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我學法律:可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

2020-12-17 法潤人心

一,可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概念和特徵

可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跟無效的民事法律行為都是因為欠缺有效條件,但是可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當事人有權依照法律規定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這種民事法律行為並不是當然無效,而是必須由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請求裁定之後才是情況而定,是否是屬於可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

悄悄的民事法律行為的特徵如下:

1,可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發生的原因,主要是意思表示不真實,而意思表示往往只有當事人才知曉這就需要民事法律行為的當事人自主決定是否撤銷,不真實的意思表示。

2,可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必須由撤銷權人主動行使撤銷權。

撤銷權在性質上屬於形成權,撤銷權人可通過單方的意思表示行使撤銷權可導致可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溯及既往消滅。

3,可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在被撤銷之前仍然是有效的。

二,可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情形

文具民法總則的規定,可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包括了以下的四種情形:

(一),重大誤解

重大誤解是指。當事人對民事法律行為產生錯誤的理解,並且基於這種錯誤的理解,而為的民事法律行為主要包括了以下四種情況:

1,以行為性質的誤解,比如說將買賣誤認為贈予。

2,對標的物的誤解,比如說將贗品誤認為珍品。

3,對假期的誤解比如說將1萬元誤認為1000元。

4,對,當事人的誤解比如說把a當做b。

例子:

例一:甲收藏有一個元青花,甲認為是明朝的仿品,就將該元青花以20萬元的價格賣給了乙,並且完成了交付之後,經過鑑定,甲得知這個青花竟然是元青花,價值兩億元人民幣!

在此案件當中,賈對於該瓷器的品種發生了誤認也就是對其標的物發生了誤解,將珍品誤認為了是贗品,因此符合了重大誤解的構成要件。

所以原則上甲可以撤銷與乙的買賣合同,但是可能根據我們常理來說,甲是明明是自己的錯誤,賣給了乙而以,為什要將該瓷器退還給甲呢?所以為了保護以的利益,因此甲一般來說的話,需要承擔一個叫做締約過失責任。

(二),欺詐

欺詐的意思就是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的意思表示可認定為欺詐行為。欺詐行為主要包括以下的三種情形:

1,當事人欺詐。

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例:典型的比如買賣合同,當中買到了假貨那麼賣方就明顯存在著欺詐的行為,所以買方就享有撤銷權。也就是,受欺詐方為買方享有撤銷權,撤銷的方式的話只能以訴訟或者仲裁的方式來進行而不能以知的形式來進行撤銷。

2,第三人欺詐。

第三人實施欺詐行為使一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那麼在此種情況下,如果當事人的對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為的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例子:

甲向乙借款1000萬元,但是乙要求甲為其提供擔保,然後甲就找到了自己的朋友丙,要求朋友丙為其提供擔保,為了讓朋友丙心甘情願的為自己提供擔保,甲謊稱自己的父親得了絕症,需要錢來治療,因為可憐他就相信了,為其提供擔保,然後假借款後1000萬元全部用於揮霍消費!

首先,在此案件當中擔保合同的籤訂是擔保人餅和債務人乙籤訂的,因此合同雙方當事人並不存在欺詐行為,而是合同之外的第三方甲實施的欺詐行為。

其次。就是分析在此合同當中的。丙是否享有撤銷權的問題了。如果在訂立擔保合同的時候。當事人已知道甲對其實施了欺詐的話,那麼丙就享有撤銷權。如果在合同訂立時,已不知道也不應當知道第三人假實施了,欺詐的話,那麼此時已就是善意的因為乙的權益也同樣應當得到保護,所以在此種情況下比就不享有撤銷權而相應的責任則由第三人甲來承擔。

(三),脅迫

脅迫是指以給公民及其親友的自生命健康,榮譽名譽,財產等造成損害或者以給法人的榮譽名譽財產等造成損害為要挾迫使對方做出違背真實的意思表示,可以認定為脅迫行為,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首先,當事人脅迫,當事人欺詐的話是絕對的,可以撤銷的,也就是被脅迫方可以撤銷。

其次,第三人脅迫,在此種情況下,是與第三人欺詐不同的,第三人欺詐可撤銷的話要求對方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第三人實施欺詐行為,但是第三人脅迫的話無論對方是否應當知道第三人的脅迫行被脅迫人均享有撤銷權。

(四),顯失公平

是指在雙方有償的民事法律行為當中,一方利用對方處於危困狀態,缺乏判斷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就有顯示公平的民事法律行為,具有以下特點:

1,行為結果對一方當事人有重大不利而另一方當事人獲得顯然超過了正常情況下,所能獲得的利益也就是獲得了暴利。

2,福利一方當事人行其民事法律行為,並非其本意。

3,這種不公平是法律所不允許的,或者說是當時社會所公認的不公平。

注意:顯示公平當中的不公平是指天然存在的,不公平,而不是因為首期咋或者受脅迫而造成的不公平,而是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就存的不公平。

相關法條:

第一百四十七條基於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四十八條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三人實施欺詐行為,使一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為的,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五十條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五十一條一方利用對方處於危困狀態、缺乏判斷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顯失公平的,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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