有當這個條件成就時也就是只有明天天氣好,那麼它們之間明天去逛街,這個行為才能夠生效才能夠發生。
2,解除條件,又稱消滅條件,是指民事法律行為當中所確定的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在所附條件成就時,就失去法律效力的條件,跟延緩條件不同的是解除條件在條件成就之前負解除條件的那個民事法律行為已經發生了法律效力雙方當事人已經開始享受權利承擔義務,只不過是當所附條件成就時雙方的權利義務即歸消滅。
比如說。甲將自己的房子租給乙並沒有約定租賃期限,而是雙方約定了,如果甲在國外的兒子回國的話,那麼雙方之間的租賃關係就終止。因此呢,在條件成就之前雙方的租賃合同是成立有效的。雙方享受權利履行義務,那麼如果假的兒子從國外回來了,這個條件成就時雙方之間的租賃合同就自行解除。
(二),根據條件的內容不同,可將條件分為積極條件和消極條件!
1,其中積極條件是指以某種事實的發生為其內的條件。
2,消極條件是指以某種事實的不發生為其內容的條件。
我們以之前那個案例就是甲乙約定租賃房屋,然後甲的兒子在國外以這個案例對這兩種條件來進行一個講解,如果甲乙約定,如果甲的兒子回國,那麼,雙方之間的租賃合同解除,這個就是屬於積極條件,而如果雙方約定,如果甲的兒子不回國,那麼甲就將房子賣給乙,在此中實的話,甲的兒子不回國就是一個消極條件。
注意:
無論是積極條件還是消極條件,無論是解除條件還是延緩條件,他們之間可以相互搭配,比如,消極的延緩條件或者積極的解除條件都是可以的!
但是呢,在實踐當中經常會發生這種情況,如果當事人之間約定了以一定條件的發生,然後給付一定的財產,或者說如果一定條件的發生或者不發生,會給一方當事人帶來財產上的損失,或者給一方當事人帶來財產上的權益的增加的話,那麼另一方當事人就很有可能惡意的促成條件發生,或者惡意的促成條件不發生!在此種情況下,惡意促成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不成就惡意阻礙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成就!
相關法條:
《民法總則》第158條:「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附條件,但是按照其性質不得附條件的除外,附生效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條件成就是生肖佛解除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條件成就時失效」
《民法總則》第160條:「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的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成就,不正當地促成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不成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