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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權利能力,是指民事主體能夠依法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具有權利能力也就是具有義務能力,因此也可稱為權義能力。權利能力和權利這兩個概念是不相同的。權利是指法律賦予人們享有的某種權益,表現為享有權利的人有權作出一定的行為和要求他人作出相應的行為。比如買賣,甲給乙錢,乙給甲貨。在必要時可請求有關國家機關(法院、行政機關)以強制性的協助實現其權益。
權利能力是一種作為民事法律關係主體的資格,這種資格是法律賦予的,不論主體是否已經形成一定民事法律關係,其權利能力總是存在的。具有權利能力的主體要實際取得權利,還必須參加一定的民事法律活動,與他人發生民事法律關係。如法律規定每個人都有購買商品的權利能力,但要實際取得商品的權利,還必須參與買賣的民事法律關係;又如法律規定每個公民都有取得繼承權的資格(權利能力),但是,只有那種有遺產可繼承的人,才有繼承遺產的權利,而且必須在被繼承人死亡後,繼承權(權利)才可能實際取得。所以,權利能力是一種資格,是取得權利的前提,不是權利本身。也就是說,權利能力的這種資格對於權利來說,還只是一種可能性,它依附在一個人的身上,但還沒有體現在具體的民事法律關係之中。
比如,凡是民事法律關係的主體都有權利能力,都可以進行民事法律活動。但這只是一種資格,還不是權利。只有利用這種資格參加到具體的民事法律關係中去,這種資格才能成為一種民事權利。而權利則是權利能力通過具體民事法律關係體現出來。權利不是一種可能性,而是一種現實性,是法律保證民事法律關係主體享有的一種實際利益。權利能力與權利的關係有如政治經濟學中的勞動能力與勞動的關係。
民事行為能力,是指民事主體能夠以自己的獨立行為依法享受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從而使民事法律關係發生、變更或消滅的資格。比如,某人能獨立地處分自己的財產或與他人發生買賣關係、租賃關係、運輸關係等,並對自己的行為承擔獨立財產責任的能力,如侵害他人財產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