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期·內容提示
在審判實踐中,有關未成年人的糾紛案件日益受到關注,比如,8歲兒童拿著父母手機偷偷充值數萬元網路遊戲幣,父母發現後要求返還;剛滿11歲的孩子隱瞞父母,用壓歲錢購買了一部價值3000元的手機,商店拒絕退還,這些都在社會上引起了熱議。本期法律微課堂特為大家推送《小孩子幾歲可以「打醬油」—淺談未成年人的民事行為能力》,由市婦聯兼職副主席、礦區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長趙榮榮為大家講解。
小孩子幾歲可以打醬油?.mp3
05:13來自山西陽泉婦聯
案例回放
張某17歲,在當地小鎮打工,月收入2500元,未經父母同意花費1500元從李某處購得一臺舊彩電。隨後,其父找到李某,以張某未成年為由,認為他們之間的買賣無效,要求李某返還1500元,拿回彩電。
家住上海的孫女士突然發現自己微信錢包和銀行卡中少了25萬元,一追問原來是自己13歲的女兒蘇某在玩遊戲和看直播的時候,偷拿孫女士的手機,在一個直播平臺上給一個主播打賞花掉了,孫女士遂要求平臺返還。
法院審理和裁判
第一則案例中,法院判決張某與李某間的買賣有效,李某無需還款。而第二則案例中,蘇某打賞巨款的行為未經法定代理人追認,被認定該行為無效,直播平臺應全額退款。
法律解析
同樣是未成年人,判決結果大相逕庭,你一定很疑惑,對嗎?
事實上,未成年人並非一概不具備民事行為能力。《民法總則》規定「 16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所以案例一中的張某雖然是未成年人,但其行為有效並可承擔責任,因此他和李某的買賣有效。
另外,我國《民法總則》第十九條規定:「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第二十條規定:「不滿八周歲的未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其由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案例二中的蘇某就屬於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以她未經父母同意或追認的打賞巨款行為被認定為無效。
限制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哪些行為
或許有人會問,那麼限制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哪些行為呢?下面我就給大家做一些簡要介紹:
①使其純獲得利益的行為,例如作為受贈人訂立贈與合同;
②日常生活必需的行為,例如購買食物、文具等。
③在法定代理人確定的目的範圍內,對自己財產的處分行為,例如春遊的學生用父母所給零花錢購買紀念品;
④依法請求支付勞動報酬;
⑤日常生活中的定型化行為,例如利用自動售貨機、搭乘公交車等。
法律要點梳理
最後我們再重新梳理一遍,當生活中遇到未成年人的民事糾紛,大家可以參考當事人的年齡進行判斷,若當事人在8歲以下,便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若當事人未滿16周歲或雖年滿16但不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則其即可視為民法上的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但若其年滿16周歲,且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則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馬上就到「六一」兒童節了,祝每一位孩子節日快樂,同時呼籲全社會共同關愛少年兒童,多運用法律武器,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權益,呵護未成年人健康成長。本期法律微課堂就到這裡 ,再見!
供稿:市婦聯權益部
編輯:王文利 陸澤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