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概念
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為,是指民事法律行為成立後,是否能夠發生效力尚不能確定,也就是說它到底是有效的還是無效的行為,但是不能夠確定的,待享有形成權的第三人,作出追人或者拒絕的意思表示有效還是無效的法律行為。
二,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的特徵
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的特徵,主要體現在以下的三個方面:
1,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為已經成立,但是因缺乏代理權或者行為能力而使效力不齊備!
2,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並不是完全無效,也不是完全有效,而是處於一種效力不確定的中間狀態!
3,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為是否發生效力尚不確定,需要其他行為或者事實使之確定到底是有效還是無效?
三,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情形
1,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從事依法不能從事的法律行為,這種行為的效率需要等待她的法定代理人確認!因為根據我國民法總則的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只能從事與其治理和年齡狀況相符的行為,其他的行為都是屬於效力待定的行為!
那麼在此種情況下的效力應當如何確定呢?在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從事的行為當中,有三個人第一個人是這個行為人,第二個就是相對人,第三個就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在行為發生之後,相對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至起一個月內予以追認,法定代理人如果沒有做表示的話,就視為拒絕追認民事法律行為,被追認之前,如果相對人是善意的,那麼此時這個善意相對人就有撤銷的權利,撤銷的話,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舉例子:比如說一個14歲的富二代,3月15號一個人去奔馳店買了一輛車,然後帶著自己的女朋友出去兜風,他的父親知道了這件事情之後,覺得自己的兒子長大了,後來在3月20號汽車店打電話催告富二代的父親,讓他來追認這個行為富二代的父親,追認了購車合同,那麼此時這個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為就轉變為有效的法律行為,並且這個追認行為是具有溯及力的購車合同素極道,3月15號生效!
2,無權代理人以他人名義從事的民事法律行為!
無權代理,就是指代理人沒有代理權限,而從事代理行為,或者說代理人享有代理權,但是超越了代理權限,而從事的民事法律行為,那麼此時被代理人就享有追認權,如果被代理人追認的話,那麼此時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法律後果由被代理人承擔,如果被代理人拒絕追認的話,此時,法律後果則由無權代理人承擔責任!
四,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法律後果
1,真正的權利人行使追認權,對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為進行事後追認,這裡要注意的是追認是一種單方意思,表示並不需要相對人的同意就可以發生法律效力!
2,善意相對人具有撤銷權,從而使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直接歸為無效。
3,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為會因特定事實的出現而補證其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