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些法院,法院文化體現為以講述歷史上的法律典籍、法律人物為主的文化長廊,法官書法、繪畫作品構成的文化牆,以及法律名人雕塑、法律格言等。應該說,這並非法院文化的核心體現。那麼,新時期法院文化的核心是什麼?記者電話採訪了本文作者、華東政法大學法律文明史研究院院長何勤華教授。
何勤華:現在的法院文化建設有點兒泛,缺乏靈魂性的東西,這個問題提得正逢其時。在黨的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指引下,如何認識並歸納法院文化的核心,值得我們深入思考。在法院文化建設初期,文化長廊、文化牆等等,這些是需要的,畢竟文化是一個比較寬泛的概念,當時的法院文化建設是為了解決當時法院亟待解決的問題,用於提升法官人文素養、人文社科方面的知識。我所在的華東政法大學法律文明史研究院就應一些法院之邀,為他們提供過歷史上的法律典籍、著名法律人物等資料和圖片。隨著法官素質的提升和依法治國理念的不斷深入,法院文化建設也要引向深入。作為深層次的法院文化的一個重要構成方面,或者說法院文化的核心構成之一,就是要關注法官的道德修養,要把傳統的道德修養提升到現代法治精神上去。這就是司法良知建設。
司法是法治國家的關鍵環節,是國家維護憲法法律權威和法治秩序的根本性保障。司法良知作為法官的人格底色,在維繫司法制度運行、深化司法體制改革中發揮著重要作用。習近平總書記曾在中央政法工作會議上提出,「要堅守職業良知、執法為民,把強化公正廉潔的職業道德作為必修課」,強調了司法良知的重要性;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周強則在十二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作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報告時指出「有的法官缺乏司法良知和法紀觀念,違背法官職業道德」,道出了當前司法良知缺失的困境。司法工作人員及專家學者,或主張將堅守司法良知確立為憲法法律基本原則,或建議將其寫入正在籌劃修訂的人民法院組織法之中,或強調司法良知是廉潔司法的內生動力。總之,均重視司法良知的作用。
所謂良知,指的是天賦的道德善性和認識能力。《孟子·盡心上》有言:「人之所不學而能者,其良能也。所不慮而知者,其良知也。」良知為心之本體,「我」之主宰,一切意識和德行皆出於此。明朝哲學家王守仁據此提出「致良知說」,作為道德修養方法。司法良知則是法官作為司法主體時所具有的法律職業良知,其建立在對世俗人情的深刻把握和對人性深入洞察的基礎之上,是基於對法律規則的正當性與合法性的認識和理解以及自身法律生活反思所形成的一種對善惡正誤的理性判斷,體現出法官的司法理念、正義追求、職業道德、責任擔當及人文情懷等內心意志。實際上,作為法律與道德的完美結合,司法良知在社會主義法治建設中具有極為重要的意義。
一、司法良知是司法人員的一種道德追求
司法良知以司法人員對社會生活中的「常識、常情、常理」的認知為基礎,包含著其對社會生活經驗及一般道德觀念的領悟。它不僅是司法人員的職業道德規範或理想追求,也是法院文化建設必不可少的部分。
其一,司法良知是當下中國法院文化建設的重要內容。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發布的《關於進一步加強人民法院文化建設的意見》中指出:「法院文化是人民法院在長期審判實踐和管理活動中逐步形成的共同的價值觀念、行為方式、制度規範及相關物質表現的總稱,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先進文化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社會主義法治文化的重要內容。」當下,各地法院或加強廉政文化建設,或構建具有治理理性的法院博物館,或通過創辦「文化室」「文化長廊」等各種途徑加強法院文化建設。而究其本質,法院文化建設的首要任務即大力弘揚公正、廉潔、為民的司法核心價值觀,體現出司法人員的司法理念;法院文化建設的主要目標即形成良好的司法職業修養和職業形象,展現的是司法人員的職業道德;法院文化建設的重要任務即營造崇尚學習、積極進取、特色鮮明的文化氛圍,凸顯出司法人員的人文情懷。正是司法人員的司法理念、職業道德及人文情懷等構成了司法良知的具體內容。可以說,司法良知貫穿於當下中國法院文化建設之中。
其二,司法良知是提升司法人員職業道德的重要方面。司法人員的職業道德,關乎司法公正的實現及國家法治尊嚴的維護。一支具有良好職業道德的法官隊伍,是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重要保障,也是人民法院履行憲法和法律職責的重要保障。而在司法人員職業道德的提升過程中,司法良知佔據重要一席。我國法官法明確規定:「法官必須忠實執行憲法和法律,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清正廉明,忠於職守,遵守紀律,恪守職業道德」。《法官職業道德基本準則》中不僅闡釋了法官職業道德的基本要求是忠誠司法事業、保證司法公正、確保司法廉潔、堅持司法為民、維護司法形象,同時,其第6條明確規定了法官良知:「熱愛司法事業,珍惜法官榮譽,堅持職業操守,恪守法官良知,牢固樹立司法核心價值觀,以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為己任,認真履行法官職責。」恪守司法良知是忠誠於司法事業的重要表現,也是關乎職業道德提升的重要方面。
其三,司法良知是每個司法人員必須追求的道德要求。司法良知不僅體現了司法人員的職業道德要求,充實於法院文化建設之中,同時,於司法人員個體而言,也是其必須追求的道德要求。英國學者麥克萊有言:「善良之心,就是最好的法律」;盧梭亦指出良心是「善與惡的萬無一失的評判者」。正如詩人雪萊所言:「良知是內心的審判者,其統治著人類行為的王國」,司法良知亦在司法人員的職業活動中發揮著同樣的功效。司法良知是存在於司法人員內心的道德品質,在司法人員履行職權的行為中得到實現。而在該行為過程中,司法良知決定了司法人員關於職權行使、案件處理等一系列行為的態度與方式,關係到司法活動的最終結果與法治事業的發展,關乎民眾利益的維護和社會公平正義的實現。同時,司法良知也是促進司法人員個人發展進步的內在動力,推動司法人員綜合素質的提高與進步。因此,就司法人員個體而言,司法良知也是其必須追求的道德要求。
二、司法良知是現代法治精神的價值所在
法治是人類法律文明進步的結晶,依法治國理論則是社會法治傳統在當代中國本土化的邏輯發展。西方社會的法治,起源於古希臘雅典城邦國家的政治與法律實踐。亞里斯多德主張的法治包含兩重含義,即良法及良法得到普遍的服從。亞氏的法治二要素理論,奠定了西方法治傳統的基礎,經以後歷代思想家的補充發展日益完善豐富。啟蒙思想家提出「司法獨立」「主權在民」等觀念,使西方法治思想得以近代化。我國依法治國理論的提出,則豐富與完善了現代法治內容與精神。
現代法治精神強調司法公正,追求社會正義。這是現代法治精神的基本內涵之一,縱觀各國憲法的規定便可見一斑。當今世界已有60多個國家在其憲法序言或正文中寫下了「公平」「正義」「公正」等字眼。例如,美國1787年憲法序言宣稱,「為建立更完善的聯邦,樹立正義」;西班牙憲法序言開篇即為「西班牙國希望建立正義……」,並在第1條第1款中指出正義為其「法律秩序的最高價值」之一;土耳其憲法強調國家的基本任務之一為消除一切「與社會正義原則不相容的政治、經濟、社會障礙」,等等。同時,各國憲法也就司法公正作出具體規定,如德意志聯邦共和國基本法明確規定「在法院被控告之人,有請求公平審判之權」;日本與巴基斯坦憲法明確提出「公平審判」概念;加拿大憲法同樣強調「獨立的不偏袒的法庭舉行公平的公開審判」,等等。作為現代法治精神的重要內容,司法公正及社會正義的追求在法治建設中極具意義。
司法良知則是確保司法公正、追求社會正義的前提之一。司法公正意味著司法活動的過程和結果應當體現公平與正義的精神,平衡法律實體公正和法律程序公正。在司法實踐中,司法人員作為法律的權威解釋者與裁斷者,其司法良知則成為案件公正判決的保障與前提。正如柯克大法官指出:「案件並非由自然理性(natural reason)而是依人為理性(the artificial reason)和法律判決的。」法學家哈耶克更加強調司法人員的重要性,指出:「對正義的實現而言,操作法律的人的質量比其操作的法律的內容更為重要。」實際上,部分國家已將司法良知規定於其憲法等法律之中。日本憲法第67條明確規定:「所有法官依良心獨立行使職權,只受本憲法及法律的拘束。」韓國憲法第103條則規定:「法官依據憲法和法律及其良心,獨立作出審判。」法國刑事訴訟法典第353條也規定:「法律只要求他們心平氣和、精神集中,憑自己的誠實和良心,依靠自己的理智,根據有罪證據和辯護理由,形成印象,作出判斷。」可以說,司法良知作為實現司法公正的前提之一,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事實上,法律與道德的功能並不相同,前者區分罪與非罪、違法與否,後者則是劃分善與惡的界限。但是,兩者在其核心價值上卻存在一致性,均是調整人與人之間及人與社會之間關係的行為規範,並致力於推動社會的發展。這種一致性有諸多表現,如學者常言的「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或是林肯所說的「法律是顯露的道德,道德是隱藏的法律」等,而其體現在司法人員身上,則是司法良知的確立。司法良知既是司法人員的道德追求,也是其職業規範應有內容;既弘揚於法院文化建設過程之中,又規定於規範性法律文件之內;既強調道德的約束作用,又凸顯法律的規範效力。作為法官思考評判法律、司法職業、社會矛盾糾紛等問題時符合人類群體性生活需求的認知,司法良知是法律與道德完美結合的標誌。
三、確立司法良知是實現法治夢的重要途徑
將法律與道德完美結合的司法良知,不僅體現了現代法治精神的價值,也是我國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重要推動力量,是實現法治夢的重要途徑。
法治夢的實現是一個艱難的歷程。中國夢是一代又一代中國人為了國家的獨立強大而不懈奮鬥的夢想,法治則是實現中國夢的必然途徑。法治興則國興,法治強則國強。儘管伯爾曼的名言「法律必須被信仰,否則它將形同虛設」眾所周知,但構建人人信仰法律的法治社會卻非一日之功。自梁啓超、嚴復、伍廷芳等法科留學生積極推進西法東漸,沈家本為主導的「法律修訂館」開館修律,到如今推進司法改革,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從1912年,孫中山在《祝參議院開院文》中明確指出「中華民國建設伊始,宜首重法律」,至依法治國理論確立,法治的極端重要性得到強調重視,數代法律人為之奮鬥的法治夢已逾百年。然而,時至今日,我國的法治建設仍存在有待改進之處,法院的司法權威有待進一步提高,民眾的法治意識仍需加強,社會公平與正義的追求仍在繼續,法治夢尚未實現。
法治夢的實現,需要法律體系的完善和良法的確立。「法律是治國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可以說,法律體系的不斷完善和良法的確立,是實現法治夢的前提條件和基礎。目前,我國的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不斷完善,並通過完善和創新公布法律草案徵求意見機制、開展法律案通過前評估工作等立法機制的創新探索以完善立法體制,提升立法質量。同時,我國深入推進科學立法、民主立法,加快推進重點領域立法,認真落實司法體制改革要求,及時修改了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等法律,制定了諸如刑法修正案(九)等法律修正案,並積極推進民法典的編纂等工作,致力於提高立法質量。
然而,僅有良法並不夠,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的生命力在於實施,法律的權威也在於實施。」因此,有了良法還需要善治。善治需要司法人員用切實的行動將良法落到實處,將良法中所體現出的價值觀念、人民意志、時代精神等真正彰顯出來。無論是推進司法改革、創新執法體制,抑或是健全司法權力運行機制,其前提均在於提高司法人員的素質。也就是說,善治需要高素質的司法隊伍。王安石有言:「吏不良,則有法而莫守。」法官是司法活動的主體,其素質如何直接影響和制約著司法的質量和效率,關係著國家法治治理體系的進展。在新的時代條件下,法治在國家工作全局中的地位更加突出,在協調社會關係、規範社會行為等方面的作用更加凸顯,在保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等方面的任務更加艱巨,此時,高素質的司法隊伍的作用彌足珍貴。
司法良知則是高素質司法人員的核心內涵。《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中指出:「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必須大力提高法治工作隊伍思想政治素質、業務工作能力、職業道德水準,著力建設一支忠於黨、忠於國家、忠於人民、忠於法律的社會主義法治工作隊伍。」司法人員素質的提高,則離不開司法良知作用的發揮。司法良知反映了司法人員對於法律的理解和對善惡是非的判斷,是職業責任和職業義務的必然要求,既體現了司法理念與信仰,也反映了司法智識和經驗。可以說,高素質司法隊伍的建設工作,無論是強化政治法治教育、推進「三化」建設或提升職業道德水準,其核心內容均在於司法良知的培育。
司法良知是實踐理性的升華,其形成、發展與完善是一個長期且複雜的過程,是司法人員的自律與職業他律相結合的循環過程。因此,司法良知的確立,既需要司法人員在司法活動與社會生活中發揮自主性,更有賴於相關制度化建設以促進其提升。在推進司法體制改革、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背景下,推動司法良知確立與培育的相關制度可從多個方面進行探索完善。首先,實現法官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建立健全領導幹部幹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制度」,有助於保障法官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的實現。其次,增強法官的職業保障,依法保障法官的職業收入、人身安全和合法收益。對此,法治發達國家的相關規定可以有所借鑑,如丹麥憲法中明確規定「法官年滿六十五歲得行退休,因此而退休時的收入不得減少」。《決定》中指出:「建立健全司法人員履行法定職責的保護機制。非因法定事由,非經法定程序,不得將法官、檢察官調離、辭退或者作出免職、降級等處分。」應該說,該制度的落實對於增強法官的職業保障具有重要意義。再次,加強法官的職業道德培養。一方面,堅持司法為民、公正司法工作主線,強化職業道德教育;另一方面,營造良好的氛圍,通過法院文化建設推動其職業道德培養。最後,確立法官的崇高的社會地位,增強法官職業的榮譽感。法學家費爾德曾指出,「法律職業的社會地位是一個民族文明的標誌」,此言不假。確立法官崇高的社會地位,增強法官職業的榮譽感,有利於增強司法人員的責任感和使命感,調動其主觀能動性,推動其司法良知的確立與培育。
作為法律與道德完美結合的標誌,司法良知是司法人員的道德追求,體現了現代法治精神的價值,更是實現法治夢的重要途徑。社會主義法治建設過程及司法體制改革過程中,司法良知應得到足夠的重視,發揮其應有的作用。
(作者單位:華東政法大學法律文明史研究院)
何勤華 齊凱悅 本報記者 張國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