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手後被前男友索要80多萬,法院也支持?父母要告誡女兒以下事

2020-11-05 好孕

文|好孕姐

戀愛有風險,分手需謹慎。前不久一位煙臺的徐女士就因為和戀愛兩年多的男友分手,被男友告上法庭,索要80多萬元賠償。最後,法院也支持了。

原來,徐女士自從在一次酒席上和俞先生相識,俞先生就開始了對她的猛烈追求。一開始徐女士並沒有同意,但耐不住俞先生隔幾天一個大紅包的「大方示愛」,外加噓寒問暖,最終同意和他成為男女朋友。

之後,俞先生的紅包發得更勤了。每次最低5200,也有單次1萬、2萬的。這期間還發過單次11萬的紅包,並且俞先生還給徐女士買了40多萬的寶馬車作為跨年禮物。

2019年10月,兩人分手,俞先生開始索要紅包和寶馬車購車款,徐女士不睬,俞先生乾脆起訴,結果法院判定,徐女士有歸還80多萬元「戀愛物資」的義務。徐女士這下懵了,戀愛不成還要退錢?

按照法院判決來看,這是真的。身為父母一定要教育女兒,在戀愛期間事關錢財或貴重禮物上擦亮眼。


「男女雙方戀愛期間,一方從對方那裡獲得數額較大的財物,應視為有條件的贈予,可解除贈予」

法院判徐女士歸還俞先生送的包括寶馬購車款等80多萬款項,原因在於這是兩人在戀愛期間產生的贈予,而且是以結婚為目的的贈予。當結婚條件達不到時,可以視為不滿足贈予條件,就可以由贈予方追回。

這跟《婚姻法》裡跟彩禮相關的規定類似,當雙方在婚前談崩,婚姻事實不成立時,女方有義務歸還男方彩禮。

由此可見,男女雙方在戀愛期間,應該對較大款項或者大件貴重禮物留個心眼。

而這些,需要父母在孩子青春期的時候就應該說明白。


談戀愛時女孩要有原則,這樣才能得到男孩的尊重,尤其是牽涉財物上

親子教育專家兼心理學家李玫瑾在講座中提到男女雙方的戀愛問題時,就建議女孩一定要「有原則」,比如早期不要接受男方的貴重禮物,因為很容易被迷惑而輕易答應。同時也要自愛,說定晚上幾點回去就一定要走,這樣才能得到男方的尊重。

文章開頭的徐女士,顯然是沒有這樣做。她一開始對男方是不看好的,因為男方身高比自己還矮,同時又是離異男,年齡也大了11歲。但隨著男方不斷送禮物而最終「淪陷」,很難說她是因為禮物而受到感動,還是為男方的真心所感動。


戀愛期間付出要均等,不能只索取不付出,讓對方感到委屈

戀愛時一定要讓對方覺得心裡舒服,這樣的戀愛關係才是正常的、才會持久。如果其中一方總做付出者,難免會覺得委屈,到了分手時,受委屈的這方很可能氣不過,做出什麼不利對方的事情來。

還拿俞先生和徐女士做例子,徐女士是被猛烈追求下才半推半就答應的對方,顯然在這場戀愛裡,俞先生更主動、付出更多。這種不對等的戀愛關係,肯定造成了俞先生心理不平衡,這才導致分手後俞先生要求追回財務損失的鬧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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