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析法律與道德的關係

2021-01-08 中國法院網

2008-10-07 14:14:29 | 來源:中國法院網 | 作者:周娟

  [摘要]法律與道德的關係自古就是中西方法學所探討的熱點,圍繞著兩者之間的關係,西方法學誕生了許多的流派,其中最重要的是以自然法和分析法為代表,而在中國的法律進化中,主要表現在法律儒家化的過程中,儒家的道德精神直接體現在法律中。法律和道德既有相同點,也有區別,正確的理解二者之間的關係,對於各國的立法實踐具有重要的意義。

  [關鍵詞] 道德的含義 聯繫 區別 價值衝突

  要分析法律與道德的關係,必須先理解道德的含義。籠統的說,一提起道德,人們毫無疑問的會將它與善良,美麗,正義,光榮等聯繫起來,和法律一樣,也作為調整社會關係的一種方式,通過社會風俗,人們的內心信念來實行。所以將道德理解為調整人與人之間和人與社會之間關係的行為規範的總和。

  道德作為一個完整的概念,根源於風俗和習慣,在原始社會,人們生活在以血緣關係為基礎的氏族社會中,氏族成員之間主要靠風俗習慣調整的,從食物分配到婚姻締結,都體現了風俗習慣的積極作用。然而隨著社會生活的複雜化,社會關係愈變得複雜,單純的靠風俗和習慣已不可能完全調整,因此道德便產生了,所以道德的產生並不是抽象的來源於人們的內心,更不是來源於宗教神學,而是在一定的物質基礎上產生的。哲學上將道德劃入上層建築,是維護本階級經濟基礎的,隨著生產力的發展,以習慣風俗和道德去調整全部的社會關係已不可能,社會需要更有力,更廣泛的標準和規範去調整,法律便應運產生。法律的出現,並不是意味著社會關係的調整不再依靠道德,法律在調整方式,調整範圍上也有著局限性,道德仍是調整社會關係的重要手段。法律與道德彼此都對社會關係的調整具有重要作用。

  道德作為調整社會關係的一種方式,與其內容和特徵是分不開的。單從其內容上講,道德具有價值性。價值,即善,美,正義,光榮,公正等,這是道德最高層次的內容,也是評價人們意願和行為分得最高標準[1]。西方法學中,自然法學派以價值分析的方法研究法律,探尋法律時,便更多的將其與道德聯繫起來,可見道德對法律的評價也具有重要的作用,這也是道德與習慣的重要區別,看二者是否有價值評價的作用。

  道德除有價值性以外,還具有以下特徵,第一,道德具有階級性。不同的階級具有不同的道德,比如,美國的獨立宣言所表達的北美資產階級對英國統治的道德批判,共產黨宣言所表達的工人階級對資產階級的道德批評等,都深刻地體現了不同階級道德對立。第二,道德具有物質制約性,前面提到道德的產生和物質基礎是分不開的,它是由社會物質基礎決定的,物質基礎的變更與發展,道德的性質與內容也相應發展和變更。第三,道德具有共同性,主要體現其內容上,因為道德所具有的正義,善良,美麗等內容符合人們的價值觀,能夠為人們所普遍接受,比如,尊重人的尊嚴與平等,保護環境,互相尊重,拾金不昧,互相幫助等,隨著人們在經濟,政治,文化等各領域交往日益密切,道德的共同性也會更加的集中。

  儒家思想是中國傳統文化中的主流意識,中國法律史的過程實際上就是儒家化的過程,因此,法律和道德的關係也就體現在儒家思想中,因此儒家思想中「德主刑輔」的觀念也就體現在中國後世的法律中。例如,孔子認為,好的法律體現一種仁愛精神,另外,它必須起到維護孝道的作用,他所說的「父為子隱,子為父隱」即是對抗當時株連親屬的非人道法律原則的,強調了血緣親情及孝道的價值。?漢律?中的「親親得相首匿」的規定,即把「父為子隱」的道德法律化。荀子說:故非禮,是無法也。(?荀子·修身?)。禮,就是道德,意思是說,不合乎禮的法律就不是真正的法律,也就是說真正的法律必須體現一種道德精神,這種道德精神就是「禮」,因此中國封建法制便是一種禮法。

  在西方,不同於中國。中國是農業大國,能夠自給自足,然而西方民族眾多,彼此相鄰,各國聯繫主要靠商業,西方的商品經濟十分發達,因此調整商品經濟領域的私法便十分發達。人們更希望能夠在一個自由,平等,公平的環境下自由生活,因此,具有自由,平等,公平精神的道德便推動了法律向這一方向進化。例如,美國法學家博登海默說:在不公平競爭中,近年來由法院和立法機構所進行的一些改革,必須歸因於道德感的增強和提升,以及由此而盛行的這樣一種觀念,即商業社會必須依靠比道德譴責更為有效的保護手段才能抵制某些應受指責的毫無道德的商業行為。此外,在欺詐性廣告領域方面也有了一些新的發展[2]。他認為,一些商業道德是應該賦予法律強制力的。一個最基本的民法原則或商法原則,將一種道德義務轉化為法律義務,因此,從西方法律與道德的關係看,西方的法律進化是成功的,至今為許多東方國家所借鑑。

  前面,我們談論到中西方法律與道德關係不同的發展模式,那麼法律與道德具有什麼樣的關係呢?首先表現在法律與道德的一致性,即目的相同,法律與道德同時作為上層建築,受經濟基礎的制約,同時又都具有一定的獨立性,歷史性,它們都是為維護統治階級的利益,調整社會關係的重要手段。其次,法律與道德在功能上相輔相成,法律與道德同屬於社會精神文明範疇,都是調整社會關係的途徑,它們在不同的環境下作用也不相同。以我國為例,在歌舞昇平的和平年代,統治者一般比較重視道德的作用,以感化被統治者,然而在暴亂的年代,統治者會更多的採用法律手段來鎮壓反抗,可以看出道德是法律的基礎,法律是道德的屏障,法制不健全,社會秩序紊亂,導致道德淪喪,反之,如果法律公正嚴明,平等,同樣也可以促進道德教化作用,同時,法律對道德的實施也起到輔助作用,道德通過社會輿論和個人信念保證法律的遵守,同時也可促進司法和執法的公正。道德是預防犯罪的手段,刑罰則是事後的懲罰,道德教育的宣傳也可減少犯罪率。一般來講,違法犯罪的人,有的雖然法律觀念不強,但更多的是道德淪喪如殺人,搶劫,縱火等犯罪,大多沒有人權觀念。盜竊的犯罪大多是想不勞而獲,而貪汙,瀆職等是沒有社會責任心或職業道德。

  法律與道德的關係還表現在內容上的趨同。前面,已經提到最早的法律是由道德演化而來,現在,法律與道德相互獨立,但法律仍然以道德為基礎,法律將道德規範轉變為法律規範,把積極的道德標準規定為法律應遵循的準則。如,民法中的誠實信用原則,以及前面論述到的商業中發不正當競爭原則,公平原則,尊老愛幼原則,這樣原本體現在道德中的義務通過立法予以實現。同時,法律也將某些消極的道德義務通過立法的形式禁止,如禁止詐騙,作偽證,貪汙受賄等,違反這些道德,也就違反了法律。因此,一般人僅憑道德常識就可以知道哪些是犯罪行為,哪些不是犯罪行為,不能總是以法盲來解釋犯罪的原因,大多數犯罪更是道德淪喪。另一方面,某些法律規範反過來也是一種新的道德規範。如「不許闖紅燈,禁止違章建築,相鄰關係等也是一種社會公德。法律禁止黑市交易,禁止不正當競爭,禁止出售假冒偽劣商品,遵守這些規定也是一種商業道德。

  法律與道德雖然有密切的聯繫,甚至某些方面具有共同之處,但二者畢竟屬於不同的上層建築,不能將法律完全等同於道德,當然道德也不能取代法律,如果把所有的道德原則轉化為法律原則,那麼法典便成了道德法典,這恰恰不利於人類的進步,因此法律與道德有著本質的區別。

  第一,法律與道德產生的歷史與方式不同,從產生的歷史過程看,法律是人類社會一定歷史階段的產物,原始社會沒有法律,而道德風俗則存在於人類社會的各個歷史時期,任何社會都有的行為準則,另外,道德隨民族,種族,宗教,習俗的不同而不同,而法律在一國或一定區域內,則是統一的,從他們產生的方式看,法律是通過國家立法機關制定修改和廢止的,只有掌握國家政權的階級,才能將本階級的意志轉化為具有國家強制性,普遍約束力的法律。而道德則是由人民長期的生活習慣轉化而來,法律通過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而道德更多的依靠社會輿論和人民內心的信念良知來遵守[3]。

  第二,法律與道德適用的範圍不同,法律是劃分罪與非罪,合法與違法的標準,道德則主要是劃分善與惡的界限,這兩種界限在一定的範圍內可以互相重疊,也可以互相獨立,有多種情況:(1)道德所否定的法律也是禁止的。如殺人,放火,投毒等一系列犯罪行為。(2)某些道德規範不否定,而法律則是禁止的。如過失犯罪。(3)道德規範所肯定,而法律則是禁止的,如在封建社會哈姆雷特式的人物,或是反抗統治階級的惡法。(4)道德上不提倡,法律卻許可,如:離婚,但是如果一個人長期受家庭暴力迫害而提出離婚,現代法律和道德都是支持的。

  綜上所述,法律與道德所調整和適用的範圍,有相互重合的部分,也有相互矛盾的部分,單就與道德相關的法律而言,這一部分一般只是「最低限度的道德」,遵守這些法律規定,是道德的起碼義務,但是法律不幹預或是無法幹預道德可以幹預。如個人操守品質或是人際關係,從這個意義上說,道德適用的範圍比法律廣。那些與道德無關的法律,非道德所能調整,只能由法律調整。如新崛起的經濟法律,行政法律,環保法,有的只是程序性的規定,與道德關係較少,或是沒有關係,這些法律不像刑法那樣僅憑道德就可以判斷,因此,從這方面看,法律所調整的範圍比道德廣。當然,在調整人與自然的法律中,如環保法,並非完全與道德無關,由於環境的汙染,生態平衡的破壞,人對自然的態度被認為是一個新的道德問題。如亂砍濫伐,大氣汙染等行為都要受到法律的制裁,也為道德輿論所譴責。總之法律和道德都隨人類生產生活所需要的發展,調整的範圍日益擴大。最後,後果不同,違法道德無非引起兩種後果,一是懲罰,在原始社會沒有法律,只有道德風俗習慣,原始社會人們自然部落都會形成一些禁忌,他們視違反禁忌為罪,對違反者往往施以各種各樣的懲罰,如懺悔,驅逐。二是良心的譴責和社會輿論壓力,每個人的良心承受能力是不一樣的,如果個人不存在這種良心,甚至無視社會輿論,那麼道德規範自然無效。例如,面對一個落水者,一個人有能力搶救而不去實施搶救,如果他認為自己的行為並無不妥,那麼道德對他而言就失去了作用。有時候個人的良心不能認識到自己的行為是不道德的,而在另一時期,而在另一時期又意識到自己的行為是不道德的。而法律則不同,它以國家強制力做後盾,當個人實施了違法行為,並不必考慮違法主體的承受能力,只需根據準則適用法律,做出評價而已,違反法律就要承擔法律後果,受法律制裁。道德與法律的區別並非完全在強制力的有無,道德的強制力,可以藉助社會無形的壓力,迫使人民履行道德義務。

  法律與道德的區別說明,法律不是萬能的,保障法律實施的強制手段也不是萬能的。法律其固有的局限和短處,需要由道德輔助和補充,我們要充分利用法律與道德兩種機制加以調整,以形成和維護有序高效公正自由博愛的社會生活方式[4]。

  人們通常會認為,法律與道德的一致性,個人違反了法律也就違反了道德,但法律與道德的關係並非如此簡單,他們固然有許多相同點,但畢竟二者性質不同,受民族歷史等因素的影響,表現最強烈之處就是二者的價值衝突。

  從中國歷史上看,法律與道德的衝突表現尤為劇烈,而對這一衝突的解決往往是法律屈從與道德,在《後漢書》中記載這樣一個案例,橋元任齊國丞相時,一孝子為父親報仇而殺了人,被囚與獄中,橋元得知此事,為其孝行所感動,欲將其釋放,但尚未辦理此事,主管此案的縣令,路芝依法論罪把殺人犯處死了。橋元一氣之下便把縣令殺了,理由是縣令為官酷暴,此案實在耐人尋味,依法辦案的縣官成了罪犯,被處以死刑,而殺人犯卻成了應受寬恕的孝子,受到同情。在道德與法律的天平上,人民明顯的把情感的砝碼加到了道德的一邊。還有一案,在民國時期,烈女施劍翹的父親參加直奉戰爭,不幸被孫傳芳所俘,孫傳芳殘忍的殺害了他。時年,二十歲的文弱女子施劍翹立志報仇,精心策劃,終于于1935年在天津將孫傳芳擊斃,然後從容自首。當時的社會輿論無不同情她的行動,一些社會名流如馮玉祥,李烈鈞,于右任等紛紛聯名上書,要求法院赦免她的罪行。看來道德高於法律的傳統一直在中國根深蒂固。今天有關「大義滅親」的案例也反應了道德的衝突。而在古代,這種衝突是不存在的,今天的法律是不允許大義滅親的,即使這樣,大義滅親往往是法官量刑時酌定從輕的情節。

  而在西方有時候卻恰恰相反,人民追求法律的正當性高於道德,而走向極端。如著名的辛普森殺妻案中,所有的證據和殺人動機都能證明是辛普森幹的,就是因為警方取證不合法,違法程序法,而且現場所發現的兇手的作案手套與辛普森的手的型號不一樣,法庭判辛無罪,雖然「合法」但卻為社會道德所不容。

  法律與道德的衝突是必然的,它受多方面影響,有時社會也發展的同時,道德亦隨之發展,但法律卻相對滯後,容易產生衝突。再者,一國移植他國法律,造成現在法與原來的社會道德相衝突,但歸根到底,我認為法律與道德之所以會衝突,就是因為二者是完全不同的社會形態,他們固然有一致的一面,但他們的價值並不是一一對應的,如果是一一對應的,那麼法律與道德就會沒有區別,就像前面所講,法典會變成道德法典,社會沒有強制力的約束,陷入混亂。

  法律與道德的價值衝突是必然的,雖然不能完全消滅這種衝突,但儘量應將這種衝突降至最低。首先,道德的建設應與法律的建設同步進行,在立法改革中考慮道德因素,使法律不偏離道德主流。其次,在移植法律過程中,注意與本民族國情相結合。再次加強法制宣傳使民眾的思維從道德層面升至法律層面。

  因此,怎樣是法律道德化,道德法律化才是最關鍵的。法律所體現的道德為廣大人民群眾所接受,道德又具有法律的性質為人民所遵守,才是對法律與道德關係最完美的詮釋。

  參考文獻

[1]張文顯 著《法理學》北京大學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11月第2版

[2]博登海默著 鄧正來譯《法理學 法律哲學和法律方法》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3]張文顯 著《法理學》北京大學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11月第2版

[4]郭道暉著《法理學精義》湖南人民出版社,2005年11月第1版

(作者單位:山東省墾利縣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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