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則君:簡單來說,6歲娃成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代表著——不僅爹地媽咪信任,國家法律也認可,你可以獨立做一些力所能及的事情啦~內心有沒有點小雀躍~
不過,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王軼教授也點明,草案中對於未成年人可以自己做主的空間是有限定的。即,只能做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並不是無條件地承認未成年人的自由意志。這個「與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活動」該怎麼界定?由法定代理人視具體情況來定。
觀點一:支持建議限制行為能力人的年齡下限為6周歲
支持者代表人物有: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主任李适時、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王軼、中國法學會副會長、中國人民大學常務副校長王利明……
李适時:法律上適當降低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年齡下限標準,符合現代未成年人心理、生理發展特點,有利於更好的尊重未成年人的自主意識,保護其合法權益。且年齡下限標準的降低符合國際發展趨勢。
王軼:現在的未成年人有相對脫離父母,獨立進行生活交往自主決定的空間。但不是什麼事情都可以做,而是要與其年齡和智力「相適應」。
王利明:6周歲是未成年人入小學一年級的年齡,此階段的未成年人已經可以獨立實施民事行為。
觀點二:建議限制行為能力人的年齡下限為8周歲或10周歲
反對草案中「6歲」的聲音主要集中在,民法通則有其道理,10周歲符合我國多年實踐。他們認為年滿十周歲的未成年人已有一定的知識積累和社會閱歷,能夠初步了解自己行為性質和相對後果。他們還擔心,我國各地區情況不同,孩子認知能力有差距。總而言之,覺得6歲娃不能認知自己的行為並承擔後果,擔心引起反效果,不利於保護孩子。
游離於兩大陣營之外,還有這樣一部分小清新的存在,他們認為:各種說法都不足以服人,沒科學界定標準,請拿出證據!各位叔叔阿姨也真的是為了孩子好,都操碎了心吶~
通俗來說,「從國家法律層面上講,6歲娃自己去打醬油合法。」
民法總則君:沒錯,不光是打醬油,也可以買個文具小零食啥的,只要家長覺得是你這個年齡的孩子可以獨立做的事兒都行。還有一些忤逆家長的事兒也可以做,比如不滿意父母給起的名字,年滿6周歲就能自行提出修改要求,這是法律賦予的姓名權。
除此以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與他人訂立的純獲利益的合同,不必經法定代理人追認,比如接受贈與。
那這是不是意味著6歲娃可以買房了?
民法總則君:如果爹地媽咪(即監護人)以寶寶監護人的名義籤署確認,寫在寶寶名下當然可以!不過,如果熊孩子自己拿著幾百萬去售樓大廳籤買房合同,那肯定是無效的。上文也說了,符合年齡的行為。買房這麼大的事,寶寶真是太……能耐了吧。
其實這樣的擔憂大可不必,這是一個輕鬆愉悅且富有人權意識的條款。
按照現行的民法通則,6歲娃屬於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不需要就自己的行為承擔法律責任,做什麼事兒都由法定代理人「兜著」。一旦立法確定6歲娃有一定的民事行為能力,就意味著他們將可以獨立實施「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或者「純獲利益」的行為,並且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這裡需要特別說明的是,民事行為能力的年齡調整,與是否具備刑事責任能力可沒關係。我國現行的民法通則和刑法對民事行為能力和刑事責任能力的要求是不同的。民事行為能力的年齡變化並不必然導致刑事責任能力的年齡變化,刑事責任能力年齡標準的調整,應當根據刑事領域的具體情況來確定。
民法總則君:明白了麼?民事行為能力和刑事責任能力是兩件事兒,不可以混著說!
沒有關係!再次聲明,民事行為能力和刑事責任能力是兩件事兒!民事行為能力的年齡變化目的在於尊重未成年人的天性,其核心是尊重未成年人一定程度自主決定的自由。
民法總則君:我們承認,6周歲以上的寶寶就可以給自己做點兒小主啦!
誠然,近年來「校園暴力」案件頻發,小炮兒們屢屢被指依仗低齡為「免罪金牌」。
未成年人的惡性犯罪必須、且一定要治,但這屬於修改《刑法》的範疇。
民法總則君:不歸我管(攤手)。
教育部部長袁貴仁在今年3月明確指出,「要通過修法、釋法,讓惡意造成重大傷害的欺凌者,受到紀律、法規、法律的懲治,擔負起他們應當擔負的責任。」
全國政協委員、上海教科院副院長胡衛也主張,「可以考慮將刑事責任能力年齡適當提前,英國早已將10歲定為刑事責任年齡。」 (強行插入帖: 其實有關英國未成年人入刑很有代表性,感興趣的網友可以搜索關鍵字#嚴打熊孩子# #英國現代歷史年紀最小殺人犯# #3歲男童成最年輕刑事嫌犯#……自行了解。)
目前並沒有相關消息表明,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年齡下限可能會下調。
正在審議的《民法總則草案》第十九條規定:「十八周歲的自然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十六周歲以上不滿十八周歲的自然人,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民法總則君表誠意(快來愛我❤)
總而言之,言而總之,本君這麼善良一定得說點大實話。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權利界限在哪裡並不明確,還是得視具體情況具體分析,等待法官的裁決。這個情況的意義就很寬泛啦……你們懂得~俗話說,賦予你多少權利,就代表你需要承擔多少義務。欲戴王冠,必承其重。這才是憲法精神啊!
所以,各位爹地媽咪們,孩子6歲了就看好他!孩子6歲了就看好他!孩子6歲了就看好他!(這個GIF超搞笑,一定瞅瞅)
——胎兒也有民事權利?
此次進入二審階段的《民法總則草案》提出,對胎兒的利益的保護原則也是一大亮點。
民法總則草案的說明認為,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胎兒尚未出生,原則上不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為保護胎兒的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權利,有必要在需要對胎兒利益進行保護時,賦予胎兒一定的民事權利。據此,草案在繼承法規定的基礎上明確:涉及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的保護,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是,胎兒出生時未存活的,其民事權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隨著食品安全和環境汙染事件頻發,如果懷孕婦女在這些方面的權益遭受侵害,除了她自己有權要求賠償外,只要嬰兒出生的時候是存活的,嬰兒就可以以自己在母體中間時遭受的損害,向加害人去主張侵權損害賠償責任的承擔。
「隨著時代的發展,胎兒利益的保護不僅限於個別情形,應該提出更全面的保護規定。」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王軼表示。
——《民法典》編纂有何意義?
「編纂民法典不是制定全新的民事法律,而是對現行分別規定的民事法律規範進行科學整理。」李适時在介紹草案時表示,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分別制定了民法通則、繼承法、收養法、擔保法、合同法、物權法、侵權責任法等一系列民事法律,修改了婚姻法,在經濟社會發展中發揮了重要作用。近年來,人民群眾和社會各方面對編纂民法典的呼聲比較高。編纂民法典已經具備了較好的主客觀條件。「編纂民法典不僅是實現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重大舉措,也是維護最廣大人民根本利益的客觀需要,更是形成完備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制度體系的必然要求。同時,民法典規範民事活動,有其自身規律,但都與特定的社會政治制度相適應。」李适時說。
據介紹,民法典將由總則編和各分編組成,經多方研究考慮,編纂工作擬按照「兩步走」的工作思路進行:
第一步,編纂民法典總則編(即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經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後,爭取提請2017年3月召開的十二屆全國人大第五次會議審議通過;
第二步,編纂民法典各分編,擬於2018年上半年整體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經全國人大常委會分階段審議後,爭取於2020年3月將民法典各分編一併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審議通過,從而形成統一的民法典。
策劃/執行 巢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