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事實行為的可訴性

2021-01-10 中國法院網

2005-08-04 14:36:21 | 來源:中國法院網 | 作者:李志鋒

  一、行政訴訟受案範圍,從法律行為擴大到了事實行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若干解釋),針對本院制定的《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存在的問題,刪除了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定義,修改成行政行為,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具有國家行使職權的機關和組織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不服,依法提起訴訟的,屬於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進一步擴大了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若干解釋》自2000年3月10日施行,清除了理論和事務中的障礙,使行政訴訟法規定的受案範圍得於落實,對於確保當事人訴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我們必須把握好可訴行政行為具有的三個要素:第一,可訴性具體行政行為必須是擁有行政管理職權的機關、組織和個人所實施的行為。第二,可訴行政行為必須是與行使行政職權有關的行為。第三,行政行為必須是對公民、法人、其他組織權利義務產生實際影響的行為。《若干解釋》的規定使行政訴訟受案範圍從法律行為擴大到了事實行為。法律行為和事實行為是行政法上的一對重要概念。所謂法律行為是指行政主體以實現某種特定的法律效果為目的而實施的行為。如行政處罰、行政許可證等等。而事實行為是指行政機關或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過程中實施的不以發生特定的法律上的拘束力的行為,比如打人、損壞物品等行為①。綜上所述事實行為是可訴的。

  二、在審判實踐活動應把握的幾個問題。

  1、事實行為的概念。現行有兩種,一是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總是的解釋》釋義中對事實行為的界定,即事實行為指的是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自覺或不自覺地作出的雖不創設新的行政法律關係但與執行職務有密切關係的行為②。二是司法部法學教材編輯部編輯的《行政法學》中對事實行為的界定,事實行為是指行政主體及其工作人員作出的對相對人權利義務產生實際影響,與行政職權有關但又不具備行政行為的法律約束力的行為③。在把握事實行為概念的同時,還要理解行政職權的含義,即是指行政主體依法所享有的對某個領域或者某方面行政事務按照一定方式進行組織與管理的行政權力。

  2、事實行為基於行使行政職權的非法律行為,它必須具備如下構成要件③:

  ⑴事實行為是行政主體實施的行為。不具有行政主體資格的,是不能實施事實行為的。

  ⑵事實行為是行政主體基於行政職權實施的行為,行政主體實施的與行政職權無關的行為不是事實行為。

  ⑶事實行為一般不能在行政主體與相對人之間產生行政法律關係,但是可以形成一定的事實狀態或者改變既成的事實狀態。

  ⑷事實行為是行政主體基於行政職權實施的行為給相對人的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產生實際影響和造成事實上的損害的。

  3、《若干解釋》基於訴訟經濟原則,直接把事實行為納入行政訴訟範圍。比如警察打了人,到底打人的行為是否存在,是不是合法,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訴訟,而不需要先到行政機關請求確認,再到法院來提起行政賠償請求。

  4、事實行為的判決形式和依據。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在釋義《若干解釋》第五十七條時,是這樣敘述的:「本條是關於確認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或違法的規定,確認判決是這次修改所增加的判決形式,旨在彌補行政訴訟法明文規定的判決形式不足,以滿足行政審判實踐的需要」。在這裡,確認合法有效判決就不再贅述了。著重講一下確認違法的判決。《若干解釋》第五十七條第二段第二項,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是這樣釋義的:被訴具體行政行為違法,但不具有可撤削內容的,這主要指事實行為,事實行為指的是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自覺或不自覺地作出的雖不創設新的行政法律關係但與執行職務有密切關係的行為,事實行為有合法與違法之分,如果被訴的事實行為違法,適用確認事實行為違法的判決是合法、合情、合理的。

  根據《國家賠償法》的規定,違法行使職權的行為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損失的,受害人有獲得國家賠償的權利。這裡,違法行使職權的行為就包括了行政行為和事實行為。《國家賠償法》第三條就規定了違法行使職權的事實行為,因此,違法行使職權的事實行為給相對人造成損害的,相對 人有請求國家賠償的權利。國家應當依據法律予以賠償。

  三、牢固樹立新的行政立案審判觀念,切實保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訴權和合法權益。

  《若干解釋》頒布和實施已經五年之久了,可是,有的法院審判人員和負責立案工作的人員,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就事實行為向法院起訴的,拒之門外。負責立案的法官明確告訴當事人這樣的案件不屬於行政案件的受理範圍不受理,或用裁定方式不予受理。負責審判的法官經開庭審理後,將行政機關作出的違法的事實行為歸結為:「不妥」「欠妥」「有瑕疵」等,或不屬於「具體行政行為」與人民法院受案範圍,以裁定的方式「駁回起訴」。這樣的狀況,雖為少數,但極度大的剝奪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訴權和損害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因此,需要我們無論是從事立案的或是從事審判工作的法官,要儘快熟知《若干解釋》擴大的行政案件受理範圍以及增補的新的判決形式之規定,

  以新的立案、審判觀念,切實保護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訴權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卷考書目:

①江必新著《中國行政訴訟制度之發展(行政訴訟司法解釋解讀)》P185,2001年8月出版

②王連昌、馬懷德主編《行政法學》最高人民法院、國家法官學院選定專項培訓指定教材。P173,2002年5月出版

③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編《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釋義。P122,2000年6月出版

(作者單位:河北省石家莊市井陘礦區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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