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教育與法律教育的融合及其限度

2021-01-10 中國社會科學網

  內容提要:當前小學德育課程的名稱由「品德與生活(社會)」改為「道德與法治」,課程名稱改變後,道德教育與法律教育能否融合是一個必須關注的問題。鑑於道德與法律的深層聯繫以及道德教育與法律教育的互相支持,在小學《道德與法治》教材中兩種教育可以融合。但是,道德與法律畢竟是不同的,道德教育與法律教育也存在差異,在小學《道德與法治》教材中也應把握兩種教育融合的限度,既要避免將二者完全割裂,也要避免將二者完全等同。

  關 鍵 詞:道德與法治 道德教育 法律教育 融合 限度

  標題注釋:教育部人文社會科學重點研究基地重大項目「生活德育的理論深化與實踐推進研究」(16JJD880027)。

  作者簡介:章樂(1983- ),男,江蘇南京人,教育部人文社會科學重點研究基地南京師範大學道德教育研究所副教授,碩士研究生導師,教育學博士,主要從事道德教育研究,統編小學《道德與法治》教材主要編寫者之一。南京 210097

  中圖分類號:G633.2;G423.3 文獻標誌碼:A 文章編號:1000-0186(2019)04-0034-08

  一、融合與否:課程名稱改變後必須關注的問題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在《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中提出:「把法治教育納入國民教育體系,從青少年抓起,在中小學設立法治知識課程。」為了落實這一要求,2016年4月8日,教育部發文將小學的「品德與生活(社會)」起始年級統一更名為「道德與法治」,後續年級將逐年更名。隨著課程名稱的改變,道德教育與法律教育的關係成為本課程必須關注的重要問題。對於二者的關係,人們自然會想到:既然課程名稱已經改成了「道德與法治」,那麼就應該在本課程中將它們進行融合。人們之所以會有這種融合的想法既是現實的要求,也是自然的反應。

  從現實的要求來看,良好的道德素養和法律素養是公民素養的核心。隨著現代社會的發展,具有良好的公民素養也越來越成為現代人的內在要求。當前我國公民的道德素養和法治素養並不高,亟須加強公民的道德教育與法律教育。中小學階段是公民的道德素養和法律素養整體提升的關鍵時期,因此,在中小學階段開設「道德與法治」課程,並將道德教育與法律教育進行融合是符合現實要求的。

  從自然的反應來看,既然道德教育與法律教育被歸屬於一門課程,那麼人們自然會認為兩種教育應體現出一種綜合性。此外,《義務教育品德與生活(社會)課程標準(2011年版)》對於本門課程性質的界定也是綜合性課程,這種綜合性思維的慣性也會讓人們在課程名稱發生改變後,自然地想到道德教育與法律教育的融合。事實上,在過去的「品德與生活(社會)」課程中,道德教育與法律教育(包含前法律教育的規則教育)就是以兒童生活的邏輯進行統整的。

  雖然道德教育與法律教育的融合是符合現實要求的,也是人們的自然反應,但是這兩種教育融合的學理依據到底是什麼呢?兩種教育的融合有沒有限度呢?兩種教育能否相互替代呢?這些問題都成為了課程名稱改變後必須思考的問題。因為,如果我們不能從學理上澄清兩種教育的關係,論證它們融合的依據和限度,那麼在融合的實踐中就可能會違背教育學的規律,並削弱兩種教育的效果。

  要從學理上論證兩種教育融合的依據和限度,首先需要釐清道德與法律的關係。不過,要釐清道德與法律的關係並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因為二者的關係是倫理學和法學的重要問題,至今仍存在不少爭議。耶林曾說:「法律與道德的關係問題是法學中的好望角;那些法律航海者只要能夠徵服其中的危險,就再無遭受滅頂之災的風險了。」[1]67一般而言,自然法派從應然層面認為,道德與法律密不可分,因為法律需要通過道德來論證其合理性,即善法才是法;實證法派則從實然層面認為,道德與法律沒有必然的聯繫,法律可以獨立於道德而存在,即惡法也是法。雖然至今兩派仍然存在著爭論,但是基本的共識是:既不能把法律等同於道德,也不能忽視道德與法律之間的關係,「將法律和道德徹底分開的做法,以及將法律與道德完全等同的做法,都是錯誤的」[2]49。

  二、道德教育與法律教育融合的依據

  既然目前基本的共識是不能忽視道德與法律之間的關係,那麼道德與法律的關係究竟是什麼呢?道德教育與法律教育融合的依據又是什麼呢?在小學《道德與法治》教材中該如何處理這兩種教育的關係呢?

  (一)道德與法律的深層聯繫

  在人類社會的早期,社會是以生活世界的形式出現的,道德和法律存在於生活世界中,二者是同源共生的關係。只是生活世界合理化到一定的階段,道德和法律才開始分離的,相應地,道德和法律才具有了自己的獨特邏輯。不過,二者的分離並不代表它們不再發生聯繫,對於完善社會生活而言,道德與法律是可以互補的。

  1.人們自覺遵守的法律須有道德的基礎

  在現代國家中,法律往往充當著國家權力的組織手段,並由國家權力為其提供實施的強制力保障。因此,在現實生活中,法律是以其權威性和強制手段規範社會成員的行為,它是一種外在的「他律」規範。但是,如果法律想要公民自願地尊敬它,進而遵守它,那麼法律必須由一種建立在原則之上的道德予以補充[3]146。這是因為,道德正當性往往是法律正當的基礎和前提。龐德在梳理道德與法律關係之歷史的基礎上指出,法律既不能遠離倫理習俗,也不能落後太多。因為法律不會自動地得到實施。必須由單個的人來啟動、維持、指導法律裝置的運轉;必須用比法律規範的抽象內容更全面的事物,來激勵這些人採取行動,並確定自己的行動方向[1]90。換言之,要想人們自覺地尊法、遵法,就必須竭力地探尋那種服從法律的一般義務,「而這種義務必須,也有必要是道德性的」[2]43。

  2.實現道德選擇上的自由離不開法律的保障

  富勒認為,要搞清楚道德與法律的關係,首先要搞清楚什麼是道德。於是,他區分了兩種不同類型的道德,即「願望的道德」和「義務的道德」。如果說願望的道德是以人類所能達致的最高境界作為出發點的話,那麼義務的道德則是從最低點出發,它確立了使有序社會成為可能或者使有序社會得以達至其特定目標的那些基本規則[4]8。從兩種道德的特點出發,義務的道德與法律的制定具有一致性,但是,願望的道德對法律卻不具有任何直接的意義。因為,法律不可能強迫一個人做到他的才智所能允許的最好程度。關於兩種道德的區分,非常有利於我們理解為什麼實現道德選擇上的自由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富勒認為,雖然我們沒有辦法強迫一個人去過理性的生活,但是我們可以通過法律將較為嚴重和明顯的投機和非理性表現排除出人類的生活,進而創造一種理性的人類生存狀態所必需的條件[4]12。事實上,在一個沒有制度性框架公正地分配權利與義務的社會中,即使有人從事某種崇高的行為,也不會被人們所崇敬,反而會被譏諷為迂腐、傻帽[5]。從這個意義上看,法律為道德自由提供了底線的保障。不過,法律也不能僭越道德的領地,否則就會適得其反。因為,在道德與法律之間有一條分界線,從這裡往上,追求卓越的道德開始發揮作用,從這裡往下,確保底線的法律開始發揮作用。如果過度地拔高底線的法律要求,可能會導致人們厭惡卓越的道德追求。

  3.對於改良人類道德而言,法律是「道德教育家」

  法律不僅能為人類道德選擇上的自由提供底線保障,還能彌補道德功能上的不足。道德交往局限於生活世界,其調節的是自然人之間的關係和衝突,因此,道德規範的有限協調作用不能轉化為大規模製度的整合功能,這有賴於法律的彌補。隨著社會的世俗化和複雜化,法律更是成為人們解決衝突的重要方式。除了這種互補層面的作用外,凱恩指出,我們還可以將法律作為道德領域的深度思考的指南針。因為,「法律的頒布可能制定出誠實和人道的標準,最終改變和提高現有的道德」。雖然法律的介入不能解決道德的分歧,但是在民主的社會裡,法律的制度性資源可以改善道德分歧的潛在的負面社會效應。即使在道德領域意見普遍一致的時候,法律也可以通過它的制度性資源加強道德。因此,法律可以成為布雷思韋特所稱的「道德教育家」[6]23-25。法律對道德的改良還體現在它可以讓抽象的道德走向具體。其原因是道德「必須基於值得追求的價值觀念。但是這些價值觀念是泛泛的,它們本身不能決定人們在某種情況下應該如何行為。我們很少能從價值觀直接演繹到要求的行為」。比如,雖然社會成員有納稅的道德義務,但「沒有法律就沒有付特定數額的稅的道德義務」[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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