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首席評論 徐迅雷
法律不是道德,但法律要有最低限度的道德。提出「法律要有最低限度的道德」這一命題的英國法學家哈特認為,某些行為規則是「最低限度的自然法」,這跟我們現在所說的「守住底線」異曲同工。想到哈特的這個命題,是因為這天所見的兩條「放哨」的新聞:
其一,北京有個特大賣淫集團案,利用「洗浴中心」進行長達6年時間的賣淫活動,獲利高達3000萬元以上。該集團之所以安度6年沒有被查,關鍵是有個警察為他們「放哨」。這個在報導中化名為「崔大力」的民警,每次在警方檢查前都會及時通風報信。作為交換,該民警可以去洗浴中心免費嫖娼,還收受了老闆送的一輛價值7.15萬元的轎車。(8月17日《京華時報》)
其二,在四川西昌市看守所內,1個在押的殺人嫌犯翻牆越獄,想衝監逃跑,武警西昌市中隊官兵快速反應,果斷處置,在嫌犯已翻越監牆頂部電網、即將縱身跳下的瞬間,哨兵劉旭果斷開槍,擊中對方的右大腿。嫌犯摔落,束手就擒。(8月17日《華西都市報》)
民警與武警,各有各的職責。兩個新聞,一彈一贊:前者的民警,為犯罪團夥「站崗放哨」,替不法分子撐起保護傘;後者的武警,為看守所站崗放哨,高度負責,處置迅速而得當,是為社會安全撐起保護傘。
民警崔大力為犯罪團夥「站崗放哨」,這是貓與老鼠交朋友,他丟棄了最低限度的司法道德,從而滑向犯罪。貓鼠同穴,從中獲利,甚至連「免費嫖娼」的「利」他也不客氣地獲了。這種司法底線的突破,案例並不鮮見,其危險性是顯而易見的。
而對越獄嫌犯開槍的哨兵劉旭,履行的是自己的職責,這裡最可寶貴的是,他沒有將越獄嫌犯擊斃,而是將其擊傷。從某種意義上說,那時將對方擊斃甚至要比傷其大腿來得容易。但劉旭沒有那樣做。相比那些動輒「可當場擊斃」的口號與行動,哨兵劉旭很好地把握了槍枝的分寸、子彈的分量。
這讓我想起一個關乎「最高良知原則」的著名判例——柏林圍牆推倒後審判東德警察一案。倒牆的前兩年,東德一個名叫亨裡奇的守牆衛兵,開槍射殺了攀爬柏林圍牆企圖逃向西德的青年克利斯。1992年2月,在統一後的柏林法庭上,衛兵亨裡奇受到審判。他的律師辯稱,他們僅僅是執行命令的人,根本沒有選擇的權力,罪不在己。
那麼法官是怎麼說怎麼判的呢?法官當庭指出:「作為警察,不執行上級命令是有罪的,但是打不準是無罪的。作為一個心智健全的人,此時此刻,你有把槍口抬高一釐米的主權,這是你應主動承擔的良心義務。這個世界,在法律之外還有『良知』。當法律和良知衝突之時,良知是最高的行為準則,而不是法律。尊重生命,是一個放之四海而皆準的原則。」你有把槍口抬高一釐米的主權——在那個萬不得已的情勢下,打,但應該有意打不準——不把人家打死,這是最低限度的道德,這也是最高境界的良知。任何人都不能以「服從命令」為藉口,去超越道德倫理的底線。這就是「一釐米主權」的道德義務,否則就必須承擔罪責。柏林法庭最終的判決是:判處開槍射殺克利斯的衛兵亨裡奇三年半徒刑,不予假釋。
對法律的執行,一定要有道德的底線,不可突破最低的限度。作為「貓」的崔大力給「老鼠」站崗放哨,那是一種底線的突破——沒有人賦予他這樣的「主權」,結果他自己淪為嫌犯;亨裡奇不行使「一釐米主權」,將不該槍殺的青年當場擊斃了,這也是對底線的突破、對良知的捨棄,同樣也成了犯罪分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