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與法律並不矛盾
法律是確認、保護社會秩序最有力的武器,一向個人以冷酷、嚴苛的感覺。雖然法律來源於傳統的道德,但是在現代社會的一些極端案例中,往往會出現法律與道德相悖的境況。那麼,在如今道德和法律是矛盾的嗎?
一場45年前引起了全日本輿論關注的案件裡,或許能能發現「法律蘊含道德關懷」的影子。而這也是日本歷史上首次做出了「法律違憲」判決的官司。
一些背景
1.日本的所有法院(裁判所)均擁有「違憲審查權」(違憲立法審査権),最高法院(最高裁判所)擁有判定違憲與否的終審權。
2.根據日本刑法,計算刑期時最多減輕兩次,分別為法定減刑和酌情減刑,且兩次均為1/2。
3.根據日本刑法199條,殺人者,處以死刑或無期徒刑(沒有刑期的監禁)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
4.根據日本刑法200條(昭和48年),殺害自己或配偶者的直系血親者,處以死刑或無期徒刑(沒有刑期的監禁)。即殺害直系血親(尊屬殺人)的人要比普通的殺人犯受到更重的處罰——最輕無期徒刑)。
案情:
被告人Y,從14歲開始被親生父親姦淫,被強迫和父親過著像夫妻一樣的生活了10年有餘,並且產下了5名嬰兒。24歲的Y,因為偶然的機會與一男子相識相愛,產生了結婚的意思。然而其父並不許可,並自此開始對Y實施了10天有餘的性虐待。Y忍無可忍,為了逃出這個家庭,一氣之下絞死了睡眠中的父親,並隨後自首。
一審(宇都宮地裁)
刑法200條違憲無效,根據199條,Y殺人罪成立的同時,過當防衛成立且心神耗弱(即實施犯罪行為時因長期的折磨而失去了正常的判斷能力),免除刑罰。
二審(東京高裁)
刑法200條不違反憲法,根據本條規定,Y尊屬殺人罪成立,過當防衛不成立。
但是:
1.被告人實施犯罪行為時已經被折磨的失去了正常的判斷能力(心神耗弱)→法定減刑
2.考慮到Y被姦淫和虐待的客觀情況→酌情減刑
兩次減刑後,對Y處以3年6個月有期徒刑。
終審(最高裁)
根據憲法14條1項,全國民在法律下人人平等。
本案的關鍵點在於刑法200條是否因為違反憲法14條無效,所以先對刑法200條進行違憲審查。
刑法200條的立法宗旨是,殺害親屬(以下特指直系血親)者應受到強烈的批評,所以用比普通殺人者處以更重的刑罰的方式,來遏制該類事件的發生。
那麼為什麼「殺害親屬者應受到強烈的批評,比普通殺人者處以更重的刑罰」呢?
對親屬報恩,是社會生活的基本的道德準則,應當受刑法保護。
而殺害親屬的行為,破壞了人類的倫理道德,所以殺害親屬者應當受到比普通殺人者更重的刑罰,並非不合理,因此這一宗旨不違憲。
然而,刑法200條的刑罰過於嚴重。
理由是,根據200條,對殺害親屬者最輕也是處以無期徒刑。即使經過兩次減刑,最終也只能減到3年6個月。而根據日本刑法,能夠緩刑的最長刑期也是3年,所以被告人再怎麼被減刑最終也必須服刑。
所以,刑法200條雖然是在合理正當的宗旨下的法律條文,但是為了達成其立法目的所用的量刑過於嚴重,違反憲法14條1項,無效。
最終判處Y有期徒刑2年6個月,緩刑3年。
根據日本的法哲學,道德倫理和法律制度的不斷調和,促成了相對的正義的實現。
一審可以說是貫徹了所謂的道德倫理了。通過讓尊屬殺人的條文無效,加以兩次減刑,使被告人免受牢獄之災。
而二審則是忠實的在法律制度下做出了相對客觀的判決,即使被告人再值得被同情被救贖,法律還是法律,能做的只是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減少被告人的刑期。
終審就非常巧妙的通過「道德倫理和法律制度的調和」,既考慮到了現實情況,又一定程度維護了法律的穩定性,從而實現了該案的「相對正義」。
在今天,法律和道德也從來沒有構成過矛盾關係,法律的制定,執行和解讀始終都是由人來進行,而這部分人經過長期的法律訓練,更加注重公平,公正和公開,而這種對於傾向就是一種道德關懷,或者說人文關懷。
法律離不開人情,否則就會變得僵化和迂腐,法律也就會被淘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