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論西方法學關於法律與道德的關係

2020-12-16 中國法院網

2005-10-12 09:19:09 | 來源:中國法院網 | 作者:經策

  道德與法律之間的相互關係是一個值得人們不斷的研究與探討的問題。早在古代奴隸制的希臘,畢達哥拉斯、赫拉克利特等人就提出要由少數有德性的賢人來治理國家。後來柏拉圖把這種貴族主義理論系統化為「哲學家的政治」。

  我們先來了解一下在西方人們是怎麼定義道德與法律的。《牛津法律指南》一書中對道德是如此定義的「道德和倫理與慣例、社會習俗、法律、習慣和輿論的含義是重疊的,一般說來人們可以說,道德是社會所接受的和生活於社會中的階層所接受的行為準則……法律總的說來是確證並強化社會普遍接受的道德行為;在這個社會中,法律控制並否證和懲罰被認為是不道德的行為……法律和所承認的道德之間並不是完全符合一致的,所謂道德並不是一部分法律條文或原則性法規,但它畢竟是描繪良心和社會控制良好行為的力量的一種名稱,有時它是與自然法同義的」。由此可見,道德不是由國家制定的,也沒有實證的強制的效力,只不過是自然形成的個人與個人之間或個人與社會之間的關係準則。而我們通過西方法的象徵——復仇女神所蘊涵的意義大概能窺到法律的含義,這個象徵物有三個組成部分:復仇女神,代表了法是用以懲惡的目的性;達摩克利斯劍,意指法用以懲罰的工具性;天平,體現了法的不偏不倚的公正性。通過西方人所理解的道德和法律的含義,我們可以看到一些他們之間的緊密的聯繫,基本上我們可以說西方傳統文化中道德和法律的關係即是自然法和實在法的關係。

  下面我想通過兩個案例來進一步揭示西方法學中道德和法律的關係:

  案例一:上世紀五十年代初期,英國一些缺德分子為了掙黑心錢,大肆印刷出版淫穢刊物。當時,英國沒有明確禁止出版淫穢物品的法律規定。這些淫穢刊物的出現敗壞了社會風氣,毒害了青少年,使向來紳士而又保守的英國很快汙濁不堪,相當一批英國人大聲疾呼:必須將這些缺德分子繩之以法。後來這些人真的被送上了法庭並被判處了嚴厲的刑罰。

  看到這個案例你可能會認為,在法律沒有明確規定的情況下,對這些人給予道德上的強烈譴責就足夠了,治他們的罪是沒有法律依據的。但西方的法學家們認為,當某些法律未禁止的違反道德的行為引起社會強烈不滿時,在法律上就有足夠的理由對其予以強制。法律時時都要依賴民主,當大多數民眾有強烈道德要求時,這表明法律和民主之間出現了脫節,此時唯一的方法就是道德的法律強制,用法律去維護已經受損的道德的尊嚴。

  案例二:相傳很多年以前,在一個大雪紛飛的日子,一小夥子在他人家門口不慎摔倒,受了傷。結果住院花費了一萬多美金。後來小夥子狀告房主沒掃雪,沒有盡到消除雪地的潛在危險的義務,致使其摔傷,並要求房主賠償其損失。這個案子有人說是小夥子自己疏忽沒有注意,不小心摔倒的,所以跟房主無關。但法院認為,房主沒有盡消除在自己房屋周圍的潛在的使人受傷害的危險。所以法院判處房主賠付小夥子的一切損失。

  這個案子這樣判決以後,每次大雪過後,你會發現美國家家戶戶的門口都有人在打掃積雪。他們這樣做可能不是出於道德的高尚,而是為自己的錢包著想,但這確實起到了方便他人的效益,而且久而久之這也成了每個美國家庭自覺遵守的一個不成文的規定。如果運用道德手段呼籲這種奉獻精神的話,可能不會有如此的效果;反之,運用法律的手段,不僅起到了公益的效果,而且使這成為了一種自然而然的社會公德。

  康德在《法的形上學原理》中指出:道德律令是一種內在自由,是不需要外在立法機構規定的義務,這種義務是一個有理性的人的良知判斷。法律規範是為了調節人際關係、使個人的自由得以並存的行為規範,它們需要外部立法機構制定,不考慮個人的動機,只考慮個人的外部行為相互影響如何,所以是帶有強制性的。康德認為道德和法律除了區別還有密切的聯繫,兩者都對人的行為起規範作用——道德以應當、命令的形式從積極的意義上指導人們的行為,法律以國家為後盾從消極的意義上禁止人們的行為;兩者都以自由為宗旨,都具有普遍性和必然性。

  波斯納認為道德是地方的,並且很難說道德是進步的。不道德只是一個稱呼,更準確說應該是指他們沒有適應性。我們很難評判一種道德理論比另一種更高,或是我們現在的道德比原來的進步了。道德之所以成為法律的關注對象主要是因為法律和道德有重合的地方,但不能因此說法律支持了道德,因為有許多道德是沒有法律的支持的。法律應該努力抵抗道德理論對法律的入侵而不是相反,求助於道德爭論來解決法律爭端,可能對法律的自足和專業化不利。

  通過以上兩個案例和一些學者的理論我們可以進一步的了解道德和法律的相互關係。首先道德與法律相比有很大的局限性:1、道德的約束是「軟約束」。道德實質上是處於同一社會或同一生活環境裡的人們,在長期的共同生活過程中,逐漸積累的秩序和理想,只有人們真心誠意的接受它,並轉化為自己的情感時、意志和信念時,才能發揮作用。而法律則靠強制手段要求每一個人接受。2、道德的規範程度低。道德常對行為主體提出一定的傾向性要求,行為主體的選擇餘地較大,不便於人們準確的選擇自己的行為方式和評價他人行為。3、不同民族、地域、階層的人之間,道德觀念也會有很大不同,所以很難用統一的道德準則來要求國家的全體成員。而法律則沒有這些限制,它對每一個公民都是平等的。

  與道德的局限性相比法律則有很多優點:1、法律具有國家強制性,國家強制力是法律的後盾。2、法律具有穩定性和統一性。它有全體公民必須遵守的效力,任何人都不能超越法律之上,也不能游離於法律之外。3、法律具有系統性。不同效力層次和不同內容的法律相互協調、相互配合,構成一個嚴密的體系,便於遵守。這些特徵使法律既能預防和制止一些危害社會的行為,又能為人們提供一種較為客觀和普遍的評價標尺,通過權利義務的規定和責任的歸結指引人們的行為,所以法律是國家統一、民族團結、經濟繁榮和社會發展的決定因素。同時法律還是維護和推行統治階級的道德的有效手段:1、道德通過法律才能發揮足夠的作用,道德建設本身離不開法的保障作用。道德的形成和發展,既需要個體的自覺,又需要外部強制。沒有法律,統治階級沒有辦法在全社會推行有利於其統治的道德。法律有助於維護社會秩序,為道德建設創造良好的環境。2、法律有助於培養、鞏固和發展道德風尚。在法律所表達的支持什麼、反對什麼的價值取向中,內涵著統治階級的道德要求。人們的守法行為其實也是道德行為。3、道德要通過法律得到明確係統的表現。道德準則沒有自己特定的表現方式,只是體現在傳統、輿論和學說中,表現在人的言行之上,深藏於人的品格、習性之中。在很多場合,道德要求通過法律、習慣和宗教等規範形式表現出來,法律是表現統治階級道德體系的主要形式。

  西方法學界向來是重視道德和法律的相互關係的,我們國家目前正處在改革開放,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關鍵時期。我們要在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制國家的同時,還要以德治國,建設社會主義道德。並要把法律和道德緊密的結合起來,對人民和他們的公僕「導之以德,齊之以法」,用道德來彌補法律作用的局限性,充分發揮社會主義法制的優越性。同時也要用法律來保障和推行健康向上的社會主義道德觀,推動我們國家的全面發展。

(作者單位:北京市懷柔區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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